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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369篇留言
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武汉私房维权网辞。

weiwei
351
老久   4楼 已撤销的行政决定,原决定的内容就推翻了. 是啊,为什麽在掌权人的手里就不一样了?不过我在此感谢高人的指点。
 
2010/8/6 12:50:10

葛声河
352
我们相信宪法,我们维护宪法,我们希望能求助于宪法。
经租房问题已审理了三十年,越审越黑、越描越丑。
经租房问题对当事的“原告”、“被告”、甚至“中国法律”各方,都是丑事!房产部门违宪占房是丑事,法院不审理是丑事!作为我们,讨不回本应属于自已的合法房产,也是毫无尊严的丑事!而各地解私办,对此事更是越盖越丑,越拖越丑!

以上是迫于无奈、只好笑谈经租房,至于我家《经租房》的详细情况,有兴趣者,欢迎浏览我的博客;
http://yx332004.blog.163.com/manage/
               本人实名,葛声河
              本人 QQ号;1165757617 

                2010年7月24日[/size]
 
2010/7/25 16:20:47

葛声河
353
[size=5]笑谈《解私办》
谈、笑之前,先要严肃地提一下《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明确表述: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
下面再回顾一下1958年的《社会主义私房改造》和随之出现的《经租房》。
1956年5月18日,有关部门出台《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方案,(简称《私改》)其目的是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将原由私人经管的出租屋,改由政府统一管理。
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其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随后,各地开展《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私人出租的房产,只要达到一个改造起点,就纳入私改,甚至有的没达到改造起点的,也通过“技术处理”出租房面积,使之“达标”而纳入私改。
私房业主把出租房交政府经租,应该只是一个委托代理行为。但是,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了所有权。”
现在还同时存在一个《文革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实,《文革房》也和《经租房》一样,是当年私房改造的继续、是补改。但由于《文革房》大都经历过一次“落实政策”,有些没什么价值的原屋返还了,但有些比如门面房之类、有价值些的房屋,被有关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用极少的、甚至还不够房屋“瓦片”的钱,就“买”走了私房业主整栋的房屋!
一些私房业主,要求收回自家的合法产权,纷纷要求中国人民子弟兵发扬“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优良传统。
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顺应民意,提出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的问题,1980年9月18日,北京市委下发了《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9月18日京发[1980]140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今年7月,胡耀帮同志对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作了批示:“我认为必须这样坚决果断地解决问题,解决皆大欢喜,不解决,实在严重影响中央、军队威信,不象话。北京市委所属的单位,我建议指定负责同志一个一个落实,限期归还。
……中央、军委、国务院对胡耀帮同志的批示非常重视,有关领导立即召开会议作了步署。市委已召开各区、县、局负责同志会议,传达了胡耀帮同志的批示,对落实私房政策作了步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私人自住房,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任务艰巨而复杂,不是房管局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必须全党动手才能解决。……
以上最高法院说的“有关部门”就是后来中国各大、中城市的政府部门,新增的一个机构:《落实私改政策办公室》,现称;《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简称《解私办》;从而三十年来,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中,亦真亦假、无休止地、波浪式地提出了这个问题。
从武汉市江汉区、江岸区《解私办》的情况来看,《解私办》就设立在以上区房产局内,《解私办》的日常办公人员,一般都是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可以说,具体办事的《区解私办》就是区房产局的一个工作部门。法院处理案件时,都听说有一个回避制度。如果法官与某一案件有利益上的牵连,这个法官就会自动或“被”回避。这样,就可以“避嫌”、并保证司法公正。
但是,现在中国各大、中城市的经租房的解私问题,都交由《解私办》审理。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非常可笑的现象:
如果是由法院受理此类案件,那么,中国各地为此引发的的诉讼,被告方,就是各地房产局。然而,现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解私问题,都交由各地房管局下《解私办》审理。那么,房产部门,既是现行解私政策的的制定人,又是解私政策的执行人,同时他也理应代表“被告”方。这样由“被告”当“法官”,能“审理”好《经租房》问题?
此事被人比喻为,状告陈世美的案子,交由陈世美来审理。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结果可想而知,最后被“铡”的肯定不会是“法官”陈世美,而是“原告”秦香莲了。
秦香莲案中,有一个人物:韩琪。他是陈世美派去杀害原告秦香莲的杀手,不过此人还有良知,很讲正义。他不但没杀秦香莲,反而自已杀身成仁,为秦香莲案留下证据。因此:韩琪义士被广为传颂,千古留美名。
我们在解决私房问题的时后,我们能寄希望于《解私办》的良知和正义吗?
对此,我们只能谈一谈、笑一笑而已。
希望……
 
2010/7/25 16:20:21

黄建
354
我们家也有一处房产位于江岸区黎黄陂路上现被政府单位使用,该处房产系当时国名党军政人员,后撤台一直遗留。我们家早些时候也曾多次想收回该处房产但一直未能达成,
该处房产当时的地契证明材料等都没有了,但有各证明材料。
请问有办法收回吗?程序应该怎么走?谢谢各位了。
 
2010/7/24 4:56:42

老久
355
已撤销的行政决定,原决定的内容就推翻了.
 
2010/7/17 11:25:50

wei  min
356
撤销行政决定后,原来的决定是否就得推翻?请贵人指点。谢谢;
 
2010/7/15 15:18:23

老久
357
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房管部门及其集团无偿占有并享用私房的既得利益几十年不想放弃,滥用职权实施垄断,将此类问题误导为政治问题而强权用政策处理,要知道政策在法律效用上沒有强制力,用政策规定是无权改变合法私房的权属.现行解决问题的方式无疑是违背我国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扰乱了我国房地产管理的法制秩序,有失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遗害无穷.只有实事求是依法解决私房历史遺留问题,实行领导问责制度,切实保障私房的合法权利,才能妥善解决,真正保证社会的稳定.
 
2010/7/15 9:29:43

胡晓久
358
私房维权问题研讨
 
2010/7/14 13:02:52

wei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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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3 14:56:52

邓鹏
360
祖父在京有房子,但现在归房管局管理,要维权,要讨要.有愿意和我联系的请联系.
 
2010/7/8 20:45:01

li
361
实名举报历城港沟镇田庄村书记违法占用耕地建楼70栋



我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来举报这起占用耕地,林地的违法犯罪事件,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以旧村改造的名义违法占用600亩耕地,林地。卖给地产商用来建商住房销售。
检举人:李学金
电话13064068497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村民
被检举人:杨继军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书记
我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来举报这起占用耕地,林地的违法犯罪事件,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以旧村改造的名义违法占用600亩耕地,林地。卖给地产商用来建商住房销售。从2005年至今田庄村没有获得任何上级单位审批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农民耕地,林地。现在在这600亩耕地,林地。上已经有70栋商住房动工建设。作为国家干部的田庄村支部书记杨继军不但没有为村民着想,还知法犯法,中央三令五申保保耕地,严格占地审批手续,土地实行竞拍制度,必须要保障国家不受损失,土地不能就这样白白流失。希望有关领导尽快查处违法者,落实中央保护耕地的措施。2010年6月1号
 
2010/7/3 17:49:33

杨慕芬
362
[size=6][size=6][size=5][face=宋体]烈士女儿讨要文革自住房20年未果受到北京东城房管局信访办嘲笑
东城区郎家胡同26号院的产权人杨慕芬
文革期间我们家被没收整院时,杨慕芬一家7口就住在两间西房,(现在我们手里有当时房管局通知挤占文字材料证明,)。北京市落实房办字(1983)第013号定性应属于自住房,可是东城区房管局档案里给我们家西房两间半定性是出租房,我们认为房管局弄虚作假欺骗我们,杨慕芬强烈要求东城区房管局更正错误记载,自住房属于发还范围。多年来杨慕芬一直在找东城区房管局反映问题。几年来杨慕芬多次找东城区房管局信访办,一个姓温的科长接待,他不告诉我们他叫什么名。我们说“西房两间是自住房,另有半间是厕所不可能出租”。1、姓温的科长回答说“厕所也出租了,院里人上厕所就叫出租”。 姓温的不尊重历史事实,瞪眼说瞎话,违背事实求是的原则。2、姓温的科长说“房子已经归公了杨慕芬你还想回你的自住房里住,你是不是在做梦。3、姓温的科长说“房子都涨价了有本事你拿两个亿给买回去呀。4、姓温的科长说“你交房时是9间,发还你是7间,你干吗要领证哪?你不会不领。你是不是傻子呀?”
最可恨的是东城区姓温的科长指示门口的保安,凡是反映问题的都给指路到房管局5楼先溜溜你一圈,杨慕芬都80岁的高龄了,到5楼找房管局的人,5层的人说4、5、层的人都是建委的,不是房管局的。东城区房管局办公室都不挂牌子,你不知道局长、副局长在哪办公,这是怕群众找他们反映问题。
一个叫陈宝成的副局长问我们你说是自住房有证据吗?我们说有,现在我们手里有当时房管局通知文字材料证明,1966年院子交给房管局。1973年把我们一家人赶到东房住,西房由房管局租给了张文爱,现在张文爱死了10多年了。陈宝成说“房子已经属于房管局了,有证据也没有,你可以上诉告房管局。陈宝成的副局长说“我们就按档案办事,档案错了我不管”。
这样的干部不尊重历史事实,瞪眼说瞎话,违背事实求是的原则,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我们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文革期间房管局把两间西房翻盖成三间新的房子,文革结束后1983年房管局发还房产时不想发还新翻盖房,当时骗我们家说有文件规定翻建房不落实,还故意把档案错写,否认西房应当发还,我们认为纯属人为制造假档案吞房产。党中央已经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要求改正历史错误。现在东城区郎家胡同26号院还在,产权人杨慕芬还健在,希望东城区房管局尊重历史事实还历史于本来面目。[/face][/size][/[/size]size]
 
2010/5/27 16:35:00

游客
363
http://www.cc10000.cn/z/hbs/wh/qs/p.aspx?p=201002/t20100201_12214.htm
         [size=4]      我的承诺书[/size]
尊敬的黄区长:

我名叫江玉云、就我要求落实私房政策一事,由于贵区只“管人”、只负责稳控包保,而未得到负责“管事”的授权。因“人事分离”,导致我在青山、江汉两个区之间不停的“被折腾”!就此,希望青山区政府能给予我一个明确的说法。

                                                             2010年2月1日

解决小龙家巷5-3号房屋问题:我的承诺书

尊敬的青山区各级各位领导:

       我名叫江玉云、女、61岁、退休工人、联系电话:027-62121823

       因要求归还我父亲原江汉区小龙家巷5-3号,文革期间被无偿接管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一事,民妪余生有幸认识了您们。

自2006年7月始,对于贵区在缺乏公开公示了的法律法规依据的状态下,以“户籍属地管理”的名义,断然对我采取强制限制或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稳控措施。虽然我经历了从开始的诧异、激烈地抵制,到随后的无援无助无奈之过程。但是,对于您们因“有责无权”的难处,我尽可能的表示了充分地理解和尊重。对于贵区有些部门有些人,在为了确保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挟权凌弱、简单粗暴,以“断食、断衣、断沐浴,断医、断药、断联系。”逼迫我就范的无所不及之手段;至爆粗口、出手伤人、甚至“架飞机”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所作所为。虽然我刻心铭骨、深恶痛绝、嗤之以鼻、至死都不认同!

但是,就魏修详书记在多次约访中所表现出的坚持以理服人、诚恳及善意的态度,表示感谢!就苏汉军局长、张晓红局长所给予的关注重视及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就万长黑主任、杨迎春书记、陈春柏主任等相关人员所作的艰难工作,表示感谢!在此,再次特别感谢区司法局谢局长和李艾臻科长等领导相关人员,在处理李永和职业病一事时,所彰显的睿智才能及与民为善给予的温暖!

扪心自问:长年以来,本人及其家族无论多么困难,从未向政府和单位张过口、伸过手,以前没有、今后也不会有。我们只想依据政策要回原本属于自家的自己的房屋。不成想,却招致来几十次地“被稳控”!为讨个理!本人除长期将有限的“养老金”扔在了无果地的上访路上!为GDP增长作奉献!还穷尽除“以死相拚”、“被自杀”式弱者专属的所能,身心和经济蒙受了巨大的损伤和损失。这可能也就是延续古代为了鸣冤“滚钉板”现今的必须和再版!

当年一夜之间不管不顾,房子说充公、就充公了。到了纠偏纠错应该归还房子时,却以“前怕鸡后怕鸭”推诿搪塞。为了求得该房问题早日解决,早离沼泽!为了争取所谓的各涉事方能早日坐在一起,既放心又安心地予以研究协商。在此,本人愿主动郑重承诺如下:

1、只要该房问题能按照2009年12月30日江汉区解私办廖科长口头对本人承诺的方案,尽快地予以落实到位。即使结果有失公允、得不偿失,本人也决不反悔!并签字画押、保证罢诉息访。 

2、江汉区如能按照口头约定兑现“被真空”了的“支票”后,本人不会就因稳控而产生的其它次生问题,再向青山区政府主动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1970年拿走我家房屋的,是江汉区。牵走的是一只“奶羊”!1976年对该房问题所作“由无偿接管改为按残值折价收购”处理的,也是江汉区。返还的只是一杯“羊奶”!父母不服!采取“去信”的方式,却石沉大海!渺无回音!从2004年2月5日我开始“走访”,秋去冬来、风餐露宿、历经了千辛万苦、遍尝了官方冷暖。讨房事项虽已踏入第7年了,虽然历经了炼狱般的过程,结果却既看不到也摸不到!江汉区一直拒绝的理由是“羊奶=奶羊”!可是,他们又拿不出“羊奶=奶羊”的红头文件。本人当然不服!俗话说得好:怨有头、债有主。本人以前没有、今后也不会找青山区政府讨要房子。

4、本人因房而访!因此,也必须视房的回归而罢访!反之,房子问题如果一天得不到解决,就生命不息、上访永远不止!

                                                 承诺人:江玉云

                                                        2010年2月1日
 
2010/5/7 7:28:01

过客2012
364
⊙﹏⊙b汗

这个怎么发到留言里去了。。。。。
 
2010/4/26 16:21:19

张国强
365
实施时间】1989-11-01【发布单位】(89)建房字第512号

建设部印发《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89)建房字第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全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产权证的工作开展已两年多了,各地在这项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碰到一些亟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为此,今年初我们召开了有京、津、沪等城市参加的调研工作会议,草拟了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地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随时告我部房地产业司。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
  一、公有房屋登记发证有关产权确认
  1、凡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但证件不全,又无法查找的房产,经调查属实,由申请单位书面具结保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的主管机关证明情况属实,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予登记。  2、由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原因,房屋产权归属已经按政策规定作过处理的,按当时的处理结果确认产权,予以登记。产权归属不明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机关出具证明,经审查核实,确认无产权纠纷后,由现房屋管理单位登记;产权有纠纷的,由其主管部门裁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认可后才予以登记。
  3.对单位之间合建的房屋,按双方建房时的协议或按投资比例双方协商划分产权后予以登记,也可由双方议定产权占有比例,作为共有房产登记。
  4、对统建开发小区的商业、服务业、锅炉房、人防,或其它公用房屋,登记确认产权的原则是:(1)各省市已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2)没有文件规定的,由投资建房单位登记;(3)投资建房单位不登记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登记;(4)由各级财政部门投资兴建作为地方政府资产的,也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登记。
  5、现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单位统建或购买的房屋,按当时政府的文件规定或单位与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议议定的有关权属意见办理。
  6、过去由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调拨给单位免租使用的拨用房产,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其中,如有单位新建、扩建、加建的,凡不属于整幢、整门不能划分产权的,一般应无偿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如当地政府另有规定者,可按规定办理。

二、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产权确认
  1、宗教团体的教堂、寺院、庵堂、宫观及其它房屋,不论自用出租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包〈经〉租、出借、被占用和按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应退还的均由宗教团体登记。尚未发还产权的暂缓登记。原外国教会房产,按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解放后已转移为中国教会所有,其产权由宗教团体登记。
  2、解放以来,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接管、接办的原教会办的学校、医院、慈善事业的房产产权归接管后的单位登记。
  3、宗教团体房屋经规划部门批准拆除后重建的房屋,原房已给宗教团体作了补偿的,重建房屋归建房单位。凡未作补偿的暂缓登记。
  4、宗教团体的房屋,产权证件不全的,由宗教团体书面说明产权情况,由主管机关证明,经调查属实,产权无纠纷的,可由有关宗教团体登记。
  5、信徒个人购建的带有家庙性质的小寺庵,主要用于自住和修行,不作为社会宗教活动的,其房屋产权仍属个人所有。
  三、历史上遗留的"借地或租地建房不拆屋"的房产,凡过去已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登记;未作过处理的,其契约内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按契约规定予以登记。
  四、关于会馆、祠堂、善堂、书院、行帮等房产,已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的规定接管的,由原接管单位登记。
 
2010/4/18 22:10:08

张国强
36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1991]权字发第8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现将《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宗教房产产权确认

  1、宗教团体房屋,是指解放后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

  2、对尚未落实政策发还产权给宗教团体的房屋,均由市宗教局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属落实政策发还产权的,由市房管局发文或通知区房管局发文归还产权。房管局发出的还产文件,可作为宗教房屋产权确认的证件之一。

  3、凡在一九八○年六月十八日沪委80批字第149号文件下达前经建管或房管部门批准,拆除宗教团体房屋后新建的房屋,建房单位与宗教团体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无协议的,由建房单位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拆屋补偿问题由建房单位主动同宗教团体协商解决。文发之后拆除宗教团体房屋后新建的房屋,凡建房单位和宗教团体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建房单位和宗教团体虽无协议,但已给宗教团体作了补偿的,新建房屋由建房单位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

  4、凡单位在宗教团体房屋上的加层房屋,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无协议的,由建房单位和宗教团体双方协商解决。建房单位自用或出租的,建房单位可免租使用或收取租金一定期限,免租或收取租金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二年;亦可折价给宗教团体。加层房屋产权原则上归宗教团体所有;零星增搭建房屋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无协议的,原则上归宗教团体所有。私人在宗教团体房屋中的增搭建,可参照处理公有房屋中私人增搭建和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二、私房改造形成的公私同幢房屋辅助部位产权确认

  1、公私同幢房屋辅助部位如灶间、卫生间、走道、外壁橱等的产权归属按私改协议及有关资料确定。

  2、私改协议及有关资料对辅助部位的产权归属不明确的,原则上按私改时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或独用辅助部位情况,确定产权属公私双方共有或一方独有。

  3、如私改时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或独用辅助部位的情况与私改协议及有关资料不一致时,所有权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发证机关按私改时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或独用辅助部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属公私双方共有或一方独有。

  4、上述辅助部位确权面积摊算办法按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有关规定执行。



  三、租地造屋房屋产权确权

  1、租地造屋的房屋凡已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确认产权归属。

  2、租地造屋无契约的,或有契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建房人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确权后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租地造屋。

  (1)租期不明确;

  (2)到期再议,租期已过未再议的;

  (3)到期拆屋还地,房屋未拆除的。



  四、部队等单位房产产权确认

  1、房管部门调配给部队等单位免租使用的房屋,按建设部89建房字第512号《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文中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办理。凡属公有房屋,则由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凡属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清理造册。

  2、部队等单位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直管公房、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园地、基地或在向房管部门租用的公地上建造的房屋,凡经建管部门批准的,产权归部队等单位所有,由部队等单位登记,并予以确权。凡无建筑执照的,按照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3、部队等单位拆除直管公房、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后新建的房屋,凡已按规定作了补偿的,新建房屋产权归部队等单位所有,由部队等单位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未作补偿的,待协商达成协议后再登记。

  4、部队等单位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直管公房上的零星增搭建房屋,产权归房管部门所有,由房管部门连同直管公房一并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直管公房上的整批加层房屋,其产权归属,由部队等单位和房管部门协商后确定;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上的加层、增搭建房屋,由房管部门清理造册。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1年0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1年01月07日 (地方法规)
 
2010/4/18 21:59:08

张国强
367
http://www.law110.com/law/lishi/lishilaw.htm
【张东伟律师提示】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房产纠纷,我国法院目前不直接受理和审查,虽然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之分析,这是不合法也不合理,但现实如此。故有此类问题只能通过向政府信访、申请,争取进入行政审查、行政复议阶段,从而再诉讼解决。但对以前的错案,如有新证据,也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系由中国浙江杭州张东伟律师和王雄武律师创建并管理.是中国最大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网站,是大陆最优秀的法律网站之一,2004年荣幸入选中国高校教材《大学法律基础》推荐的优秀网站.名列大陆中文法律网站前十名.无须注册,也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各位均可以自由免费访问,不但可获得许多有意义的资料与信息,更可以获得专业律师及时援助.....................>>网站内容被各大网站引用
 
2010/4/18 21:43:59

张国强
368
私改中被认定“租地建屋”而错收的房屋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诉求

落实“租地建屋”政策依据:
一、1958年私改方案第一条第十二款对租地建屋作了三项处理规定:  (见1958年私改方案附后)
 1、全部出租的应一律收回
2、出租兼自住的原则上应收回,但建屋人依靠租金维持生活的可以缓收,属劳动人民所建,出租面积又小于自住面积的可以不收
3、完全自住的原则上不收……
二、建设部(89)建房字第512号:(附后)
……历史上遗留的“借地(或租地)建房不拆屋”的房产,凡过去已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登记;未作过处理的,其契约内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按契约规定予以登记。……
三、上海市1991年根据建设部89《建房字第512号》文制订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1991权字发第8号》(附后)
……租地造屋房屋产权确权: 
1、租地造屋的房屋凡已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确认产权归属 
2、租地造屋无契约的,或有契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建房人  
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确权后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租地造屋。 
(1)租期不明确;
(2)到期再议,租期已过未再议的;
(3)到期拆屋还地,房屋未拆除的。……
四、1953年11月9日中南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城镇中租地建屋及有关房地产问题的综合答复》中规定:“双方租地契约或借地契约中所约定的期限是在土地己收归公有之后届满的,那就不应再予保护其产权转移,即该契约应自土地公有后,即随之解除,房屋产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归建房人即现使用人所有。”(附后)
因此将“租地建屋”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是有政策依据的
武汉市解放前租地建屋人基本上属于劳动人民,而且房屋面积比较小,结构比较差,大多数建屋人都是解决自住,按58年私改方案应不在改造之列。但58年私改实施过程中将大部分租地建屋房产没收,其作法偏激、过左。56年武汉市检察院就强迫建屋人换约一事向市委作了专题报告[检字第287号报告书](附后)明确指出强迫建屋人换约无法律依据,方式上又是强迫命令,严重违反主客两利、双方自愿的原则。显然这类房屋无偿没收作法是错误的,1980年至2003年期间市、区两级政府根据国家“落私政策”按不同类别清退了一批、做了一件得民心的有益工作,但由于住户安置问题使武汉市落私工作全面停顿。【武政发〔2006〕28号文】指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仍按照《中国的共产党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上海经验,开创武汉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新局面的决定》、(武发[1997]6号)明确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城市管理体制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市区分工管理的通知》……切实抓好落实。【武政发〔2006〕28号文】指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学习上海经验,也就是说武汉还是要学习上海,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上海比武汉搞得好,上海在1991年“租地建屋”类别就己经确权,为什么在这些重要的政策界限和实际工作方法上不借鉴上海好的工作经验呢?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在同亠个问题上居然出现两种不同认定。难道房产的定性是随意的,是因人而易。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又是什么性质,难道全国的商品房都不属“租地建屋”?物权法中提到的70年又是怎么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党的一贯原则,落实私房政策的核心就是“将历次政治运动中,以各种方式没收、挤占和错误接管的私人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退”,我们强烈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区两级政府,依照国家落实私房的有关政策,将我们的私房于以清退。
私房业主:
张国强      陈青云     王启舂     刘木森等九人
龙福利      王素玉     王震国     乐汉德
宋启学      王启珍     邓惠玲     闻福成
蔡志学      王治刚     黎  新
2008年11月27日星期四
 
2010/4/17 5:16:54

ckc
369
湖北法官为妻维权状告法院 穿着法袍上访(图)http://hb.QQ.com  2010年04月16日10:09   南方网    评论545条 第 1 2 3 页

大楚新闻    "执拗"的法官冯缤,在发现难以用法律诉讼为妻子维权后,遂走入了上访之路。他的上访,是由诸多搏出位的表现组成的,穿着法袍溜进最高人民法院去递状子,穿着法袍到省高院门口喊冤、拦车…[话题讨论:搏出位的法官]




上访法官冯缤

南方网4月16日讯 “执拗”的法官冯缤,在发现难以用法律诉讼为妻子维权后,遂走入了上访之路。他的上访,是由诸多搏出位的表现组成的,穿着法袍溜进最高人民法院去递状子,穿着法袍到省高院门口喊冤、拦车……他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要求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周围多数人认为他不识时务、自毁前程,而他自认为是在为“法律的信仰而战”。


 
 
 

法官告法院

“按照法律,他的维权没有错;按照现实,他全错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一名身着法袍的中年男子,高高举起了白底黑字的大号“冤”字。

这是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叫冯缤。为了妻子的劳动争议纠纷,他已经和自己的“东家”——孝感中院打了3场官司。虽然熟稔司法程序,但他仍然只有以上访甚至“骚扰”领导的方式,才促进了此案的立案和审理。

对此,冯缤的一名同事评介:“按照法律,他的维权没有错,甚至他的执拗还值得赞赏;按照现实,他全错了!”

冯缤和法院的冲突发生在2008年6月4日。当天,法院召开会议清退后勤工人,要他们和市劳动局下属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31名工人中,所有人都在“清退临时人员表”上签了名,冯缤的妻子——清洁工人胡敏除外。

胡敏的理由是,她是孝感中院惟一一个工作了10年的后勤工人。按照该年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法院应当和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她应当成为法院的正式职工,而不是一名合同两年一签,随时可能无工作可做的劳务派遣工。法院没有理会胡敏的要求,直接停掉了她的工作。

冯缤认为法院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遂亲自代理妻子的案件,将自己的“东家”告上孝感市劳动仲裁委。

孝感市中院副院长魏俊生认为胡敏“工作时间满10年”的说法是胡闹。

“法官告法院”的劳动仲裁,迟迟没下,超过了法定审限45天。冯缤就到劳动局讨说法,未果。遂在劳动局门口拦车喊冤,结果和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李某打了一架,被打成轻伤。

轻伤本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警方认为,两人都是公务员身份,“作调解处理算了”。但冯缤又把孝感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如此折腾之下,孝感市仲裁委终于对冯缤之妻“10年的劳动关系”予以了确认。不过,仲裁委并不认为法院应该和胡敏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当时实施只有半年,管不到以往的9年半。

“简直不懂法。”冯缤拒绝签收仲裁裁决,决定对法院提起诉讼。
 
2010/4/17 4: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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