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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2010-04-19 20:42:28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421次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9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1985年7月24日 法(民)复[1985]6号) 某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争议的遗产为金额六十万元的存款,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办法》的规定,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二十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千元以下部分应收30元; 超过千元至万元部分应收49000×0.01=490元; 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部分应收45000×0.006=2700元;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部分应收100000×0.003=300元; 30元+490元+2700元+300元=3520元。 二、《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诉案件受理费与第一审的标准相同”。198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依《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仍按当地原来规定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在1985年提起上诉时,第二审法院按第一审相同的标准收费即可。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5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1985年07月24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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