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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表)2020-07-30 00:29:49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3381次
上海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作者:赵胜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私房改造是指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至1963年底,全国纳入改造的私房面积“约有1亿平方米”[1]。通过改造,政府高度掌控了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对解决严重的房荒问题有积极意义。但是,过头的改造也留下了不少问题。目前为止,史学界对私房改造尚未深入研究,笔者试以上海市为中心对其来龙去脉作一完整的历史考察。 一、政策的转变:由保护到改造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公房数量不断增加,其来源主要是国MD各级机构和战争罪犯、官僚资本、外商等不同群体的房产,对这些房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接管、没收、代管、受让、价购等。此外,新建公房的数量在各城市增加较快,1952年以前共修建了可供100万人居住的住宅,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前3年修建了3000多万平方米住宅。[2]公房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私房占城市房屋的比重逐渐缩小,但私房的数量仍相当可观。据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城市的调查,至1955年底,各城市中的私房比重平均达近60%。 [1](p.284) 新民主主义的私房政策明确保护私房所有权:“对城市私房所采取的方针,不能像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3] 1955年,上海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80万平方米,其中属公产性质的有1184万平方米,计56900幢房屋;属外产性质的有346万平方米,计13904幢;私产2751万平方米,计230190幢;公私合营企业占有299万平方米,计10947幢。[4]私房占有集中的特征也较为明显,即少数大房主占有大量面积的房屋。上海市3184名资本家占有全市房屋面积的23.70%,其中占有5000平方米以上房屋的资本家有426名,占有房屋面积为527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11.5%,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一般市民仅占有全市房屋面积的25.80%。 [4] 当时,私房占有较集中的现象在各城市都很普遍。如哈尔滨市近3000名房主中,占有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房主占总数的64.5%,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26.92%;占有6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房主占总数的21.79%,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19.35%;而占有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占总数的13.71%,他们的房产面积却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63.7%。最多的一户私房面积达14万平方米。 [1](p.284) 由于私房过于集中,绝大部分私房是用来出租的。上海市私人出 租的房屋占私房总数的70%,哈尔滨为75%,青岛为72%。 [1](p.285) 新民主主义的私房政策明确保护私房的租赁经营权:“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保护房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不能“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 [3](p.7)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私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保护政策曾要长期实行,“人民政府的这种关 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 [3](p.8) 后勤部来,在全国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大环境下,“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必须在对私营工商 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于是,“作为社会主义改造重要组成部分”[1](p.283)的私房改造已势在必行。 二、三个阶段的改造 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分析全国城市私房基本情况的同时,对私房改造的具体形式、租金标准及改造后私方人员的工作安排等相关事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956年1月18日,中G中央向全国转发了这份意见,成为城市私房改造开始的标志。国家经租和公私合营为私房改造的主要形式。 (一)1956年:开始改造 上海市是着手私房改造较早的城市。1955年12月出台了《上海市私人占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规划》,对改造方式做了具体安排,“对49户私营房地产公司(占有房屋面积为51万平方米)和占有5000平方米以上房屋面积的426户房屋资本家(占有房屋面积为527 万平方米)的出租房屋采取公私合营的改造方式;对出租房屋面积在3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大小出租房屋一律由国家经租;对占有出租房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加强管理,逐步控制其租赁和租金并督促其对房屋进行房屋维修。” [5]这种安排区别了大、中、小三类房主,分别施以公私合营、国家经租和行政管理三种改造方式。实际上,1956年的改造基本上都采用了公私合营的方式,主要原因是受到了当时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的影响,但没想到正是公私合营方式的大规模运用使得后来的私房改造工作陷入了僵局。根据《上海市私房改造工作的报告》,截至1957年12月底,上海市已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有2138户、房屋建筑面积为7840214平方米,其中公私合营2045户、房屋建筑面积为7564256平方米;国家经租43 户、房屋建筑面积为62234平方米。 [6] 对于私房改造后房主的租金所得,中央认为:“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 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 当的、固定的租金。” [1](p.287) 据此,上海市拟定了租金分配的具体比例,“维修养护费35%,管理费15%,业务损失5%,资本家所得18%,地产税和复旧费27%”,并由此推算得出“资 本家所得约相当于资本年息的1%~1.5%”[5]。但是资本年息的比例后来提高到了5%,1956年7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 的指示》中要求全国公私合营企业定息户的定息比例统一规定为年息5%,不足5%的一律上调至5%。按指示规定,公私合营后的房主可以分得核定资本5%的年息。而房地产业核定资 本时,不仅要核定房屋的价值,还要核定土地的价值,地价估值要占房地产总值的23.3%。 [7] 上海市“房屋资本家757万平方米公私合营房屋的核资总值为15934万元”,按5%定息付给 资方租金,“每年应付全部定息达798万元”,由于房地产核资总值大,定息比例提高后,上海市1957年在公私合营房屋上的“亏损额达到了681万元”。 [8] 上海市“多数房主在核资定息 后笑得合不拢嘴,比原来的收入高出很多,有735户房主比过去每年收租净得还要多264万 元。例如,房主胡筠籁合营前每月收入只1000元,现在每月可拿定息5000元”[5]。“房主王维 ,原租金净收入约10000元,现拿定息31000元。”其他城市也是如此,“据无锡市计算,房地都按五厘定息,房主所得超过原租金净收入五、六倍。” [9] 除支付定息外,政府还承担安排私方相关人员工作和修缮破旧房屋的费用。上海市“安排了私营房地产商企业资方和资方代理人255人,企业职工457人,私人房主833人,房主账房职工298人” [8] 。此前,“许多城市发生了房主积极地大量地贱价出卖房屋以及千方百计分 散房屋的现象,如有的房屋值三四千元,现在一两千元就卖,有些听到私房改造的消息后,更不修房,甚至进行破坏以便拆房卖料。” [9] 公私合营后,政府还要负担房屋的修缮费。 定息、私方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房屋修缮成为公私合营后地方政府的沉重负担,使各地的改造工作相继停了下来。“上海市由于动手较早,经验不足,背了包袱。”这是“上海、无锡等 市改造一部分停下来的主要原因” [9] 。 1956年1月18日,中G中央批转《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时,希望各城市私房的改造任务能“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并认为“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1](p.283),但到1958年2月,各地的改造速度明显缓慢,且进度也不平衡。“黑龙江、辽宁、吉林三个省除沈阳市外所有城市(包括小城镇)和武汉、西安、南昌、成都、秦皇岛等市基本完成任务;上海、天津、苏州、无锡、济南、郑州等市已经进行了试点或完成了一部分;而多数城市尚未开始,有的在做准备工作,如北京、南京、广州、青岛、太原、杭州、长沙、兰州等市。” [9] (二)1958年:达到高潮 1958年,“大跃进”全面展开后,私房改造再次被提上日程。2月,国务院城市服务部副 部长张永励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不能再拖, 必须及早进行,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地保护房屋,而且与整个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亦不相适应。现在举国各个战线都在跃进,而私房改造除了少数城市外,却在停止不前,两相比较,十分不相称。”[9] 这次会议总结了1956年改造的经验,在改造方式上明确要求以国家经租为主。 “国家经租形式比较灵活,简便易行,易于为房主所接受,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而公私合 营要进行清产核资,实行五厘定息,并须安排人员,不适合私房改造的特点。” [9] 国家经租的改造方式在上海市并未立刻付诸实施。因为1956年的改造是以公私合营为主,而此轮改造要以国家经租为主,对前后两批房主而言利益差别很大。“给房主的定租比率,以应收租金的20%~40%为宜,平均30%。这样与第一批合营户的五厘定息相比,显然低很多, 定租只相当于定息的六成左右。”对第二批改造户提出国家经租的改造政策会引起这批房主的不满。“为什么先改造搞合营,后改造搞经租?”“政府照顾大户,很周到,定息高,还可以安 排人,小户生活困难,定租低,人又不安排,这是什么道理?” [10]因此,当上海市房管局在《上海市继续改造私有出租房屋工作规划(草案)》中建议“以搞一场国家经租运动的形式来完成对私房的改造”时,上海市委会议否决了该建议,理由是:“1956年搞过房地产公私合营 的改造运动,目前再开展一个国家经租运动,并不适宜,因为两种改造形式不同,在房主租息所得上也有很大差别,定租比定息要少很多,这样大规模的家喻户晓地进行宣传,在某些方面 容易引起被动”,并建议“这次的私房改造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进行” [8] 。 1958年上半年,上海市一直是用行政的手段加强对私房出租的管理,而促使上海市大规模开展国家经租运动是缘于6月在武汉召开的私房改造现场会议。 在1958年上半年的私房改造中,武汉市大规模地组织了国家经租运动,改造效果明显。5月3日,第二商业部向全国转发了《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方 案》;6月8~18日,第二商业部又在武汉召开了私房改造现场会议,组织各城市房管部门交 流学习武汉的私房改造经验。武汉市的经验是通过鸣放、大字报、动员大会等形式让改造户在群众性的政治运动中接受改造。在方法步骤上,首先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房主的房屋底、经 济底、政治底和思想底”,然后发动改造, “通过专题鸣放、大字报等形式,提出改造问题,讲事实、摆道理,促使房主接受改造”,再动员房主制订“大跃进”规划,申请改造,“经过专题鸣放和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如群众干部政策交底会、出租房屋的职工会、妇女家属会、房主子女会、房主积极分子会、全民动员会等等)以及进行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后,动员房主制订大跃进规划申请改造”,最后审查批准,按照“干部初审、群众复查、房主签字、政府 批准” [11] 的程序进行。 武汉市的经验使参会代表深受鼓舞,形成了打擂台的高潮。“北京市表示从6月10日起半个月内全部完成,天津、南京6月底完成,其他城市有的在7月底有的在8月底完成,大体上全国在9月底可基本完成。” [12] 会议结束时,参加会议的6个省和19个市的代表向全国发出了促进私房改造的倡议书,号召“要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 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我们一定要在私房改造工作上来个大跃进,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13] 。武汉会议促使各城市私房改造工作加速推进,也标志着全国私房改造工作进入高潮。 上海市是这样运用武汉经验的:“不是直截了当地向房主提出要进行改造,而是大张旗鼓地宣传总路线,宣传全面大跃进的形势,宣传整风后人们政治思想上的新面貌,摆出私人出租 房屋对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对广大住户的矛盾,组织房主参观住户揭发这些矛盾的大字报,讲清 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方法,阐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以及私人房主对待政府法令的应有态度。然后,把他们按块编组,进行学习,谈谈感想,谈谈体会,这时候,就有很多人认识到仅仅服从管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要根本解决问题,只有纳入国家统一管理,投入改造。我们在这当中,注意发现了积极分子,并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群众路线方法,依靠积极 力量,特别是依靠态度最为坚决的兼有职工身份的房主,鼓励他们发挥带头作用,进而诱导房主订出小组或个人跃进规划,以及执行规划的具体措施。这个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三交底——经济情况、房屋多少、思想认识和四安排—定租多少、家庭生活、债务处理及自留住房。接着各小组都展开了比规划评规划的活动,先进带动了落后,群众教育了群众,此时认识到需要投入改造的人就越来越多了。在小组评比的基础上,又召开了跃进大会,掀起了高潮,新成区房 主还推选代表敲锣打鼓,向区人委报喜,提出保证,气氛尤为热烈。在房主的普遍要求改造的 基础上,我们就进一步把改造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摊了出去,组织他们学习讨论,等大家都弄清楚了,各小组再进一步修订个人规划(实际上就是房主申请改造),接着,各小组又进 行评比,三个组、五个组地分批进行。由于每个房主的底,完全为我们所掌握,通过几次小组 会议,就全部解决了问题。小组评比结束,即将规划书交区房地科审查批准,批准后即办理房 屋的交接手续。” [14] 这些做法使得私房改造的“大跃进”得以实现。据1958年9月的统计,上 海市区各区申请改造的有7406户,占应改造户的87.67%,其房屋面积约占应改造户面积的60%。[14] 到年底时,“市区已改造了98%”,计1240万平方米(不包括对宗教出租房屋的包租改造)。 [15] (三)1959~1966年:零星的改造 1958年后,各地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依旧在零星地展开,改造重点开始转向小城镇和大中城市的郊县区域。 上海市区还有些零星的改造,如普陀区1962年在清查产业工作中,查出了一批漏改户,继而对之进行了改造;黄浦区1965年进行了一次扫尾改造工作。郊县及其乡镇的私房成了这一时期的重点改造对象。有的郊县从1958年便开始改造,但工作时断时续,延续时间较长 如从1958年便开始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南汇县直到1964年8月才基本结束;川沙县1958年 在县城改造,1965年时又在全县12个乡镇进行改造。有的郊县是从1958年后才开始改造的,如吴淞区从1959年1月开始改造,松江县和奉贤县从1960年开始改造。至1964年,“上海十 个郊县除青浦县未动外,其他九个县改造了3/4,计137万平方米。” [15] 青浦县是从1964年开 始改造的。 到1964年,全国“私有出租房屋的70%”都得到了改造,国家房管局认为私房改造“基本上消灭了房屋租赁中的资本主义经营,在房管战线上取得了一次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1](p.299) ,至此,各地虽有些零星的改造在继续,但全国范围内的私房改造基本结束。 三、改造中遗留的问题 由于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改造实践中出现了不少过头的做法。具体表现为:改造起点过低;定租过低;将房主的自住房进行改造。 (一)改造起点问题 1955年12月,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改造起点,只是建议“采取先大后小、先集中后分散”[1](p.286)的步骤进行改造。因此,各城市的改造起点很不一致,改造起点低的不到100平方米,高的为500平方米,一般为150平方米~300平方米。1958年2月的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对改 造起点有了明确规定,在大城市应该对出租房屋150平方米以上的进行改造,在中等城市应该 对出租房屋100平方米以上的进行改造,小城市(包括小城镇)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考虑决定[9]1958年8月,《人民日报》对小城市的改造起点也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小城市(包括小城镇)可以在出租房屋5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限度内适当选择一个标准进行改造。 [16] 1956年,上海市区房屋公私合营的起点为1000平方米,当时郊区的改造工作尚未展开。1958年,市区改造起点下调至150平方米,郊区的改造起点先定在100平方米,[17]后来降低至 70平方米 [13] 。但是,规定的起点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在市区,“改造了一些不满起点 的出租房屋的小户,以及少数原来是自住后因国家需要而动员出租的房屋。”在郊区,情况更 为严重,除了一般地按照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进行改造外,“有些县参照江苏的做法,对地主、富农、FGM分子以及工商业资本家出租的房屋,不论面积多少,一律改造,对出租作 为非居住使用的房屋,也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有多少改多少。同时,各县还带进了一些起点 以下的‘家"‘店"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经查,“不合改造起点政策界限的出租私房被改造的共有1500余户,占已改造户的15.4%。” [15] (二)定租问题 1956年的私房改造对于定租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规定也有较大差异。“低的占租金的16.6%,高的占租金的50%,一般的占租金的35%~40%上下。”到1958年,商业部认为:“定租,首先要照顾房屋的维修养护,其次要照顾房主的最低生活。同时,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房主的经济条件和租金高低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以不同的租息,以便起到限制大的照顾小的作用。”因此,定租“一般的以占租金的20%~40%,平均30%为宜”。[9]8月6日的《人民日报》重申了这一比例。 [16] 上海市对定租的规定是:“一般的为原租金的20%~40%,经济条件很好的或房屋损坏严重的,可以低于20%,个别困难户可以给以附加定租(等经济条件好转时取消),如果给以附加定租还无法解决其生活困难的(如寡、鳏、孤、独)也可暂缓改造。” [6]1958年10月的一份 统计显示:“接受改造房主的定租总水平为租金总额的25%。” [14] 但是在改造实践中,定租过低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在郊县地区,“据嘉定、宝山、松江、川沙四个县的检查,定租低于原房租的20%的计有1900余户,占四个县总数的36%。嘉定县对资本家改造的房屋定租为原 房租的5%~10%,宝山对地主、富农、FGM分子等改造的房屋定租为原房租的1%~5%,崇明对地主、资本家改造的房屋不给定租。”在市区“也有低于20%的情况” [15] 。(三)自住房问题 对于房主自己住的房屋,中央一直强调“不宜太严”[9],但是在改造中很多城市都存在偏紧现象,将房主的自住房面积一再缩减。上海市“各区、县都有掌握过紧的情况”,改造中“带进了一些与出租房屋同幢的房主的自住部分” [15],其中不少应该属于房主自住的房屋都被 国家经租了。诸多遗留问题致使很多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事件,一些房主采取了极端的抗议行为。据湖南省益阳市1963年的一份调查,“在1200多户私改房主中,有60户强占或破坏已 被国家经租的房屋,其中:利用倒粪泼尿、指桑骂槐等恶劣手段逼迫住户搬家的有11户;强 占房屋的有31户;私自收取房租的有14户;拆毁门窗墙壁的有4户。”“其他许多地方,都发 生过类似的问题”。 [1](p.299) 此类事件引起了中央和地方的关注。国家房管部门提出要求:改造 起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提高改造起点,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付给房主的定租“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定调整”;房主的 自住房“一般应当退还,自住房留的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调剂给一些房屋。但是已经给以适当调剂的,不能因房主人口增加再退给房屋。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 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退给一部分房屋”。 [1](P.297) 按照中央的要求,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关于当前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就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对“已经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不满改 造起点的,除了非居住房屋一般不予变动外,其余一律退出改造,发还房屋,并结清账目”; 对“过去私房改造中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额低于原房租20%或根本不给定租的,一般可以调整 到原租的20%或20%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40%,并自改造之日起补发给房主”;对“改造时带进的自住房屋和‘家"‘店"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一般应予退出改造,发 还房屋,改造时房主自住房留的少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况,适当照顾调剂给一些房屋” [15] 。随后,各区县展开了对私房改造中遗留问题的清查、退房、退租等处理工作。然而, 就在这些问题尚未彻底处理结束之时“文化大革命”发动了,各地没收和强行挤占私房的现 象屡屡发生,如1966年12月31日,上海造反派在一夜之间就抢占了19500多户私房,抢占 房屋面积达36万平方米, [18] 但这些行为已经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范畴了。 私房改造是新中国各领域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造过程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通过改造,政府掌握了城市绝大部分的房屋资源,从而使房屋在全局范围内的统一调配使 用成为可能,对缓解当时较为严重的房荒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新中国城市的房荒问题较为普遍,一般大中城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房荒问题”,1957年,多数城市的人均居住面积只有3平方米左右,在重点建设城市更低,兰州平均只有1.8平 方米。在北京和沈阳,“约有27%~30%的职工迫切需要解决住房”,其中“沈阳约有65万职 工及家属缺房” [1](p.17) 。上海市1957年的人均居住面积为3.1平方米。 [18](p.100) 为此,《人民日报》于1957年就房荒问题至少发表了六篇文章。对于房荒,各地实施了多种办法。例如, 上海市从1960年4月到1961年12月底,通过调换职工住房共解决了30365名职工路远的问 题(指职工居住地与工作地过远的问题,这也是当时房荒的一个表现)。 [19] 1958~1963年,通 过缩减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办公、住房标准,利用空置房屋等办法解决了部分困难户的居住问题。 [20]这对于缓解当时严重的房荒问题有积极作用,而这些工作之所以能够展开,其前提条件 是房屋的统一调配使用。但是,私房改造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城市私人建房的积极性。1950~1952年,上海市城镇私人建房投资额为0.39亿元,1953~1957间为2.54亿元,1958~1962年间为0.27亿元,1963~1965年间为0.08亿元。城镇私人建房的投资额在1958年私 房改造高潮后的递减趋势较为明显,这对于当时解决房荒问题是不利的。 1956年“公私合营”定息与1958年“国家经租”定租对比图表 [参引文献] [1]《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年)》,1982年,第296页。 [2]《切实解决职工生活上的困难问题》,《人民日报》1956年6月12日。 [3]《解放后的上海房屋租赁问题》,上海时代书局1949年版,第7页。 [4]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概况(1955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B6-2-145。 [5]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私人占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规划(1955年12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B6-2-145。 [6]《上海市私房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7]中G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在大跃进形势下加速完成本市的私房改造任务(1958年7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8]中G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上海市继续改造私有出租房屋工作规划(1958年6月10日)》,上海 市档案馆:B258-1-335。 [9]城市服务部房产工作会议大会秘书处:《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 报告(1958年2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2-106。 [10]中G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第一批合营户五厘定息问题的请示(1958年4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11]《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6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 -1-354。 [12]中G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出席中央第二商业部在武汉召开私房改造现场会议的汇报和本市私 房改造工作的进一步打算(1958年7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13]《倡议书(1958年6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14]中G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本市目前私房情况的报告(1958年10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 B258-1-354。 [15]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7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B11-2-95。 [16]《中央主管机关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人民日报》1958年8月6日。 [17]中G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对私房改造的几个政策问题(1958年5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35。 [18]陆文达:《上海房地产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19]上海市调整职工工作调换职工住房办公室:《全市路远职工调整情况分析(1961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C1-2-3411。 [20]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管理工作的主要经验(1964年2月21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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