评论: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政法[2005]9号)
马国荣 |
1楼
恳请中央政法委领导发布邮箱号,老百姓急盼向您反映诉求,谢谢您!1513193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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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 9:50:33 |
张忠玖 |
2楼
此规定是为下层司法部门徇私王法的保护伞,许多冤假错案被草草终结,老百始有冤无处仲,连最后一根稻草上访都被结止了,后又以非法上访为由再次收受监,难道这就是依法治国,连自由都沒有了还谈什么人权,永远成为西方国家的口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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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1 11:06:07 |
叶文 |
3楼
我父亲民营企业家被兰州市检查院以涉嫌贪污羁押长达四年七个月后无罪释放但是人被迫害的神质不清经多家医院治疗无效含冤而死,如此惊天大冤案在中国却无处申诉,帮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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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11:36 |
程亮亮 |
4楼
吉林市杀过人的全家都可以当警察,举报了没有地方敢管,我没有打警察,警察就说我打他们了,给我判一年六个月,我冤枉啊 管理员回复:留言太尖锐了。不方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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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2:43:35 |
廖付安 |
5楼
国家政策很好,就是没有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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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3 21:13:21 |
向必珍 |
6楼
希望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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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6 19:38:37 |
张淑梅 |
7楼
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很完善。再好再完善,具体执行就胡来!县官不如现管。【一】岫岩县人民法院紧闭大门见钱雷院长见不着。法官收黑钱办假案!弄虚作假我血泪申诉,天下奇冤,【孙宝忱伤害赔偿一案】再审已结束。至今久拖不决。【二】于87年1月8号孙宝忱误诉张素梅离婚!给民事庭长冯贵夫送礼,未经调解审查仅4个月零4天该案于87年5月12日下发误名【张术梅】离婚判决,财产没有做具体分割。婚生一双儿女将小儿子判给我。我自谋职业在海城西柳加工服装批发挣钱给丈夫买汽车相继四台汽车十几万元利润被私吞,我申诉二十多年得不到诉权!没有法律保障!经省高法驻京办下法督办函!要求重立案,县法院不给立案!原因就是副院长朱长祥从中捅猫腻。用威胁手段逼我骗我息案罢访!私自打印便条排列四大冤案!从中弄虚作假。将我母亲殴打至死冤案排列其一。没给钱就让我在收款收据条上签字!我不签字这不合法!他说你已经签字,所以我故意签错名字!我到县公安局要求对我母亲殴打致死一案答复处理就因为朱长祥的行为至不给答复处理!朱长祥行为不能代公安局的作为!互相推诿扯皮!上有政策下有对车!朱长祥的行为恰恰证明我有理!为了得公平正义!我将朱长祥私自给我6万元钱退给他,他找来两个法警把我拖出法院大门外!一个失去法律尊严院长他还是院长吗?他执行不是法律!乱用职权包庇违法行为,无人监督无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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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9 6:31:30 |
中国最大司法腐败 |
8楼
1 , 要搞清楚该房《安房千佛字第3号》有法律效力否?应知安岳县供销联社的来历,原名称合作社,成立于1952年,以个体商户房屋、商品、股金入股,全县人民入股分红的独家经商的群众组织。每个村都有销售点,在大跃进、三高五风、‘文革’中大量霸占民房,并吞吃股金和历年红利,县供销联社变成十足的土匪,流氓集团。其现有800多亿财产,是全县160万人的血汗钱。(见附件6) 2.安岳县政府拒不执行(《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规范性法规,将原供销社霸占的1000‘多处民房‘没收’,在钱权交易中,1990年将‘没收’的民房全部划拨确权给原供销社产的怪胎姓供。 该《安房划拨图》中的一页有25处民房被‘没收,该房《安房千佛字第3号》“千佛下场口瓦房天井两个,、各11间、18间、来源‘没收’。同样盖有安岳县人民政府大印,房管局公章。历年主张权益者甚多,家破人亡,无一善终。被申诉人此证有法律效力吗。(见附件7) 3. 申诉人孟松林1953年土改时安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管业证》“北合作社(千佛供销分社原名)壁界,南刘家全壁心界”。三房由北向南一直线,孟松林房在中间。(见附件8) 4,《领款发票》是被申诉人1966年‘文革’中霸占该房时伤到刘家全房补偿刘的领款存根。(见附件9) 5,《法庭笔录》申诉人1992年起诉,1995年安岳县人民法院年受理,1997年安岳县法院一审通知的四证人证言笔录、(1),向文义原千佛分社经理、(2),陈督富该社管建修主任、(3),胡孝明工头、(4),严传林工人四人证言:“原瓦房天井两个,南面天井更大,房中堆有柴草、杂物,是严传林抱到孟松林住房阶基的。拆至刘家全房止,孟,刘两家是巷道连接,还补了刘的钱。(见附件10) 请看附件6、7、8、9、10,号证据是经四个法院行政、民事法庭21次反复审理,反复直证的法定证据,以自动有机组合,申诉人该房《管业证》与被申诉人《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完全吻合。加之佐证《领款发票》、《法庭笔录》,申诉人合法所属该瓦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房屋)已活生生的展示在人们眼前姓孟。申诉再审,改判。 综上所述,以上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一致证明,被申诉人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合作社1966年‘文革’中侵占申诉人孟松林合法所属该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瓦房,时间长达50年,不但不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返还,反而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钯,使国法受辱,党纪蒙羞!真是天理不容。请求 贵院依法再审,支持申诉人 孟松林上述“申诉请求”依法 改判。 此 致 申诉人孟松林 2014年5月11日 附:一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状正副各一份 附: 二、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1.(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2.(2012)资民终字第526号、3(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 4.原二审发言稿、5.(2010)川高发立信98号、 6.安房千佛字第3号 、7.《安房划拨册图》一页、 8.《管业证》、 9.《领款发票》 10.《法庭证言笔录》四证人证言各一份 、 11.(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 12.(1998)内民再字第56号、13.(2001)资民再字第7号 、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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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8 8:4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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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二,四川省高院第四次审理该房行政诉讼(2010川高院立信98号载明:你的申诉中所提及的政策和法律确属解决“文革产”问题的相关规定,但本案关键不在确权问题,而在于房管部门确权错误的问题。已超行政诉讼时效驳回。(见附件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既然侵权事实清楚,申诉中所提及的政策和法律确属解决“文革产”问题的相关规定,本案关键问题在房管部门确权错误。为何不立案审理依法判决哟?该房侵权事实清楚哟证据确凿早已定铁案,早该原房归主姓孟。 该院包庇下级法院乱用法律暗箱操作,呵护强盗不结案 大家发财!应负主要责任。 三.安岳县法院(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孟宏发于1958年立下遗嘱将坐落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的瓦房3间遗赠与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共有的法律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7年被告安岳县周礼供销社在拆建千佛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赠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同样内江市中院第4次(该院第三次(1998)内民中字第56号判决、资阳市中院第8次(该院第二次)(2001)资民再字第7号裁定、川法 信(2004)第198号均如法炮制(见附11.12依据《中办发(87)7号》规范性法规:“落实私房政策,房归原主。房主随时交验证件,随时办理,文革产要建档案,应把房租算。当地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建委和房管部门的工作,要克服松劲畏难情绪,要克服“收兵“思想,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善始善终完成这项任务。凭此法规:1.该房民事、行政诉讼永远不会超诉讼时效。2,适合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 。 四川法院均要反复回避下列证据。请求贵院让证据说话,由证据断案,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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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8 8:4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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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中国最大司法腐败案 让证据说话,由证据断案,依法判决。
孟松林 行政(民事)申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审申请再审人、四审申请再审人)孟松林,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千佛乡龙佛街西段125号。身份证号码511023194503168678 联系电话;02824671118, 18982973502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申请人)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合作社(简称周礼供销社)法人代表邓家和,该社主任。住周礼镇交通北路37号。联系电话;3388306674 . 被申诉人:(四被申请再审人)安岳县房管局长、法人代表李峰,
申诉请求 1. 撤销四川省高院(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资阳市中院(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安岳县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 2.改判周礼供销社千佛乡民兴街17、19、21号瓦房为申请人孟松林所属的所有权。 3.被申请人负责该瓦房18间,50年使用租金,平均每年每间3000元,合计2700000元,大写(贰佰柒拾萬圆整)。 4.被申诉人负责该房维修费捌拾萬圆整,共计大写(共计大写..叁佰伍拾萬圆整)。 5.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承担。 申诉人因对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 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不服。 事实及理由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第2第22行称:“本院认为,(一)关于孟松林提出二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非法的。不予支持……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申诉人认为,省高院不予支持申诉人的意见和诉求是错误的。 理由是: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所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来,是因为安岳县政府拒不执行(《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于1990年非法将被申诉人在1966年‘文革’中侵占申诉人孟松林有《管业证》“位予安岳县千佛乡民兴街17、19、21号三间瓦房划拨确权给被申请人。致使申诉人的不动产物权得不到收回。故而形成本案长期诉讼。《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安岳县政府、县供销联社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房罪证,四川三级法院均用此官匪钱权交易罪证作主要依据定案的判决书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六、房屋问题(53)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管业证》为准。法院作出判决应以申诉人土改时该房《管业证》为主要依据定案。申诉人曾经多次向各级法院提供了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诉人祖辈的土地房屋管业证件以及1997年以来各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为证据链【见一系列附件】,,可是,三级法院拒绝采信申诉人提供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实属违法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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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8 8:41:47 |
中国最大司法腐败 |
11楼
中国最大司法腐败案 让证据说话,由证据断案,依法判决。
孟松林 行政(民事)申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审申请再审人、四审申请再审人)孟松林,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千佛乡龙佛街西段125号。身份证号码511023194503168678 联系电话;02824671118, 18982973502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申请人)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合作社(简称周礼供销社)法人代表邓家和,该社主任。住周礼镇交通北路37号。联系电话;3388306674 . 被申诉人:(四被申请再审人)安岳县房管局长、法人代表李峰,
申诉请求 1. 撤销四川省高院(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资阳市中院(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安岳县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 2.改判周礼供销社千佛乡民兴街17、19、21号瓦房为申请人孟松林所属的所有权。 3.被申请人负责该瓦房18间,50年使用租金,平均每年每间3000元,合计2700000元,大写(贰佰柒拾萬圆整)。 4.被申诉人负责该房维修费捌拾萬圆整,共计大写(共计大写..叁佰伍拾萬圆整)。 5.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承担。 申诉人因对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 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不服。 事实及理由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第2第22行称:“本院认为,(一)关于孟松林提出二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非法的。不予支持……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申诉人认为,省高院不予支持申诉人的意见和诉求是错误的。 理由是: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所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来,是因为安岳县政府拒不执行(《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于1990年非法将被申诉人在1966年‘文革’中侵占申诉人孟松林有《管业证》“位予安岳县千佛乡民兴街17、19、21号三间瓦房划拨确权给被申请人。致使申诉人的不动产物权得不到收回。故而形成本案长期诉讼。《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安岳县政府、县供销联社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房罪证,四川三级法院均用此官匪钱权交易罪证作主要依据定案的判决书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六、房屋问题(53)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管业证》为准。法院作出判决应以申诉人土改时该房《管业证》为主要依据定案。申诉人曾经多次向各级法院提供了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诉人祖辈的土地房屋管业证件以及1997年以来各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为证据链【见一系列附件】,,可是,三级法院拒绝采信申诉人提供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实属违法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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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8 8:37:46 |
最高法院:请求执 |
12楼
四.安岳县法院一审(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父孟宏发于1958年生前立下遗嘱,将座落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的瓦房3间遗赠与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所共有的法律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6年‘文革中’被告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社在拆千佛 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嘱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本案审理终结”是以孟松林该房《管业证》作主要定案依据判决。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院判而不决应负法律责任。四 .安岳县法院 8月6日急不可待的宣布执行令。在此(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宣判时许志勋书记给20万杨江涛院长给3万委托义务代理人胡代国说服孟松林息诉,被孟松林拒绝,杨俊碧书记多次威胁孟老人不接受该房补偿款,该房也要马上强制执行,不是法律是霸道,三次执行未果,三次向李一兵院长提出书面异议书均不受理,仍不悔改。 五、.根据中央政法委重申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及谁制造冤"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办错案,首先追究法院院长 。依据中办 、囯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本案是证据确实的冤、错、假案占全,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起于涉法 , 也应终于法治,直接到安岳县政法机关反映诉求。 综上所述孟松林有理有据 理由成立,请求贵院审查,执行裁定撤销、 ,依法纠正执法差错改判。 此致 安岳县政法 申请人孟松林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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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8 8:32:56 |
最最高法院:请求 |
13楼
最高法院:请求执行异议公开听证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孟松林 再 再次 向安岳县法院李一兵院长提出异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事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书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一.四川三级法院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 2..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 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 3.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定
二.四川三级法院均将安岳县人民政府、供销联社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划拨确权给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违抗《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法规,用此罪证作主要依据定案判决的(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认定孟松林抢占周礼供销社合法所有权房屋属实判决是贼喊捉贼的错误,判决、裁定书有法律效力吗?安岳县法院无耻近乎勇三次执行未果一错再错仍不悔改。 四川四个法院民事、行政、再民事21次判决、裁定书是其上下串通编写的徇私舞弊自白书,铁证件 冤、错、假案占全。 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千佛下场口瓦房天井两个、各11间、18间、来源‘没收’是周礼供销社‘文革’中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该所有权证是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房罪证,有法律效力否?同样盖有安岳县人民政府大印房管局公章。申诉人孟松林该房《管业证》与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完全吻合。加之佐证《领款发票》、《法庭笔录》,申诉人合法所属该瓦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已活生生的展示在人们眼前姓孟。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六、房屋问题(53)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管业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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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8 8:30:37 |
姚从志 |
14楼
双方签五份合同,合伙开发农贸市场,门面房,我投款786719元建好市场后,村委会既不让我开发也不给我分文,18年各级法院没有一份调解书更没有一份实体判决,信访;有合肥市政法委书记杨思松和市信访局长秦局长接访我,已八年均无果,因为对方请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处长李多连到家吃喝后超越用权十分腐败,违反中央政法委此文件.请处罚不法分子,我们十一口人属于;中国最大民事冤假错案已18年,上述有不实我负法律责任,请在网搜姚从志或冤枉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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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8 1:5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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