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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六十年的经租房纠葛 如今产权归属大白于天下

2021-06-07 01:35:38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6694

历经六十年的经租房纠葛 如今产权归属大白于天下

房产管理
序 言经租房是我国城市中的大量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解放初期经依法登记,取得国家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1958年大跃进时期私房改造中,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凡超过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统一经营租赁管理,政府每月给经租房产权人原房租的20-40%,称为“定租”。私房改造在全国范围内,以大跃进的速度,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开展起来。全国共经租了62万多户,房屋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私有房产由国家经租,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其产权仍然属于经租房权利人所有。1966年“文革”期间,在的“红卫兵”强迫下,部分经租房主将《房地产所有证》上缴给各地的房管部门,而房管部门也竟然违约停止发放了那微薄的“定租”。这个“定租”其实是房管部门将房屋出租后收益的一小部分返还给产权人。也就是说房管部门一分钱都没花,还依据公权截留了产权人大部分的租金。1985年住建部发文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使矛盾激化,导致经租房所涉房地产纠纷在全国范围内此起彼伏不断发生。1982年国家为了统战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专门针对去台人员、海外侨胞和社会名人返还经租房的政策。普通民众经租房问题却没有解决。实践证明:一件事情,两种方法对待,效果并不好。那些逃亡海外的人员竟然得到优待,返还了住房。而那些在建国初期大量外地人口进入城后面临着住房极度困难时期,响应政府的号召,帮助政府解决了燃眉之急的经租房产权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极大地伤害了广大经租房权利人的感情。目前,经租房主的后人是一个数百万计乃至千万计的群体,这些人不再像经历过多次政治运动的祖辈们那样心有余悸,畏缩不前,而普遍拥有新时代的法治观念,维权意识普遍强烈。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城市市民还是乡下农民,能有一间住房、一个小院、一套楼房,都是一代人或几代人的辛勤劳动、用血和汗水换来的。经租房问题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具有共性的,覆盖面最广、涉及人员最多、数量最大的历史遗留产权案件。目前,因经租房问题产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各级法院以历史遗留政策性问题为由不受理,将经租房问题排斥在司法诉讼程序之外,告知“找有关部门解决”,有关政府部门以“没有新政策”为由不予解决,向上反映被置之不理,维权群众在各部门之间被推来推去,大量经租房权利人常年累月奔波在维权路上。经租房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再拖下去,引发出的社会矛盾会越来越多,同时也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势必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近年来,学术界、法律界和党史国史研究人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考证大量历史文献资料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揭示了经租房产生发展历史真相,有理有据地分析了经租房的产权性质,得出了经租房收归国有违法违宪违反党的一贯政策的结论,为经租房产权归属问题画上了句号。一、私房改造政策的提出经租房是私房改造的产物,私房改造的提法最早见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末期,中G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二办文件”)【7】二办文件着重分析了当时私房出租管理混乱的情况和各种矛盾,建议通过改造管理方式,理顺私房出租管理,解决住房紧张的矛盾。中央对二办文件批语指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取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该文件提出了公私合营、国家经租两种改造方式。二、两种方式私房改造的不同性质建国时期,房地产领域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房出租行为,适用两种不同的改造方式。一种是将房屋作为生产资料,从事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是房地产公司和旅馆酒店行业);另一种是将房屋作为生活资料的一般私房出租行为。(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作为生产资料的私房出租主要采取公私合营方式。公私合营方式是通过清产核资,合定资产,办理赎买手续,企业性质发生改变,由私人经营变成公私合营企业,房屋所有权改变。这种改造适用于资本主义性质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主要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完成。根据上海市私房改造工作报告,这一时期采用公私合营方式改造私房2045户,756万平方米,占上海列入改造私房总面积的75%。【8】(二)对生活资料性质的一般房屋出租行为的改造采取国家经租方式(本文所说私房改造,除另有说明的,均指这种方式的改造)。国家经租方式针对一般房主的出租房屋,着重解决房屋租赁管理混乱的问题。私人房屋交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租赁,不进行清产核资,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经租房主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其性质是改造房屋经营管理方式,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范畴。主要在1958年大跃进时期开展起来。二办文件正确的方面是提出通过私房改造解决出租房屋管理混乱问题,缓解住房紧张;错误的方面是将两种私房改造相提并论,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改造,从而混淆了经租方式私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界限,将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扩大化。(关于二办文件将在本文第八部分详述)。二办文件计划私房改造工作在两年内完成。但是,由于实际推进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两年内完成改造的目标没有实现。三、私房改造未能按计划在两年内完成的原因二办文件发出后,采用公私合营方式的改造工作比较顺利。这是因为对拥有大量房屋的房企业实行公私合营,与当时开展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相吻合,所以进行比较顺利。相反,对一般房主出租房屋的改造则进展缓慢。有关私房改造的历史资料表明,直到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结束,私房改造工作仅仅在东北部分地区、上海及周边省份初步开展,并没有全面推开。关于这一情况,第二商业部关于私房改造的报告和主管机关负责人讲话解释如下:“城市私房改造的进度是比较慢的,目前省辖市以上的城市,已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和已开展改造的只有五分之一,若加上小城镇那就更少了。”【9】“中央在批转二办报告时规定一两年内完成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现在二年将满,从全国情况看,事实上已不可能在中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这一任务。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城市由于看法不同,对私房改造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或者怕收支不平衡背包袱,因而犹豫不决,迟迟不愿动手,再有些问题不好解决,缺乏明确依据。”【10】为什么私房改造没有按计划完成?私房改造计划落空的原因是什么?第一,如果采用公私合营方式对全部私房进行改造,经济上不合算,政府主动放弃。因为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国家统一规定公私合营私股的定息率为5厘,即按照核定资产价值的5%确定年度定息额度。【11】房主定息收入比以前租金高出很多。例如,主管机关负责人在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讲话:“据无锡统计,房地都按五厘定息,房主所得超过原租金净收入五六倍。上海市房地都按五厘定息,据统计1371户大房主中定息收入超过原租金净收入者735户,每年多得246万元。全部改造房屋,国家每年亏681万元,这是上海无锡等地改造一部分后停下来的主要因因。”【12】实际情况表明,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将私房改造纳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范畴,采用公私合营方式进行改造,国家经济将难以承受。所以,政府主动放弃对一般房主的公私合营政策,改为国家经租方式。第二,将一般私房出租行为定性为剥削,缺乏理论支持。中国GCD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党的方针政策必然要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按照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生产资料自身不会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当生产资料与雇佣劳动相结合后,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下,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资本家剥削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形成剥削。私房屋出租行为不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房主与房客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存在雇佣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没有剥削。恩格斯在经典著作《论住宅问题》中明确指出: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而是商品买卖关系【13】,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私房改造中,错误地将私房出租行为定性为剥削,从而把一般房主出租私房当作资本主义性质列入改造对象,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支持,这也是私房改造没有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全面推开的原因。第三,超出了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范围,所以阻力很大。党的过度时期总路线(一化三改)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是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范围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一般房主的房屋属于生活资料,依靠出租房屋所得租金维持生活,不属于资本主义经济范畴,将其列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是改造扩大化的错误做法,不符合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更有房主提出这样的改造违反《五四宪法》。因此,房主对于私房改造不理解,拖延改造甚至拒绝改造,致使采取经租方式进行改造遇到很大阻力。为了推进改造工作,完成改造任务,不得不采取强硬方式推进改造。主管机关负责人在私房改造现场会上就曾经讲到:有些地方“群众起来了,纷纷给房主提意见,要求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个做法,因与整风相结合,并通过鸣放和大字报等有力武器,因而将经济战线上,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结合起来进行,促使房主接受改造。”【14】第四,考虑政策一惯性,恪守党的信誉,维护党的形象。以北京为例,在建国初期解放军进入北平,1949年5月16日叶剑英发布的《北平市军事委管制委员会布告》明确指出,“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既定之政策。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15】后来,为了解决因住房紧张出现的“房慌”问题,政府鼓励房主出租房屋以满足住房需求,甚至强制房主出租,《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16】按照政府要求,私房业主纷纷将空闲房屋出租,甚至压缩自住房屋,腾出更多房屋出租,即有利于解决社会住房紧张问题,也增加房主租金收入。然而,私房主响应政府号召出租房屋的行为,在后来的私房改造中,却被定性为剥削,进行改造,并且提出“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种做法与前期保护私房、鼓励出租的做法相矛盾,出尔反尔,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恪守党的信誉,维护党的形象,也是私房改造没有全面推开的原因。第五,“类似赎买”的提法与毛泽东关于真赎买的指示相抵触。社会主义改造期间,为了纠正公司合营过程中违反党的改造政策,过度挤压资方利益问题,中央专门发文规定公私合营企业资方定息一律5厘,不得降低。【17】1956年12月8日毛泽东召集部分工商界人士座谈,就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发表谈话再次指出:“赎买就是真的赎买,不是欺骗的,对有抵触情绪的同志要说服,要赎买就赎买到底,不要半赎买半没收”。【18】这表明党中央采取赎买政策的诚意和决心。而二办文件“类似赎买”的提法给赎买政策打了折扣,等于假赎买,明显与毛泽东关于真赎买的指示背道而驰。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私房改造没有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全面推开。以上事实说明,根据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对房地产公司等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出租进行公私合营,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范畴。而对于一般房主非资本主义性质的出租房屋进行改造,超出了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规定,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迟迟没有全面开展。直到1958年大跃进时期,在“左倾错误严重泛滥”的形势下才得以全面推开。四、58年大跃进是私房改造的真正动力(一)大跃进的历史背景1957年11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提出了“大跃进”的口号,1958年5月八大二次会议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争取在15年或者更短时间内,主要工业品产量赶上和超过英国。会上提出了一系列不切实际的任务和指标。会后,全国各条战线迅速掀起了“大跃进”的高潮。在后来的北戴河会议,又提出1958年钢产量翻一番,达到1070万吨。会议还决定在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这造成了经济工作中的急于求成和急躁冒进。在大跃进中,高指标、瞎指挥、虚报风、浮夸风、共产风盛行,各地纷纷提出工业大跃进和农业大跃进的不切实际的目标。在农业方面,不断宣传“高产卫星”、“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粮食亩产量层层拔高。在工业方面,为实现全年钢产量1070万吨的指标,全国几千万人掀起了“全民大炼钢铁运动”,并且“以钢为纲”,带动了其它行业,把“大跃进”运动推向了高潮。人们思想上更是激进地认为马上要消灭一切私有制,很快就会进入共产主义。在这种大跃进背景推动下,私房改造运动以大跃进的速度在全国广泛推开。(二)主管机关负责人讲话是私房改造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在1958年私房改造中,真正发挥指导作用的是主管机关负责人讲话。【17】这位负责人先后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私房改造现场会议等场合多次就私房改造问题发表讲话,其讲话内容还以《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为题刊登于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作为58年私房改造工作的政策依据。(三)私房改造的特征与大跃进完全吻合1.时间与大跃进相吻合。私房改造于1958年主管机关负责人讲话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与大跃进同步进行,时间上与58年大跃进相吻合。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私房改造文件出台时间和开始发放定租时间都在58年或58年以后,就是有力的证据。2.速度与大跃进相吻合。1958年7月10日北京日报刊登一篇题为《全面改造私有出租房屋 城区已经基本完成》的文章介绍:“这一工作从上月十日开始,到上月二十一日仅用了十天功夫,就基本完成了动员、申请、批准经租的工作。这次已纳入改造的房主共五千六百余户,房屋约十六万余间。目前,房屋的接管工作已经结束,本月一日起,已开始由国家实行经租。”文章表明,私房改造这样一个政策性、法律性及强,规模如此之大的改造,仅用了十天时间就完成了,是名副其实的大跃进。3.思想认识与大跃进相吻合。在58年大跃进时期,城市大炼钢铁,农村吃大锅饭,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马上就要进入共产主义了,应该完全消灭私有制了,私有出租房屋也不例外,北京日报刊登一位房主的话:“全民都在搞社会主义大跃进,可是我们房主仍站在门外,坐吃房租,太可耻了!我要求政府快些接受我们的申请,也让我们早一天进入社会主义。”可见当时人们大跃进的思想认识和紧迫心情。4.政策依据与大跃进相吻合。《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私有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58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先后开展起来的。”【19】由此可见,“二办文件”和主管机关负责人讲话是私房改造的政策依据。(关于二办文件,本文第七部分有专门分析,这里暂不论述)在私房改造运动中真正发挥指导作用的是主管机关负责人讲话,其讲话内容列举如下:“在当前全国社会主义革命在经济战线、政治战线、思想战线都已经取得基本上胜利的形势下,对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工作显然已经大大地落后一步。”“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了。”“如何实现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大跃进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定要鼓足干劲,快马加鞭,迎头赶上。”【20】作为私房改造政策,这些内容与大跃进完全吻合。5.共产风与大跃进相吻合。58年大跃进时期,农村将初级社上升为高级社、人民公社,吃大锅饭,实行“一大二公”;城市全面消灭私有制,革资本主义尾巴,共产风越刮越猛。体现在私房改造中就是私有制经济越少越好,公有制经济越多越好,导致私房改造起点很快被突破,原来规定起点以上进行改造,结果衍变成无起点改造。以北京市为例,1956年5月16日《中G北京市委对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关于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计划的批示》规定:“改造起点暂以出租15间(225平方公尺)以上的为宜。”此后不到20天后,,1958年6月4日,《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就突破了北京市委关于改造起点的规定,擅自改为“其出租房屋够十五间(自然间),不够二百二十五平方米,或是够二百二十五平方米不够十五间者都列入改造对象,予以改造。”一个“够”字,将十五间改造起点篡改为无起点改造,致使改造严重扩大化。(上述私房改造领导小组文件还涉嫌造假,北京经租房权利人已经向中纪委提出举报,正在等待处理意见)。在全国其他城市也普遍存在改造扩大化问题。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有几间房屋的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些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实行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百分之二十的。”【21】由此可见,由于共产风的作用,出现了两次扩大化,第一次是错误地将一般私房出租列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范畴,突破了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界限,致使社会主义改造扩大化;第二次是在已经扩大化的基础上,又突破改造起点,由规定起点以上改造衍变成无起点改造。这些都说明58年私房改造时期人们急于消灭一切私有制,共产风越刮越猛的历史事实。以上分析表明,私房改造是58年大跃进的组成部分,经租房是58年大跃进的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大跃进就没有经租房。(四)党中央《决议》对58年大跃的结论。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科学地分析和总结党的历史,拨乱反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历史事件,对58年大跃进作出了“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的结论。【22】因为私房改造的做法和特征与大跃进完全吻合,所以,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对58年大跃进的结论也是对1958年全面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的定论。(五)住建部掩盖历史事实回避党中央《决议》众所周知,私房改造运动是在58年大跃进时期全面推开的,经租房的《房地产所有证》上“国家经租”印章是1958年加盖的;经租房主与房管部门之间的经租协议性质的文件是1958年签订的;定租是1958年开始支付的。经租房于1958年全面开展起来说法,在相关文件中延用了20多年。但是,1981年以后,住建部文件一改从前的说法,否定了私房改造运动发生于1958年这一历史事实。请看以下两个文件的不同表述:前一个文件,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住建部前身)《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1号文件说:私房改造“是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一九五八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先后开展起来的”。后一个文件,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件【23】(以下简称住建部85.87号文件)说:私房改造是“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一九六四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先后开展起来”。前一个文件说1958年……先后开展起来。而后一个文件说1964年……先后开展起来,大笔一挥,抹掉了1958年,改成了1964年。而实际情况是,到1964年,大规模的私房改造已经过去6年了,开始处理遗留问题了。为什么住建部一改从前的说法,掩盖私房改造于1958开展起来的历史事实呢?因为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将58年大跃进定性为“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否定了58年大跃进,等于否定了私房改造运动,因为私房改造运动无论时间还是内容均与大58年跃进完全吻合。按照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本应纠正1958年私房改造中的错误做法,拨乱反正,回归到党的正确思想路线上来。但是,住建部发布文件却违背党的《决议》,否定私房改造运动于1958年全面开展起来的历史事实,极力撇清私房改造与58年大跃进的关系,想方设法与58年大跃进划清界线。所以,从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以后,住建部发布的所有关于经租房的文件,如:82.445号、85.87号、87.575号、89.431号、2005.226号、2006.308号文件,再也见不到1958年的影子,跟58年大跃进没有丝毫关系了。然而,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私房改造运动既不是1956年,也不是1964年开展起来的,就是58年大跃进时期全面开展起来的!住建部作为政府机关,不顾党中央决议对58年大跃进所作的结论,在正式文件中,通过舞文弄墨的手法,掩盖历史真相,把私房改造运动发生于58年大跃进时期这样的历史事实从文件中“忽略”掉,故意撇清私房改造与58年大跃进的关系,其目的是将1958年私房改造说成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这种有意歪曲历史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五、私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住建部文件沿用“左”的错误说法,把58年私房改造说成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从而论证经租房收归国有不容否定。然而,近年来各界学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大量历史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逐步理清了58年私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改造的关系,否定了这种说法。(一)时间不同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已经完成。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刘少奇所作《政治报告》和八大会议决议等多个文件郑重宣布“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全面的决定性的胜利”。说明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已经完成。而私房改造运动在1958年才全面开展起来。(二)改造方式不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公司合营方式,签订公私合营协议,企业主变成股东,企业由私人所有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所有制发生变更。按照当时的赎买政策,以资方合营资本金价值为基数,每年付5%(即5厘)的定息,计划20年完成,相当于国家全价购买了企业资本。而私房改造采取国家经租方式,不进行清产核资,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存在房屋所有权变更问题,每年付给房主定租金额远远低于对工商业改造5%定息水平,属于房屋经营管理方式改变。(三)改造对象范围不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是对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这是党的文件、《五四宪法》、党的权威机构编写的党史国史文献乃至大量教科书中非常明确的概念。而一般房主出租房屋不具备资本主义性质,私有房屋是生活资料,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范围。(四)改造方法待遇不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原业主成为公私合营企业成员,企业给业主分配工作,安排职务,享受医疗、退休等保障待遇。而私房改造因不涉及产权变更,政府与经租房主是经租协议关系,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房主不享受医疗劳保、退休等待遇。(五)法律政策依据不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五四宪法》和党的过度时期总路线开展起来的,有法律政策依据。国家经租方式的私房改造是房屋经营管理方式的变更,根据有关房地产管理政策开展,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发生,其政策依据和性质不同。(六)历史背景不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是在过度时期总路线,“一化三改”背景下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是在58年大跃进形势下全面开展起来的。党中央《决议》已经将58年大跃进定性为“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因此,58年私房改造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有着明显的政策界线。私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而是58年大跃进的产物。六、经租房收归国有违反宪法和法律上世纪80年代,住建部多次发文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核心文件是住建部85.87号文件。该文件指出“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将这个文件作为经租房收归国有的依据。但是,住建部的文件能否作为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依据呢?显然不能。住建部作为一个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将公民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权力,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其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住建部85.87号文件的级别,充其量算是规范性文件,仅凭规范性文件就将全国上百万户1亿多平方米公民私有房产收归国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一)新中国建立后历次制定和修正的宪法均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屋所有权。1954年《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75年《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78年《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2018年新修正《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登记管理法规均承认和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规定,不仅体现在宪法中,而且落实到法律法规之中。即使在建国初期,国家法律尚不健全情况下,各省市人民政府仍然制定有相对比较完善的房地产管理法规,这些法规不仅承认和保护公民私有房产,而且规定了办理房地产登记,颁发《房地产所有证》以及房地产权继承、转让、赠与的程序,还包括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登记和代管的规定。例如: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北京等八个城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介绍》;(内务部地政司整理)政务院关于《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规定处理本市房屋问题办法;《修正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北平市外侨房地产声请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颁发办法的布告上海市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西安市房地产转移登记暂行办法》;《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武汉市人民政府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广州市中心区房地产典权与抵押权清理暂行办法》;【24】《建国初期房地产登记法规选编》;《中央政法公报》;【25】这些法规体现了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对私有房产所有权保护精神,是当年房地产登记法律依据,相当于今天的不动产登记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私房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三)非法变更经租房所有权违反法定程序1.上世纪八十年代,住建部在多个文件中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住建部作为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公民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行为,完全超出了其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效力。《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2.私房改造时期,经租房主与房管部门通过申请、租金审批,形成经租关系,将房屋交给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经租房主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从来没有变更,证据是:第一,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转让、继承、赠予等房产转移的法定手续,也没有经法院判决转移房屋所有权。第二,不动产登记部门(当年的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姓名没有变更,经租房主仍然是房屋业主。国家颁发给房主的《房地产所有证》仍然有效。经租房主仍然以房主身份按照当时规定的标准领取房租(称定租)。第三,经租房没有进入国有资产登记账户。上世纪90年代,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登记工作,经租房的登记遇到法律障碍,因为没有产权转移的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所以不可能将私人房产登记为国有资产。为此,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门印发《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字(1995)433号文件,对经租房作出了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26】这是避免各地房管部门非法转移经租房产权的文件依据,也是经租房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官方证据。北京部分经租房权利人向当地国有资产委员会提出经租房在国有资产账户记载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得到的答复是“您申请公开信息的房屋不在我为监管范围内,故我委在实际工作中未掌握您申请获取的信息。”由此可以证明,迄今为止,经租房仍然不属于国有资产。第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高级法官在他们公开发表的著作中明确表示:“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27】3.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经租房案件时发现一个共同特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及经租房的房地产登记簿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证据材料中,普遍存在登记手续不完整的问题。凡被转移的经租房档案,产权来源栏目均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现象:一是原产权人栏目空缺;二是由他人假冒签字;三是以“经租产”“划拨”“接管”等不合法的概念代替合法产权来源(买卖、继承、赠予、国家征收、法院判决)概念。这是产权登记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也是非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据,更是经租房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所造成的后果。在房地产转移登记中,产权来源的合法性至关重要。正因为如此,法定的登记程序对于审核产权来源做出严格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情况。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以上都是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法定程序,而各地房管部门未经产权人同意,转移经租房所有权的过程,违反了这些法定程序。4.经租房失去监管腐败案件频发经租房既脱离了私房业主管理,也不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之下,就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久而久之,在经租房管理方面出现大量贪污腐败案件,有的房管部门人员利用经租房管理漏洞,在老旧小区拆迁、改造、开发过程中非法牟利。2011年3月16日北京日报刊登《直管公房拆迁职务犯罪“黑洞”》报道北京检察机关2000年至2010年查办直管公房拆迁中职务犯罪41件。2012年12月21日法制日报刊登《检察官揭开直管公房贪腐黑洞》报道,北京什刹海房管所一位所长,利用直管公房管理漏洞,受贿29万元贪污689万元。2014年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刊登《全国多地公房管理漏洞重重,管理员倒卖获利千万》报道全国多地房管所人员利用管理漏洞,非法倒买倒卖公房,或骗取拆迁款的情况。类似的报道还有很多。七、经租房收归国有违反党的宗旨和一贯政策建国70年来,党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认识发生过很大变化,产权保护政策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是,对于生活资料所有权保护,特别是私人房产所有权保护的政策并没有改变,始终坚持保护私人房产所有权。虽然经历了58年私房改造,文革时期消灭私房的过程,那些都是在当时“左”的思想指导下群众运动的结果,并没有党的一贯政策作为依据。作为党的政策,必须符合党的宗旨,反映党的一贯的方针路线。住建部将经租房收归国有行政行为违反党的一贯政策。(一)取得全国政权第一天,党中央就提出了私房保护的既定政策1949年4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占领南京取得全国政权,4月25日党中央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又称《约法八章》,其中第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28】这是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城市私房保护的政策,这个政策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社会性质深刻分析得出的科学结论,明确否定了将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推广到城市的错误认识,从而确立了党的私房保护的既定政策,这个政策至今没有改变。(二)人民日报阐述党的私房保护政策根据党的私房保护政策,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授权发布《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长篇文章,全面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私房保护政策,详细回答了“为什么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的问题。文章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到中国革命的性质,再到城市私房出租的性质,全面系统地阐明党的私房保护政策的理论根据和制度安排。文章指出:对少数官僚资本、豪绅恶霸,以政治权势垄断多量房屋的,予以没收归于国家所有。而对于市民房产,“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些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根据上述的分析可见,认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可以不缴了,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房产了,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都是不符合劳动人民全体当前的和长远的利益的,都是不能实现的。”【29】文章内容完整地阐述了新中国的私房保护政策。(三)办理产权登记颁发房地产所有证在党的私房保护政策指引下,各地新政权相继出台城市房屋登记法规,根据这些法规,对持有合法房屋契约,在民国时期办理过登记手续的房主办理换证登记,没有办理过登记手续的房主一律重新登记,以示这些房屋是人民政府承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房产。广大私房业主普遍取得了新中国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四)保护私有房产政策写入宪法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从此,保护私有房产的政策被载入国家的根本大F,党的政策通过国家法律贯彻实施。(五)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范围不包括私有房产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工作进入高潮,改造对象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党的改造政策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中央多次印发文件,要求各地务必严格执行党的改造政策,分清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界线,不得将资本家生活资料列入改造范畴。1955年10月29日毛泽东在中南海怀仁堂与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座谈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时特别强调“不是生活资料,是生产资料即机器、厂房这些东西”。【30】1955年11月17日毛泽东审改人民日报社论《统一认识、全面规划,认真地做好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作》时写到:“要准备公私合营,逐行逐业的改造,在条件成熟后,最后达到生产资料国有化”,再次强调改造对象范围是生产资料所有制。【31】1956年1月24日中G中央发出《关于停止动员资本家把账外资财投入合营企业的指示》指出:“我们不应当号召和动员资本家这样做,各地党委必须一律停止这种动员和号召,对于资本家相互揭发账外资财,也要以适当方式加以制止。”(这一天与二办文件出台时间仅相隔6天)。【32】1956年7月《中G中央关于公私合营企业房产估价问题的指示》指出:“对小业主房屋的处理,原则上应该从宽。关于门(厂)店不分的企业所有的房屋,除铺面、厂房、栈房作为合营资产外,其他房屋都应作为生活资料归业主所有”,“凡属处理上项问题有错误、缺点的地方应该按照上述处理原则,检查纠正”。【33】1957年6月25日毛泽东在周总理向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上批语:“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34】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陈云等都曾就改造问题作过长篇讲话或报告,但是,没有任何一位领导人将私有房产列入改造范畴。研究人员查阅了党中央权威部门(包括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等)所有公开发表的党史国史文献资料,在有关社会主义改造文件中都没有关于私房改造的记载。假如私房改造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必然在这些文件中对私房改造的成果有所记载,但是,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这也说明私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以上事实充分说明,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范围不包括采取经租方式进行的私房改造,更没有改变私人房产所有制的内容。(六)“文革”后拨乱反正退还私房不彻底1966年“文化革命”爆发,在红卫兵勒令之下,经租房主被迫将房产证上缴,所有私人房产一律交公,在现实生活中消灭了私房。“文革”结束后,党中央立即着手拨乱反正,清理废止“左”的错误文件。1979年8月《中G中央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发(1979)59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央过去所发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同中央新发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相矛盾的,一律以新的文件为准,旧的文件或其中有关部分自然失效,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不再一一宣布撤销。”【35】1980年11月8日《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三五年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36】但是,各地并没有按照中央精神执行,不仅经租房没有退还,而且文革期间侵占的房屋也没有彻底解决。综上所述,70年来,虽然在群众运动中出现过否定私房的错误做法,但是,这些错误行为都没有党的政策为依据,党和国家对私房所有权保护政策始终没有变。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说法没有合法依据,不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八、关于二办文件的分析二办文件是迄今为止,党中央批转的唯一关于开展私房改造的文件,是经租房问题的总根源。由于二办文件中的相关政策界线不清晰,甚至偏离党的一贯政策,造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因此,正确理解和分析二办文件,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关键环节。(一)关于二办文件的标题二办文件的标题(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的提法不严谨。私有房产与社会主义改造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果私有房产没有参加资本主义性质再生产活动,不具备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性质,就不存在改造的问题。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以及相关文件,从来没有“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的概念。这个不严谨问题并不是现在发现的,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以及后来住建部的文件,都已经改变了二办文件的这个提法,改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代替了“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的提法。党中央文件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政策性,其内容,尤其是标题,历来经过认真研究,反复推敲。二办文件标题不严谨的问题,不能不使人们对该文件是否经过党中央研究决定产生疑问。(二)关于二办文件的主题二办文件99%的篇幅分析私房占有、使用、租赁情况,提出改造形式、租金、房产管理机构等问题,说明该文件的主题是通过改变房屋租赁管理方式,整顿房地产管理市场从而解决房地产管理混乱,住房紧张问题。二办文件涉及房屋所有制改变的内容只有“在一定的时期内给予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样一句话,既没有展开论述也没有提出所有制变更的政策法律依据以及制度安排,所以,至多算是一种设想,并不是二办文件的主题内容,更不能作为政策依据。(三)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改造建国初期私房出租市场,存在两种不同性质情况,一种是拥有大量房产的房地产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资本主义经济性质,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的上海更为多见;另一种是一般房主私房出租行为,不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主管机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的讲话是58年私房改造实际执行的政策依据)关于私房改造工作讲话也明确认同这种观点,他说:“我国城市私人占有的房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一部分是属于非资本主义性质的。”【37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范围涉及的房产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房产。关于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范围,刘少奇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阐述十分清楚:“党中央委员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我们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就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二办文件没有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房出租,将其混为一谈,混淆了私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界线,导致改造扩大化。(四)二办文件出台的历史背景二办文件之所以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改造,与其出台的历史背景有关。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经济工作出现了左倾冒进,表现在不切实际的追求高增长、高指标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过急过粗过快。周恩来、陈云、李先念等领导人针对左倾冒进错误采取了许多反冒措施,有效地减少了损失。但是,在当时左的指导思想占上风的情况下,反冒进遭到批判,反“反冒进”成为主流。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指出:“这十年中(1956年—1966年),党的工作在指导方针上有过严重失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正是这一时期的左倾冒进错误没有纠正,导致后来的“大跃进”和“十年动乱”。关于这一时期的左倾错误,时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薄一波在其晚年著作《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做了详细的记载和论述,这篇著作是研究党史的重要历史文献,已经党中央批准出版发行。二办文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其内容包含有左倾冒进倾向,混淆了私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界线,甚至提出改变经租房所有制的设想,就不足为奇了。(五)二办文件内容缺少关联性支持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党中央发布了众多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过许多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讲话、报告,没有任何人提及到私房改造,更没有经租房收归国有的论述。党中央权威部门发表的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陈云、李先念等人年谱,是记载领导人日常工作,召开会议,签署文件,研究工作的重要文献,所有重要会议和文件都有所记载,但是,在这些文献中,没有关于二办文件起草、研究的记载,更没有作出经租房收归国有决定的记录信息。

(六)对二办文件出处的置疑

有关历史资料显示: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分管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工作。下设四个组,主任: 谭震林;副主任刘建勋、张子意、张邦英等。1955年1月成立,1956年12月撤销。

党中央各部门历来各司其职,严格分工,为什么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一个分管农业、林业、水利方面工作的办公室出台一个城市私房改造的文件呢?

回忆起当年的情形,农业合作化运动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任务很重,为什么抽出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其它方面工作,而主管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部门没有承担这项任务?不能不引起人们置疑。

二办文件关于改变私房所有制的提法,突破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界限,混淆了私房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界线,将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扩大化,将生产资料改造范围扩大到生活资料。最终导致长达数十年的历史遗留产权纠纷。

九、结 论

一、公私合营与国家经租两种方式私房改造性质根本不同。

二、国家经租方式私房改造没有按计划在两年内完成,主要原因是超出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范畴,改造扩大化,不符合宪法和党的政策。

三、国家经租方式私房改造于1958年全面推开,是58年大跃进成果。党对58年大跃进的结论:“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

四、经租房所涉私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

五、经租房收归国有违反宪法和法律。

六、经租房收归国有违反党的宗旨和一贯政策。

七、二办文件混淆了私有房产管理方式改造与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界线。对文件的出处存在置疑。

参考文献与注释

【1】《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

【2】中G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3】《北海日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2年3月14日

【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2)8号

【5】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3号

【6】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在2013年10月27日登出国务院法治办公室在2006推出典型案例:天水市政府关于《大胆创新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辟行政复议新领域》,并于2007年2月9日由国务院法制办收录为全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材料之十六。

【7】房产通讯杂志社编:《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82年7月出版,第283页。

【8】赵胜:《上海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引用上海市私房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20日),上海档案馆B258-1-354;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7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B11-2-95的资料。《当代中国研究》2010年第5期

【9】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1958年3月12日)》房产通讯杂志社编:《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82年7月出版,第288页。

【10】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8年2月8日),房产通讯杂志社编:《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82年7月出版,第23页。

【11】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1956年7月28日)》,该文件规定:“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户,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新合营,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即年息5%,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可以超过五厘。过去早已采取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如果它们的息率超过五厘,不降低,如果息率不到五厘,提高到五厘。”《人民日报》1956年7月30日刊载。

【12】同注释【10】

【13】恩格斯:《论住宅问题》,中央编译局翻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4年10月第一版,第18卷,第233页。

【14】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6月18日),房产通讯杂志编:《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82年7月出版,第381页。

【15】 1950年5月16日《人民日报》第一版。

【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编《房地产政策法规选编(1949--1990)》第155页。

【17】同注释【11】

【18】中G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12月第一版,第50页;计泓赓著:《荣毅仁》,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19】主管机关负责人指城市服务部(第二商业部)副部长张永励。

【20】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1号文件,房产通讯杂志社编:《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82年7月出版,第295页。

【21】同注释【14】

【22】中G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第一版第602页。

【23】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筹)编:《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12月第一版,第189页。

【24】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民诉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北京政法学院出版,1956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

【25】《建国初期房地产登记法规选编》

【26】北京房地产杂志社编:《房地产法规选编(1994年至1996年)》1997年2月第一版,第19页。

【27】蔡小雪、郭修江合著:《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7月第一版,第25页。

【28】《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9年1月北京市第一次印刷,第1346页。【29】房产通讯杂志社编:《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82年7月出版,第5页。

【30】中G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12月第一版。

【31】同注释【30】。

【32】中G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年谱(修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6月第一版。

【33】同注释【32】。

【34】同注释【28】。

【35】中G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第一版,第1327页。

【36】房产通讯杂志社编:《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82年7月出版,第256页。

【37】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1957年10月28日),房产通讯杂志社编:《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82年7月出版,第367页。

发布于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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