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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734万拆迁补偿款划走抵债2011-01-30 07:52: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2000次
南都讯 记者吴秀云 2011年1月13日,37名梅州市人大代表联名向梅州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大会提交人大质询案,质询梅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州中院”)强行将兴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宁拆迁办”)734.58万元拆迁补偿款划走抵债一事。广东高院日前复函给兴宁拆迁办,表示已经立案受理此案。
拆迁暂停 保证金却被法院划扣 事情源于2009年广东省兴宁市进行宁江西堤三期改造建设,需拆迁兴宁市第一染织厂。2009年11月11日,双方签署拆迁协议后,拆迁单位兴宁市宁江河道堤防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将保证金1140万元汇入兴宁拆迁办。该款项不仅涉及第一染织厂,还涉及兴宁市第三染织厂、兴宁市毛巾厂等,包含多个工厂的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金等。当天,梅州中院从兴宁拆迁办专用账户扣划734.58万元,原因是第一染织厂欠深圳一家公司的钱。 6天后,第一染织厂宣布破产;当年11月23日,因职工安置问题较多,兴宁市政府下发通知暂停宁江西堤三期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等原因,管理所与第一染织厂解除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协议已经解除,可是兴宁拆迁办账户中被梅州中院扣划走的734.58万元却追讨不回来。 位于兴宁市宁江西堤上的兴宁市第一染织厂多年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处于停产状况,大部分下岗职工未能得到妥善安置。 2009年9月11日,梅州市中院作出判决,深圳市华银润投资发展公司对兴宁市第一染织厂房屋享有到期债权,对兴宁市第一染织厂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734.58万元被梅州中院划走后,第一染织厂破产清算和职工安置工作无法进行,宁江西堤城区防洪工程建设也中止。 人大代表质询 省高院立案 兴宁拆迁办认为,梅州中院执行局从拆迁办专用账户划走的734.58万元款项属兴宁市宁江河道堤防管理所所有,与第一染织厂无关,所以梅州中院将734.58万元拆迁补偿款进行执行是错误的。2009年11月13日,兴宁市拆迁办向梅州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返回被扣划的人民币734.58万元,梅州中院不予答复。 兴宁拆迁办与梅州中院交涉半年无果,2010年7月16日,兴宁拆迁办向梅州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扣划,将款项归还。 兴宁拆迁办在执行异议中提出,兴宁拆迁办是案外人,与兴宁市第一染织厂之间没有债务,梅州中院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另外,深圳市华银润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的属于兴宁市第一染织厂的房产并没有被拆迁,目前已纳入兴宁市第一染织厂的破产财产范围,深圳市华银润投资有限公司对于抵押房产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1年1月中旬,梅州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期间,同时身兼广东省、梅州市两级人大代表的多名人大代表联名对梅州中院提出公开质询,认为梅州中院在处理兴宁市第一染织厂债务时违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兴宁拆迁办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梅州中院错误执行问题进行内部监督,2010年1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复函,表示已经立案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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