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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名词解释

2010-04-16 17:05:4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7228

[学术研究,不得作为依据引用]

 

房地产名词解释

 


 

 

 

房地产名词解释
一、 房屋产别

(1) 公产— 公产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公有房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房屋都是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国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管理划分有直管公产、自管公产和拨用公产。

(2) 外产— 外产是指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侨民在我国购买或建造的房屋。解放后建购的外产,符合我国政策法律的,所有权人依法可申请房地产登记。解放前建购的外产,我国政府有文件明确处理的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没有处理的暂不能登记。目前英国在华的政府房产、公司、企业、团体及个人动产和不动产已处理;美国、加拿大在华的私人资产以及法国前驻华使领馆的房屋已经解决,这些资产和房屋的产权归我国政府所有。

(3) 经租产(经租房)— 经租产是指私人出租房屋达到国家政策规定改造起点而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这些房产当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租金。根据中央规定,从1966年9月停付固定租金。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全栋经租的房屋,原私房业主暂补办理换证登记。业主有自留房的,只给自留房换证。全栋经租的房屋,由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申请登记领证。

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4) 军产— 军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机关、医院、工厂(属军队建制)、学校等军事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产,是全民所有制公有房产的一部分。按照建设部印发的登记办法规定,军产要进行房地产登记,由政府核发产权证书,以取得国家法律的保护。军产的产权属军委、总后勤部,其房产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全权办理。军队房产的变更登记,每三年集中办理一次。

(5)中外合资产— 中外合资产是指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公司、厂商和个人等合资建造、购置的房产,中外合资产是伴随着中外合资企业这种新的经济形式而出现的一种房产所有制形式。中外合资产,产权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所有,只要能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6)宗教房产— 我国有五大教: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这些教会的教堂、寺庙、道观等房屋统称为宗教房产。落实宗教房产,按照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精神,“要从政治着眼,作为特殊问题处理”。除土改时已没收分给农民或原是政府接办的教会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的房屋不发还以外,其他房屋原是教会的一律发还给教会管业。由教会管业的房地产,以教会名义申请房地产登记。今后凡拆建教堂、寺庙、道观,征用教会房屋,要经市宗教事务处转报省宗教事务局批准。

(7)华侨房产—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建购的房产为华侨房产。根据中G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4】44号文,在土地改革中没收的华侨私房,一律退还华侨房主。代管华侨私房中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若产权人要求发还产权,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以发还产权。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具备一九五七年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的四种人身份之一者,其房屋按华侨私房对待。

(8)无主产— 指房屋所有人死亡无子女亲属及其他合法继承人或长期无人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产。经法院判定为无主房收归公有的,由房管部门按公产办理。

(9)敌逆产— 敌逆产是指解放后人民政府依法没收的战犯、汉奸、匪特、恶霸、FGM分子及官僚资本家所有的房产。这部分房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市房管机关代表政府申请进行房地产登记领证。

(10)公私合营产— 我国在对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资本家随同其他资本一并投入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已折价入股并领取了定息)。1966年9月,中央批准公私合营企业改为国营企业,这部分房产已成为全民所有制房产,由自营的权利单位申请房地产登记领证。原来家店不分的商店,一部分房屋虽然经过清产估价,但事实上并没有入股,也没有领取定息,至今仍由原业主住用的,其房屋所有权应归原业主所有。

(11)私人献产— 私人自愿申请将自己所有的合法房产献交国家的房产。对私人献产必须严格审查,慎重处理。中G中央1954年5月17日《关于处理党团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捐献财产问题的规定》中规定:GCD员要求将自己剥削性质的财产捐献给国家者,原则上可以接受。但量小且剥削与非剥削界限不清者,应暂缓处理。青年团员、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将自己剥削性质的财产捐献给国家者,资本家、民主人士及其他社会人士要求捐献财产者,原则上不予接受。

(12)文革产—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房管部门接管的私人交公的房产称文革产。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这部分房屋应发还原业权人。

(13)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畴。

二、房屋管理


(1)代管产— 代管产是指市房管机关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进行代管的房产。在代管的房产里,有产权不清尚未确认或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未委托而无人管理的房产;有业权人对出租房危破不进行修理而抢修代管的房产;以及按政策规定进行代管的房产。凡进行代管的房产,业权在未发还前不能进行房地产登记。根据有关政策,属于按照《代管房地产实施办法》代管而未转公产的房屋,只要房屋是在改造起点以下,产权人或继承人可以申请发还房屋产权。抢修代管的房屋,业权人随时可申请发还。

(2)托管产— 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因管理不便或其他原因,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管理的房产称托管房。这些托管房,如产权人不需委托管理时,结清了租金和修缮费用后,可以退还业权人管业。托管房屋,产权仍属业权人所有,可由业权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但托管期间房管站将房屋进行扩、加、改建的,要有房管站的证明意见同意办理产权或撤管了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

(3)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市房管机关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而直接管理的房屋。其产权来源有:没收、接管、纳入统管、建购的房屋和国家经租的房屋以及代管期满转为公房的房屋。按照登记办法规定,直管公房,由承管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4)单位自管公房— 是由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按照国家对公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策,自管单位对其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有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侵犯的义务。自管房屋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公房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公房。其产权来源有解放初归口接管的,公私合营的,接受赠与的,征用、购买的和投资建造的。这部分房屋,由自管的权利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5)拨用公房— 是由政府机关或房管机关经批准免租或有偿拨给单位使用的房产。这部分房屋,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屋是房管机关拨给使用的,由房管机关申办房地产登记,其他政府行政机关拨给的,能否由使用单位按照自管房进行房地产登记,由原拨用机关确定。原政府机关已撤销的,由市房管机关酌情处理。

(6)“双代房”— “双代”房是指文革期间由房管部门代私房业主对其出租的房屋收租、修缮。这部分房屋,产权仍属业主所有,按政策规定可以发还房屋给业权人。“双代”房不管是否发还都可以进行房地产登记,但“双代”期间房管站曾将房屋进行过扩、加、改建而现在又未发还的,要有房管站同意办产权登记的证明意见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

(7)公房统一管理— 公房统一管理,又称直接管理。指全民所有制的通用公房,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由市房管机关统一经营,统一维修、统一调剂分配,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和租金标准。根据广东省公房管理条例规定,已统管的公房,不再无偿将产权转移给其他单位。

(8)间接管理— 指市房管机关对各系统单位自营的房屋的行政管理。即市房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房管政策、方针、制度、标准、办法对自管单位的公房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9)委托管理— 指房管部门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其房屋所进行的管理。托管房屋的产权、分配权、使用权仍归委托单位或个人。受托的房管部门负责租金收缴和房屋养护工作,收取托管费等。

(10)房屋接管— 按规定对应交由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进行接收,实行统一管理。接管范围一般包括国家投资统建房屋、法院判决没收的房屋,单位移交的房屋,私人献产的房屋和按政策规定而接管的房屋等。

(11)房屋漏管— 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应该交由房管部门接管而没有将房屋管起来。房屋漏管有该接管而没有接的,有已下了接管通知而未将房屋管起来的。房屋漏管主要反映工作失误,也反映了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12)房屋撤管— 房管部门将已统管的房屋,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移交给原被接管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自行管理,房管部门不再管理。

三、房屋使用

(1)通用公房— 一般指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等,在使用上具有通用性能的房屋。

(2)办公用房— 指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办公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的礼堂、食堂、车库、储藏室、传达室等。

(3)铺面房— 指城镇临街可以开设商业和服务业的房屋。

(4)工业交通仓库用房— 指直接用于工矿企业生产、邮电交通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专门储备物资等的房屋及附属用房。

(5)商业服务用房— 指对外营业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如各类商业公司、菜场、商店、旅馆、宾馆及其所属办公、仓库等用房。

(6)文化体育娱乐用房— 指从事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如影剧院、文化宫、博物馆、体育馆等用房及其所属的办公、车库、食堂等。

(7)教育医疗科研用房— 指从事教育、医疗保健和科学研究活动的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如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业余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站、休养所、科学院、研究所等用房及其所属的办公室、食堂、传达室等。

(8)自留房— 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根据业主人口及其构成情况留给房主居住的房屋。这部分房屋产权仍归私人所有。

四、土地管理

(1)住宅用地— 属于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如居民住宅区及其庭院内的绿化用地等。

(2)商业用地— 从事商品流通的经营和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土地及其房屋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商店、办公、货栈、场地以及营业仓库用房所占用的土地等。

(3)工业用地— 直接、间接用于重工业和轻工业生产建设的土地。包括工厂、仓库、工矿场地以及各种辅助性建设所占用的土地。

(4)文教卫生体育用地— 指文化宫、学校、电影院、图书馆、体育场、医院所占用的土地,以及文体、教育、卫生的管理机关用房和其他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5)公共用地— 指街巷、道路、广场、公园、街心公园、没有围墙的房与房之间的间距地,以及墓地和其他市政建设用地等。

(6)交通用地— 指交通运输所占用的土地。包括铁路、水路、公路以及十字路口花圈的占用地等。

(7)特殊用地— 指非农业性的特殊用途的土地。其特点:①指定其用途的特殊目的;②不构成统一的整块土地,在地区关系和主管关系上都是分散的;③为了公共利益,时常需要调换。包括交通用地、矿山用地、国防用地、市区外工业性企业用地、发电系统用地、文化卫生事业用地及禁地等。

(8)违章用地— 指违反国家土地政策、法令和土地管理机关有关的规定,而擅自乱占、乱用和处置土地的行为。包括未经城镇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未颁发用地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擅自变更核准用地的位置和扩大核准用地的范围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以及临时用地逾期不交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用地。

(9)农业用地— 直接、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牧地、林地、池塘、沟渠、田间道路及其它生产性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等。

(10)地政— 有关土地的利用、征用等行政管理事务。

(11)地籍— 土地管理部门对地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的登记册籍。

(12)地号— 根据门牌、院落产权归属,以测量图幅为单位标准的编号。地号的作用是避免房地产权属互相错乱、遗漏,便于产权产籍的管理。

(13)地形— 亦称地貌。在测绘工作中对地表面起伏的状态(地貌)和位于地表面的所有固定性物体(地物)的总称。

(14)地籍档案— 指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工作中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经过立卷归档集中管理的各类文件资料。如土地来源、土地归属、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以及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方向等内容。

(15)地政管理— 地政管理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统一规划土地的利用,确定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和地产经营等,具体工作包括: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的政策法令;制订城市土地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颁发同意使用土地证书;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情况测量绘图;以及处理违章用地和土地使用的纠纷等。

(16)地用管理— 即用地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建设单位用地申请书,划拨土地,颁发用地许可证;批准用地的处理,即征地拆迁中各项补偿、补助以及安置等的管理和临时用地的管理。

(17)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土地使用权,颁发国省土地使用证,以及测绘、制图、建立地籍档案、办理产权、使用权的登记和变更等。

(18)地租管理— 是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城市土地的主要形式,包括组织土地堪察,根据不同位置的土地,不同时期的经济效益,分类评价,确定不同的级差地租和统一征收地租或土地使用费等。

五、建房管理

(1)统建房— 不分资金来源,均交由城市开发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安置、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建造的房屋。房屋建成后,参加统建的单位,根据投资多少,按比例分房的房屋。

(2)集资建房— 集中无独立建房能力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由住宅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开发公司统一征地、拆迁建造住宅。房屋建成后按投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归投资单位所有的房屋。

(3)合资建房— 由一方出房屋或场地作为投资,另一方或多方出资金材料进行合伙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合资建房有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私人之间,私人与私人之间进行。房屋建成后产权按合建房协议的划分归合建方所有。

(4)侨汇建房— 吸收华侨、港澳同胞、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汇款为其在国内的侨眷、亲友建造的住宅。

(5)民建公助— 是以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为主,人民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在征地、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新建或扩建的住宅。广州市在木屋改建时期就是采用以民建公助的形式进行。产权人归私人所有。

(6)公建民助— 是以国家或单位建设为主,私人给予一定支持的办法解决住房困难。办法主要有两种:①住公房(直管公房)的困难户自己全部或部分投资、投料、投工、改建、扩建住宅,所投工料合理计算价格,与投资一起抵扣房租。产权仍归公有。②吸收群众一部分资金参加新建住房,新建住房建成后优先分配给“民助户”。产权归公的,民助资金由房管部门或单位数年归还;如果产权归私人的,可将助资作为购房预付款,按合同有计划地交付价款。

(7)互助自建— 互助自建是一户建房,亲友有钱出钱,有料出料,有力出力进行帮助。

(8)自筹自建— 个人自筹资金、材料、自己投工建造住宅。房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

(9)违章建筑— 未经报建批准兴建房屋,或经报建批准,但不按报建审核意见施工,擅自增大建筑面积,移动建筑房屋位置的,均属违章建筑。

六、房屋建筑

(1)建筑物— 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住宅、学校、商店及其他公共建筑等。

(2)构筑物— 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如水塔、蓄水池、档土墙等。

(3)民用建筑— 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4)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用的非生产性建筑,如办公楼、医院、学校、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商店、邮电局以及各类车站等。

(5)工业建筑— 供工业生产用的建筑物。如各类冶金工业、化学工业、机器制造业和轻工业等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用的仓库、办公用房等。

(6)农业建筑— 指供作饲养牲畜、储存农机具和农业产品及其他各种农业生产用的建筑物。

(7)园林建筑— 指建造在园林内,供人们游憩用的建筑物。包括亭、台、楼阁、厅廊、榭等。

七、关于房地产面积计算的规定
  

 为了统一计算房地产面积,更好地解决房地产登记,房屋买卖交易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有关产权面积的处理,现根据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文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精神和一九八七年十月城乡部房地局编写城镇房地产平面图测绘教材中面积计算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 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属永久性结构居住使用的)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多层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按不低于2.8米为一层。如属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含夹层、插层、阁楼)虽不算自然层数,但其层高超过2.2米,且其楼底高度不小于2.4米(即自然层不小于4.6米)应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梯间内设的井道不另重计)。

(5)金字架屋面的顶屋,其楼面至瓦底高度在2.2米以上且楼底高度不小于2.4米的可以计算建筑面积;对于瓦底最低处小于2.2米可以将2.2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公式1。

(6)在天平台上的永久性建筑物,其高度在2.2米以上的可以计算建筑面积。

(7)封闭式阳台(飘楼),内阳台、飘廊(公用外走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挑阳台(飘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所有证附图仍按原阳台的面积注记)

(8)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有钢筋混凝土柱或砖柱的车棚、货棚、站台、雨逢、檐廊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楼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建在马路两旁人行道上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的骑楼底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可以计算建筑物面积和用地面积。

(12)露天楼梯有墙柱支承的部位可以计算平面可投影的建筑基地面积和用地面积,没有墙柱支承的部位均不计算。

2、不计算面积的范围

(1)以竹木支承,板条批档或竹木板作围护结构的建筑物作简易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2)以腊青纸、塑料瓦、锌铁皮为材料作顶盖的或作围护结构的建筑物作简易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3)对于高度已符合技术层(含夹层、插层、阁楼),但结构简陋,居住条件差,上落不便或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建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4)骑楼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5)骑街楼不计算建筑基地面积和用地面积,其底层也不计算建筑面积。

(6)神抬不计算建筑面积。

(7)原有的建筑已倒塌和已拆除不计算建筑面积。

(8)顶层单纯作上落作用的楼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层高在2.2米以下的技术层(含夹层、插层、阁楼)不计算面积。

(10)临时建筑物如施工工棚、材料设备堆放用房,不计算建筑面积。

(11)亭、塔、罐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3、名词解释

(1)建筑基地面积是建筑物的首层占地的水平投影面积。

(2)总建筑面积是各层建筑面积的累加和符合要求而不算自然层数的技术层,夹层,插层,阁楼的建筑面积以及按规定折算的飘阳台等建筑面积的总和。

(3)用地面积是产权人(单位或个人)独有的房屋占地、天井,院落所使用土地的范围。

(4)共有地面积是二个以上的产权人各自有的房屋占地,天井,院落等不能分割的共有土地的范围。如需要分摊计算各自用地面积可按下式:各户应摊分的土地面积=共用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各户房屋建筑面积。

(5)夹层(插层):房间内部空间的全部或局部层次。一般夹层是按原设计施工的;插层是房屋建成后加建的。

(6)阁楼: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一般是单层建筑物内或顶层金字架屋面内带有层次的,有属原设计施工的亦有后来加建的。

(7)技术层:水、电、暖、卫生等集中安装在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8)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数。
   凡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房屋,其建筑结构的类型按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如梁、柱、墙)所用的主要材料划分,一般分为六类,并分别以字母M N A B C D为代号,在代号字脚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自然层数。结构分类代号如下:

 1. 钢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材料建造的,以字母M为代号。

 2.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以字母A为代号。

3.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以字母N为代号。

4. 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砖柱、墙而楼面是钢筋混凝土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木材楼面建造的,用字母B为代号。

5. 双砖墙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双砖墙,木材楼面建造的,用字母C为代号。

6. 单砖墙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柱或单墙面,木材瓦面建造的,单层建筑物较多,用字母D为代号。
  例如:M表示钢结构的单层建筑物,右下方I字可以不写,A27表示钢筋混凝土框架二十七层的高层建筑物。

4、其他
(1)违章建筑按违章建筑有关规定处理。在所有证总建筑面积栏一般不包括违章建筑面积;只在附图中注记图中某部位属违章建筑。
(2)原有的所有证已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上述规定的计算结果不相符,统一按上述规定处理。
(3)一栋房屋以单元或分层归属不同的产权人,其共用部位的面积,如楼梯、走廊、垃圾道等按自然层平面投影归属、各层并按各单元占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如有共同协议的可以按协议分摊。
(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在所有证上不表示,可在丈量原图中注记清楚,以利日后备查。
(5)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82)经基设字58号文及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公式1:X=S(1-2.2m-H2/H1-H2)式中H1为最高瓦顶处;H2为最低处;S为H1至H2之间的距离,均为已知,故所求出X值,然后求出在2.2M以上的平面投影面积(或X=S[(H1-2.2)÷(H1-H2)]

八、房屋性质分类

房   屋-------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上市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公寓式住宅--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九、按 房 屋 建 筑 结 构 分 类

钢筋混凝土结构 [A]---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 [B]---------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 [C]---------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他结构 [D]---------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十、按房屋产别分类

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房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房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队房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私有(自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
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其他房产---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期  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十一、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
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
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假  层---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搁楼(暗楼)---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低层住宅---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十二、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十三、房屋面积术语
(住宅)房屋使用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面水平投影线计算。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预测面积---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销售证的合法销售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
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房屋实测面积---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公有建筑面积)---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四、商品房销售名词解释
预售面积---是指报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
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屋的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
预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单元式住宅
是指在多层、高层楼房中的一种住宅建筑形式。通常每层楼面只有一个楼梯,住户由楼梯平台直接进入分户门,一般多层住宅每个楼梯可以安排24到28户。所以每个楼梯的控制面积又称为一个居住单元。
期  房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现  房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商品房的起价
是指商品房在销售时各楼层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
商品房的均价
是指商品房在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数除以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得出每平方米的价格。
复式商品房
是一种经济型房屋,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跃层式商品房
由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并采用户内独用的小楼梯连接的房屋。
会  所
就是以所在物业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高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会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康体设施应该包括泳池、网球或羽毛球场、高尔夫练习馆、保龄球馆、健身房等娱乐健身场所;中西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与待客的社交场所;还应具有网吧、阅览室等其他服务设施。以上一般都是对业主免费或少量收费开放。
外飘窗
指房屋窗子呈矩形或梯形向室外凸起,窗子三面为玻璃,从而使人们拥有更广阔的视野,更大限度地感受自然、亲近自然,通常它的窗台较低甚至为落地窗。
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是对传统单玻门窗的革新,是现代门窗生产中的一项新的玻璃加工技术,它由两层甚至更多的玻璃密封组合,但最重要的是两层玻璃之间必须形成真空或气体(如加入惰性气体)状态,故称"中空玻璃",这种技术的运用使门窗的隔音、阻热、密封、安全性能都大大提高。
基  价
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基本价格。商品房的销售价一般以基价为基数增减楼层,朝向差价后而得出。
均  价
将各单位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数除以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得出每平方米的均价。均价一般不是销售价。
七通一平
(熟地)
是指土地(生地)在通过一级开发后,使其达到具备上水、雨污水、电力、暖气、电信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
三通一平
(净地)
是指土地具备上水、雨污水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
五 证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规划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由建设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房地产契税
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
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附加
是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个人所得税
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权属登记费
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增值税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耕地占用税
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是指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十五、房地产交易税费

 

十六、房 屋 权 属 登 记 与 证 书 名 词 解 释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 登 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即《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转移登记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
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他项权证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宅基地证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房屋部分产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


十七、房屋拆迁术语
拆 迁
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房屋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许可证
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拆迁纠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货币补偿基准价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十八、房屋修缮术语
房产折旧
指房产在使用时间内损耗的价值,称房产折旧。计算时通常采用直减法(使用年限法,定额折旧法),将房产应提取的数额,按使用年限分配。其公式如下:房产每年折旧额=[房产原值(计价时的净值)-残余价值+清理费用]/房产预计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
房屋修缮
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房屋完好率
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房屋完好率= (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100%
危  房  率
是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筑面积×100%
翻修工程
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大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
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
是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房屋修缮投资
是指对房屋进行各项修缮的投资。
保 修 期
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共用部位
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维修基金
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改房维修基金
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额
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十九、建筑物的各项比率
建筑容积率
(建筑面积毛密度)
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建筑密度
即建筑覆盖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化率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住宅成套率
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住宅成套率(%)=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宅自有(私有)率
住宅自有率(%)= 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面积误差比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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