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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369篇留言
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武汉私房维权网辞。

马二哥经租房
301
请全国经租房权利人在北京政协网进行提案点评!
提案编号  0524
 提案题目
 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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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编号 0524 提案题目 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提案内容 问题:

  “经租房”始于50年代,至今已过去了半个世纪。由于各种原因所致,遗留下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政府部门说:“自56年来,有许多相关文件和政策,确定经租房房产权以归国家所有。”房产主说:“53年国家给我们颁发了房产证,54年国家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赋予了人民对房屋的合法权利,任何与宪法相违的政策、法规都是无效的……。”这个涉及到6000多户、30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对树立、维护宪法权威,推进法制建设进一步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稳定社会,必会造成诸多不利因素。

分析:

  58年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紧张,加强出租房的管理,采取了经租房的办法。至10年动乱初期,所有私房产权被强行交给房管部门。经租房应返给房产主的那一部分租金,也被停发。拨乱反正后,从82年始将文革房逐渐返还原主进行腾退,而经租房却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最终解决。不予解决的依据是:建设部和某些办公室的一些政策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制定,带有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局限特征,是与宪法相悖的。

  至2005年“北京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下发了“47号文件”针对58年经租房扩大化的错误,提出了“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的政策。这个文件本意是纠正50年代经租房时所出现的错误,而提出的解决办法,却未能达到根本纠正错误的结果。我党提倡以法治国,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当初受左的思潮影响也好,执法水平有限也好,把不该收的收了,把不该改的改了,给许多家庭造成难以言表的困难。改革开放后,他们期盼着政府对这些问题能够给于合法的解决,而47号文件的出台,却没有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精神。反而强硬的提出“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这对于在法律上并没有丧失产权的房产主们来讲是显失公平的做法。

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本着维系宪法尊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原则。在法律法规上与百姓站在平等的立场上,解决问题。

  2.47号文件提出了“错改的撤销”应该是房子被拆掉的与房产主协商解决、房子还在的把产权发回原主(上海早以在1991年就这么做了)。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的决心和执政党的宽阔胸襟。

  3.在全国人大或立法机构对经租房没有做出最终决议前,应按58年房改时的规定,继续发放给房产主租金。体现出党和国家尊重宪法,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坚持以法执政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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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点评选择:  您认为本提案与您的切身利益相关程度 您是否同意本提案所提建议 
                           密切                同意 
                           不密切              不同意 
                           无所谓              无所谓 
提案点评:  您对本件提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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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信:bjzx2005@bjzx.gov.cn 
版权所有:北京市政协办公厅 技术支持:北京市政协计算机服务中心 京ICP备010224号
 
2011/4/9 22:55:06

郭强
302
你好!
    2009年9月13日我在甘肃省平凉市泰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南人家”小区按揭一套住宅楼(面积126.25m2,单价1740元/ m2)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现有以下问题反映到贵处,望得到解决。
    2009年8月2日,我给泰丰公司售楼部交定金1万元,工作人员告诉我,剩余房款交清后签订售房合同,09年8月16日,我交清首付款66675.00元(首付30%,剩余70%即153000元在银行办理按揭),并交契税3295.10元,工作人员给我开具了收款收据。09年9月13日我和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完后,工作人员告诉我要向银行交按揭贷款10%的保证金即15300.00元,他们代收并让我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复印件附后)。我便签了字并交了该款。后经多方咨询得知,平凉市其他房产公司均未收此款,此款应该由开发商向银行缴纳与我们住户无关。办理按揭的银行并没有要求该房产公司向住户收取。
    知情后我多次要求该公司退款,可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说我签了承诺书,属于自愿行为,不予退款。说等我十五年以后还清所有银行按揭贷款时无利息原本退还给我。可是我问他们十五年以后退款,我凭什么给你们要?只有一张收款收据,也没有提及什么时候退款。再说假如你们公司破产,我的钱不就是打水漂了吗?十五年以后一万多块钱的购买力相当于现在的多少?工作人员哑口无语。
    2010年3月份,我和本小区的住户赵某将此事书面投诉到平凉市住建局,住建局负责处理此事的王某一拖再拖,最后于同年5月份给我和赵某给了一份该房地产公司的一份文件(复印件附后),说是此事不在他们职责范围内,收费问题归物价局管。可是后来赵某告诉我他的按揭保证金全退了,并私下给房产公司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将退款的事声张)。我就又到平凉市住建局找到工作人员王某,将房产公司给赵某退款的事告诉王某,王某告诉我这些事情不在他们职责范围内,他不管。
    2010年7月12日,我又将此事书面投诉到平凉市物价局。8月份物件局给了我一份该房产公司给物价局的答复报告(复印件附后)。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给该房产公司签订了承诺书,所以不归他们处理,归工商局管。我问国家有明文规定收此款吗?工作人员随便搪塞了几句就说不归他们管。
    2011年1月份,我又写了一份投诉材料到平凉市工商局,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让我拨打12315电话,他们有专人处理。我便向12315打电话投诉后,过了几天管辖该房产公司的工商所工作人员通知我到房产公司办公室处理此事。我拿出当时签订的承诺书,要求工商所撤销该承诺书,因为该承诺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工商所工作人员看完后,告诉我该承诺书的内容制作不规范,只有一份原件归房产公司存档,应该是一式两份。工商所说他们不能撤销该合同,只能督促该房产公司以后制作合同书时要规范。关于我们的要求该工商所说不归他们管辖,让我去法院打官司。此事就在他们的一句“不规范”中结束了。
    平凉这么多的行政单位都处理不了该房产公司,我去法院打官司结果还不是一样吗?政府机关要这么多行政单位真的形同虚设吗?按揭保证金---从字面意思都知道住户不应该缴纳此款,可是为什么在甘肃省的平凉市没有一家行政单位能处理此事?
希望通过贵处能解决此事。非常感谢!
       

                                2011年4月6日
 
2011/4/6 13:23:07

马二哥经租房
303
我们心连心!请关注马二哥经租房博客
 
2011/4/2 12:12:15

马二哥经租房
304
我们心连心!请关注马二哥经租房博客
 
2011/4/2 12:05:07

马二哥经租房
305
我们心连心!请关注马二哥经租房博客
 
2011/4/2 12:03:00

张国强
306
祭亡灵
清明时节祭亡灵,
亡灵冤愁仍未平。
香港澳门已回归,
前仆后继慰冤灵。
 
2011/4/1 8:06:41

文革房
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全国经租房主请求对建设部、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等几个文件及其引起的行政行为,
予以背宪审查,致全国人至公开信
前身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国家建设部于1982年至1987年间,相继公布了3个有关"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文件(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公布国房字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人所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详见附件四)。
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公布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详见附件五)。
在党中央、中央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大政方针引导下,我们经认真学习开国以来国家的各部宪法及相关法律等,认识到上面所说的几个文件自出台始,便严重地背反国家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其本身的孕育发生和主导的行政行为,背反国家宪法、法律,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背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但建设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最多属低位阶法规、规章或根本算不上法规、规章的文件却背反中华人民***国宪法,国家基本法律,一直传续至今。
〈一〉背反中华人民***国宪法。(详见附件六)
〈二〉背反中华人民***国立法法。(详见附件七)
〈三〉背反城市私人所有房屋管理条例(详见附件八)。
〈四〉背反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详见附件九)。
〈五〉背反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详见附件十)。
〈六〉背反中华人民***国行政允许法(详见附件十一)
〈七〉背反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详见附件十二)
〈八〉背反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详见附件十三)
〈九〉背反建设部自己颁布的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挂号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十四)
此外,上面所说的涉及"经租房"产权的文件及其主导的行政行为还--
〈十〉"经租房"产权的变更、转移,背反当时、实际党和国家的政策。(详见附件十五)
〈十一〉建设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几个有涉"经租房"产权的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详见附件十六)
〈十二〉"经租房"产权的变更、转移,程序非法。(详见附件十七)
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和谐(详见附件)。
上面所说的诸文件,几十年来一直被各级政府作为背法行政,非法侵占公民合法财产的依据。致使从1982年至今,"经租房"问题不能得到任何彻底、合法的解决。"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严重地危害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广大"经租房"房主及其继承者是更大的伤害。原来只是2代人,颠末40多年的争论,现影响到几代人。"--不断地新增社会不和谐隐患。
三、我们的请求。
今日党和政府都下决心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的法治秩序,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制国家。
在法治秩序下,政府与公民应该是平等的。这类平等应该充分地体现出:人民可以按照正当程序,对明显地侵害自己权利和合法好处的法律、法规和政令,提出贰言。依据国家宪法,我们认为,国家的任何主体都不能一无节制,一无原则地强制人民遵守、执行背反所有受到规制的政党、社会组织、公民等,都应绝对遵守的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初级法规、规章甚至是文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集会2005岁末完成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诠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构造和其他单元及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诠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上面所说的《工作程序》不但指示了背宪审查的路径,而且明确了普通公民提请背宪审查的权利。"
《中华人民***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据此,我们特公开致信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构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请求对上面所说的各文件进行背宪审查并撤消废止之。
此致:
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经租房业主(署名名单详见附件)
二00年月日 继续署名的伴侣,请及时将署名发至:E-mail:maoahedom18355@yahoo.com.cn,或德律风告知:13982199706。
 
2011/3/4 16:57:24

还有
308
我们党一直以来大力提倡真抓实干力戒空谈。但空谈这一顽症就像牛皮癣一样,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导干部身上生根发芽久治不愈。李鸿忠所说的“谈将”,指的就是这些空谈者。他们凭三寸不烂之舌,或夸夸其谈、坐而论道、评头论足,乌鸦嘴、马后炮是对这些谈将们的生动写照。或习惯于当“传声筒”、“收发室”、“二传手”,以讲话传达讲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搞惯性运动纸上谈兵。或虚张声势、沽名钓誉、哗众取宠,喜欢拉大旗作虎皮,典型的语言巨人行动矮子。如任由谈将兴风作浪,不仅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还会贻误一个地方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这种只说不练的空谈之风深恶痛绝广为诟病。李鸿忠要求全省上下不做谈将,就是要遏制空谈者的谈兴,激发实干者的热情。 (让世界听到你们的声音!前提是真实的声音!拒绝虚假声音!) 文革时不知道谁口头献给居委会的房子至今还作公房管理收我们的租金誓死维权请求帮助
 
2011/3/1 15:19:59

维护法律尊严
309
申诉人:彭汉宜. 住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3-1号8楼,已退休。 电话;15907135202。                                     申诉人:彭 慧 . 住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7-2号8楼,无职业。 电话:15827111840. 案由:强烈控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桥口区)}领导目无 党纪国法,依仗职权搞暗箱操作,将我之合法的产权门面房186.23平方米非法拆除后,以极低的不合理价格进行私下交易,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虽经我们十多年的申诉,至今无结果,万般无奈,特此网上信访,以求各级领导公正查处。 事实:我们的祖父彭东亭(别名彭启金)是一名辛亥革命者,自筹资金(退伍安家费和劳动积蓄)慢慢地自建了一处房产(砖木结构的木板楼房,分前后两栋两层),共计建筑面积约590.平方米,座落于原中山大道69号,房主彭启金,属合法所有的房产。1958年10月,响应政府的号召,将后面一栋房屋329.平方米交国家接管,前面一栋261.平方米是自住房,当时还将自住房的一楼借给街道办过食堂。祖父母及父母相继过世后,该房产由我姐弟三人继承。 1992年4月,桥口区房产公司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拆除了我们的房屋。为此我们曾要求其返还或退赔,但该公司以他们自定的秘密政策{武政办(89)234号文件}为由,以极低的不合理价格强行收买。因此.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虽经我们十多年申诉,至今不返还。 尊敬的中央领导:我家私房为我祖父彭启金(辛亥革命有功人员)之遗留的祖产,竟被武汉市房产局以权压制,搞霸王条款,进行强权交易。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 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而且我们不应当承担政府部门的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我们提出请求事项,归还房产,确认买卖房产的方式和擅自认定继承人违法,并且赔偿相关不当利益。敬请支持我们的合理诉求,予以解决为感! 此致                                                                 请求人: 彭汉宜                                                     彭慧                                              2011年2月6日
 
2011/2/26 14:17:08

不在沉默
310
未卖先拆.至今拒绝返还谁来管 辛亥革命, 民法通则, 共和国, 武汉市, 房地产 请求人:彭 慧 . 住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7-2号8楼,无职业。 电话:15827111840.     我们的祖父彭东亭是一名辛亥革命者,自筹资金(退伍安家费和劳动积蓄)慢慢地自建了一处房产(砖木结构的木板楼房,分前后两栋两层),共计建筑面积约 590.平方米,座落于原中山大道69号,房主登记为彭启金,属合法所有的房产。祖父母及父母相继过世后,该房产由我们姐弟三人继承。     1958年10月,响应政府的号召,将后面一栋房屋329.平方米交国家接管,前面一栋261.平方米是自住房,当时还将自住房的一楼借给街道办过食堂。     1992年4月,桥口区房产公司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拆除了我们的房屋。为此我们曾要求其返还或退赔,但该公司以他们自定的秘密政策{武政办(89)234号文件}为由,以极低的不合理价格强行收买。因此.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虽经我们十多年要求,至今不返还。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 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而且我们不应当承担政府部门的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我们提出请求事项,归还房产,确认买卖房产的方式和擅自认定继承人违法,并且赔偿相关不当利益。敬请支持我们的合理诉求,予以解决为感! 我祖父(辛亥革命有功人员)的遗产怎能被如此非法侵占至今不返还? 此致
 
2011/2/25 15:30:47

peng han
311
请求人:彭汉宜. 住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3-1号8楼,已退休。 请求事项:1.确认武汉市房产局强行交易,擅自认定继承人违法。           2.撤消买卖房产的方式.返还以私房拆迁安置的住房及所有权.并赔偿相关不当利益。 事实和理由:     我们的祖父彭东亭是一名辛亥革命者,(房主名为彭启金)退伍回家后,靠辛勤的劳动(养猪)慢慢地自建了一处房产,房屋座落于原中山大道69号,分前后2栋两层木板楼房,前面一栋建筑面积为261.平方米。后面一栋建筑面积为329.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为590.平方米,属合法所有的房产。     58年10月,响应政府的号召,将大部分的房屋329.平方米交国家接管,留下前面是自住房,当时还将自住房的一楼借给街道办过食堂。     70年代动乱时期,我们街道办强行砸开我家门锁,霸占了我们自住房的一楼,并且办起街道运输队,为达到长期占有的目的,便勾结桥口区房产公司一齐编造各种虚假材料,于是在78年10月由桥口区革命委员会抛出了桥革(1978)26号文件通知:以“漏改”房为由,再次将我们的自住房进行第2次社会主义改造,没收了我们的合法遗产-私有房屋。     80年代,党中央下发了一系列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文件,可是市.区房产局却不按国家政策落实发还我们的私房。     92年4月,桥口区政府搞旧城改造,(我父亲为此不服,被逼离开人世。)95年1月(就地)安置回迁住房。     95年9月,武汉市房产局以武房产(1995)237号文件,作出撤消197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武汉市.区房产局管理局却是有法不依,又搞起愚民政策来,由他们自定的秘密政策武政办(89)234号文件,对拆除的房屋,一律不发还产权,按房屋残值价每平方米80.元补偿,将产权门面房186.23.平方米仅14.325.60元给收购了。这就是他们的已按政策给于处理的结果。不知这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哪条哪款?再说95年9月已作出了行政撤消决定,产权已经明晰,为何不按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又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剥夺我们继承人的知情权.上诉权.选择权 .交易权.财产权.继承权,我们的合法权益完全被侵犯。          以上是我祖父一生所拥有的遗产私房590平方米从私改-没收-拆除,甚至我父亲的生命,已是家破人亡。 现在的情况是,事实清楚,政策明确(公开),房产部门以每平方米80.元补偿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我们的私房不是“经租房”,也不是“文革产”,他们是从宽自定的。他们以案结事了来欺骗上级部门,下愚弄业主继承人。武汉市房产局的这些行政违规操作,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他们这种行政乱作为已给我们造成事实上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95年1月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应该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发还房屋产权。    因此,对他们这样的处理是非常不服,也是不能接受的,希望各级政府部门的各位领导,市房产部门这种行政乱作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 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市房产部门的所谓已作价补偿是无效的,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2000年7月又剥夺了我们的继承权,补偿款没了,所有一切都是在他们的暗箱操作之下进行的,我们认为不管是什么决定,他们应该有告诉我们的义务。我们始终认为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不管权力有多大,但他们都无权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都无权剥夺我们的继承权。但目前看来根本没有结果。又是一年的市人大代表大会,我坚信我们的党无论阻力有多大,都能以我党的原则为宗旨: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我们的问题,还我祖父一个清白和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今来信向各级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希望得到贵部门的帮助和支持,辛亥革命老人的财产怎被如此非法侵占?                                 此致                                                                                                                                                      请求人: 彭汉宜                                                                                                       彭慧                                                      2011年2月6日
 
2011/2/15 17:56:01

peng  ha
312
时间过的真快,又是一年的武汉市召开两会时期,而我们的问题却没有任何进展,什么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难道这就是给为辛亥革命作出贡献者的最给力的纪念吗?
 
2011/2/15 17:28:45

微微
313
武汉市房管局局长周玉珍表示。经适房有争议,为什么不能取消?周说,一是中央尚无要求,二是根据武汉“十二五规划”,仍实行“出租和出售并行”政策,今年计划新建1.5万套经适房,审批程序将更严格。不知道真的能说到做到吗?这样的事和话让人无法辩真假,难啊,难啊。。。?
 
2011/2/12 11:44:38

蓝鹰
314
烈士女儿讨要文革自住房20年未果受到北京东城房管局信访办嘲笑 阅读[486]回复数 [5]
zhgh110107 发表于 城市祖宅业主联盟论坛 2010-05-17 14:02:32
我是东城区郎家胡同26号院的产权人杨慕芬,文革期间我们家被没收整院时,杨慕芬一家7口就住在两间西房,(现在我们手里有当时房管局通知挤占文字材料证明,)。北京市落实房办字(1983)第013号定性应属于自住房,可是东城区房管局档案里给我们家西房两间半定性是出租房,我们认为房管局弄虚作假欺骗我们,杨慕芬强烈要求东城区房管局更正错误记载,自住房属于发还范围。多年来杨慕芬一直在找东城区房管局反映问题。
    几年来杨慕芬多次找东城区房管局信访办,一个姓温的科长接待,他不告诉我们他叫什么名。我们说“西房两间是自住房,另有半间是厕所不可能出租”。
1.姓温的科长回答说“厕所也出租了,院里人上厕所就叫出租”。 姓温的不尊历史
事实,瞪眼说瞎话,违背事实求是的原则。
2.姓温的科长说“房子已经归公了杨慕芬你还想回你的自住房里住,你是不是在做
梦。
3.姓温的科长说“房子都涨价了有本事你拿两个亿给买回去呀。
4.姓温的科长说“你交房时是9间,发还你是7间,你干吗要领证哪?你不会不领。
你是不是傻子呀?”最可恨的是东城区姓温的科长指示门口的保安,凡是反映问题的都给指路到房管局5楼先溜溜你一圈,杨慕芬都80岁的高龄了,到5楼找房管局的人,5层的人说4、5、层的人都是建委的,不是房管局的。东城区房管局办公室都不挂牌子,你不知道局长、副局长在哪办公,这是怕群众找他们反映问题。
    一个叫陈宝成的副局长问我们你说是自住房有证据吗?我们说有,现在我们手里有当时房管局通知文字材料证明,1966年院子交给房管局。1973年把我们一家人赶到东房住,西房由房管局租给了张文爱,现在张文爱死了10多年了。陈宝成说“房子已经属于房管局了,有证据也没有,你可以上诉告房管局。陈宝成的副局长说“我们就按档案办事,档案错了我不管”。这样的干部不尊重历史事实,瞪眼说瞎话,违背事实求是的原则,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我们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文革期间房管局把两间西房翻盖成三间新的房子,文革结束后1983年房管局发还房产时不想发还新翻盖房,当时骗我们家说有文件规定翻建房不落实,还故意把档案错写,否认西房应当发还,我们认为纯属人为制造假档案吞房产。党中央已经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要求改正历史错误。现在东城区郎家胡同26号院还在,产权人杨慕芬还健在,希望东城区房管局尊重历史事实还历史于本来面目。
     杨慕芬的父亲是在1942年抗日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难道让前辈流血后辈流泪吗?
 
2011/2/10 17:21:22

张淑愼之子
315
我家的房子是51年买的100多平米,当时带租户直到58年被经租,自家9口仅住不足50平米。
 
2011/2/8 19:40:34

幽兰神韵
316
请搜索:中央解决遗产继承权问题始末
 
2011/2/7 23:15:47

媒体人
317
[size=6][size=1][size=2][size=5][color=Blue]谁知道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主要媒体报刊名称有哪些?不知道决策者们都看报纸么[/[/color]size][/size][/size][/size]
 
2011/1/29 17:35:20

太阳
318
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简代富

滥用职权的职务渎职犯罪行为

控告人:袁影,女,现年52岁,住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

被控告人: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简代富;职务局长,

地址:江津区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楼7楼。

被举报事项:

控告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简代富局长,自立投资公司将江津区几千户居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开发,修建8楼一底的商品房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并非缴纳财政,而是将居民的合法财产作为本单位的小金库。

根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越级举报的有关规定,一是案情非常重大,必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查处才更为有利的;二是被举报对象是该基层检察院从事举报工作或者主管举报工作的干部或工作人员;三是被举报对象与该基层检察院举报部门有特殊的关系,按正常渠道举报有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根据(一)项和(三)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案情重大以及基层检察院与政府机关行为的特殊关系的情形,故控告人要求按照越级控告、越级举报的规定向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出控告、举报,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刑法】397条;职务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行为造成以下后果的应立案追究、立案调查。(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50万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控告人控告的情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简代富就是因为存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情形,才会导致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才会存在本单位的灰色收入“小金库”。

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非法经营案:从事其它非法经营有以下情形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一万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在五十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定代表人间代富,不论怎样都推卸不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侵占公民合法财产进行非法经营的责任。(附证据2005年3月25日告知书)

在2007年底你局又将诚投公司收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管理,现命名为公房管理所,在2008年3月25日仍然宣称财产权是国家的,可是,你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科没有资格作出这个决定,可以说连接受委托的权利都没有!事实证明简代富故意滥用职权进行开发,进行商品房出售的违法行为。国家明文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能充当开发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更不能侵占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纳入本单位的“灰色收入”。

   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代富故意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长期强占公民合法私有房产几千户40多年,其中袁树人110.64平方米,一直由房管局进行租赁至2003年,因当年房屋主人被错误划为右派,于1979经落实政策小组改正,但是房子一直没有发还。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自立投资公司将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开发,修建8楼一底的商品房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并非缴纳财政,而是将公民的合法财产作为本单位的小金库,

2004年控告人受母亲之托继续维权。在近六年的控告中,得到了上级机关的认可和支持,(见证据:国务院法制办建议书四份、国家信访总局督办通知以及建设部无数次的督办书)。可江津房管局仍顶住不办,导致控告人长期控告、重复上访,迫使控告人之母亲上吊身亡,江津区房管局强占民房的行为影响了安定团结、破坏了构建和谐社会,腐坏了国家的声誉,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简代富的行为已触犯了《宪法》第十三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故控告人要求上一级检察院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简代富故意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职务渎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附证据;居民名单均在江津区检察院案卷里)

 

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职务渎职犯罪侦查局

  

 

 

控告人:袁影

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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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7 22:31:50

太阳
319
非常享受这些文章,谢谢啊,我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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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5 18: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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