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离婚的妇女补请带产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0-04-17 07:04:4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7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离婚的妇女补请带产问题的处理意见
195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组: 你组中婚字第1234号函及附件收悉。关于已离婚的妇女补请带产的问题,涉及面很广,如完全按照女方的要求处理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和混乱,因此在处理上不能不慎重。我们对这一问题有如下几点意见,现转给你们作为内部掌握之用。 一、从婚姻法颁布以后到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前离婚的,若系双方自行调解离婚,财产自行协议解决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若已由法院判给女方一部份财产,虽判给财产较少亦不再重新判处。若女方追诉,亦应说服其放弃追诉,维持原判。对离婚应带财产而未带,或判给财产过少,而女方离婚后生活确实困难,男方又比较富裕者,可酌情补给女方一部或全部。 二、从婚姻法颁布以后,判决离婚时所判给女方的财产男方尚未执行,而女方追诉要求执行者,应耐心教育男方依法执行。如女方已放弃追诉执行者,不必再去强制男方执行。 至于婚姻法颁布以前判决离婚者,不论女方应否带产和带走与否,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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