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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武汉市市长唐良智先生又给我回信啦!!!!!(已经回了和将要回的)

peng 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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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父彭东亭(辛亥革命有功人员),生前原拥有一处住房,座落在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69号(老号),系两栋两层临街砖木结构房,面积约590.M,此房是我祖父母靠养猪为业慢慢购置的,是受法律保护的。1958年10月,房管部门借“国家”经租名义,将我家大部分房屋交他们“经租”,留下小部分房屋为自住房。1968年祖父病故后。该房屋由我父亲彭新年继承。直到1978年10月(文革结束),在党中央召开十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拔乱反正,已经在清退“文革”中被非法侵占的私房。可是,我家自留房却又以“漏改房”再次被无偿没收。我父母均为劳动人民,我家作为生活资料及谋生的合法房屋被“经租” 本身就违反1964年国务院国房字(64)21号文件规定和宪法第11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因此,我祖父的合法遗产私房被无偿占有就是极左路线的错误行为。2000年7月,武汉市房管局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暗箱操作的手段擅自将我们的合法财产不明不白的再次变更为市房地局,这更是一种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的侵权行为,我们从来没有与市.区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买卖和登记变更手续。所以,该房过去、现在,一直都是我们的合法财产,区房产局在给我们的回复中却谎称我们的房屋已作价补偿,认为案结事了是不实的。我们曾多次要求他们提供证据,却遭到拒绝。我们认为市区房产部门完全是行政不作为。我们作为该房屋的权利人有权知道与我们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该房屋的合法权利受害人再次强烈要求市.区房管局应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将属于我们的房屋产权还给我们。无偿占有绝不是法制社会主义。市.区房管局应该以实际行动纠正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起点,在实现“有法可依”后,还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不折不扣地实施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权欺法”“以权害法”等现象。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立法的本质和意义,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首先要做到的是,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次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外,还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老百姓要懂得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国家机关更应带头遵守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保障法律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请房产部门不要再用某些违法的“文件”来忽悠房主了。  因为只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我们的社会才会有公平、公正,百姓有家才能安居乐业,才会觉得生活幸福,社会也就安定和谐了。
 
2011/7/16 12: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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