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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2010-04-19 20:42:28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57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9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1985年7月24日 法(民)复[1985]6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后,你们向本院请示:(一)财产案件受理费应如何计算?(二)198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在1985年提起上诉的,如何收取受理费?对上述问题,本院经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办法》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数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争议的遗产为金额六十万元的存款,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办法》的规定,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二十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千元以下部分应收30元;
  超过千元至万元部分应收49000×0.01=490元;
  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部分应收45000×0.006=2700元;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部分应收100000×0.003=300元;
  30元+490元+2700元+300元=3520元。

 二、《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诉案件受理费与第一审的标准相同”。198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依《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仍按当地原来规定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在1985年提起上诉时,第二审法院按第一审相同的标准收费即可。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5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1985年07月24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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