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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权法》必依《物权法》这是我国解决现代和历史遗留房产权归属纠纷的法律基础

2009-11-27 00:00:00 来源:武汉私房维权网 浏览:3213
内容提要:    违反《物权法》的《拆迁条例》要到何日才废止? 
    在11月21日CCTV2的“经济半小时”专题节目中,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和《物权法》《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均认为: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违反《物权法》的《拆迁条例》要到何日才废止?

    在11月21日CCTV2的“经济半小时”专题节目中,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和《物权法》《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均认为: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本着下位的政府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原则,国务院应该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但是,《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已经施行,迄今已经实施两年多时间了,为何《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毫无动静,并继续成为政府部门拆迁(尤其是强制拆迁)的“行政执法依据”。

                  节目播出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我们要问政府相关部门:违反《物权法》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究竟要等到何日才废止(或严格根据最新的《宪法》和《物权法》进行修正)?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何时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请政府及时给出明确答复。
两年前,《物权法》出台的时候,人们就寄希望于它能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再出现最牛钉子户的情况。可为什么两年后还存在这种法律法规彼此打架的情况,我们也采访了《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
记者:“我们在之前就了解到,在《物权法》出台的时候,当时就曾经提到过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那么有关拆迁和征地的条例也会进行修订,但是为什么在之后我们没有看到具体的修订的条文出来呢?”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你谈到一个核心的问题了,当时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们实际上就开始这两个条例的修订工作,原来要预定就说再2007年的3月份修订颁布了《物权法》,然后到10月1号,2007年10月1号生效的时候,这两个条例就应该颁布出来。”

      记者:“新的这个修正以后的条例应该颁布出来?”

     孙宪忠:“要修正出来,这两个条例也要颁布出来同时生效,但是后来这个工作压力太大,从国务院、从上头,我们做了很多调查工作,我们也参加这个工作,后来也是因为压力太大一下子没有颁布出来。”

      记者:“主要是因为什么样的压力,什么方面的压力?”
    孙宪忠:“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反对,他们认为原来征地拆迁就是我们政府就躲在后面,这个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进行法律上的协商,我们政府躲在后面给他们做中介人,但是实际上经营土地是政府,出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是政府很乐意干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额出让金,政府它又躲在后头,把矛盾的交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个做法从法理上是不妥当的,这个障碍就在这里,上海最高一亩地是30万块钱,你看就是同样这一块地,它给农民30万块钱,政府给农民30万块钱,然后交给政府,政府然后再交给企业就一百万,从中赚70万,就是叫做第二财政,就给政府拿去了。”
   节目这一段,直白地揭露了:
   “强制拆迁”这一严重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的怪胎为什么能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政府不愿意停止一直在进行的疯狂的与民争利 
  强行拆迁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说涉及侵权呢?
    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么一个怪现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说各的话。”
     王克健,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7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多名律师致信国务院,提出由于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提请国务院要修订或者废止现行的《城市管理条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克健:“他手里拿着土地使用权证,他拿着房屋产权证,在我的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在你那个登记薄上依然登记我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我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你怎么就来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护权利了嘛,我这有权证,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你怎么不保护,这时候老百姓肯定问了,你那个拆迁许可证,难道比我房产证的权利还大。”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王克健:“大家注意,这应当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属于你政府的,所有权变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远不存在强制拆除。”

    王律师强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与了足额补偿之后,政府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实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么当你拿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时候,使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种侵权。”

    王律师的这一番阐释是不是的确符合物权法订立的原则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物权法》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一个权利。”
        节目这一段,全国人大 法制委员会委员应该每人阅读。然后,在一个月之内就废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作出议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审议通过。

       违反《物权法》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政府行政条例)必须尽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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