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共有369篇留言
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武汉私房维权网辞。

wto1008
201
陶校兴受贿1045万案开庭 利用“土地新政”腐败2011年02月22日 06:33
来源:第一财经网 作者:胥会云 
字号:T|T7人参与1条评论打印转发陶校兴被公诉人指控的受贿金额合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其中包括一套价值600余万元的商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年落马的第三名高官陶校兴终于昨天受审。此前有报道称其握有包括一套价值千万的别墅在内的30套房屋,受贿600万元,不过此番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陶校兴被公诉人指控的受贿金额合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其中包括一套价值600余万元的商铺。

昨天的庭审现场,陶校兴表现得比较平静,只是在被法警带上庭时,旁听席一名中年女性家属情绪激动,当庭痛哭,最终被带出法庭。而陶校兴回头看了一下,并没有太多表情。而当天上午,该案就已经审理完毕,将择日宣判。

拒绝辩护求轻判

据公诉人指控,自1998年9月到2010年8月,陶校兴先后接受孙镇跃、徐学青、张林森、钱智春等人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们获取地块,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先后收受328.5万元、美元3万元、港币50万元、在建商铺一套(638万元,即沪星路商铺)、卡地亚手表一块(2万元),合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

公诉人称,目前扣押了涉案的一些存单,并对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同时对陶校兴儿子陶青工商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383万余元予以冻结。

案发前陶校兴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被称为第一副局长。陶校兴主要分管政策法规、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工作。在此之前,他已经在房地系统工作了12年。进入房地系统前,陶校兴曾先后担任上海市闵行区梅陇乡乡长、松江县县长等职。2010年11月3日,陶校兴以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公诉人指控陶校兴受贿所涉及的土地位于上海松江区、闵行区以及青浦区,房地产项目涉及乔爱别墅,梅陇城3号望族苑、望族新苑,徐泾镇商业街等。


此外,陶校兴的儿子陶青也牵扯进本案中。

上海兴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镇跃行贿陶校兴的63.5万元,就是通过虚设塑钢门窗销售和虚设瓦片销售,以及直接划款方式,将钱款划入上海乐豪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旷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述两公司均由陶青负责。

涉案的沪星路商铺的房产证是陶校兴于2010年8月获得,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上海莹川投资有限公司,这也是陶青设立的。据陶校兴称,上述受贿款项中,部分也由陶青去拿,部分存入了陶青的账户。

分管土地成高危岗位

据了解,陶校兴涉嫌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2001年上海出台土地出让新政策之后。当年7月,上海市对《上海市土地出让办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项目,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公诉人称,陶校兴正是土地出让办法变更方案的负责人之一,牵头方案的起草工作。而在新政出台之际,房产商蜂拥而至,找到陶校兴,并主动送上钱财,希望能够继续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取土地。据公诉人称,前述行贿人均是陶校兴的老邻居、老同事以及朋友。

公诉人称,行贿人孙镇跃等就是原本已经与地方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在得知土地使用新政策正式实施之后,六类土地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为尽快办理审批手续,获取原先以签订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找到陶校兴。借助陶校兴的“帮助”,这些房产商均获得了巨额利益。

法庭上,公诉人还引用钱智春的交代称,通过上海佳铭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取的松江九亭地块,作为股东,其个人分得利润2400万元;张林森所获得的松江洞泾镇地块,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公司,获利3000万~4000万元;徐学青获取地块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案发时的房价估计,利润超过3亿元。

公诉人昨天的庭审现场还回顾了陶校兴的成长历程,称陶校兴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父亲身体不好,兄弟姐妹多,全靠母亲操持家庭,在这样的环境中,陶校兴从小养成了吃苦耐劳的品行,对自己始终严格要求。任职期间也一心全部扑在工作上,希望把经济搞上去,让百姓得实惠,从来没有想过用自己的权力去谋取私利。直至1998年,47岁的陶校兴被调到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担任副局长。

公诉人在还表示,陶校兴本人不追求奢侈品,也没有其他不良嗜好,但是贪,不是为本人而贪,而是为家人贪。公诉人还称,作为分管土地的副局长,陶校兴当时的位置是一个高危的领导岗位。

此前上海房地系统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是陶校兴的老同事、也曾担任该局副局长的殷国元。殷国元于2008年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贿金额高达3555 万元。他在陶校兴之前分管土地,主要问题也涉及受人请托,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利用、拆迁许可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
 
2011/9/29 21:55:32

wto1008
202
上海房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1045万一审被判无期2011年06月23日 12:24
来源:新民网 作者:胡彦珣
字号:T|T13328人参与403条评论打印转发

陶校兴。资料图

【新民网范兰冶ǖ馈?月23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陶校兴因受贿1045万余元财物,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

在今天法庭上,陶校兴着黑色衣裤,神情淡定。据公开资料显示,1998年,47岁的陶校兴调任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后又先后担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起诉书显示,2000年4月至2008年10月,陶校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孙镇跃、顾纪兴、杨德兴、徐雪青等人人民币328.5万元、美元3万元、港币50万元、在建商铺一套、卡地亚手表一块,合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相关报道:
 
2011/9/29 21:45:29

wto1008
203
正义网上海9月29日电(通讯员 梁奋远)今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侦查的上海市普陀区区委常委、副区长陈猛涉嫌受贿一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陈猛执行逮捕强制措施。

1962年出生的陈猛,江苏省射阳市人,中央党校大学毕业。1998年至2003年, 陈猛历任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长、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和静安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机管局局长等职;2003年1月至2011年2月任松江区副区长;2011年2月起任普陀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现初步查明,陈猛利用担任松江区副区长职务、分管城建等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上海市纪委受理举报对其开展调查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介入了调查取证工作,并于今年9月20日对陈猛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2011/9/29 21:42:54

法治
204
目前中央多个部门对在拆迁中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进行查处,我们覚得为时己晚,人死不能复生,这给其家属及后辈们畄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为什么会这样乱象。迠设部是幕后凶手,因为在对私产上,迠设部没有遵照宪法和物权法,正确处理,而是采取打击私房主''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对开发啇是大力支持,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因为开发啇有坚强的后盾,怎么可能不违非作歹呢!现在处理的、公开的、是个别地区,南京也有,处理的怎样,不得而知,射及全国,难于使人平静,加强法治政府的迠设,应该落实在行动上,给老百姓看的见,有体会!
 
2011/9/28 8:46:03

王义春
205
我家原有一栋私房,1972年被有关部门强行、无偿征收。1981年落实政策时,我们要求返还房产,房管部门(以下简称房老爷)却以此房已翻建为由拒不返还房屋,也不向我们出示政府的文件精神,只以市价给予了补偿,也就是说不管房主的意愿如何而强行收买。
   后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我觉得有必要弄清楚房老爷们对我家私房的处理是凭哪条政策精神来执行的,形象地说:死,也得死个明白。从2006年起,就向市、区各级领导去信诉求。信件都被转到汉阳的老爷们手上,他们的回复都是重复着一样的字句:根据武政(1981)38号文第九条精神,按市统一价格作了补偿,此房已落实政策。但(1981)38号文是什么具体的精神他们却迟迟不给予答复,只是在我多次据理力争下,最终在2008年1月21日才拿到了该文的复印件。这个日子我当时就记录在案。
   看了38号文第九条,我认为政府的这个政策是很好的,而且考虑得很周到,表示坚决拥护。第九条是这样说的,我一字不漏的抄下来,包括标点符号。
   九,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确实无法退还的,应由现占房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的自住房,并根据原房翻建、改建当时的实际情况,按市建委统一规定的价格标准作价补偿。
   以上是第九条的全文,由此可见,房老爷们如要全面落实政策,就应首先无条件安置我们的自住房,再(并)按当时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这个实际情况包括的是什么?我认为是指该房的租金更妥切,这样才能前呼后应、顺理成章:返还了房产,也返还了这些年(十年)来该房所应产生的租金,两厢互不欠。反观房老爷们的作法,正常人一看就清楚谁更符合政策条文,谁更具说服力。
   记得以前老师教导学生,在读完一段课文后,要列出它的段落大意,理解它的主要内容。那么,第九条的段落大意应是:原房无法退还的,应安置房主的自住房,并给予补偿,并不是像房老爷们只给予市价补偿就完事了的,要注意第九条中的前、后意思中间有一个“并”,这个并字是解答问题的一个关键字。
   我们来查阅字典,看字典上是怎样解释的。
   并,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平排着。
       2)副词,表示不同的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情同时进行。
   根据以上字意的解释来阐述第九条就是:安置房主的自住房与给予补偿要同时进行。房老爷们的做法是对政策的断章取义,也是一种篡改的行为,把本应两种事情同时进行改成了二者只选其一。这种行为说轻了是对中国语法的亵渎,说重点是别有用心,也不排除有人利用此事进行贪腐的可能。
   为了进一步的说明问题,再作以下的文字支持。
   一,如要表述二者只选其一,应在前、后意思的中间有一个字“或”。在此,特将同一个武汉市政府关于拆迁补偿的政策条文一字不漏的抄下来予以说明。
   武汉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这样的用字才是二者只选其一的意思的表述,关键字是“或”而不是“并”。(这个条例所针对的是因公益事业而拆迁的房屋的补偿,与强行征收的私房的补偿有所不同)
   二,我们时常会看到有关并字在生活及社会上运用的实例。如法院宣判对一个人的判决:对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是表明对某某某判处十年徒刑外,还要对其罚十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判决条文绝不能篡改为只处以罚金十万元就完事了的。
   综上所述,房老爷们对我家私房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椐确凿,但他们却拒不改正错误、承担责任,以官老爷的架式凌驾于群众之上。此部门的如此不作为、如此的强词夺理、如此的霸道、如此的收刮民脂民膏是与中央政府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的,他们的所作所为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对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了不应有的作用。老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房老爷们的敛财手段到了无耻的地步,为了财可以不要脸;为了财可以不讲理;为了财把老祖宗的“廉、义、礼、耻”都抛到了九霄云外。对此,我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坚决的反对(学某某部用语),这种反对将是长期的,直到私人的权利得到全面尊重的那一天。
   私有房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党的政策必须实行,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
 
2011/9/25 21:46:26

法治
206
国办发[1980]75号文提出的''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这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为什么在85年出台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规定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我们老百姓是应该听党的话,还是听迠设部的话,这也太不象话了吧!迠设部出台这样的文把党中央放在什么位置,迠设部出台的文,一用就是20多年,也就是搞独立王国''执正''了20多年,也就是十年动乱以后,又延续了20多年,我们要党的领导,因为中国的共产党是光明的党、伟大的党、为人民的党,我们不要迠设部的领导,因为他不听党的话,不遵守宪法专与党对抗,对迠设部不整顿己不能平民心了。
 
2011/9/24 11:03:35

白沙yanmin
207
武穴市政府霸占民房41年 武穴市政府霸占民房41年 我因祖上私房被政府房管行政部门强行霸占三十多年时间,不归还而信访;您因为民众构建和谐社会而接访,从而迸发咱们之间在网上遥问,诚望答复! 一、 我的祖父和父亲既不是解放前的地主资本家成份;更不是土匪、恶霸成份,我家是城市小商贩成份,你们为什么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文革时期强行霸占我家的合法房产,赶走我一家九口人到别处另租房居住? 二、 共产党领导全国民众斗地主、资本家、土匪、恶霸分子,没收他们的房产,那是因为土改时期他们被规划成了地主、资本家、土匪、恶霸成份。而我们家是城市小商贩成份,根本不是土改对象,因为我们祖上留下的房产位置临街经商价值大的原因就被过期商家强迫我们出租给一家国营副食品商店使用。碰上你们的房管干部挟嫌报复、拼凑“漏改”大帽压人,文革后不给纠正。长期信访庸官们都是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市长、局长您们也为什么人云亦云。素质何在! 三、 我们国家的《宪法》《民法》《物权法》都写有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条款,为什么我家的合法财产就被你们霸占使用至今成烂房子了,仍不归还? 四、 我们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里程碑,文化大革命对全中国人民是一场浩劫,中国的共产党中央(1986)6号文件规定:“文革时期占、没收私人房产要退回”。你们为什么要用文革时期作废了“鄂革产(68)328号”错误文件对抗中央正确文件,不归还我家合法房产呢?原因何在! 五、 你们用文革时期的“鄂革产(68)328号”作废的省级文件上的“漏改”罪名,没收我家合法房产的同时市长、局长您们就不翻看我家的成份是什么?究竟压根就不是土改对象哩?还是真的就是一个漏改对象哩?我爷爷是解放前的一个武穴镇上杀猪卖肉赚钱养家糊口之辈,父亲从15岁就在商店当学徒自己记账认了几个字升到店员,家中穷的三个妹妹都送人当童养媳。我家当时所处阶级,是共产党在城镇中依靠的主要力量阶层。我家的房产连居住都不够,哪能占上“漏改”对象,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市长、局长您们就是文盲也该理解什么叫“漏改”吧? 六、 我家虽有两处住房不假,但那是我们祖上分给我父亲龚泳仪的正街30号134.8平方米的住房,只此一处,别无他房。被国营副食品商店强制租给他们。使用后我们没有处居住,另处于1956年又在西菜园一处荒沟上加盖的临时住房,是解放后建造的房产,划入“漏改”对象的话,市长、局长先生您们为什么不让你们家现在所买房产也让“漏改”充公呢? 七、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闭着眼睛捉麻雀粗枝大叶是当不好人民的市长局长里。你工作中的丝毫疏忽,麻痹或错误。对沉冤几十年的访民来说,就是一棍打他入冷宫,一世永无天日可见。纠正不纠正访民的冤情是个方向。路线和为什么人、怎么服务的问题。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我们党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决策使历史的必然,时代的方向,任何妄图抱着文革极左路线僵尸不放,躲避为访民纠正冤情的侥幸想法,终被历史淘汰,被民众所不耻。恳请市长、局长先生您俩阅读一下我的上访材料和理由,依法给个公正答复! 此致 吴美景市长先生 郭广胜局长 访民:龚俭让 2010年12月8号
 
2011/9/23 11:53:17

维权
208
我们百姓真搞不明白,经租房明明是老百姓的私产,就是没有说法,开发啇那么多私产,相反的活的很高傲,难道这也是一国两制吗?!
 
2011/9/22 10:00:21

纠结
209
全国各地经租房主及后人们,在用正当的合法的方法,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诉权,为什么一奌反应也没有,太悲凉了,老百姓呐喊,尊严在哪里?!没有尊严,哪耒的公平、公正!!
 
2011/9/18 10:14:10

wto1008
210
人民政府的生死抉择 
     
    据被拆迁居民回忆,早在九十年代初拆迁热刚刚开始的时候,那时拆迁几乎没有什么阻力,那时的法官公安大摇大摆的代表房地产开发商上门给居民下通牒,在身份上毫无顾忌。根本用不着“棒子队”,很多老居民吃过反右和文革的苦头,知道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见到戴大盖帽顶着国徽的人来谈判,自然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除了“顾全大局”没有别的选择,哪里还敢提什么条件,一看到公告乖乖地就搬走了,很多干部都感慨“多好的人民啊!” 
     
    但是随着被拆迁居民越来越多,其中有一些人比较敢于怀疑,觉得这样的做法好像不对劲呀。从切切私语、小声嘀咕,到相互交流,最后组织起来研究法律,突然恍然大悟地发现一个事实,原来那些国家干部、法官、公安,光天化日下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所作所为居然是违法的!一个人的觉醒就可以带动一批人,居民们再也不愿意作案板上认人宰割的羔羊了。找政府没用就找法院,找法院没用就找市人大,找市人大还没用就找全国人大和中纪委,以高度的克制,采用非暴力不和作的态度,日复一日地反映问题。  
    这造成了一方面巨额利润吸引更多的政府部门参与“危改”和“强制拆迁”,另一方面他们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大,他们所面对的已经不是过去弱小无依的一家一户,而是在道义情感上相互支援的自发群体.这些群体人是"私改房"."经租房"."代管房"."华侨房"."台胞房"."土改房"."解放初期征收房"."土改遗漏房"."右派房"."刮五风房"."死绝户房"."不得补偿房"的房主健在人.合法继承人.旁系亲属人.形成了强大的人民维权力量.
 
2011/9/16 15:39:43

朋友
211
有哪位好心人,告诉我,目前上海经组房讨房团的老人们近况如何,我对这些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受如此之奔波和痛苦,深受感动,深表同情。
 
2011/9/13 12:35:29

wto1008
212
近年来,法学界、经租房政策的执行者和经租房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均在积极探寻彻底解决经租房问题的道路。律师在经租房的解决过程中的相关事务进行了积极探讨.  

1956年5月18日,有关经租房的正式政策出现,经租房就此面世。经历过“三面红旗”、“文化大革命”、“拨乱返正”、“改革开放”时期演变,再到了“依法治国”、“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很值得引起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全国人民的重视和关注。
 
2011/9/9 21:34:39

wto1008
213
最高人民法院: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 
法法法 发表于 2011-09-09 13:31:58 {标签:维权参考}
  
  中新网9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以下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

  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2011/9/9 21:07:49

维权人
214
既然行政权介入物权领域,那么必然会产生行政争议。因此有必要弄清行政机关的上述登记行为究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还是物权公示行为,因为这直接涉及行为的定性、定位,直接涉及到行为的可诉与否。对此,在理论界、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持行政确认行为的观点认为,上述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物权关系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持物权公示行为的观点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上述登记行为是物权公示行为,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登记行为只发生物权变动是否产生效力的问题,不存在运用行政权进行确认的问题。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关键看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即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在审判实践中,对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确认,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与房屋登记行为有关系,这种关系不论是民法上的还是行政法上的,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转移房屋的登记行为,如认为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以对房屋登记行为起诉。这种观点显然是扩大了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房屋登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原告与房屋登记行为是否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只能限于房屋权属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任意扩大原告的适用范围。
 
2011/9/9 20:17:10

反对左倾
215
1979年9月1日中国的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邓小平同志说:对个人的房产,我们历耒没有取消个人所有权,侵占私房是'文化大革命'搞的,房子不多,就得发还。1982年12月4日苐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苐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怪了相隔三年就在1985年迠设部出台了87号文件:经租房归国家所有。这87号文不是文化大革命的延序又是什么。
 
2011/9/8 12:52:43

维权人
216
转贴]盛大林:政府该不该为“游击队借条”埋单 6830 次点击 43 个回复 0 次转到微评 万里如虎 于 2011/9/7 2:39:59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盛大林:政府该不该为67年前的“游击队借条”埋单? 2009年年底,广东江门人梁伟诗在祖屋中找到了一张立于民国卅三(1944)年借白米60斤的“游击队借条”,蓬江区民政局就此对其一次性奖励2万元。时隔一天,当梁伟诗用这2万元修祖屋时,又发现了另一张借条,这次游击队不但借了白米、大洋和金条,还承诺“以革命家庭看待,其后人须保护及照顾”,但蓬江区民政局此次拒绝了他的补偿要求,因为上次的处理意见中曾写明“不能再以借条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据9月5日《南方日报》) “大洋伍仟圆。金条八支,每支一两。待胜利后由当地县政府偿还,付息二分。”这是一笔大额的借款,而且时隔67年之久,照此计算,这笔债权肯定是个天文数字,恐怕是当地县(区)政府所难以负担的。不过,县(区)政府还不起,后面还有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关键是政府该不该为这张“天价借条”埋单。 蓬江区民政局认为上次已经说好了,“不能再以借条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这一拒绝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初处理第一张借条的时候,还没有发现第二张借条,“不能再以借条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中所指的借条显然指的是第一张借条。即使是已经审结的案子,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也应该重新开庭审理——这第二张借条就相当于新的证据。 在上述理由之外,蓬江区民政局还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梁伟诗是否是债权人、是否具有出借人“鸿文三姐”财产的继承权力;二,这些财产的追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借条是以个人名义写的,能不能代表游击队;四,抗战时的政府应是指国民政府,这个也说的模糊;五,立据人李兆培在世的时候怎么不提出来? 很显然,第五条和第二条都不成立,因为李兆培在世的时候借条还没有被发现,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在年代久远且经历政权更迭的情况下更不应该拿法律说事儿;第三条和第四条也说不过去,因为从行文来看,借条应该是以组织的名义写的,尤其不可否认的是,那支抗日游击队是共产党领导的,而且目前的政府也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至于第一条,应该可以相信,梁伟诗即使不是“鸿文三姐”的直系继承人,也肯定是“革命家庭”的后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梁伟诗没有继承权,政府就应该抱着宁信其真或有利于债权人的态度。要知道,这个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的信用,不能给人以“赖账”的感觉。 当然,认这个账并不意味着必须按照借条的约定来计算,毕竟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且确有一定的“糊涂”成分。实际上,梁伟诗也没有要求依据偿还,而只是要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处理历史问题,应有历史眼光。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笔者认为蓬江区政府应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对持据人梁伟诗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意见不一,不妨举行听证会,甚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1/9/7 15:49:57

徐强
217
你好 请问你们 这如何使用 。
 
2011/9/7 12:47:07

文明
218
十年动乱后,拨乱反正,怪就怪在大好形势下,迠设部公然在85年出台87号文;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没有经过仼何法律手续进行产权转换,就凭一句话收归国有,经租房主产权就木了,这和在十年动乱有什么两样,这是文革阴魂不散,红卫兵是武抢,迠设部是用公权力文抢。收归国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再看现实,经租房是地方政府在统一管理、收益必然落实到具体行政层级的政府财政部门,我们可不可以称南京国家、上海国家、北京国家等等国家,这也太搞笑了吧!
 
2011/9/7 12:32:19

wto1008
219
凤凰县关于古城惊爆房屋侵权案的批复,本人有不同意见 
wto1008 发表于 2011-08-26 10:40:27 『标签:酸甜苦辣 湘西->凤凰县 土地房产』 
 
  致湖南省凤凰县房产局公开信

  湖南省凤凰县房产局:

  2003年底,我在红网上发表了“凤凰县古城惊爆房屋侵权案,革命军人房屋被强占47年之久,仍未解决的文章”,得到了省、州、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同样也得到了县房产局的极其重视,在此:我表示万分感谢了。

  根据省、州、县领导的批示,县房产局进行了答复,但对此答复,本人实在不服,本来这是你房产局不负责任的,颠倒是非的,张冠李戴的,甚至于歪曲党的政策的答复。房产局应付式的根据当时“县落办”的材料说:“不属于落实范围”。难道县房产局不觉的这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吗?其实你们心里是很清楚的,这冤案是县房产公司和县落办造成的,这里面有县房产公司借用到县落办的人员舒端阳在从中作梗,舒端阳代表了原房产公司的利益,是造成这起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者,原落房办主任、县人大主任刘长发都说不知道有“没收”房屋这么大的事。1985年在落实党的政策,退回房屋的时候,打着“落实办”幌子,进行进一步侵权,而且这种关系党的政策落实,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大事,落房办竟然不通知房主,不给本房主知道,不让本房主亲眼看见落房审批材料,一切都在背地里见不得阳光中进行,一直隐瞒到2003年。

  本房主及家人早在1980年开始报告给县委县政府要求退还房屋,等了23年时间,我们一直还在相信党和政府,县房产局按党中央的有关政策执行,落实政策退回房屋,可房产局总是用推,拖、掩盖1985年落房办的材料。说穿了,县房产局是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县房产局的下属县房产公司早已政企分家,属企业单位,不具备国家机关行政,你房产局这么不顾法律、法规办事,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房产局,现发展到歪曲党的政策,仿造材料证据,侵权老百姓私有房屋,到头来,你要负出代价的,法律会制裁你们的。你是代表共产党的国家相关行政,就有担当纠错的责任,而不应再把过错推给县委县政府,你应促进民生社会和谐,使凤凰县的形象光辉起来,配合县委县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尽可能地减少有冤案的人到处去上访,把问题越拖越大,最后把自己也搞倒了,何苦呢?

  难怪你房产局内有相当多的干部,职工支持同情满俊的私房维权行动,可见局内大多数同志是讲政策,实事求是,有正义感,是思想觉悟高紧跟党中央保持一致,与时俱进的。

  再次着重你房产局:满钜衡就是满钜衡。满俊就是满俊。他们家庭父母与儿女,兄弟之间早在1946年已分家,另起门户,各家的情况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满俊: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人,1951年1月20岁在沅陵县自愿入伍,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剿匪,后随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任47军步兵第418团作战参谋,中国的共产党党员,有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发的革命军人证书,有编号,革命军人证书背面盖有凤凰县人民政府印章,证书注明其家属得按革命军人家属享受优待,只所以在土改期间,十字街22号、24号属满俊私人房屋才没有被没收,是按当时土改政策确权给满俊的。

  所以:1、满俊不是地主,不能以地主论。2、满俊不是国民党军政人员,不能以国民党军政人员论。3、满俊不是去台人员,不能以去台人员论。4、满俊不是华侨,不能以华侨论。5、土改时房屋已确权给满俊,没有被农会没收,不能再变动。6、满俊房屋土改时已确权给满俊名下,就不存在“遗漏”再没收问题。7、1955年房管会没收满俊十字街房屋,请出示当年的政策没收公告,没收法定程序和手续。8、请现在的房产局按党的政策办事,不要再与民争利,要立党为公,才得民心。9、满俊的私人房屋问题,不属“土改”对象。不属“私改”对象。不属“解私”对象。不属“代管”对象。

  实际问题是:房管会,落实办以权侵权,造成错案加冤家,此案在全国来说实属罕见,令人发指。请尽快解决,如房产局推卸责任不解决,总还有法律解决得了,我的信念是:总有说理的地方,因现在是共产党的天下,党中央是为老百姓讲话伸冤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公正的。

  请不要再拖下去了,尽快解决早好,我现在理智的致公开信。如超过3个月时间房产局不答复或以上次不负责任的乱答复,乱引用政策文件,乱作为,我将到省、北京上访控告此案件,到时你丑,那是你自己造成的,逼迫我上访控告的,我也就无可耐何了。

         此致!

  敬礼!


    满俊房屋产权合法继承人:满益安

  2011年8月26日
 
2011/9/6 23:56:40

wto1008
220
几乎无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红火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总经理就是政府派出的,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对于居民房屋的估价,裁决,强拆指令,几乎毫不掩饰地偏袒开发商。开发商甚至敢于公开对被拆迁户说:“我们和政府是一家的,你们告也没用。”
 
2011/9/6 23:42:18

wto1008
221
上世纪五十年代末的矛头直指中国广大城市劳动人民居住的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运动,就是不顾我国国家宪法公开侵犯中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破坏宪法的典型例子。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左的思想泛滥,中国人民都经历了一段痛苦的历程,这在我们这一代七十多岁的老人来讲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们也不必在这历史旧帐中纠缠不清,但事之今日,无偿地剥夺侵占中国公民合法房产将近五十年的不幸历史“经租房”事件还在继续,这就太不应该了!难道宪法规定的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要再过五十年才能实现,明明是“经租房”“私改政策”侵占了中国广大城市公民的合法私有房产,但是建设部及其全国各地的房管部门还强词夺理说这是社会主义改造!难道说社会主义改造就可以违宪违法的乱改,社会主义改造就可以不顾宪法的规定而任意侵犯,剥占中国公民的财产,这到底是什么社会主义改造?这又不得不使人疑问,“经租房”政策到底要不要按宪法规定来行事?经租房的政策是否独立于宪法法律之外,是否不受宪法限制而高居宪法之上?若是这样的话,老百姓倒要问,是谁给“经租房”这样大的权力?它竞然可以居宪法之上,在中国这片大地上任意剥占中国公民的房产。上世纪初帝国主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任意剥占中国的领土,为什么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竞还有人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任意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剥占中国老百姓的房子呢?宪法是中国的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而经租房是中国以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政策实施的,建设部敢这样明目张胆违抗宪法,置国家根本大 法于不顾,敢这样大量侵吞中国广大城市公民的合法房产,是谁给他们这样大的权力?国家宪法的制定,不仅老百姓要遵守、掌管国家权力机关、掌握老百姓生杀大权的各级官员更要自觉遵守,他们若不遵守宪法,明明白白写着的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老百姓也只能任其非法侵占,也只能受罪,中国广大城市的经租房的历史问题就是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不公正,不光彩的帽子,本来这些房子世世代代是中国老百姓祖宗传给他们的子孙后代的,可是中国老百姓连做梦都没有想到,不明不白会在一夜之间变成“国有”了,变成不是自己的了,世界上怎么会有这样的事?
 
2011/9/5 12:53:48

郑浩小
222
有木有民国的落私房啊?
 
2011/9/5 1:51:28

李琼辉
223
你好!我家是侨眷,对于84年华侨的私房归还政策一直没有落实,主要的争议在以下:
我的叔公(按来往信件披露其身份是地下党员)在1946年左右由学校派到台湾,在台湾呆了14年,后由于国民党迫害,由朋友担保转往巴西定居(其身份在与巴西建交后其与当时的驻巴西首任大使张大使有具体沟通),而且在79年康副总理访问巴西时,亦受到了接见。由于当时其在巴西经营水果园,至今家里还保存有署名为陈曦的一封代表林业部接受水果种子的感谢信。我家在土改时被没收的房子在村里有6栋,县城1个门面,屯溪一处房产,至今一处也没归还,理由是84年的归还政策上有土改前一年侨居国外的,而当时叔公还在台湾。我们现在也感到非常困惑,叔公在巴西时由于其身份,在中巴建交前,亦被当时的台湾特务联合巴西军方抄家两次,幸当时人不在家中,避免于难。
家中现有材料1.大使馆的身份证明;2.陈曦的感谢信;3.还有当时九几年国内水灾捐款的由当时大使馆的感谢信;4.一封关于其生平简介、及委托房屋归还办理的一封信。
叔公简介,原名李传孝(李宝宣),亦是大愚法师的关门弟子(只要收寻大愚法师,便有其名字介绍),终身信佛,未娶。
联系电话:13185089666
 
2011/9/4 15:44:09

李琼辉
224
你好!我家是侨眷,对于84年华侨的私房归还政策一直没有落实,主要的争议在以下:
我的叔公(按来往信件披露其身份是地下党员)在1946年左右由学校派到台湾,在台湾呆了14年,后由于国民党迫害,由朋友担保转往巴西定居(其身份在与巴西建交后其与当时的驻巴西首任大使张大使有具体沟通),而且在79年康副总理访问巴西时,亦受到了接见。由于当时其在巴西经营水果园,至今家里还保存有署名为陈曦的一封代表林业部接受水果种子的感谢信。我家在土改时被没收的房子在村里有6栋,县城1个门面,屯溪一处房产,至今一处也没归还,理由是84年的归还政策上有土改前一年侨居国外的,而当时叔公还在台湾。我们现在也感到非常困惑,叔公在巴西时由于其身份,在中巴建交前,亦被当时的台湾特务联合巴西军方抄家两次,幸当时人不在家中,避免于难。
家中现有材料1.大使馆的身份证明;2.陈曦的感谢信;3.还有当时九几年国内水灾捐款的由当时大使馆的感谢信;4.一封关于其生平简介、及委托房屋归还办理的一封信。
叔公简介,原名李传孝(李宝宣),亦是大愚法师的关门弟子(只要收寻大愚法师,便有其名字介绍),终身信佛,未娶。
 
2011/9/4 15:26:10

wto1008
225
民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入户调查获居民诉求2011年09月04日 03:02
来源:新京报 
字号:T|T10247人参与141条评论打印转发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本月至11月,民政部将在全国城市街道社区工作者中开展“走千户、访千人”活动,入户调查了解居民需求。
 
2011/9/4 13:31:28
共有369篇留言
发表留言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选择一个你喜欢的头像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Ok3w.Net -- 点击选择
留言*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居中对齐 插入EMAIL地址 插入网址 插入图片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