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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5-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废止)

2010-04-19 20:40:5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183
             1985年5月30日 法(民)复〔1985〕33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字〔1985〕第19号《 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中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理终结后,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应按《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由上诉人在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在5日内预交。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可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诉状发 交原审人民法院的同时,应责成原审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在5日内预交。经原审人民法院通知预交后,上诉人除有《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此时如已超过上诉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处理问题和关于民事案件原告人在第一审败诉而在第二审胜诉时,第一审的诉讼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本院曾分别以法(研)复〔1985〕21号和法(民)复〔1985〕31号批复做过答复,请参照执行。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中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5年3月30日 吉高法字〔1985〕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以来,我们在执行 中遇到了如下三个问题:

一、一审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拒不缴纳案件 受理费,又不符合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条件的,二审法院是否受理此案?如果因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超过上诉期,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即行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已由上诉人预交了,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后,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

三、一审原告人是败诉一方,二审原告人是胜诉一方,一审的诉讼费应由谁负担?我们意见:上诉人提出上诉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或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理由不充分,以上诉人自动放弃诉讼对待,法院不应当受理此案。如果不交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超过上诉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行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受理费由谁负担的问题,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和看法,一是,案件发回重审后,应将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退给上诉人。二是,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已经进行了实体审理,故案件受理费不退。但这样做往往又违背了支持胜诉一方的原则。三是,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法院收下不动,只把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的金额通知一审法院,待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时,再确定双方应负担的费用。关于第一审原告人是败诉一方,第二审原告人是胜诉一方,第一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的问题,有二种意见:一是第一、二审交的案件受理费都是预交,收多少,由谁负担应以法律裁判生效为准,故第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应由终审裁判败诉一方负担。二是,案件受理费应分段计算,第一审一结,第一、二审分别应由败诉一方负担,即原告人在第一审是败诉者由原告人交,第二审原告人是胜诉一方由被告人交。以上问题如何执行,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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