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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答非所问《回复》的应对

2014-03-17 19:24:3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569

   

      最近,笔者有幸见到了数份《回复》。这些回复都是署名为“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而盖的章为“XX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这些《回复》上,堂而皇之的写道:如对本意见不服,可在30日内向XX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这样的《回复》,在程序上是完全错误。
一、 区“解私办”不等于区房管局;
二、 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不是区房管局的上级,他们仅仅只是区“解私办”的上级;
三、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落私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针对区房管局的做法,我们可以向他们提出如下信息公开申请:
1、 署名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而盖XX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法律依据;
2、 必须在30日内向XX区解私领导小组提出复查申请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可以预测到:上面两个申请内容,不论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怎么回答都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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