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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市硚口区硚房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承德先生的公开信、之一,之二

2011-01-22 13:01:0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399

致硚房集团公司董亊长刘承德先生公开信之二 
   

    尊敬的刘总台鉴:刚将第一封信发到网上才几天,今天又从《人民日报》2011年1月10日的副刊上读到一篇文章《赢者通吃之隐忧》,摘录如下:……“2010年9月《半月谈》刊发文章,提出‘警惕政商结盟’的警告。另有评论文章说,在一些需要大资产及政策扶持的特殊行业,有政治背景的大家族占尽先天优势,客观上阻挡大众创造财富的机会。政商结盟这颗毒瘤不清除,它对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和谐的伤害会越来越大。”好了,再清楚不过了。政商结盟比起亦政亦企的房产公司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如前信所言,硚房集团公司亦政亦企实质上是政商一体的单位,是当前社会的特殊利益集团。改革开放之前,硚口房产公司拥有政府机关的全部权力。那时,借阶级斗争之风,借共产风、借政治运动极左风,以各种各样的借口,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巧取豪夺。各房产公司“无偿接管”了许多老百姓的私房。那时打着“国家接管”的招牌,以恐吓老百姓就范。实际上就是将老百姓的民房私宅掠夺到房产公司掌控之中,变成你们公司牟利的工具。可是,你们并没有将所获收入缴纳给国库或财政。就是铁的证明。实际上你们是借“运动”之名行刧掠之实!你们的所作所为,就是给当时的政治打压,火上加油!没收其住宅比任何政治处理更直接地伤害了他们的家庭生活。这就是政治上打翻在地;经济上再踏上一脚。亊实证明,无偿接管私人住宅就是当时硚房公司下属的各房管所具体经办的。因此说你们是案件的始作俑者和当亊人。
改革开放之前,众所周知,武汉市房产管理部门,左得出奇,没收了群众大量的私房,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这是铁的亊实;这也是当前大量私房业主上访的根源。可以肯定,其中硚口房产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伸手放火、缩手不认,妄图以企业自居躱避责任是说不通的。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将别人的房子还给别人﹙当年朱RJ总理视察汉口龙王庙时说。﹚”这就是公理!
所以说,硚房集团公司这个毒廇早在30年前就在祸害我们社会的正常肌体。现在标谤自已是企业,如同癌细胞一样,不过是想披件正常细胞的外衣,迷惑人们的视线继续害人而己。
在落实私房政策时,你们藉口没有权利发还,要由政府批准。但是,解铃还须系铃人。案件是你们所为,房子还在你们手中,档案也在你们掌控之中,你们完全可以向硚口区政府如实报告该私房案件的具体情况附证明材料,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这是你们的工作范囲和职责所在,遗憾的是我本人传达许孟堂的要求,请郭凯写份报告;我的住地白沙洲街政府某干部也曾当面请求你写份报告,均遭到无理拒绝。令人十分失望。
就如同,失窃者向抢劫者哀求返还赃物遭到拒绝一样,可笑又可悲!在你们的眼里还有社会公平、社会正义和社会和谐吗?
可以断言像硚房公司这样的政商合一的单位,迟早是要搞体制改革的。亦政亦企,政商合一,过去作案犯科,现在为害社会,兔子的尾巴是长不的。所以,我们奉劝你们在体制改革之前,结清旧帐。予人以善举,积德于子孙,造福于人民,如己求得良心的安宁,至死无憾。夺之于民,还之于民!何足惧哉!践行“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胡耀邦的话。﹚践行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的大政方针!始终与党中央的路线保持一致。则善莫大焉!
希望你从善如流。
敬祝春节愉快


汉口汉正街693号原业主 张国纲
2011-1-22

附:每年春节初三是硚房集团公司前任朱志强老总跳楼自杀的忌日 。倘若朱总当年与人为善,为民谋利,尽职尽责落实私房政策,必定会得到群众怀念与尊重。致少不会作为反面教员,每到忌日遭人诟病。

致武汉市硚口区硚房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承德先生的公开信之一

尊敬的刘承徳先生台鉴:
您曾记否,在您荣任董亊长之前,大约是2008年时,您在硚口区房产局任局长时就曾接待过我。您当时对我说,我的案件,您已知晓,只要有政策一定优先解决。当时在座的还有房产局落办的许孟堂同志。
作为局长您当时主动找我谈话,使我这个上访户很受感动,特别是您平易近人的态度和诚恳的许诺使我终身难忘。
顺便说一句,您的为人处亊与您的后任者靳远涛局长曾两次将我推出办公室大门相比,更体现我党以人为本的道德精神。
我的案件大致情况如下:我是汉正街693号房屋的唯一所有人。﹙有档案卡片为证﹚文革时,因为我个人政治冤案牵连,区革委会下文给已不具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将此房全栋无偿接管﹙没收﹚。经办人还当面吼道:就不认你!你敢告我。自此不认我数十年,彻底剥夺了我的房产权属。
2005年我在区政府档案舘查到20年前房产部门内部来往函件。硚房公司写给区房产局的信证明贵公司违背了当时的党中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以及武政办【1984】197号文第六条之规定。
铁的亊实,硚房公司以自己的信函,招认自己的违法。不仅违背了现在的宪法和物权法,也违反当时的法规,属于典型的违反政策,应该落实政策的案件。
硚房公司是始作俑者,也是侵权得利方。如果不是半路里杀出个李鬼,如信中所说:“区落办准备发还给业主管业的”门面房,真的按政策落实了的话,因我们全家当时就住在楼上。整栋房屋就都归还了我家,就不会有今天没完没了的上访以及网络喊冤了。这一切都是硚房公司造成的,硚房公司理应承担侵权的、违法的后果责任!

当您从硚口房产局局长的位置调到硚房集团公司担任领导时,我才知道,两亇单位虽然是两块牌子,但都是一回亊,都是政府机关。不过硚房集团是亦政亦企的特殊单位﹙特殊的利益集团﹚而己。特殊之处在于有时以“代表国家”自居,强行低价掠夺我的的私房;当党中央、市委要求你们将党的政策落到实处的时候,又声称自已是企业法人。说什么“你们的房子是在我们掌控之中,我们不过是保管人,要房子找政府去!”你的下属经常这样推脱。说“我们是企业”您本人也对我说过:“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表示无能为力。当然游离于政企之间还有许多无人知晓的好处。仅就本案来说,贵公司当时打着“国家收购”的旗号,逼我的叔父就范;将我的门面房非法搞到手之后,现在又将过失推给政府,自已作“壁上观”这样作你们如心何忍?良心何在。您是位老GCD员,您明知是文革房,理应归还原业主,当时强行收购是违反中央大政方针的,贵公司又是侵权得利人、是案件的相关方。您有责任也有条件主动出面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了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法制,纠正冤假错案,“别人的房子还给别人”“案结亊了”实际上应该是“正在其位,必谋其政。”无论从政策、政治层面来说,或是从亇人道德良心层面上来说,都不应推诿塞责。
我的案件希望您言而有信。因为您早就认可必须解决。 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硚房公司就是硚房集团公司的前身,有传承关系。当年违法侵占的房子,现在依法治国也该发还给我们业主了!否则谈何公平、正义和法制。

敬祝辛卯年春节平安

汉正街693号原业主张国纲
2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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