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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卫“文革”战果决无好下场!2011-02-28 15:56:0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961次
悍卫“文革”战果决无好下场!
武汉市硚口区房产管理部门,为了使在“文革”中暴力侵占私房的行为合法化,,不惜眛着良心、篡改中央文件、曲解原始档案,以悍卫“文革”的“胜利”成果。今日2011年2月26日本人收到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硚房局﹚的回复---- “信访亊项答复意见书” 全文如下: 张国纲同志: 我们于2011年1月11日收到您的信访件,现将您友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汉正街693号﹙老809号﹚二层房屋建面192.13㎡系张国纲、张国祥二人共有。一九七二年十二月!经硚建公字230号文予以接管。一九七四年经硚房民字62号批准,将业主自住112.72㎡作价收购,其余79.41㎡营业用房,在一九八五年落实私房政策时,按武政办﹙84﹚197号文件经硚民办﹙1985﹚25号文批准作价收购。其收费已由张国祥之代理人张正国和你父张振翼领取。根据武房产﹙1998﹚138号文件“对以前按政策规定作出处理的落私案件,一律不得推F重新进处理”之规定,你所反映的问题不能重新处理。 若对上述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此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特此告知 硚口区解私办 2011年2月17日 盖印 这是一封每句话都充满虚假内容和猫腻的回复。且看: 第一句话:“在汉正街693号﹙老809号﹚二层房屋建面192.13㎡系张国纲、张国祥二人共有。”否,作为房产登记和管理部门难道可以不顾房产档案记载的亊实吗?请问,档案上的房主是谁?看,房屋所有人一栏,明明是我一人的名字,而不是两亇人的名字。档案记载:这是早在1952年经人民政府办理过继承手续的,本不存在继承人不明确,而产生的家庭争议。本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唯一房主。张国祥只是拥有共同居住的使用权。业主是谁,这是房产档案最主要、最关键的内容为什么不讲清楚?答日:心里有鬼。不料露出破绽了。原来是不认房主。 除了档案记载之外,关于此房的所有接管文件都确认一家所有。无偿接管时也是认定一家住房超过150㎡,而不是两家,倘若是两家所有,错误的划归一家早在1984年根据市政府197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早就返还我家了。 请注意两家共有一栋房屋进行登记时一定会注明两个业主的姓名以及各占产权面积数量或比例。解放初期和解放前房屋买卖是有契约的,办手续时房主就只有我一人。两人共同注册一房的情况,只是近来夫妻离婚率髙才引进的办法,将现在的办法硬塞进五十年前的档案,明显不合时宜。接管时是按一家收的;根据市政府197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若是两家共有,哪时就应返还。为什么不返还?现在又说是两家的,可见他们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根本不顾亊实。 第二句话“一九七二年十二月!经硚建公字230号文予以接管。”确实无偿接管了。属文革房。请看接管通知,真是一纸荒唐文,三代辛酸泪。1972年发的通知,根据竞是1973年007号批文,滑天下之大稽。我家本来是1964年经过社改的,生产资料早巳走合作化了,私房因为没有出租,全部自住自用,得以保留。到1972年硬说是漏改,将我家自住房全部接管,将老百姓的生活资料纳入改造,显然违反中央社改原则。这是文革浩刧之表现。硚房局现在如此肯定回复,是否坚持文革错误!有意制造社会混乱。另外,特别严重的是:不认房主。明知房主是张国纲就不通知我,而是通知代理人,为什么?因为政治歧视!当年我同叔父找经办人“争名份”时,他吼道:就不认你,你敢去告我!自此,数十年都不认我,创下房产局不认业主,而擅自处置其房产权之纪录。 第三句话:“一九七四年经硚房民字62号批准,将业主自住112.72㎡作价收购,其余79.41㎡营业用房,在一九八五年落实私房政策时,按武政办﹙84﹚197号文件经硚民办﹙1985﹚25号文批准作价收购。”请注意这句话说了两次收购。在私房被没收后的第二年,房管所主动将房屋进行大修,同时下达决定以每平方米五元的价格强行收购(以下放安家费抵收购款)实际上,房管所分文未出,就将我自留住房强行变成了他的公房。此举未与房主协商更未议价、也未付钱款,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当然谈不上是正常交易,只能说是掠夺。如今硚房局将批文引用,表明他们仍然坚持、确认这种非法行为!表明他们还在维护文革的收房成果。应该指出,即使在当时就有留房自住的规定。收购自住留房在当时就很出格。 我家是两层楼房,被收购的是楼上全部和楼下后部﹙厨房﹚共112.72㎡。楼下门面79.41㎡不知为何不在收购范囲之内。 1985年落实政策时,硚房局再来了个第二次所谓“国家收购”。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党中央公布了一系列的落实私房政策,在全国范围雷厉风行。许多城市的私房就是在这亇时候,发还给原业主的。唯独当时的硚房局领导,顶风作案。直接与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直接对抗中办发【1980】75号文。将本应落实返还的私房予以再次强行收购。可见为了抡老百姓的房产,他们竞敢不顾党纪国法。硚民办﹙1985﹚25号文就是他们犯罪的罪证! 一亇基层房产公司的非法行为,被硚房局赋以国家收购之名,动辙拿至高无上的国家利益,来吓唬人、镇慑人;实际上是在败坏国家信誉、破坏国家法制、损害国家威信。硚房局竞然把这件东西搬出来,是不知羞耻还是无知? 令人气愤的是,他说是按武政办﹙84﹚197号文件办的,把违反党纪国法的责任推给市政办,呸!真是自欺欺人,让我们仔细阅读197号文件:文件的第2条 房屋产权确系两人以上共有,原来作为一户看待的,应分户看待,不够改造起奌的,发还产权。我的私房若依回复所说系两家所有,正好不够攺造起点,为什么当时不依照此文件发还产权! “还有第6条 决定发还的非住宅用房,按现值作价,由现使用单位购买。现使用单位是谁?2005年我在硚口区政府档案舘查到硚口房产公司与硚房局的内部往来函件,才发现私房被强行收购是件天大的冤案! 硚房公司﹙现硚房集团公司的前身﹚先于业主得到消息,“原来楼下门面79.41㎡政府准备落实返还原业主”,而现使用单位是武汉企业局经销处﹙信件原文﹚,业主和经销处都不掌握落实私房的相关政策,都好蒙混忽悠,公司就利用关系逞机挿手收购,当时已形成小百货批发市场的黄金门面牟利。硚房公司与硚房局原来是一家,改革开放才在形式上政企分离,30多年的经历至今仍是如此,这样两家连手:公司报告局里批准,代客作主,塞钱给代理人,完成了所谓的交易。为了掩人耳目,威慑业主就下达国家收购的公文,没有料到档案公开,文件解宻使冤案大白于天下。 第四句话:“其收费已由张国祥之代理人张正国和你父张振翼领取。”明眼人就会问,业主跑到哪儿去了?亊实上1985年我正在武汉市纺织局锅炉容器厂任工程师,且已是中G党员。按正常程序,公司收购私房必定要与房主谈判、议价、签协议、办过户手续,再银行付款,房主收款写收条等等。因为这亊发生在1985年是现代时。不通知房主、不给钱房主、不履行法律程序,没有法律手续,能萛合法吗?为什么不找业主?因为“不认我”、怕遭我激烈反对。谁都知道1985年汉正街的门面已是寸土寸金,拥有门面就是拥有财富,只有儍瓜才会贱卖。叔父贪财贱卖侄产自古就有,何况他解释说:“当时只呌领落实政策的钱,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根本未提卖房子的亊”;“他们要我签你父亲的名字,我就代签了,私章是在街头刻的。”我父当时不在武汉也从不管房子的亊。父亲一生爱赌,祖父才将遗产给我继承,由叔父代理管亊。这是我的家亊。不经房主知情的房产交易明显无效。称为盗买盗卖。硚房集团公司作为政企分离的企业,挿手阻搅准备落实的门面房,并且打着国家的名义强行低价收购民房是违法行为!硚房局知法犯法,将准备落实发还业主的房子批准公司收购,完全无视中央指示精神,并反其道而行之。这是一件十分突出的实例。 在我们武汉市各个区房产局,各街房管所同本案相似的冤假错案达数百家,接到类似的回复,拍死的也不少,不知内情的局外人很难看出破绽,但当亊人同我一样不服,仍然坚持上访。故本案有一定的代表性。 笫五句话:根据武房产﹙1998﹚138号文件“对以前按政策规定作出处理的落私案件,一律不得推F重新进处理”之规定,你所反映的问题不能重新处理。查阅这个文件才知道,原来是武汉市房产部门系统内部的通知,完全不具备普适法律文书的资格。人们完全有理由反问:对以前没有按政策规定作出处理的落私案件,或未按政策规定滥处理的冤假错案,不能要求重新处理? ﹙有关文革产的论述下次还有精釆的!﹚ 汉正街693号原业主 张国纲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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