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共有2篇评论
评论:我的提案——落实经租房问题

乔杰
1
求     办     信

                        给太原市房地局严正指错的报告 
      我父乔棣荣在1956年公私合营前利用自
己私产铺面房一间自营小商买卖。(前半间经商,后半间住家);1956年公私合营后,前半间房由当时的合营单位统一使用,到1958年8月,前半间由当时的太原市房地局经租。
    根据:
    一、国务院文件(64)国房字21号第二(三)条:“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已经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的,除了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外,一般不再变动。”
    二、太原市文件:并政发(1984)158号第12条:“自营自住的连家铺子,按门市房改造了小量房子(起点以下)应予退还……。”
    我父的情况是符合以上规定的。现在,太原市房产局以“1958房政策时我父不属于自营自住的连家铺子为由,不予退还。”根据我国解放后当时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实际情况,太原市《并政发(1984)158号》文件中所指“自营自住的连家铺子”只有在1956年公私合营前存在,这是历史事实所决定,因为我国1956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这个阶段,我国已经取消了生产资料私营私有制,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所以说“自营自住的连家铺子”市房地局认定存在于1958年是错误的。希望市房地局做权威定论,慎重对待这一历史真实问题。
    我曾多次书面和口述向市房地局反映这一历史实际情况,但房地局仍置于否认。
为了澄清这一历史问题的真实性,特向政府请求给予鉴定。

乔  杰
 
2011/2/24 16:59:36

王猛
2
文中第一条讲房屋业主未评为"地主"或"資本家",所以房屋是劳动所得应该落实政策.问题所在是现在的业主是当初购房者的笫四代或更远小輩,那购房者是地主或资本家很难調査,並且对解放前的人如何定成份,所以还是都不要落实为好!
 
2011/1/31 12:06:04
共有2篇留言
发表留言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