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武汉私房维权网辞。
Mr. Wang |
51楼
要求法院或信访,中央及各级政府落实政策办公室等机构为我们申张正义。对北京西城房管局当年不按中央文件退还文革侵占的私房,并误导房主(我母亲)胡锡岩说她的房子已被全部拆除,从而以极不公平的方式单方做价收购的行为进行调查或提出起诉。另外本人还以继承我母亲房产权的名义要求归还房产权或公平赔尝。同时我全权委托我妻子儿子永久替声张正义和代办寻求归还房产权或公平赔尝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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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9 8:18:16 |
王先生 |
52楼
要求法院或信访,中央及各级政府落实政策办公室等机构为我们申张正义。对北京西城房管局当年不按中央文件退还文革侵占的私房,并误导房主(我母亲)说她的房子已被全部拆除,从而以极不公平的方式单方做价收购的行为进行调查或提出起诉。另外本人还以继承我母亲房产权的名义要求归还房产权或公平赔尝。同时我全权委托我妻子永久替声张正义和代办寻求归还房产权或公平赔尝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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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9 8:16:56 |
jia |
53楼
我奶奶在北京的出租[color=Black]房(13间)在文革时被没收[/color]。一直被公占有。占房者违反八十年代中央退房政策。当时虽拆了几间但连还没拆房也不还。只单方无协商补给房主三千元赔尝费。连房主损失的房租都不够。时间随长但多年一直同西城房管局,北京市上访交涉无果。无合理公正法律渠道。房子现在被文物保护局占有。占房者西城房管局不还房契。只留下三千元能补尝收据。能否要回或要回公平赔尝。涉及物权债权。 pr_canada@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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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8 4:18:49 |
彭汉宜 |
54楼
1978年10月拿走我家房屋的,是桥口区房产公司。牵走的是一只“奶羊”!1995年9月对该房问题所作“由无偿接管改为按残值折价收购”处理的,也是桥口区房产公司。返还的只是一
杯“羊奶”!父母不服!到处奔波,并采取“去信”的方式,却石沉大海!渺无回音。从1978年11月我的父亲开始“走访”,秋去冬来、风餐露宿、历经了千辛万苦、遍尝了官方冷暖。讨房事项还是一无所获,1992年4月,桥口区房产公司搞旧城改造,又将该房屋拆除重建。我们的房屋且错误的安置了补偿对象,父亲为此命上黄泉,如今虽已踏入第33年了,历经了炼狱般的过程,结果是 “羊奶=奶羊”.可是,房产部门又拿不出“羊奶=奶羊”的红头文件。本人当然不服!俗话说得好:怨有头、债有主。本人的父亲因讨房无望而逼死,我们现在还是因房而访要继续!因此,也必须视房的回归而罢访!反之,房子问题如果一天得不到解决,就生命不息、上访永远不止!
[face=宋体][/face][size=4][/size][size=4][/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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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3 16:24:07 |
我要明白 |
55楼
要求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尊重历史,实事求事,贯彻中央精神持行落实私房政策。不要将私房业主的房屋档案;移花接木,东拼西接,掩盖做假,颠倒黑白,张冠李戴…。制造各类虚假所谓表格,印章,签名,…房主的档案不能查看,任凭房产部门说了算。对上级领导谎报解决了所有落私问题。对待业主是:封,卡,哄,改,拖,骗。因为,所以来人都己六十以上之八十以上的婆婆,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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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2 17:07:52 |
彭汉宜 |
56楼
(三)、《答复意见书》称:“2000年7月,市落办根据市房地局、信访办共同研究并报市领导批准的处理意见,从落私专项住宅中按48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一套二室一厅(建面60.99平方米)给彭宏弟,(见附件6)同时将1995年批准给予补偿的14325.6元补偿费充抵了彭宏弟的购房款”。(见附件7)申请人认为市局的行为已经超出处置权的范围,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和剥夺其他权利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事实如下:
1、《答复意见书》中明确要求“持合法继承手续到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领款”。该房屋是申请人的父亲遗留下的房产,不是彭宏弟个人财产。申请人作为该房屋合法继承人,首先不知道14325.6元是补偿什么的‘补偿款’?也从未认可该补偿办法。其次市局在未取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所谓的“补偿”充抵彭宏弟的购房款,已造成事实上的侵权行为。
2、申请人认为该局按48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彭宏弟的房屋并非纠正1992年拆迁房屋时补偿安置对象错误的补偿行为,申请人的合法诉求仍未得到解决。
(四)、《答复意见书》给予申请人的补偿安置办法为:“按480元/平方米的标准出售汉口城市广场建面约78.4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一套,。。。。。。”
申请人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原房屋为硚口区中心地段的中山大道原63号(门面)产权私房,现安置的房屋又位于硚口区远郊三环边的经济适用房,无论从房屋地段、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上来说,都是及其不对等不合理的,违背等价交换的原则。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硚房公司于1978年至1995年期间接管该房屋完全是错误的。1992年房屋拆除时再次错误的认定补偿对象,直接导致申请人的父亲彭新年因未能得到拆迁补偿安置而上吊身亡。作为房产部门应当承担该责任,并对1992年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错误行为应予纠正,对申请人按同等补偿标准安置补偿申请人及给房屋权利所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是合法的。2000年7月市局违规操作、私相授受,将中山大道产权房186.23平方米的“补偿款”14325.6元充抵(新华下路)建面为60.99平方米的住房,房主还要倒出16900.2元,这是补偿?还是补抢?虽经申请人多次申诉及上访后,被申请人给出的所谓“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与申请人的诉求南辕北辙,协商方案背情背理,令人无法接受。据此恳请上级领导彻查,正本清源,纠偏纠错,还我公道,还事实真相,还法律尊严。尽早解决冤、假、错案,使申请人息诉罢访。
此致!
附件可以在汉网 ‘市民呼声’中查看《一封公开 复查申请》里面就可以查看到。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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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9 15:54:01 |
彭汉宜 |
57楼
一封公开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彭汉宜,女,1956年11月15日生.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3-1-8-3号。电话:15907135202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邹仕芳局长.
请求事项:
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4月27日《关于彭汉宜反映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依据《信访条例》及《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请求撤销该《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纠正被申请人1992年对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拆迁补偿对象认定错误的行为,确认房屋产权所有人并按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予以合理补偿(与落私无关).
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1978年违法强制没收该处私房而造成房屋所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
(一)、《答复意见书》称:“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合计建面261.14平方米,原系彭启全所有,.....1978年当地革委会,以上述房屋长期出租他人,经硚革(1978)26号文件批准将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中186.23平方米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即接管),余下74.91平方米作为业主自住留房。(见附件1) 1992年上述房屋被连片拆除改建”。该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
1、该处房屋原总计建面约为590平方米,(分前后两栋、老门牌号69号)房主原系彭启金(别名彭东亭、辛亥革命有功人员、68年病故)。1958年10月将后面一栋住房交由“国家经租”,(见附件2)前面一栋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是改造后留下的自住房,不应纳入补改范围。
2、中山大道原63号房屋(面积为92.66平方米)是1970年被荣华街运输队强行占有使用,并非《答复意见书》中所说的“长期出租他人”(见附件3)根据国务院国房字(1964)21号文件规定:“凡是在1964年1月13号以后出租的私房超过改造起点,作为漏改房屋补改的,应予撤销”。因此,1978年当时的革委会以“漏改”房屋为由对上述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没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违法在先,应该做的是仅仅纠正错误,不存在“因‘文革’后被政府接管的私房上级无政策不能处理”一说。
3、1992年,硚房公司搞旧城改造,将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纳入拆迁的范围,(原地拆除重建,拆一还一,1995年1月就地安置回迁)硚房产公司在测量留房面积时测量为63.33平方米,(见附件4)与留房面积相差11.58平方米。
以上种种不合理、不合法,违背政策、不得民心的强盗行为,最终气得申请人的父亲彭新年(残疾人)因房屋拆迁又得不到补偿与安置,1992年4月21号吊死在自住房里.
、《答复意见书》称:“我局按上级要求……比照武政办(1989)234号和武落办(1990)01号文件处理,经市房地局武房产(1995)237号文件批准同意撤销原中山大道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的私改,因房屋已拆除,按每平方米80元予以补偿,计人民币14325.6元。”
申请人不可能接受该补偿办法。1978年,硚口区革委会在违背政策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交由硚口区房产公司接管,市局又于1995年9月撤销了对该房屋的“改造”。(见附件5)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同,既然市局撤销了“改造”决定,说明从法律上取消了“改造”,也就是该“改造”(即接管)行为无效。既然无效,则应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比照武政办(1989)234号和武落办(1990)01号文件对房屋所有人给予每平方米80元补偿,简直太荒谬了!申请人认为:1995年对1978年的错误行为已作出行政撤销决定,那么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已经明确。即1992年对该房屋拆迁补偿对象认定就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应按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给予全部房屋所有人补偿。而该局指鹿为马的将与“落私”或“解私”无关的私房“比照”和‘按照’“落私”所谓“政策标准”来解决,于法无据,是极其不公平、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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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9 15:53:10 |
黄艳 |
58楼
临时接管何时休
我的父亲余克海解放前,置下一处房产(390平方米),位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南街(74)号,解放后,经人民政府颁发房产证,确定为公民合法财产。解放初期,因我们兄妹尚未成家,父亲为了生活故将一部分房屋出租给邻居,在文革初期,原光化县房产所将我家房产证收走,并由管理地契局给我们家出具了一份收据,上面详细注明了对我家的房产是临时接管“文革结束”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地落实政策的大潮中,不断传来外地象我家这样的房产退还原房主的消息,就在我们当地也有人要回了自家大片房屋,想必是有门路的。而在河政(81)62号文件也指出“由于受文化革命期间冲击,对部分群众的房屋进行了无偿接管”这一类应该解决的问题。由此,我向房管部门提出,要求对文件指出的问题,给我们做出纠正,退还我们的房屋,但房管部门以河政(81)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凡改造了的应予肯定,不能退还”为由,拒绝退还我们房屋。由于我们地处小城市,对国家政策不是十分了解,所以房管部门的答复把我们蒙在了鼓里。 在1992年,我家原有房屋拆迁改造前,我们又找到房管部门申诉,这些房子当初既然是以“临时接管”的方式被收走的,“临时”总要有个头,但房管部门仍然以上述理由为借口,拒绝了我们的要求,随后房子被房管部门拆除用于了商业开发。 2004年,随着国家法治逐步健全,我们又向房管部门提出信访要求,得到的答复是“根据国务院(64)21号文件及国家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第5条‘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的规定。凡符合规定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房,拒绝还我们的房屋。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政策信息化程度公开,我们了解到即便按国务院(64)21号文件规定,对超面积出租的房屋,实行的是“经租”政策,而房产部门对我们全市被收走的房子并未实行这一政策,何来已经得到的改造?几十年来我们并未收到所谓的一分钱经租,而国家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第五条内容也是在该文件规定的第一至第四条应执行的前提下,才有的第五条规定,由此显然房管部门对我们实行的是断章取意,指鹿为马的欺骗性高压手段答复,完全违背了国家政策,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国家形象。 在国家法治不断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宪治国方针的大好形势下,我期盼我家被“临时接管”的房子能早日得到房管部门的赔偿。
湖北省老河口市余炳亮 建设部信访室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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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3 9:06:47 |
彭汉宜 |
59楼
控告人:彭汉宜
案由: 控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武汉市房产局)及桥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桥房公司)领导目无党纪国法,1978年10月,将控告人的合法遗产私房非法没收。后又依仗职权暗箱操作,主体都不清楚?就谎称房屋已作价补偿。简直是一个自说自话的“买卖”,----没有买卖合同,甚至连”甲方‘’的签字都没有,“房主“在”买卖“后也不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转让、变更登记和签字手续,交易中也不见钱。太荒谬了!在中国法制已经健全的今天,房产局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眼中只有权力,没有法律。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房屋买卖,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生效。房屋买卖不等于产权登记,这是两种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 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一切均由单方决定并绝对掌控之,它就不可能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且单方改变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及非法的。房产部门非法取得私有财产,恰恰违背政府须据法行事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违法问题,从社会情理及道德角度看,明知错误、明知违法、却坚决不返还私房及房产。却故意曲解是已按政策处理落实。请问区房产局:1978年国家有什么政策要没收合法自住房?是根据什么政策处理结案?又履行哪些合法有效的法律程序和手续?控告人作为该房屋权利所有人竟然完全不知道?简直太搞笑了!为此,控告人曾无数次向房产部门提出要求信息公开,并要求以拆迁安置拆房偿还房来解决问题,但总是被该部门以不实的谎言拒绝。现在,控告人只有向上级政府部门领导反映,该房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房主和继承人从未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任何有关房产转让、变更登记和买卖签字等一切手续。甚至连一纸文书都没有收到。该房产性质从未发生改变,也不存在有任何争议,国家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合法权利人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房产局管理部门不享有强制介入民事领域的当然权力。为维护法律尊严,控告人依法向房产管理局提出强烈控告,要求房产局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控告人的合法私房问题,因为武汉市房产局在95年9月已作出行政撤消决定,就应依法执政,不能一错再错。特此,控告人恳切上级领导公正查处,并督促武汉市及桥口区房产局纠正行政侵权和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为维护权利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敬!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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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1 16:42:15 |
吴祖斌 |
60楼
我来自四川绵阳,我爷爷是房主。我很迷茫,不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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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8 0:03:40 |
王天恩 |
61楼
国纲网办的越来越好令我们经租房业主看到了黎明曙光全国经租房业主的联合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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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7 18:14:09 |
周先生 |
62楼
[size=5]我家原有武汉市汉正街朝阳巷1号房屋一栋,因历史原因,该房屋1963年经武汉市房地局房民263号文件批准代管。1978年起,我父亲多次向硚口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政策,均回复暂不处理。请问:1、该类房产目前有无政策依据;2、该房屋目前已被拆迁还建,但是在拆迁过程中我们没有被任何单位通知或办理相关手续,我们是否还有主张该房屋的权利;3、作为合法继承人,我能否查询该房产的档案。[/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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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1 15:28:03 |
陈小锦 |
63楼
我家袓屋在广州市荔湾区,各位经租屋姐妹们不要以为广东真的是法治之区那是表面现象实际上都是天下乌鸦-片黑,我的祖屋是正宗的文革产1966缶8月被经租的,国家早百文仵规定即(1980)75号文件;关T"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沒收的私房分期分批三至五内予以返还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处理的,应-律撒销接管,将房屋产权退还给业主并规定給结算接管期间的收入支出。我们曾多次要求返还但房管局却以多种理由推却不返还,任由公房租户任意转租塔建。更重要的是在八+年代还在公共大厅划分再租以增加面积达到150平方米的标准而拒绝返还,任凭你多次信访真好比向老爸告仔放任下属扭曲办事就是有法不依真不知有什么部门来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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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5 12:06:00 |
武汉人 |
64楼
对于李先生的案子,实际上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立案的。关键是通过找一个切入点,让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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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0 17:00:46 |
李建华 |
65楼
青岛法院94次诉讼审不断一桩合法私房依法据实维权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所审非所诉,没有事实、证据、依据,强行枉法把青岛市房管局责任人“于收钱”处长擅自违反文件决定肆意行政乱作为犯罪认定为是党的落实私房政策,明知错案且拒不纠正。党蒙冤,政蒙黑,民遭难。天理不容.青岛法院就是以【1992】38号文:《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这一条为法律依据: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一概裁定不受理,不立案。即使是证据确凿,档案完整的而落办官员当堂承认有错的案子;法院也裁定不受理。希望得到广大网友支持赐教。先谢谢了。电话:13589206615[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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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0 12:46:52 |
维权人 |
66楼
温州强拆祖屋 周爱珍扔汽油、开煤气抵抗
(北京时间2013年1月06日 首发
2012年12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圣诞期间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审理了一起曹国荣诉温卅市政府,温卅市房管局"58年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被政府侵占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诉讼。温卅市鹿城区终于失去了等待判决结果的耐心,对私人房屋(经租房)被政府侵占的历史遗留问题大开杀戒。
2013年1月5曰上午7时25分至10时。浙江省温卅市鹿城区区长带队组识二百多人,下属有法院、行政执法、区公安局、特警、街道社区,前往温卅市浦边路周爱珍家在经租房产权争执未决根本没商量的情况下。实施违法強拆。周爱珍为了捍卫祖宅在楼上用汽油瓶对他们扔去,并放煤气进行抵抗,被十几人強拆人员一伙強行冲进拖离抬出,把周爱珍家祖宅几乎拆完,引起极大民愤数百人围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之日施行,在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的今天,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温卅市鹿城区却无视国家法规。本文作者呼吁社会关注,让私房业主重新回到自己祖宅,有尊严的生活着,让整个社会少一些冲突,多一些公平正义。(周爱珍05778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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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 21:17:27 |
王林生 |
67楼
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 发布时间:2013-01-02 16:29 作者:炎黄春秋编辑部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政治改革滞后于经济改革的弊端日益显露,社会不安定因素逐渐积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当务之急。但政治体制改革如何进行,众说纷纭,迄今没有共识。古语云:谋定而后动。没有共识,何以定谋?所以,我们当今的政治改革“稳妥”有余,“积极”不足。 其实,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已经存在。这个共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现行宪法并非十全十美,但只要把它落到实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就会前进一大步。 《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第63条有罢免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的权力。《宪法》还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的这些规定没有落实。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如果这一条落实了,就不会有层出不穷的侵犯私有财产的恶性事件。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如果这一条落实了,“暴力执法”、 “暴力截访”等恶劣行径不会如此猖獗。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等多项自由。如果这一条落实了,对传媒的种种非法限制就不会存在,更不会“以言治罪”。有了言论、出版自由,对权力腐败也就有了必要的舆论遏制。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条如果真正落实,就不会有重庆式的“黑打”和北京安元鼎式的迫害访民的黑监狱。 《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果这一条落实了,就不会有那么多不受理、不立案,就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 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一套对权力制衡的制度体系,就是要切实保证公民权利。《宪法》中有很丰富的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的内容。将《宪法》和现实对照,就会发现现行的制度、政策、法令和很多政府行为,和宪法的差距十分遥远。我们的宪法基本上被虚置。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政治体制的设计上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将宪法虚置,不仅是对中国人民的失信,也是对国际社会的失信。国无信不立,宪法失信的状况必须改变。十二大以来的党章都有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在法下”。 “党在法下”是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政治原则。做到了“党在法下”,就能避免宪法层面的名义制度和运行层面的实际制度相悖而产生的种种弊端。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权威至高无上,依照宪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会、也不应当有争议。 既然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我们就应当行动起来,将虚置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制度体系、法律体系,就应当将现行一切违反宪法的制度、法令、政策改变过来,使其与宪法一致。在这个意义上,政治体制改革实质是一场“维宪行动”。 徒法不足以自行。落实宪法,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证,例如建立宪法审查制度:或者建立宪法法院,或者在人大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者将宪法司法化。建立落实宪法的制度,本身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尽管现行宪法并不一定完美,但是,只要我们将这部宪法落实了,政治体制就会前进一步。在政治进步的基础上,将来修订宪法,再将新的宪法修订条款落实到政治制度中。如此这般,就是渐进式改革。这种渐进式改革,就是通过宪法途径不断改善政治制度。 多年将宪法虚置不仅给少数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还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维宪行动”必将遇到重重阻力。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广东视察时表示:我们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只要有这种精神和魄力,全民努力,上下互动,“维宪行动”一定会成功。 新的一年,新的领导集体,新领导人一些新的作风令人高兴。在新的一年,千头万绪中我们最为期盼的是,在落实宪法上有切实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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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6 17:17:12 |
私房维权人 |
68楼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
网易财经12月14日讯 2013网易经济学家年会今日在北京举行,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在论坛上表示,我认为最终土地一定回到私有制的产权制度。最近微博上茅于轼老师发了一篇关于土地私有制的问题,别的国家土地因为私有化,所以农民进城没有障碍,城镇化很容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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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9 19:41:34 |
王天思 |
69楼
看了今天网页十分兴奋内容丰富令人激动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大有希望国纲网立下汗马功劳希望国纲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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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0 20:14:18 |
残疾人 |
70楼
市长您好!您认为武汉市的残疾人协理员岗位“工程”成功了人吗?现有接近三十位兢兢业业工作数年的残疾人协理员被被各种巧立的名目撵走了。寒冬接近腊月了,反映情况都被推诿。 年关将近,他们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一群 曾经帮助别的残疾人维权的可怜人,您能不能帮帮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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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3 11:16:29 |
王天恩 |
71楼
北京马二哥号外特好消息北海市经租房2012年3月开始确权登记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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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9 20:09:35 |
张姓业主 |
72楼
我家位于鲩子湖村江汉区天门墩路32号经营一家叫青华园酒店,拆迁公司为福洪拆迁公司,法人:杨建桥,片区拆迁负责人张东海,村长黄建雄,村书记施传发,18大期间他们都没来找我们谈拆我家房子的事情,但是经常性滋扰,我们现在断水断电,生活担惊受怕的,12月7日拆迁公司的人动手将业主打伤,威胁家人早日把拆迁协议签了12月7日,此地开发商为万科公司,难道大公司拆迁动用黑社会力量欺负老百姓就没人管了吗?多次给110和市长热线打了电话,我们是弱势群体,没有背景和后台,我们只是觉得18大后的中国应该更加强盛,法制更加完善,难道还要这种光天化日下的打人、威胁他们生命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吗?请媒体传媒的领导主持公道,曝光!我们不会在 躲在后面了,我愿意配合媒体将此事曝光在公众面前,因为在这次的城中村改造中我们这样的村民还有许多,也许后面还会有更加严重的事件会发生,请问公安局、市领导管不管!我们是活在共产党的法制健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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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7 16:38:50 |
张梅珍 |
73楼
市长你好!我今年9月份在网上看到武汉东西湖七雄路南端依戴天娇大厦珍依佳招商加盟的信息,上面说0.5-1折进货,不用加盟费不用保证金等。。。只要首批货款达到18800就可以成为加盟商,而且送手提电脑,开业大礼包等优惠项目。跟其工作人员刘芬联系了,大致的情况跟网站上写的是一样的,于是今年10月30号坐火车去武汉东西湖七雄路南端依戴天娇大厦进行实地考察,看到的款式跟质量都差不多,也问其是不是0.5-1折进货,她说是的,总体看起来挺满意的也就跟其签了合同交了5000块定金,想选好货,下次直接给我发过来,对方却说余款没交完是不能选货的,我想也是,也就回来了。回来后根据他公司的要求把招牌门面那些换成珍依佳的名字,11月12日我将余款打过去,要求对方根据我选的款式发一系列的衣服过来对方满口答应说可以,等着货回来开业,11月21号收到了货,拆开包一看,全是旧款式,码数不起,而且还是年纪比较大的,并没有看到我要的款式,更重要的是按吊牌价发给我的,这些衣服根本就没办法销售,按原价销出去我都亏本,何况根本就销不出去。75件衣服价值18800元,所谓的手提电脑也就是价值几百的手写电脑,所有的优惠政策也是没有的,她根据各种借口推掉所谓的优惠政策。 这18800还是东拼西凑凑来的,对方不肯换货,而我又没钱进货。如果是正规的公司是因为他们工作人员疏忽造成我现在的局面,应该是要试着帮忙解决的,他们公司没有,而是要求我再拿出20000元钱出来进货,把店里挂满,这样才好销售。 是我一时大意没看清合同的漏洞,说只要交18800的货款然后供18800的货给我,因为当时问他是不是1折进货她说是的,而合同上面18800并没有注明是原价供货还是一折供货,所以也就以为是一折进货,我打电话去理论,对方尽然还说这是他们公司赠送的货品,全国300多家都是一样的,我要求换货,对方说第一批货是不退换的,但是前提是不是我自己选的货,这等于我花18800元钱买了他75件劣质衣服。造成我店里的后期工作无法继续,面临倒闭的危险。如果他是正规的公司她就应该在签合同的时候明确的告诉我,首批货款是按原价拿的,而后的是按一折拿货,我愿意就签不愿意就不签,可是她没有,还说以为我知道就没有跟我说,实在是没有办法了。 珍依佳若是正规的公司就不应该钻合同的空子,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她公司是故意含糊不清的让我们签下合同,说不要加盟费什么的,这就等于变相的收加盟费。望市长能给我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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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13:33:48 |
牛勇 |
74楼
武汉市江夏区龚家铺一带水域近年严重工业污染,现在对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今年各农作物均出现严重病、虫灾害,造成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农作物产品、产量急剧下降。致使农民收入较往年80%减少,常此以往农民难以维持生计。望有关政府机构予以重视,给国人衣食父母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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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 9:43:52 |
钟女士 |
75楼
尊敬的市长,您好! 本人是汉阳区五麟里社区的居民,原本的工作单位垮台后一直靠打零工生活,随着年纪的增长,身体已经无法负荷。长期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今年低保的年审结果出来,社区工作人员以“有能力交社保,就不能够吃低保”这个原因想要取消我低保的资格。在此,我想咨询一下,是否目前国家有相关规定!请救救我吧,生活如此艰难,真的快要活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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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5 19:3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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