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2010-04-18 18:48:3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830次
【发布日期】1964年9月18日
【失 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64)法研字第8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九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八日中G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如果广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承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
此复。
一九六四年九月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