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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4篇评论
评论:发布会资料(2)

孙根林
1
"54"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在1956年当时的地方政府某员一句话就代管了公民房产甚至室内财产也一并掠走。总算承认房产是代管。"代管"在法律意义上产权仍归业主所有,但是业主要求发还被代管房产,却遭拒绝,以(87)城房字第575号通知"现在不予处理"为由。坚持不发还。当时无法可依,可以理解,可是六十多年过来了,社会法律制度已进入建全.公民的经济也发生了变化,房改也己二十年,私房遗留问题,再不解决,有失公平,中央应该关心关心这一群体了。
 
2013/4/22 9:55:31

孙根林
2
代管私房遗留问题
  我兄妹所有座落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东风街148--150号的房产,在反右期间(青浦房管机关说1956年)被代管,根据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笫25条规定,不计其数的向上海市青浦区房地局申清发还上述被代管的房产,青浦区房地局总是以城乡建设部(87)城房字笫575号通知:“对解放初期代管的私人房产,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现在不予处理。”我向上海市房地局申清复查,该局复查意见说:“50年代被政府列入代管,接管的私人房产,现在不予处理。”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申请复核,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复核意见说:“上海市房地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适用政策正确,应予维持,你们要求发还房产的复核请求,缺乏政策依据,决定不予支持。”我认为,我申请发还代管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的复核意见,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我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笫25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要求发还被代管的房产,上海市人民政府却说我缺乏政策依据,而对房管机关适用建设部的575号通知是适用政策正确,难道建设部的通知效力能高于国务院的法规吗?显而己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是错误的。
   二,上海市房地局将1956年代管的房产,说成是五十年代代管的房产,可以这么说,575号通知是:“解放初期代管的房产,现在不予处理。”而并没有说五十年代就是解放初期,上海市房地局对城建部575号通知,没有解释权,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不难看出是官官相护。
   三,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部于1987年10月22日法(研)发(1987)30号联合通知(以下简称30号通知):“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处理,”并没有说不处理,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发还,上海市房地局为什么不依据30号通知处理呢?城建部575号通知:“解放初期代管的私人房产,现在不予处理。”的说法,显然是抵斛30号联合通知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依照法律575号通知没有法律效力。
    四,上海市是1949年5月解放,建国是1949年10月1日,1956年是解放初期?还是建国初期呢?现在不予处理的"现在"一词,又如何解释?过了二十余年的2008年,还在现在的时间段里吗?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通知中的“现在”一词,还能作为政策依据使用吗?
   五,代管房产,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房产权属业主所有,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暂不处理,可以理解,住房制度已改革十六年之久,房屋所有人依法清求返还被代管的房产,房管机关不发还,法津保沪私人房产(物权)不就成为空文了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起诉到法院,法院又说历史遗留问题,不予受理,上海市如此官官相护,人权无保障,谈什么民主.法制.和谐.文明?还有何理可言,中央听不到.管不着,百姓遭殃。

                                       金剑华2006年8月2日
 
2013/4/21 17:28:22

孙根林
3
建国后祓代管的房自1987年至今申请发还无果,房管机关.政府.法院官官相护,
 
2013/4/19 21:16:56

孙根林
4
我为被代管房自1987年至今申请发还甚至起诉都被拒绝,地方官官相护,申冤无门
 
2013/4/19 2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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