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我的提案——落实经租房问题
乔杰 |
1楼
求 办 信
给太原市房地局严正指错的报告 我父乔棣荣在1956年公私合营前利用自 己私产铺面房一间自营小商买卖。(前半间经商,后半间住家);1956年公私合营后,前半间房由当时的合营单位统一使用,到1958年8月,前半间由当时的太原市房地局经租。 根据: 一、国务院文件(64)国房字21号第二(三)条:“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已经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的,除了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外,一般不再变动。” 二、太原市文件:并政发(1984)158号第12条:“自营自住的连家铺子,按门市房改造了小量房子(起点以下)应予退还……。” 我父的情况是符合以上规定的。现在,太原市房产局以“1958房政策时我父不属于自营自住的连家铺子为由,不予退还。”根据我国解放后当时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实际情况,太原市《并政发(1984)158号》文件中所指“自营自住的连家铺子”只有在1956年公私合营前存在,这是历史事实所决定,因为我国1956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这个阶段,我国已经取消了生产资料私营私有制,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所以说“自营自住的连家铺子”市房地局认定存在于1958年是错误的。希望市房地局做权威定论,慎重对待这一历史真实问题。 我曾多次书面和口述向市房地局反映这一历史实际情况,但房地局仍置于否认。 为了澄清这一历史问题的真实性,特向政府请求给予鉴定。
乔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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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4 16:59:36 |
王猛 |
2楼
文中第一条讲房屋业主未评为"地主"或"資本家",所以房屋是劳动所得应该落实政策.问题所在是现在的业主是当初购房者的笫四代或更远小輩,那购房者是地主或资本家很难調査,並且对解放前的人如何定成份,所以还是都不要落实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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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31 12: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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