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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369篇留言
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武汉私房维权网辞。

wto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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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接受土改胜利果实房屋等财产所有权问题

【实施时间】1967-08-25
【发布单位】(67)合财字第244号

((67)合财字第244号1967年8月25日)
最近有河北、山东、浙江等地基层供销合作社来信、来电报,或来人反映,目前有些生产队社员或革命群众组织,向供销社提出要求,将供销社建立初期,当地拨给供销社使用的土改胜利果实,房屋、庙宇、祠堂等财产,退给生产队,同时要求供销社支付十几年来的房租费。要求总社明确处理办法。

关于供销社接受使用的土改胜利果实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在一九五0年十二月九日,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制定的《各级合作社资金财产清理办法》中,曾规定“土改时未分果实,或其他相同性质的资金及财产,由合作社代管者,应征询有关群众同意,作为合作社所有;无法征询或意见分岐时,得经地方政府同意,收归合作社所有。此项资金及财产的全部价值(重新计价)收入特别公积金科目。”这个办法,经中央财经委员会转知各级政府及财委协助办理。当时,各地供销社根据这个规定,对土改胜利果实的房屋产权问题已经解决了。现在有的地区又重新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对当时情况不了解。我们意见,土改时,未分的胜利果实,拨给供销社使用的房屋等财产,以及供销社使用多年的庙宇、祠堂等,应仍按照一九五0年十二月九日,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所发文件规定的原则处理。对于当时已经办理手续的,仍然有效;尚未办理手续的,应即向当地的区或公社补办手续,收入“固定资金”。同时,要向社员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2011/8/28 15:49:35

骑牛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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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精神 我家原有一栋私房,1972年被有关部门强行、无偿征收。1981年在落实政策时,我们要求返还房屋,房管部门却以此房已翻建为由拒不返还房屋,也不向我们出示政府的文件精神,只以市价给予了经济补偿了事。       后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我觉得有必要弄清楚房管部门对我家私房的处理是凭哪条政策精神来执行的,形象地说“死也要死个明白”。从2006年开始,就向市、区各级领导去信诉求,信件都被转到了汉阳房管局,他们(汉阳房管局)的答复都是重复着一样字句:根据武政(1981)38号文第九条精神,此房已落实政策。但拒不拿出38号文来。只是在我几次的据理力争下,他们才不得已拿了出来。        看了38号文第九条,我认为政府这个政策是很好的,而且考虑得很周到。第九条是这样说的,我一字不漏地翻录下来,包括标点符号。      第九条:原房已经翻建、改造成生产、营业用房,确实无法退还的,应由现占房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的自住房,并根据原房翻建、改建当时的实际情况,按市建委统一规定的价格标准作价补偿。      以上是第九条的全文。由此可见,房管部门如要全面落实政策,就应首先无条件安置我家的自住房,再(并)按当时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这个实际情况是什么,我认为是指该房的租金更妥切,这样才能前呼后应、顺理成章:返还了房屋,也返还了这些年(十年)来该房所应产生的租金,两厢互不欠。就像一个人借了一万元钱,十年后就不只还一万元,还应归还这十年来所应产生的利息。反观房管部门的作法,正常人一看就清楚谁更符合政策条文,谁更具说明力。      记得以前老师教导学生,在读完一段课文后,要列出它的段落大意,理解它的主要内容。那么,第九条的“段落大意”应是:原房无法退还的,应安置房主的自住房,并进行补偿。并不是像房管部门只给予市价补偿就完事了的,要注意第九条中的前、后意思中间有一个“并”,这个并字是解答问题的一个关键字。      我们来查阅字典,字典上是这样解释的。      并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平排着。             2) 副词,表示不同的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情同时进行。      房管部门的做法是对政策的断章取义,也是种篡改的行为,把本应两种事情同时进行改成了二者只选其一。这种行为说轻了是对中国语法的亵渎,说重一点是别有用心,也不排除有人利用此事进行贪腐的可能。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再作以下文字支持。      一,如要表述二者只选其一,应在前、后意思中间有一个字“或”。在此,特将同一个武汉市政府关于拆迁补偿的政策条文一字不动的抄下来予以说明。武汉市房屋安置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这样的用字才是二者只选其一的意思的表述,关键字是“或”而不是“并”。(这个条例所针对的是为了公益事业而拆除的房屋,因此它的补偿是这样,与强行征收的私房补偿有所不同)。      二,我们时常看到有关并字在生活及社会上运用的实例。如法院宣判对一个人的判决: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是表明对某某判处十年徒刑外,还要对其处罚十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判决条文绝不能篡改为只处以罚金十万元。     综上所述,房管部门对我家房产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拒不承担责任,此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了不应有的作用,对此我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坚决的抗议(学某某部的用语)。     私有房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感受  收藏  分享
 
2011/8/28 12:39:09

无法
253
当官的撞了人不用赔,你信吗?(水塔街拉横幅) 下 你信吗? 我反正信了。 不然也不会拉这么大得横幅出来。 发个帖子出来曝个光, 支持一下穷苦老百姓。如今社会。以不是老百姓信不信的问题,而是权利的问题,有权就幸福 无权该痛苦,什么和谐、稳定?都是当官造成的,再反过来又喊什么要和谐啊!安定啊!好象都是老百姓的不是了。什么世道啊!
 
2011/8/28 12:29:08

wto1008
254
“敌产归公”引发房产争议 历史遗留问题不属法院主管
 

 
  3月2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敌产归公”引发的民事争议,被法院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人张某的父亲于1951年初因犯反革命罪被法院判处死刑,但判决书中未涉及房产处理。此后,张父的8间房屋先后被居民区用作办公用房或安排其他住户使用。1991年3月,当地房产管理所以“敌产归公”为由,将上述8间房屋登记至房管所名下。其后,张某及其母亲多次要求返还上述房产。2004年12月,当地建设局就该房屋产权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意见:该房屋因张父犯反革命罪被政府镇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被政府没收。

  张某不服建设局答复意见,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建设局和房管所返还上述争议房屋。

  一审法院对张某的起诉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某起诉的房屋产权问题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2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一审裁定后,起诉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经过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问题。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范围。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角度而言,是指他们可以就哪些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寻求司法救济。民事诉讼以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而民事争议的范围和种类极其广泛。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争议的范围,由人民法院在我国政权体制中的地位所决定,同时又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人民法院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因素制约。人民法院不可能受理并审理所有的民事争议。因此,司法权处理民事争议必须根据一国的具体情况界定一个合理的范围和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起诉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时,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否则,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一般民事争议都属于可诉民事争议,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外。事实上,法律或司法解释都通过“个别排除法”,将一些民事争议排除于可诉民事争议范畴外,即排除在法院主管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中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本案中,起诉人张某要求返还的8间房屋,在建国初期即被用作办公用房或安排其他住户使用,这是当时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此后,上述房屋又被以“敌产归公”为由登记至房管所名下,建设局亦作过相应答复,不管建设局和房管所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和政策,但这一情况毕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系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故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正式立案前,发现其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其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维权的各位同仁:通过此案例,你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落私房屋案件不能用民事诉讼.1.应先走政府行政复议,如政府行政复议与房管局口径一致的话,你就可将政府连同房产局一起例为被告,告上法院,2.从一审到二审,再到高院.由高院请示最高院.这斯间不要心急如焚,也就是说你的房屋案子已到了中央.这案子在全国来说有一定的代表性,党中央就重视啦,也就是说:你的房屋案已解决了80%到90%,以后就听侯好消息吧...这就是理智的私房维权.不要生小人的气,也不要去上多次上访,有时间多学些房地产打官司的法律......可别忘了一起战斗过的同仁,我要去武汉找你们玩玩....要欢迎啊......
 
2011/8/28 12:20:52

wto1008
255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1951年2月4日
  
  
  关于清理企业中的公股公产问题,本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业经本院第六十六次政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兹就有关该办法第三条(3)款所规定对战犯、双奸、官僚资本家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依法没收的程序,作如下指示:
  
  一、凡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应予依法没收时,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审核后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方得执行。在未得批准前,为了防止破坏、转移、隐匿,只能予以登记、冻结或查封,不得宣布没收。
  二、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经县(市)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时,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署)批准执行;经省(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者,得不经报请批准手续。
  三、过去经由县(市)人民法庭、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及人民政府决定没收的前两条所称之财产,业经执行而无异议者,不再变更。
  四、企业中有本报示一、二两条所称之财产尚未经政府没收者,该企业业务执行人应按照“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否则依法处罚。
 
2011/8/28 11:30:36

wto1008
256
在重新划分阶级,彻底平分土地的大风潮下,不仅仅是地主,就连一些中农也未能幸免,在山东黄县,“同一时间封了全县各村地主、富农和部分中农的门,将其全家扫地出门,没收全部财产,实行武装管制,并责令一切富裕些的农民献房、献地、献东西。” 

面对土改逐渐“暴力化”,“左倾”的现象,毛泽东表示了隐忧。1947年12月25日,中国的共产党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毛泽东谈到,“农村户口中,地主富农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中农、贫农、雇农合占百分之九十。”他还提到,对杀人问题,不可不杀,不可多杀。只要不积极破坏战争,破坏土改的人,都可不杀,要从群众的利益着想,把这些人当作劳动力保存下来。
 
2011/8/27 17:58:51

wto1008
257
1."土改".2."征收".3."献产".4."私改".5."没收".6."解私".7."代管".8."去台".9."华侨房屋".10."文革挤占".各位同仁;你们好;这十大板内.你属哪个板块,请对号入座.认真思考后,去找各个时期的有关的政策文件,再去找当地房产局申诉请求退回房屋.总有一个板块是你揪心的,至今都是伤痕累累的.你们现大多数人都60岁以上,(我今年也60岁将退休)中国有句老话:"人到70古来稀".经不起房管局拖啊."但是;党中央.各个省委是不会忘记你们的.因为在这十个板块里,都有党落实政策的文件批号,具体情况内容又不一样.要搞对口啊.否则,又给房管局钻空子.除上述外.你还要找对照十大板块各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解释,祝你们维权胜利.
 
2011/8/27 17:53:07

wto1008
258
土改运动

在1947年“平分土地”运动中,地主命运是一个缩影而已。包括《中国的土地改革》在内的不少史志都记载,一些地区在1947年冬至1948年春,“挖财宝”运动成为风潮,不仅仅如此,还发展成了“打堂子”运动。开始还以村为单位,即让地主、富农净身出户,把他们的财物都拿来分掉。后来觉得本村的是熟人或亲属,不好下手,便发展成为以区、甚至以县为单位的“联合打荡”,在村与村、区与区之间互相“扫堂子”。 (记实选登)
 
2011/8/27 17:04:46

波浪
259
58年经租房收归国有,经租房主的产权不退还,说明58年房攺政策至今未变,请问又为什么对遍地的开发商,不按房改政策执行,难道靠贷款的开发啇有功,经租房主靠自己的钱有罪,世界之大,尽有这样不公平的亊,悲凉,经租房主苦了一生,到头耒,自己没有自己的房产[买不起],幸福又在哪里!
 
2011/8/27 15:59:16

波浪
260
58年经租房不退还,''收归国有''那么为什么允许开发啇的存在,难道开发啇是国家的子民,经租房主不是国家的子明,何况经租房主是靠自己的鈛置的房产,请问哪一家开发啇是靠自己的鈛去开发的,靠贷款去开发,反而有功,房子不收归国有,而靠自己的鈛置的房产,反而有罪,天下就有这样的不公平。
 
2011/8/27 15:43:52

永不放弃
261
全国各地经租房主都在讨要自己的产权,怎么迠设部无动于衷吗,是有权在手,能拿我怎么样,要知道你们是人民的公仆,最终总要维护宪法的尊严的
 
2011/8/27 10:52:50

wto1008
262
中发(1981)44号文件.内容是: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1981年11月26日.请相关同仁在网上用百度搜索查询.下载.维权.
 
2011/8/26 23:10:26

wto1008
263
纪监部门立案侦查的17名涉案干部名单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党组书记、局长李太华
  
  副调研员胡亚夫
  
  产权处主任谌赋斌、副主任刘红松和符敏、副科级干部符畅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余建华,测绘队队长杨淑纯
 
2011/8/26 14:49:25

何祚华
264
经租房自58年一开始,产权就没有转移,哪耒收归国有之说,是哪届人大会通过的,为什么只有房管部门知道而老百姓不知道,这不是怪亊吗!根据54年宪法,为了维护宪法尊严,经租房没有理由不退还给私房主!南京人
 
2011/8/25 12:58:11

wto1008
265
。北京市新闻战线要认真落实中宣部等五部门总体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项活动,更好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好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感受广大基层群众的冷暖,更好地履行职责、反映基层群众的心声、讴歌伟大的时代。
 
2011/8/23 13:04:37

wto1008
266
建议并请求党中央.中央纪委.中央监察委对全国各地房管局进行网上民意测验.评议.打分.看各地的房管局是怎样执行党中央.中办法{1980}75号文件,和一整套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立即清查各地房管局内与党中央对着干的,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阳奉阴违的假共产党员,正是他们造成了社会不稳,破坏了国家经济发展,将这一少数人绳之以法,以平民愤.
 
2011/8/21 22:35:16

wto1008
267
你好:楼主.因我刚学会电脑不久,我要在留言板上晒我的维房有关证件,复制后.可怎么也贴不上去,敬请教我一下,感激不胜.此致.敬礼.
 
2011/8/21 21:02:44

wto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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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岁的黄海洋老人64年前亲手将枪交给游击队,如今一纸发黄的借据能否兑现? 赵新星 摄

黄海洋:“借枪指望他们打下江山”

黄苏强昨日携借据原件赴广州鉴定 博罗承诺,若借据为真,定照价补偿
 
2011/8/19 15:19:46

peng han
269
尊敬的武汉市市长唐良智先生:您好!  我们是辛亥革命者彭东亭的孙女,名叫彭汉宜,彭慧。住桥口区桥口区中山大道23-1号8楼3号。我们祖父生前原拥有一处房产,位于桥口区中山大道69号,(后改为中山大道63、65、三乐里79号)分前后两栋两层门板楼房,属合法的私有财产。1958年10月,响应政府号召将后面一栋面积为329平方米的住房交国家经租,留下前面一栋261平方是自住房。1978年10月,被桥口区房产公司假借“漏改房”再次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付定息、即无偿接管)到国家有政策落实发还私房时,房产部门却以不是“文革”中没收的私房,不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拒绝发还我们的房屋。导致1992年,桥口区房产公司搞房屋拆除改建(就地安置)时,我们没有得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害地我父亲上吊身亡,难道他们不应当承担逼死人的责任吗?  1995年11月,桥口区落私办说我家私房又属于落实政策的房屋,要我们去公正处办理继承人的合法手续,计领取发还补偿费14325.60元。我们不知道这是什么补偿费?他们答复;‘因原房已拆除,按房屋残值价折旧每平方米80元给予的补偿。难道我们街面产权私房186.23平方米仅用14325.60元就是给我们的补偿?这公平合理吗?1978年,他们想收就收,1995年,想退就退,拆房还有理,根本不与我们房主协商,价格还由他们定。  尊敬的唐良智市长;1978年桥房公司收走我家房屋的是“一群母牛”,而在1995年由无偿接管到作价补偿则是“一杯牛奶”呀!(1995年1月桥房公司还建安置我们拆迁户时,超出原房面积的多余部分则是按每平方米2000元到2600元以上价格分别购买居住房, 每月还得交房租,而给我们作价补偿的也是桥房公司,他们却给我们街面产权按每平方米80元补偿,还不安置住房,)这是落实政策吗?简直是强盗所为。我们房主没有任何权利,比犯法、犯罪的人都不如,他们犯法、犯罪还有申诉的权利,最后还要签字画押才能定案判行。为何我们的权利被法院判定剥夺了?难道我们不是中国的合法公民,还是我们的遗产私房是非法所得?因此,我们恳切希望市长唐良智先生帮帮我们,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道,为辛亥革命老人的合法财产早日得到归还,谢谢您为感!  此敬!                                                       申诉人; 彭汉宜,彭慧                                                               2011年8月17日
 
2011/8/17 19:27:45

武汉文革房后裔
270
[color=Blue]各位,我是文革房受害者后裔,想写份起诉状起诉房产局,这里有律师么,

   请问起诉状咋写啊?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还是“物权法”?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

     请懂法律的朋友草拟一份格式给我参考一下,谢谢!邮箱我留给版主了,我将收集历史证据起诉房产局要求公证赔偿私人合法财产!
[/color]
 
2011/8/16 16:52:16

wto1008
271
各位私房维权的同仁们;你们好;今天最高法院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如果不公开的话可起诉,法院应受理.我就准备去要求房产局公开房屋档案,如果它不公开,我就去法院起诉它们.....同时,要快点去要求公开....要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房管局会修改祖屋档案的,此情况早有先例,又造成新的冤假错案........你经不起拖啊.
 
2011/8/15 21:36:06

wto1008
272
各位被侵占房屋的受害人,你们好;你们的发言,我看啦几天,终于看完啦.一句话......同情你们,支持你们.....我也是和你们一样...有惊人之处....我也维权有十多年了.....至今仍在上访中.....我有许多文件来自律师事务所,现给你们参考.有用的话就用来做依据吧.中办法[1991]9号文件.建设部[1992]44号文件.最高法.建设部[研]发[1987]30号文件.请到本地档案局查获.祝愿胜利.....下次再送,请关注wto1008.
 
2011/8/14 20:53:02

wto1008
273
谢谢楼主......我今天晚上终于注册成国钢私房网会员啦......激动的心不知说啥好.....再次感谢提示.请多多联系.
 
2011/8/14 1:30:45

Aviva
274
你好,请帮帮我!我在湖北黄石新买了一套商品房,验房时发现2个公共排污管道(非厕所的排污管)做在我们那个单元的房屋的墙内,我认为商品房已购买了总面积,而公共排污管道属于公共设施,公摊里应该已经算了面积的,那么我们这属于交纳2次面积费用,公共设施占用商品房买房者的面积,是否属违规???如果不违规而且公共排污管道容易腐蚀爆破,如何保证我家不受其害???另有经过长期的使用,易有异味臭味传出,那么此房间必然不能使用,如此严重危害买房者的权益和影响我们的居住使用!!!请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在黄石新买了一套商品房,验房时发现2个公共排污管道(非厕所的排污管)做在我们那个单元的房屋的墙内,我认为商品房已购买了总面积,而公共排污管道属于公共设施,公摊里应该已经算了面积的,那么我们这属于交纳2次面积费用,公共设施占用商品房买房者的面积,是否属违规???如果不违规而且公共排污管道容易腐蚀爆破,如何保证我家不受其害???另有经过长期的使用,易有异味臭味传出,那么此房间必然不能使用,如此严重危害买房者的权益和影响我们的居住使用!!!请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2011/8/11 23:42:05

私房维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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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归还非法侵占、拆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 尊敬的上级各部门的领导;您们好!     我是一名私房维权者,名叫彭汉宜、女、55岁、住武汉桥口区中山大道23-1号8楼3号.    电话:15907135202. 申诉点: 要求依法归还1978年非法侵占、拆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我祖父彭东亭,别名彭启金(辛亥革命有功人员)生前原拥有一处房产,总面积为590平方米,属合法的私有财产。1958年响应号召,将大部分住房交国家经租,(见附件1)留下小部分为自住房,当时还将自住房一楼借给街道办过食堂。由于祖父母及父母亲相继去世后,该房屋由我们姐弟妹3人共同继承。    1978年10月,由桥口区革命委员会假借国家政策抛出桥革(1978)26号文件通知,将我自住房以“漏改房”再次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见附件2)这完全违背国务院国房字(64)21号文件和 武革(1973)106号文件规定的,(该文件是清退‘文革产’)1978年10月,国家已经在拨乱反正,正在清退‘文革产’,但桥口区革命委员会却不管不顾,将我家房子说充公、就充公了。到纠偏纠错应该归还房子时,他们却以不是‘文革’期间没收的私房,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范围,拒绝归还我们的房屋。     1992年,桥房公司搞旧城改建,(就地安置)我父亲因产权归属一直得不到解决,逼得同年4月21日与房屋共亡,难道这一切房产公司不应当承担逼死人的责任吗?所以,1994年我们进京上访。     1995年11月,桥口区落私办给我们一份去公正处办理继承人的合法手续,得知我家私房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计发还补偿费14325.60元,(见附件3)我们不清楚是什么补偿款?因此,我们拒绝办理公正继承的手续。也未领款。  2010年3月26日,我们收到桥口区解私办的信访回复,这让我们非常震惊,该“回复”称我们的私房在1995年7月,经市房产局(1995)237号文件批准撤销197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按每平方米80元已作价补偿。这简直太荒谬了!我们作为该房屋的权利共有人并没有办理公正继承手续,谁能签字领款?为此,我们要求房产局提供证据,却遭到拒绝。1978年拿走我家房屋的,是桥口区房产公司。牵走的是一群“奶羊”!1995年对该房屋所作“由无偿接管改为按残值折旧价收购”处理的,也是桥口区房产公司。返还的只是 一杯“羊奶”!(1995年1月,桥房公司在安置还建拆迁户超出原房面积多余部分,则按每平方米2000元至2600元以上的价格购买居住房,每月还得交房租。而给我们的产权门面房186.23平方米的补偿款只能购买他们7个平方米的居住房面积)这公平吗?我们肯定不服,因此本人因房而访!可是桥口区房产局一直拒绝我们的理由是“一杯羊奶就是一群奶羊”!但是,他们又拿不出“羊奶与奶羊”的红头文件。反之,还强调是已按政策处理,请问;我们国家的什么政策可以任意剥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落实私房政策可以不按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综上所述:市房产局(1995)237号文件属于对我们产生法律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该文件没有给我们制作法律文书及告知其详细内容,造成我们房屋权利人至今未能获得分文的补偿。区解私办给我们的“回复”谎称已作价补偿,是不实的。因为该房过去、现在,我们从来没有与市、区房产局办理任何房屋产权买卖变更手续。所以,我们合法遗产私房一直都是我们的合法财产。房产部门这种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权欺法,以权害法。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有权知道与我们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补偿方案,也有权选择适合我们拆房偿还房的要求。今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老百姓要懂得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国家机关更应带头遵守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保障法律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作为该房屋的权利受害人恳切希望上级领导督促市、.区房管局以实际行动纠正违法行为,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将属于我们的房屋所有产权还给我们。无偿占有绝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请房产部门不要再用某些违法的“文件”来忽悠房主了。 因为只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我们的社会才会有公平、公正、百姓有家才能安居乐业,才会觉得生活幸福,社会也就安定和谐了。
 
2011/8/10 16: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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