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武汉私房维权网辞。
武汉文革房后裔 |
276楼
[color=Navy] 各位,我是文革房受害者后裔,想写份起诉状起诉房产局,这里有律师么?请问起诉状咋写啊?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还是“物权法”?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
请懂法律的朋友草拟一份格式给我参考一下,谢谢!邮箱我留给版主了,我将收集历史证据起诉房产局要求公证赔偿私人合法财产!
武汉文革房业主[/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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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9 13:03:21 |
文革房业主 |
277楼
[color=Blue] 各位,我是文革房受害者后裔,想写份起诉状起诉房产局,这里有律师么?请问起诉状咋写啊?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还是“物权法”?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
请懂法律的朋友草拟一份格式给我参考一下,谢谢!邮箱我留给版主了,我将收集历史证据起诉房产局要求公证赔偿私人合法财产!
武汉文革房业主[/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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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9 13:02:07 |
wto1008 |
278楼
多次注册....不成功.......原因是验证码的第二个字不知道是啥字......打上去后总说验证码不对.....不知如何是好....... 管理员回复:如果不知道是个什么字,换一个验证码(在验证码上点一下),直到你知道是个什么字,就能够注册成功了。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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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4 15:22:34 |
guo lain |
279楼
如今的法制社会,
法律条文一大堆,
告知百姓要学会,
百姓学会更吃亏,
遇事拿法谁理会?
最后与法一起归。
不懂法的好处多,
忽悠你还乐呵呵,
这样觉得没意思,
号召你们学法律,
维权路你在哪里?
精神病院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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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3 16:46:23 |
维权人 |
280楼
如今的法制社会,
法律条文一大堆,
告知百姓要学会,
百姓学会更吃亏,
遇事拿法谁理会?
最后与法一起归。
不懂法的好处多,
忽悠你还乐呵呵,
这样觉得没意思,
号召你们学法律,
维权路你在哪里?
精神病院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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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3 16:38:31 |
李潭华 |
281楼
我有一处房产被拆迁办强制拆迁了,想与你们沟通一下,请看到后与我联系!
拆于2009年11月20日至今没有任何的协议,希望你们能够帮助我们获得正当的权益保护!!!!!
急!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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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6 13:53:19 |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 |
282楼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对十二个[经租房文件]的重点提示: (一)、(二)、(三)、(四)、(五)、(六)、 (七)、贾康委员建议:《对别墅高挡公寓可先征物业税》这一讲话指出:(另外,开征房地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有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我国完全可以结合本国国情与实际,借鉴吸收而形成“后发优势”。当然,中国近些年的“小产权房”、历史上形成的“经租房”等问题,确是其他国家没有的情况,需要稳妥处理,但在配套改革中,这些都是可以设计对策方案、渐进合理解决的。)由此可以看出,“经租房”问题终将会渐进合理解决的。 (八)、《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这一两部委的法规文件中规定:在第三条中对“经租房产”明确指出:《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也就是明确指出:国有资产要与经租房产分开登记,经租房产不应归在国有资产之中,前者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证,后者按现行管理,唯持现状,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证。 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九)、《房地产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建计(1998)128号]这是一部法规,法规中规定:国有资产管理与经租房产管理在新旧会计制度上进行调帐,设立新科目[(二)1、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和[25.“经租房产基金”和“经租房产折旧”科目]。 (十)、《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建计(1998)127号]这又是一部法规,法规中规定:在新的会计制度中,(一)增设“123经租房产”科目;(二)增设“经租房产表”(四)增设“304经租房产基金”科目和“经租房产折旧”科目,并进行了明确、细至的制度规范。 (十一)、北京市房地产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这一文件中规定:(二)增设“406租金收入”科目1.本科目核算单位经租房产的实收租金,包括本年租金和陈欠租金。单位受托代为管理房产的租金收入在“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结算。此文件是北京市房管局与建计127号文件相对应新老会计制度的通知。 (十二)、北京市政协提交了第(900号)提案《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土地权问题的提案》此提案表述了经租房的根结!解决经租房问题不能只治表不治里,经租房只是地上附着物,撤底解决了土地权问题才能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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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1 10:11:27 |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 |
283楼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对十一个[经租房文件]的重点提示: (一)、《向全国人大反映私有房地产没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严重问题》这一封公开信:是北京经租私有房产全体人员于2010年12月22日联名写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封公开信,表明我们北京全体经租房权利人及继承人在经租房问题上的明确态度。 (二)、《向全国人大、政协提案: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这一提案:是香港民建聯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於2008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政協第一次會議中,就经租房问题提出的提案。他们的提案精辟的阐述了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问题所在的结症。并指出經租房主的不斷上訪、投訴,使經租房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并提出解决建议:有關部門要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盡快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對產權清晰的經租房,盡快發還給業權人,並為其重新頒發房地產證書,妥善解決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这一司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 法工委审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最后于2008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至此经租房自1956年至今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的唯一法律文件:(64法研)被撤销,使得经租房一条系列证据链断裂,失掉了唯一的法律依据。 (四)、《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这一提案:是北京市政协委员柴岭等委员于2011年,再次向北京市政协提交的有关督办北京市政府解决好经租房问题的提案。这一提案是针对落实“47号落政文件”的纠偏纠错问题,北京政府应积极予以解决(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七章这一司法解读:是財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一章的司法解释。其中在第三种(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的阐述中,第一种情况(一)经租房问题:经租房问题始于上世纪50年代,是城市房屋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它采取国家经一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一种行为。房屋所有者与行政单位因经租房的产权问题,而引发的产权纠纷。由此可以明确指出经租房从它的产生之日起,产权性质就没有改变过,时至今日房屋所有者与行政单位由经租房产权而引起的纠纷是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经租房不是国有资产!经租房从末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可以明确指出:经租房至今是我们私有财产! (六)、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这一行政法规:是财政部制定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明确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现行办法。在此法规中对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而行使的管理的国有资产。此办法共计十章56条,我们着重要学习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中有关规定。更要结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七章的司法解释进行学习。由此使我们更加坚定了对经租房要回家了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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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1 9:56:26 |
张华 |
284楼
我是云浮市人,家中有一间70多平方铺面在64年被国家经租,在83年得知国家发还错改经租房,于是我奶奶就去县的房管所申请发还,但房管所领导以各种理由不发还错过经租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粤府〔1981〕79号文)等有关规定,对属于错改的房屋可以退还产权,我想请教各位前辈,如果通过信访或者其它方式拿回我家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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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4 19:09:04 |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 |
285楼
请经租房权利人支持提案!点评北京市政协网[经租房]提案! 提案编号 0524 提案题目 人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首页>>提案点评 提案编号 0524 提案题目 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提案内容0 问题:
“经租房”始于50年代,至今已过去了半个世纪。由于各种原因所致,遗留下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政府部门说:“自56年来,有许多相关文件和政策,确定经租房房产权以归国家所有。”房产主说:“53年国家给我们颁发了房产证,54年国家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赋予了人民对房屋的合法权利,任何与宪法相违的政策、法规都是无效的……。”这个涉及到6000多户、30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对树立、维护宪法权威,推进法制建设进一步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稳定社会,必会造成诸多不利因素。
分析:
58年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紧张,加强出租房的管理,采取了经租房的办法。至10年动乱初期,所有私房产权被强行交给房管部门。经租房应返给房产主的那一部分租金,也被停发。拨乱反正后,从82年始将文革房逐渐返还原主进行腾退,而经租房却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最终解决。不予解决的依据是:建设部和某些办公室的一些政策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制定,带有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局限特征,是与宪法相悖的。
至2005年“北京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下发了“47号文件”针对58年经租房扩大化的错误,提出了“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的政策。这个文件本意是纠正50年代经租房时所出现的错误,而提出的解决办法,却未能达到根本纠正错误的结果。我党提倡以法治国,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当初受左的思潮影响也好,执法水平有限也好,把不该收的收了,把不该改的改了,给许多家庭造成难以言表的困难。改革开放后,他们期盼着政府对这些问题能够给于合法的解决,而47号文件的出台,却没有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精神。反而强硬的提出“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这对于在法律上并没有丧失产权的房产主们来讲是显失公平的做法。
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本着维系宪法尊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原则。在法律法规上与百姓站在平等的立场上,解决问题。
2.47号文件提出了“错改的撤销”应该是房子被拆掉的与房产主协商解决、房子还在的把产权发回原主(上海早以在1991年就这么做了)。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的决心和执政党的宽阔胸襟。
3.在全国人大或立法机构对经租房没有做出最终决议前,应按58年房改时的规定,继续发放给房产主租金。体现出党和国家尊重宪法,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坚持以法执政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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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点评选择: 您认为本提案与您的切身利益相关程度 您是否同意本提案所提建议 密切 同意 不密切 不同意 无所谓 无所谓 提案点评: 您对本件提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 欢迎来信:bjzx2005@bjzx.gov.cn 版权所有:北京市政协办公厅 技术支持:北京市政协计算机服务中心 京ICP备01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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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7 21:09:53 |
徐兴善 |
286楼
求助13945451493
我叫徐兴善,今年54岁,系下岗工人,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联合社区,今向您求助, 反映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浦东货运枢纽暴力拆迁致人伤害、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财产损失一事。
2011年4月1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浦东货运枢纽出动300余人 在未出具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跳墙入院内闯入房间,将我和哥哥徐京善、嫂子李桂华、女儿徐晓庆 分别塞入四辆车拉到郊区四个不同方位,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个小时之久,期间不允许与外界联系, 连大小便都有人监视。由于受到惊吓,9点多钟我嫂子李桂华心脏病突发,倒地抽搐昏迷不醒, 送到佳木斯造纸医院,被拒收之后又送到佳木斯中心医院急诊室抢救,当时对方支付了抢救费用,就扬长而去。目前我嫂子仍住院治疗。下午4点左右,我被拉到郊区模范村东村口路边,下车后看到了我哥哥和女儿。哥哥问我“他们打你没有”,我说:“打我肋条上几拳,手机还让他们抢去了”,当时对方说:“不是我们打的,是他们打的”,然后对方十几个人开车扬长而去。之后,我们拦辆车回家,到家后目瞪口呆:家已没了,眼前一片废墟,玻璃商店货物全部破碎,生活用品被扔的到处都是,几年前我开废品站剩余的金属物质六吨左右和木材等全部物资不见了,连朋友寄放的东西也不见了,我和哥哥、母亲三家的日常生活用品、现金、金首饰等等等一切东西全不见了,我被拉走时连外衣、外裤都没让穿,我十六岁的女儿哭着到小卖店借了件上衣给我穿上。现在我哥哥只能暂时住在医院照顾我嫂子,我一家无家可归,只能暂住在我岳母家。
因动迁一事,我们和开发商两年来一直有接触,但使终未达成拆迁协议,2010年5月27日早7点半左右, 我哥哥和我嫂子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四个来路不明、手持棍棒、刀具的人一顿殴打,导致我嫂子右眼失明, 我腿部肌键被刺断(有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为证),事情的经过是: 【“2010年5月27日早7点半左右。两名不法分子在我家门口盘旋,后又以买大门的名义敲门, 当不法分子问“大门多少钱卖”,我哥哥徐京善说“1500”之后探头探脑问起“房子卖不卖”, 引起我哥哥的怀疑。后不法分子问我嫂子李桂华“为什么不卖房子”,又问了一句“老板娘就是你吧”, 后不法分子二人离去,过了10分钟左右,我嫂子出门离家500米地方取东西时发现几个人跟踪。 我嫂子跑到人多的地方打电话给我哥哥说:去家里“买门”的2人在后面跟踪, 我哥哥接完电话赶到现场时,从出租车里下来四个人手执棍棒和刀具,上来就往死里打。 两个不法分子毒打我嫂子,另外两个毒打我哥哥。把我嫂子打倒以后,四人合伙打我哥哥, 边打边说“叫你不卖房”“叫你不卖”后导致我哥哥多处骨折,身中刀伤。倒在血泊中, 这时我嫂子要报警,几名不法分子又上来毒打我嫂子,直到倒地无法移动。 四名不法分子看此情况才收手后并扬言说:“这是轻的,再不卖房下次让你家破人亡” 四名不法分子扬长而去。”】当时我们就报了案,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我母亲七十七岁, 因动迁一事生气,上火而去世,刚刚烧完五七,现尸骨未寒,房子就被夷为平地。我们是普通平民百姓, 用两代人的心血才建成四栋平房,一栋两层楼房和一个大型车库,面积为1100多平方米,现在没有说法、 没有履行任何合法手续就被强盗般暴力拆迁,请问公理何在?同时我们到 “佳木斯房屋拆迁管理办拆迁管理科”他们不管。到“佳木斯城建局”,他们不管。 到“派出所”报案。他们不管。到“住房保障局”他们不管。谁来维护我们平民百姓的合法权益? 我哥哥现在因惊吓、头路无门、产生了精神疾病。对如此违抗国家法律的行为,使得老百姓家破人亡。 我们依然相信中央、相信黑龙江省政府、相信法律。我们期待着有良知的中央领导、省领导、 和好心的社会各界人士人帮助我们普通老百姓。电话1394545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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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4 15:55:11 |
徐兴善 |
287楼
好心的朋友们:
我叫徐兴善,今年54岁,系下岗工人,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联合社区,今向您求助, 反映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浦东货运枢纽暴力拆迁致人伤害、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财产损失一事。
2011年4月1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浦东货运枢纽出动300余人 在未出具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跳墙入院内闯入房间,将我和哥哥徐京善、嫂子李桂华、女儿徐晓庆 分别塞入四辆车拉到郊区四个不同方位,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个小时之久,期间不允许与外界联系, 连大小便都有人监视。由于受到惊吓,9点多钟我嫂子李桂华心脏病突发,倒地抽搐昏迷不醒, 送到佳木斯造纸医院,被拒收之后又送到佳木斯中心医院急诊室抢救,当时对方支付了抢救费用,就扬长而去。目前我嫂子仍住院治疗。下午4点左右,我被拉到郊区模范村东村口路边,下车后看到了我哥哥和女儿。哥哥问我“他们打你没有”,我说:“打我肋条上几拳,手机还让他们抢去了”,当时对方说:“不是我们打的,是他们打的”,然后对方十几个人开车扬长而去。之后,我们拦辆车回家,到家后目瞪口呆:家已没了,眼前一片废墟,玻璃商店货物全部破碎,生活用品被扔的到处都是,几年前我开废品站剩余的金属物质六吨左右和木材等全部物资不见了,连朋友寄放的东西也不见了,我和哥哥、母亲三家的日常生活用品、现金、金首饰等等等一切东西全不见了,我被拉走时连外衣、外裤都没让穿,我十六岁的女儿哭着到小卖店借了件上衣给我穿上。现在我哥哥只能暂时住在医院照顾我嫂子,我一家无家可归,只能暂住在我岳母家。
因动迁一事,我们和开发商两年来一直有接触,但使终未达成拆迁协议,2010年5月27日早7点半左右, 我哥哥和我嫂子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四个来路不明、手持棍棒、刀具的人一顿殴打,导致我嫂子右眼失明, 我腿部肌键被刺断(有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为证),事情的经过是: 【“2010年5月27日早7点半左右。两名不法分子在我家门口盘旋,后又以买大门的名义敲门, 当不法分子问“大门多少钱卖”,我哥哥徐京善说“1500”之后探头探脑问起“房子卖不卖”, 引起我哥哥的怀疑。后不法分子问我嫂子李桂华“为什么不卖房子”,又问了一句“老板娘就是你吧”, 后不法分子二人离去,过了10分钟左右,我嫂子出门离家500米地方取东西时发现几个人跟踪。 我嫂子跑到人多的地方打电话给我哥哥说:去家里“买门”的2人在后面跟踪, 我哥哥接完电话赶到现场时,从出租车里下来四个人手执棍棒和刀具,上来就往死里打。 两个不法分子毒打我嫂子,另外两个毒打我哥哥。把我嫂子打倒以后,四人合伙打我哥哥, 边打边说“叫你不卖房”“叫你不卖”后导致我哥哥多处骨折,身中刀伤。倒在血泊中, 这时我嫂子要报警,几名不法分子又上来毒打我嫂子,直到倒地无法移动。 四名不法分子看此情况才收手后并扬言说:“这是轻的,再不卖房下次让你家破人亡” 四名不法分子扬长而去。”】当时我们就报了案,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我母亲七十七岁, 因动迁一事生气,上火而去世,刚刚烧完五七,现尸骨未寒,房子就被夷为平地。我们是普通平民百姓, 用两代人的心血才建成四栋平房,一栋两层楼房和一个大型车库,面积为1100多平方米,现在没有说法、 没有履行任何合法手续就被强盗般暴力拆迁,请问公理何在?同时我们到 “佳木斯房屋拆迁管理办拆迁管理科”他们不管。到“佳木斯城建局”,他们不管。 到“派出所”报案。他们不管。到“住房保障局”他们不管。谁来维护我们平民百姓的合法权益? 我哥哥现在因惊吓、头路无门、产生了精神疾病。对如此违抗国家法律的行为,使得老百姓家破人亡。 我们依然相信中央、相信黑龙江省政府、相信法律。我们期待着有良知的中央领导、省领导、 和好心的社会各界人士人帮助我们普通老百姓。电话1394545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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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4 15:21:24 |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 |
288楼
政协要闻 参政议政 视察调研 提案工作 民主党派 统战新闻 热点专题 地方政协 委员面对面 综合报道 政协论坛 图片新闻 人民网首页 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委员面对面
贾康委员建议:对别墅高档公寓可先征物业税 2010年05月04日08: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技 研 究 所 所 长 现阶段是推出物业税可操作时机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可考虑不征收不存在硬障碍 问:有人认为,购房者在买房时已经向政府一次性缴纳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开征物业税是重复征收,存在法理障碍。您怎样看待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 答:这一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我国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物业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重复征收”问题。前几年,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而一旦推出物业税,其生成价位会因交易者预期的改变而相对较低,新老地产的这种差异不是开征物业税的硬障碍。我们完全可以设计“老房地产”与“新房地产”有所不同的税务区别对待办法。 再者,开征物业税需要的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等各环节的专业力量与条件,并不能成为否定开征此税可行性的理由。我国有关部门已在十个地方推行数年的物业税基模拟评估和相关工作试点,所要试验的就包括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相关的信息系统、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也不存在硬障碍。 另外,开征房地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有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我国完全可以结合本国国情与实际,借鉴吸收而形成“后发优势”。当然,中国近些年的“小产权房”、历史上形成的“经租房”等问题,确是其他国家没有的情况,需要稳妥处理,但在配套改革中,这些都是可以设计对策方案、渐进合理解决的。 消费性住房可不考虑实征 问:能具体的说说有哪些对策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吗? 答:开征物业税,不求一步到位,而应力求尽快搭好和推出基本制度框架,在方案设计上注重“渐进”。 第一,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方案,建议将税的名称在方案中规范地表述为“房地产税”。有关税制设计,应与配套改革要求和房地产业强化政策理性、贯彻合理规划作通盘的匹配。 第二,积极征求公众、专家、各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引导舆论作理性、健康的讨论,在一些关键点上可采取听证会方式加强透明度和不同意见的沟通,通报“空转”试点地区的有关情况,增进各方对此项重要改革的理解与认同。 第三,建议实施的初期,对一般的消费性住房不考虑实征,那些管理上很容易认定的独立别墅、豪华公寓则可先行实征,如对一定面积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实行永不实征,也是可考虑的。 第四,应秉持紧迫感积极组织必要的人员培训、国际交流、各地的经验沟通等活动,为我国物业税的出台作尽可能周全、充分的准备。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1997-2010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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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3 23:23:47 |
刘集宝 |
289楼
什刹海房管所为什么光天之下,如此胆大包天,给共产党丢人现眼,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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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3 6:29:11 |
刘集宝 |
290楼
[face=黑体][/face]文革产为什么不解决到底,为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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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3 6:19:52 |
要房 |
291楼
我的文革产祖房,正在上访之中。沈阳的,不知道沈阳没落实的还有多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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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9 14:03:39 |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 |
292楼
监 察 举 报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举报中心: 我是北京市西城区大翔凤胡同27号私有房产共有人孙宗万。我向你们反映有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中心什刹海管理所非法倒卖大翔凤27号院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违纪违法行为。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 是指以出卖、倒卖公有房屋( 包括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管理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以下简称公房) 使用权非法牟利的行为。] (一)、西城区什刹海管理所将本院西房三间、东房三间、南房四间、北房一间的使用权倒买给天鸿公司,并出资将所有院内原住户迁出,因未出卖成功,又倒给威邦投资公司,现正将此房产的使用权再次倒卖给个人。并收购了比院北房一间私房。 . 1 (二)、2000年,什刹海房管所将此直管公房共办理了在威邦投资公司负责人叫任贵梅 的名下的五个公房租赁使用权本[证据一]。 (三)、原住户迁出三年,此房一直无人居住。现在却由国家出资,进行翻建。 (四)、现院内还剩下三间我们居住的私房。威邦投资公司多次向我家提出收购私房的要求。我家没有答应,因此院落是我家祖业产,是所谓的经租房,现正在落实过程中。 (五)、据有关规定:什刹海地区为文保区,租住直管公房的人口只能外迁,不得转租、交换、转让、及继承。 . 1 (六)、本院直管公房的现产权人是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证据二] 1 由此可见,什刹海管理所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天鸿公司、威邦投资公司的以非法牟利的卖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北京市政府第28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倒卖公房租赁合同及其他使用凭证, 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倒卖公房使用权的; ]根据第七条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为非法转让公房使用权提供方便或弄虚作假的, 追究其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特向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监察举报。 此致 举报人:
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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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9 0:50:45 |
杨飞 |
293楼
我村上有四排窑洞,我家是第三排,第三排共有十八家户人,而只截我们排前六家,我们家也在内,我们不知道咋办,想听听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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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8 22:22:07 |
王林生 |
294楼
河南中原王学宪,维权路上头白完。【经租房】产局霸占,说理讲法听不见。目无宪法玩无限,一讨就是几十年。房主举债日子难,市省北京都去遍。泪恨胸头聚成山,要求国院睁开眼。主持公道还民愿。五八消灭私有制,大力发展公有制。经租房主全支持,改革发展私有制。经租房主还支持,房产理应还租房。不能再叫民失望,相信国家党中央,定还房主【经租房】,人民拥政才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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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7 10:54:41 |
捍卫法律者 |
295楼
强烈要求市区两级法院以事实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关于“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 型案件”、“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 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 拒绝受理应当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等严格明确的规定,尽快给我们“令人信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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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6 16:53:26 |
受冤的人 |
296楼
像杨佳手刃上海多名公安;湖北邓玉娇剑刺淫官;辽宁杨义怒斩拆迁总指挥,大量网民拍手称快,所以,出现网络上这种不正常的一边道现象,全世界你找不出来,有哪一个国家官员被杀,老百姓拍手称快的,这就只有天朝唯一现象。这件事情,不能说我们网民道德败坏,或者说网民幸灾乐祸,而是,当今的贪官污吏遍地成灾,法院不是一个执行公平公正的地方,而是一群拿着法律去卖钱,连他们自己的良心也不要的贪官污吏,上级一个电话就能使冤假错案变成了铁案,法律不是独立的,管着法官的不是上级法官,而是,上级的贪赃枉法的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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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6 13:43:18 |
经租房主 |
297楼
经租房的房产证是文革中被红卫兵抢走的,是不是应该先将房产证还给经租房主然后再说房子怎么解决!承认错误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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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5 16:43:26 |
权大 法 |
298楼
1、《中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国务院46号文件》:公平、公正、尊重历史事实,向弱势群体倾斜,避免被拆迁人因拆致贫,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原则。
4、《物权法》: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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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5 15:27:11 |
私房维权人 |
299楼
房屋被强拆,投诉又无门,老百姓能有幸福吗?
我请武汉市政府和区政府能给个说法,不要把问题逼得达到“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政府一个说法”的地步!行吗?
我现在希望能 “依法解决”问题,我先按正常渠道反映民间疾苦,北京上访我也去过,现在弟弟妹妹还在那,我想当地政府能把这个矛盾圆满解决好的。我们期盼着。
请政府官员切记,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官员将被记大过、降职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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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5 15:19:16 |
微微 |
300楼
3月28日,拆迁办将一个兰州回民老人,打昏迷4个小时(截频)
人民群众不断到街、区、市上访,同时通过互联网呼吁社会关注。( http://gnzs.co.cc/bencandy.php?fid=3&id=2228、 http://gnzs.co.cc/bencandy.php?fid=4&id=2265)村民们上访指出,我们的房地产是依法登记的合法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我们的财产我们做主。那些不经我们同意,由他人做主出榜作价拍卖,是违法的明抢!要求依法依规拆迁、惩治拆迁办打人凶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中央重视,4月9日中央调查组前往江汉区调查。
武汉江汉区是如何“迎接”中央调查组的呢?4月7日,唐家墩街工委书面答复村,“市政府否定原拆迁方案,原来的拆迁公司退出,‘城中村’如何改造必须征求村民意见。”
4月7日街工委给村民的书面“三条答复”
4月8日拆迁办把洋槁把等打人凶器拉走了,下午街工委王勇书记、罗发元等分别到“反非法拆迁”的村民代表家中,说“我们已经给了书面答复,现在停止拆迁,待举行‘听证’会,达到村民们同意才能拆迁,你们明天不要上访了!”
既然街工委已书面答复,我们村民并没有4月9日上访的打算。可是4月9日早上,村民发现各车站、路口都有街区政府工作人员和男女警务人员把守,江汉区政府所在的(什么街)更是警察云集,群众别说见中央调查组,就是政府大门都不能靠近。我们村民代表的每个门口,都有3、4个便衣守卫,要出去卖菜办事,就有人上来挡住“对不起,你不能出去!”如此害怕暴露事实真相,村民们怀疑《三条答复》是不是欺骗人民的缓兵之计呢?
武汉江汉区这样“迎接”中央调查组!中央调查组能听到民声了解到实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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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1 18: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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