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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369篇留言
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武汉私房维权网辞。

南京人
101
北京马2哥经租房己争取到查看档案的权力,可有什么用,你拿着证据去找房管局,回你中央目前没有政策,你又耐何得了!
 
2012/3/27 10:16:37

zheng gu
102
关于武汉江汉房地产公司的那些龌龊事,希望大家顶帖,争取顶到武汉市委阮成发书记看到为止

致尊敬的武汉市委阮成发书记:
  这是一起申诉31年跨越两个世纪从起点又回到起点撕开伤口撒盐的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及性质恶劣的涉侨案件。
  我是旅美侨胞访问学者,专家教授杜正国。是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91号商铺海外合法继承人。该房建面156,38平方米,宅基地0,123亩,楼上为自留房,于1966年11月在那个特殊年代被“武汉市政府”无偿接管至今。
  1986年10月29日一份内容严重失实的《江房局武政字(86)第148号拆除房屋折价收购通知书》上假冒房主签名。法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必备条件,江汉房地局对送达《通知书》情况未予查明即作出定性,依据不足。
  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通知》称“对需要作出撤消原判决发还当时被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原房还在的,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当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的,可先明确产权”。2004年9月江汉区房管局复查民生路91号文件房屋历史档案时,会同市房管局,区房地产公司三方一起到实地勘察,认定该房屋只是“大修”并非拆除改建。故此,江落办(04)82号文件作出撤消原判决,文件决定将民生路91号房屋产权发还给原房主合法继承人管业。“2004年9月市落办领导小组在讨论此案时认为该房屋内现有企业和个人承租户各一户,鉴于目前没有安置住户的资金渠道,如果带户发还必然会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决定待资金到位时再发还,请您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2012/3/26 20:56:36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
103
1958年5月3日 第二商业部《关于“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的通报》此文我们很需要,怎样才能转到北京马二哥经租房博客,请网主帮忙解决!
管理员回复:可以看了,如果发现还有其他的内容无法查阅的,望一并告知。
 
2012/3/22 23:43:20

呐喊
104
2012年两会闭幕,有没有关于经租房提案,北京马2哥有什么态度,希望给于帮助。
 
2012/3/21 10:50:28

南京老人
105
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兏迠设部[85][87]号文件是部门的文件,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公布于众,全国照此文件执行,这是夺权的表现,是'独立王国'的行政行为,理应废除,消除影响,这是当今法治迠设必首抓的工作。
 
2012/3/21 10:09:35

wto1008
106
甲问:我现住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有40多年时间了,是文革时房管局分给我的.现要拆迁,怎么办?------乙答:你这种情况很多,大部分都是文革时期收缴的私房,后来落实私房政策返还原私房主的。也叫标准租私房。按国家政策如果你在其他地方还有住房那你必须无条件腾退给产权人,所以一定要保密。 
拆迁时的政策是“补偿产权人,安置承租人”也就是原则上你拿不到钱,安置的话就不一定到哪了。 
你要小心啊,原产权人可能已经暗中调查你有没有其他住房了!我有个同事就是让人家查处来了,输了官司。 
国家现在对这个问题也很头疼,至今也没有一个让国家、产权人、使用人都合适的办法。 
(各位经租房同仁:你们好,以上是我在网上看到的"标准租私房>经租房承租人的对话,现发上来爆光,这里面说明了什么?不想而知.)
 
2012/2/25 21:37:59

呐喊
107
改革开放,某些官爷借此机会将58年经租房产权卖给开发啇,笫2代私房主诞生了,此时,官爷'富'了,开发啇'富'了,可经租房权益人,在水深火热中,我们请求政府组织调查团,深入基层耒一个大摸底,就能一目了然,政府敢不敢这么做
 
2012/2/23 14:10:08

王林生
108
发给两会的提案;经租房自1958年国家经租以来已经历了五十四年了, “经租”的含义是甲的房屋借由乙来经租给丙租住,甲是房主(产权人)、乙是二房东、这是一条最基本的道理,就连小学生都能理解。原本属于经租房主的合法财产、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即使1958年经租房业主与政府只签订经租协议,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仅凭(85)87一纸文件竟属于国家所有!稍有社会常识都清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变更转移必须履行契约合同或文字契约,否则就法理而言是绝对不能成立的、是法律不认可的。 
脍炙人口的现代戏剧《白毛女》中的恶霸地主黄世仁霸占喜儿,为了得到一张“合法”的契据尚且采用暴力手段强迫杨白劳画押捺手印,说明契据文书在世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然而经租房权属变更转移就连这么一个暴力强制的画押捺手印或签名署字的形式都没有,这哪有法理可言! 
经租房产权属谁、政府必须拿出一个法律依据来,政府不能违宪、违法而孽生政策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贻害经租房业主。经租房产权是经租房业主及合法继承人是在中国有了基本法律时取得、这是无可置疑的。 
当年被改造的经租房是经租房主的合法私有财产,他们都有清朝、民国、建国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书,由合法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是政府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的承诺。然而国家竟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之订立委托经租房屋关系,乃至最终剥夺了他们的房屋所有权,这种翻之为云覆之为雨,失信于民的做法与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 
经租房自1958年开始从未收归国有!这是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一直到2004年最新出台的《宪法》都明确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纳入宪法保障范畴。经租房权益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法公民享有宪法赋予财产权不受侵犯之权利。 
各级政府机关及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它们无权以任何形式颁布与宪法相左掠夺公民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例如建设部(85)87文件就是违宪的非法文件。驾驭中央之上的非法文件,即便1958年经租房业主与政府签订了经租协议!怎么可以任意剝夺经租房业主及产权继承人的房屋产权? 
2011年12月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浙江宁波出席全国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并讲话。他强调:“千方百计把信访积案化解掉、还清历史旧账,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减少新的矛盾,坚决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有环境。” 
“还清历史旧账”这句话说得太好了,太及时了!我们周口经租房产权人及产权继承人,坚定信心相信政府,相信党!政府欠我们五十四年的历史旧帳也该还清的时候了,我们期盼祖屋回归!祖房一定能回归! 
维护宪法尊严  还我私有房产  还我人权  还我尊严 
还我五八年被非法掠夺半个多世纪的私有房产经租房 
               河南省周口市全体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
                         联系人王林生,电话;13903948746
                                                                    2012年2月23日
 
2012/2/23 8:51:47

wto1008
109
行政机关出求情函是否会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尹春燕《悔过书》的末尾,她“恳求组织上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

从株洲市房管局的做法来看,该局的确是拉了尹春燕一把:株洲市房管局向法院出具了请求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

尹春燕、刘鸿刚二审判决书中,“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列举的第14个证据是:“请求减轻处罚的函,证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2月1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拨通了株洲市房管局局长刘希山的电话,询问函件的具体内容,他以已经接受过媒体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在湖南本地报纸《长株潭报》上,记者看到了刘希山的回复。据该报记者称,刘希山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我们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她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了代价,我们尽自己的力量帮她。尹春燕无论在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对于单位来说是种损失,从业务方面来说,她是个难得的人才。当然,帮尹春燕求情并不代表对她所犯错误的原谅。”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出具该函件是集体决定还是个人行为?”刘希山说是代表单位的意见。

该案二审审判长欧阳大志也没有透露该函件具体内容,他表示“找不到了”,记者问将该函列入证据是否合适?他认为,“合理,没有问题……有这个东西肯定要写(进去)”,他否认该函件会干涉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称两人被从轻处罚“是因为本身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然而,株洲市房管局为贪官出具求情函却受到了一些律师和法学专家的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认为,这样做“肯定不合适”,有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认为,该函肯定不能算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房地产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公权力机关,对于法院而言,也会因为办公楼、家属楼的建设等事务要与房管局发生联系。“对于房管局出具的函件,法院虽然可以置之不理,但也可能会因为现实利益的考虑而有所顾忌,将房管局的意见考虑进去。所以,在我看来,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案例”。

他认为,将该函件写入判决书也是不合适的,“请求减轻处罚的函不是证据。如果存在减轻处罚的证据,办案机关可以收集,律师可以取证。由行政机关出示就不合适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小建也认为,请求减轻处罚的函件,不是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因素,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她认为房管局出函没什么问题。她还表示,该函能不能列入证据,关键看是否说明了案件事实,如果不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列入判决书就没有必要了。
 
2012/2/17 11:59:52

wto1008
110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原处长尹春燕写的悔过书中,开头引用了哲学家康德的名言,被办案纪检干部称为“文采最好”的悔过书。司海英/CFP

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局产权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

对此,有评论认为,株洲市房管局出面为被告人求情的举动,显得十分突兀。也有声音质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后,由原单位向法院出具请求减轻处罚的函是否合适,这样的函件是不是证据,法院是否应将该函件作为判决依据?

正副处长双双落马

株洲市房管局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和副处长刘鸿刚都在株洲市房地产局工作多年。尹春燕1991年进入株洲市房管局,2004年被株洲市人民政府任命为产权处处长,全面负责产权处的工作。刘鸿刚于1996年进入市房管局工作,2004年被任命为产权处副处长,分管产权处下辖的房地产担保公司。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7日作出的二审判决称,2006年至2011年间,尹春燕、刘鸿刚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的便利,滥用职权并收受他人贿赂,其中尹春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81万元、价值人民币16.9万元的房屋一套,刘鸿刚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4.7万元。

2011年4月14日,尹春燕被株洲市纪委调查,4月19日被宣布“双规”。

据湖南当地媒体报道,尹春燕担任产权处处长以来,株洲市纪委陆续收到关于尹春燕涉嫌违纪的各类材料,“尹春燕正式进入株洲市纪委调查视线,则源于2010年查处的涉案金额近亿元的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国来等4人骗取贷款案”。

判决书透露了相关情节:2006年6月21日,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借款270万元。2007年,该公司董事长田国来请求尹春燕为其办理保利大厦十个自然人业主的分户证提供帮助,在尹春燕的关照下,田国来缓交了办证的相关费用,并办理了分户证。

2007年3、4月的一天,尹春燕在株洲市新天宾馆打牌,田国来发给其底资0.5万元。2007年8月的一天,田国来为感谢尹春燕对其借款及办证给予的关照,在尹春燕家里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0年夏天,尹春燕退还人民币2万元给田国来。其余人民币28.5万元尹春燕予以收受。

2007年4月,田国来请刘鸿刚帮公司完成揽储任务,刘鸿刚用房地产担保公司的1000万元资金帮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完成了揽储任务,公司副总经理彭炎君送给刘鸿刚现金人民币80万元,2007年7月,刘鸿刚退还52万元,对其余的28万元予以收受。

此外,两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尹春燕在“双规”期间的《悔过书》记录了她犯案的心路历程:“是有些开发企业送到办公室或家里的现金,我确曾收下了。”“在钻研业务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廉洁自律方面的警惕……开发企业或其他人有求于我,无非是看重我手上的权力,或是为了贷款,或是为了登记或办事方便,或是为了让我帮忙进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览无余。我利用手里的权力,为他们谋取便利,并收受他们的钱物,已经构成犯罪。”

在二审判决中,尹春燕案维持一审原判,尹春燕被判刑8年;刘鸿刚则因在二审期间检举了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由一审判刑5年改判4年。
 
2012/2/17 11:55:40

wto1008
111
湖南株洲房产局产权处现贪腐窝案 同部门多名干部相继受审2012年02月10日 07:46
来源:正义网 
字号:T|T1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正副处长工作人员疯狂受贿同部门多名干部相继受审 

株洲房产局产权处现贪腐窝案 

□ 反腐记录 

本报记者阮占江 赵文明 

本报通讯员 曾 妍 刘 瑾 

2月9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经对株洲市房产局原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副处长刘鸿刚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尹春燕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鸿刚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尹春燕受贿所得款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1万元、株洲市西子花园的住房一套,没收刘鸿刚受贿所得款44.7万元及退缴所得款30.6402万元人民币。 

另据了解,在尹春燕、刘鸿刚二人被宣判前,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还有几名干部已分别受审,目前尚未宣判。 

正副处长同时受贿 

据了解,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是株洲市房产管理局领导和管理的内设机构,负责株洲市的房地产产权产籍、市场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产权处于2000年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是房地产担保、房地产吞吐、置换、中介业务。 

1991年,尹春燕进入株洲市房产局工作。2004年,尹春燕被任命为产权处处长,负责产权处的全面工作。 

刘鸿刚1996年进入市房产局工作,2004年被任命为产权处副处长,分管产权处下辖的房地产担保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尹春燕、刘鸿刚在担任产权处处长、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并收受他人贿赂,其中尹春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81万元、价值人民币16.9万元的房屋一套;刘鸿刚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4.7万元。 

一次性受贿30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2006年6月21日,株洲一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借款270万元。2007年,该公司董事长田某请求尹春燕为其办理某大厦十个自然人业主的分户证提供帮助。在尹春燕的关照下,田某缓交了办证的相关费用,并办理了分户证。 

尹春燕有一次在株洲市新天宾馆打牌时,田某给尹春燕5000元钱用于打牌。2007年8月的一天,田某为感谢尹春燕对其借款及办证给予的关照,在尹春燕家里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0年夏天,尹春燕在株洲市河西餐退还人民币两万元给田某。剩余28.5万元人民币尹春燕予以收受。 

2007年4月,田某请刘鸿刚帮其公司完成揽储任务,刘鸿刚用房地产担保公司的1000万元资金帮田某所在公司完成了揽储任务,田某和该公司副总经理彭某为感谢刘鸿刚,由彭某在其办公室送给刘鸿刚现金人民币80万元。 

2007年7月,刘鸿刚退还52万元给彭某,对其余的28万元予以收受。 

2009年7月,公安机关在找刘鸿刚调查田某案时,刘鸿刚将28万元上交给公安机关。 

《法制日报》记者还了解到,多名房地产商还向尹春燕赠送高档化妆品和房产。 

2005年,为求得尹春燕的关照,株洲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将株洲市西子花园的一套160多平方米的房子送给了尹春燕,尹春燕将房产登记在其父的名下。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在确认上述事实后,认定尹春燕和刘鸿刚犯罪事实成立,但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刘鸿刚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刘鸿刚以在羁押期间检举了同监人魏某的盗窃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 

株洲市中院二审认为,刘鸿刚与尹春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副处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做出前判决.
 
2012/2/12 13:26:58

wto1008
112
株洲市房产局原产权处正副处长双双获刑2012年02月12日 09:15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作者:李春璞 刘瑾 
字号:T|T3人参与0条主评论 1条评论0条总评论 打印 转发   日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株洲市房产局原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副处长刘鸿刚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尹春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鸿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尹春燕受贿所得款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1万元、株洲市西子花园的住房一套,没收刘鸿刚受贿所得款44.7万元及退缴所得款30.6402万元人民币。

  尹春燕、刘鸿刚于2004年起开始分别担任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处长、副处长,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尤其是利用房地产担保公司可以向房产公司发放贷款的权力,多次收受多家房产公司贿赂,其中尹春燕受贿81万元、价值人民币16.9万元的住房一套,刘鸿刚收受人民币44.7万元。尹春燕在担任处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所得8.1万元。尹春燕和刘鸿刚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在确认上述事实后,认定尹春燕和刘鸿刚犯罪事实成立,但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刘鸿刚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刘鸿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了同监人魏某的盗窃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株洲中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
 
2012/2/12 13:16:44

呐喊
113
经租房权益人,您可以用百度搜索58年经租房,可以搜索到北京58年经租房权利人团拜聚歺会,能鼓起我们讨回产权的信心,努力、加油!
 
2012/2/11 10:26:35

呐喊
114
对国家宪法产生质疑,宪法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现实情况是把人民分成等级,华侨、开发啇、现行的房屋出租者他们的财产得到保护,58年的经租房权益人的财产被没收,难道美国的歧视行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也出现.宪法规定在法律靣前人人一律平等,我们搞不懂了?!
 
2012/1/24 9:52:40

老人
115
全国经租房权益人祝北京马二哥身体迠康、万亊如意。
 
2012/1/24 9:34:02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
116
[size=6][face=黑体][size=1][size=4]北京“经租房”权利人向全国“经租房”业主
 致以春节的问候!给你们拜年啦!
[/size][/size][/face][/size]
 
2012/1/22 14:41:24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
117
因此可以明确指出,因1989年11月7日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内容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在长辛店大街37号院产权纠纷没有得到合理觧决的情况下,就将此院房产确认为市级公产,予以发证,又根据建设部第242号《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章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仼。]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根据市房办字(1988)111号《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章第五条:[房屋所有权因卖买、赠与、继承、析产、交换、调拨、投资等产权转移以及翻建、改建、扩建、增建、拆除等现状变更的,公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1年内;。。。。。。凡未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所有权证及已发生产权转移或现状变更,但未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是在1988年3月18日《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发布一年零八个月后1989年11月7日向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登记。如果按1985年2月16日建设部在(85)城住字(87)号文件宣布“经租产”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之日起计算长达四年零九个月。按照[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处理。]的原则,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在1989年所申请办理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其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仼]。事实真象的结果应该是:[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为“经租产”洗黑牌、办假证!违规!违法!违纪!此证应予撤销!]
《二》、(待续)
 
2012/1/16 21:51:10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
118
有意为“经租产”洗黑牌!就在这洗黑行动中,将“经租产”由违法洗成合法化。
   北京市房管局在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10号的前言中阐述很到位、很依法、很正确:[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对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在实际登记工作中却另搞一套,我行我素,严重地违反了法律、法规,北京市房管局在办理直管公房中的“经租产”最关键的产权转移手续上,原房屋产权人没有签字盖章。事实如下:(以丰台区房管局1989年办理长辛店大街37号直管公房登记为例)
(一)、1989年11月7日由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递交了[丰全字第00857号] 交件、及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附件四]。并于1991年10月18日取得由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填发的[丰全字第04784号]房屋所有权证。真是谎唐之极,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审查,並开具出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说:自已给自已办证,与现如今小广告办证如出一辙,只是小广告办证手序小而全被定为违法行为;而当年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办证手序大而全,只是多了道见不得人的领导批示,行使了政府职能部门手中的权力,以此给“经租产”披上了[合法]外衣。                    。                                                    1   (二)、根据市房办字(1988)111号《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章第六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继承所有权由继承人一方登记外,均由现所有权人和原所有权人会同办理。》规定,房管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是在此[登记申请书]于89年11月7日登记后生效。而在此[登记申请书]的申请登记过程中,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填写了95%的内容。而只留下原所有权登记人一栏,有被告冯爱侠、王保荣、江所谓签名,但盖章一项空格。从面上看,此次申请合情、合理、手续齐全。此次所有权登记申请可以确认,发放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合法。首先对冯爱侠的签名不认可,现产权人冯爱侠还健在,此名不能代表他本人,1989年冯爱侠全家都在长辛店大街37号院内生活,但都不知道还有房产重新登记之事,即然产权人未真正签字盖章,因未会同办理,房屋产权就不可能依法进行转移。因此可以明确指出,因1989年11月7日市丰台
 
2012/1/16 21:39:30

北京马二哥经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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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租 房” 中  国  历  史  上  的 大  骗  局!大  冤  案![之三]        《一》北京市房管理局为“经租房”洗黑牌、办假证!违规!违法!违纪!应予撤销!  1     1985年,建设部仅凭一个(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就自作主张宣布将“经租房”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北京市房屋管局依据建设部(87)城住字第242号《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的规定[附件一],发布了(市房办字[1988]111号)《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县团级以上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的规定[附件二],随即在全市开展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
 北京市房管局淸楚的知道,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为了达到将“经租房”进行[收归国家所有]这一目的,又相继出台了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10号1988年7月2日《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及市房办字(1989)第091号1989年3月2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1):[直管公产。区县级公产,由各区县房管局进行登记。市级公产,由各区县房管局进行登记。][附件三]。将“全民所有制房屋”性质,定位为直管房屋即:直管公房 。                 
 建设部242号规章中所指“全民所有制房屋”即“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的范畴: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建国初期接管的前政府公产、没收的敌逆产,建国后国家投资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以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建设的住宅、收购的私人房产,以及接管的旗营产、会馆产、绝户产、私人捐献归公的房产等。但是,北京市房管局却将“全民所有制房屋”统称改为:直管公房。有意混淆了房屋性质,有意将“经租产”混在“直管公房”之中,有意为
 
2012/1/16 21:35:08

wto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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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  〔1994〕法民字第2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9〕15号  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法发〔1996〕19号  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1〕 25号  已停止适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  法释〔2004〕 18号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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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17:39:09

wto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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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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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 司 法 解 释 名 称 发文日期或者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1965〕法研字第17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4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  法(民)复〔1985〕1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33号  已被物权法取代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42号  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1988〕民他字第2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  〔1989〕民他字第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  〔1989〕民他字第1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1990年6月1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1990年11月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5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2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  法发〔1992〕22号  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  1994年9月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012/1/16 17:33:14

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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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京人,南京评为''幸福感城市'',我一奌没有幸福感覚,南京上万户经租房产权末退还,尊严都没有了,幸福从哪里耒,评幸福感城市标准也太低了罢,不要再搞花架子了,还是为民办奌实事,还百姓一个公平、公正,这才是诚信城市,老百姓才能体会到幸福!!!
 
2012/1/15 10:59:51

wto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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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城住字(87)号文件,京建权[2007]107号文件,构成了将经租房产权人抛置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依据链条。导至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无法查阅自家房档,合法知情权被剥夺。知情权被剥夺监督权便无从谈起,现在依附在经租房问题上的贪腐案件,违法违纪违规案件时常被曝光,这些被曝光的往往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才查到的房档,通过房档违法违纪问题被披露。经租房产权人是最了解自家房产真实情况的人群,如果这样的文件继续执行,不许他(她)们查阅房档,揭示不实之处,那么这些房档的真实性就无法保证。许多房屋档案都存在房管部门、房管员在上面动手脚弄虚作假的问题。这些人为什么敢这样做,就是抓住了了解房子真实情况的人(经租房产权人)查不到房档(85城住字(87)号文件,京建权[2007]107号文件阻挠)。这里面是房管部门,房管员一手遮天的领域。他(她)们通过授意关系人员开据表面上符合条件的材料,制做假房档,不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使得经租房屋转租,倒买,倒卖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如仍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就将被长期掩盖。依附在这条利益链上的恶势力就会逐渐做大做强,以至尾大不掉,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我家经租房24间,运动中房管所在经租房院内盖了6间房,共计30间。现在有一半房子闲置或转租。这些经租房被房管部门归入直管公房范畴。而真正的直管公房是国家拥有产权由各地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这两者具有明显的不同。真正的直管公房是在改革开放后政府为了解决居住问题建造的单元楼房,而被归入直管公房范畴的经租房则是院落平房,一眼就能识别出两者的产权脉络。改制后,各地房管所变更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成为了事业单位。通过报请地方政府取得继续把持包括经租房在内的直管公房的管理权。(见证据清单:丰政函[2007]29号,丰房中字[2007]004号)经租房被房管部门以福利房名义租给房客,待拆迁时实行房改房政策,也就是将经租房以福利房名义卖给房客,房客再以产权人身份获取拆迁补偿。这样一来就将经租房的真正产权人经租户完全架空,整个过程由房管部门办理,依照这个政策经租房拆迁与经租户无关,经租户替政府承担了几十年职责。最后却落下这样的结果,地方政府良心何在。很多房客的单位早已分了楼房,本应将经租房返还,可是房管部门根本不管,任其转租,倒买倒卖,房管部门从中收取相关费用,它们的小金库大多是这种违规收入。有的房客早已将房屋腾退,依照落实政策文件本应将该房返还经租户,可是房管所又将其二次出租,往往是租给关系户,待拆迁好大捞一笔,双方再暗中分红。有很多人拥有几所这种福利房。
解决办法:将归入直管公房范畴的经租房和占用经租房院落加盖的房屋从房改房领域拨离出来。
经租房拆迁时,居住在这些房屋里的房客以自己的工龄,收入等依据向政府申请保障房。明确经租户是经租房产权人,房客不得占踞经租房拒迁。
明确审查这类房客的住房情况,派人走访由其向当地邻里问询房屋利用情况。对不符合申请保障房情况的,多占政府保障房和单位福利房的取消资格并收回多占部分。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应保障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的知情权。只有这样房管部门依附在经租房问题上的违法违纪违规才能得到有效揭露。为经租房的最终解决清除阻力,铲除依附在经租房问题上的贪腐分子。
建设部发布的建房[1992]462号,建房[1993]739号,建房管字[1993]32号,建房函[1996]178号等多个文件一再强调:建国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换;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部门规章无权否定和变更。
解决办法:很显然,85城住字(87)号文件,京建权[2007]107号文件违反了这些规定,应予废止。
建设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强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解决办法:各地房管部门更是违反建房[1995]433号文件办理的产权证,应予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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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 15:41:11

wto1008
124
浅 析 赎 买  

   赎买一词是由“赎”和“买”二字构成的。赎字的字义为:1.用财物换回抵押品。如赎当、赎身、赎金……买字与卖字相对,即:拿钱财换东西。如:买卖、买好、买笑、买春(实为买酒,唐代酒名多代春字)、买命……有买才有卖、有卖才有买。不卖要买,那是强买!   

赎和买二字的的共同之处是都要付出,要掏钱!如杜十娘要从良嫁给李甲,拿出私储的三百两白银赎买自身。宋太祖身为一国之君也不例外,他为巩固政权“杯酒释兵权”,除了威压就是重赏,用金银、田亩赎回握在禁军大将石守信、高怀德、王审琦等人手中的兵权。

赎买及赎买政策有关解释

现代汉语词典(1981年版)中只有一个解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国家有代价地把剥削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收归国有。

   现代汉语辞海(2002年9月第一版)的解释:1. 用钱赎身或赎回抵押品。2.国家有代价地把剥削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收归国有。

 辞海(1979年版 缩印本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中对赎买政策的解释: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有代价地把剥削阶级的生产资料逐步收归国有的政策。(以下略,详见该书第1439页)

 以上解释共同强调的对“生产资料”的赎买还是有道理的。相对狭义之弊都囿于“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和“剥削阶级”的前提条件之下。在近代史上早有赎买先例。

如: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为维护贵族和地主的利益被迫签署了废除农奴制的法令.法令规定农奴在法律上成为“自由人”,地主再也不许买卖农奴和干涉农奴的生活;农奴可以出钱赎买一块份地.它实际上是一场沙皇自上而下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使俄国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是俄国历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后的新政府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了封建等级制,原有的大名、公卿、武士等丧失了俸禄,政府对此实行经济赎买—即以公债作为补偿,这被认为是日本近代成功变身的关键一步。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国家资本主义和赎买政策也有论述。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说:“正是为了便于过渡到社会主义,保存极大的生产组织是很重要的,如果(作为一种例外,当时英国是例外)一半会迫使资本家和平屈服,并在赎买的条件下,文明地、有组织地转到社会主义,那就是给资本家付出较高的代价,向他们赎买。这种思想是完全可以容许的。”列宁主张,必须把赎买办法和镇压办法结合起来,把赎买办法同国家资本主义结合起来。“一方面……对那些既不肯接受‘国家资本主义’也不想实行妥协……的资本家加以无情惩治;另一方面,……即与那些肯接受‘国家资本主义’……对无产阶级有益的资本家谋求妥协,或向他们实行赎买。”在赎买的同时,必须使用资本家,给资本家以“领导地位”,而所谓“领导地位”并不是把他们当作资本家,而是把他们当作领取高额薪金的技术专家或组织家。同时,还必须向资本家学习,学习管理现代企业的本领。
 
2012/1/12 15:14:21

wto1008
125
十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相邻权案件

    105.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

    106.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宅基地,应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

    107.未经统一规划或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范围为准。但合作化前买卖、典当的宅基地,合作化后又未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维持实际使用状况。

    108.当事人之间对宅基地界址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芦上四至明确,而长宽、面积数据与之不符的,除查实四至档志确曾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如果一方土地证上所载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证的,应以相符一方的土地证为准。

    109.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用人同意,一方已经建造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110.农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集体有权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111.没有建筑物的宅基地,被集体占用建造了公共设施,或被他人占用的时间已超过二年,且盖起房屋,使用权人当时明知未提出异议,现要求收回自用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宅基地上有附着物,所有权人要求补偿的,可以允许。

    112.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单位或个人依法购买农村私房的,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应予保护;《条例》公布后购买农村私房的,如按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了申请审批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明的,应予保护。

    113.《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四至不明的宅基地界址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长期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迳行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宅基地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包括四至不明确的宅基地界址纠纷,应按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诉至法院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 )复字(1987)第28号批复进行审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决为准。

    114.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予保护。

    115.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所确定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为准。城镇居民依法买卖房屋时,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

    116.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给邻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17.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或修建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邻人房屋或设施的安全,应照顾邻人房屋或设施的通风、采光、环境保护及消防等。给邻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18.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应避免房屋滴水给邻人造成损害。建房是否应留滴水间距,可以参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无规定,可在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119.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20.上述意见,如与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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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 17: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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