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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文革房”批判 (来稿照登)

2011-03-06 19:33:32 来源:李想国 浏览:4863
引子
近日,广州日报记者梁国瑞报道:搜狐微博上,一张老人在房管局前跪求的照片被大量转载。网友在帖子中称,杭州房管局欲“以每平米2700元向老人购买”房子,“老人不肯答应,来到房管局门前跪求”。杭州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李明华告诉记者,“冯悦珍母亲拥有金芝庙巷32号,59-64年房屋2.5间(47.43平方)。80年代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已翻建,当时补偿规定作价1661元。冯悦珍确实经常在房管局办公楼前闹,已经有好几年了,“不存在我们买她房子的事。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也曾经多次协调处理过,尝试过各种办法。(全文及照片作附件1附于本文后)
记者在其官方微博上看到,23日下午3时许,杭州房管局发微博回应:“冯悦珍母亲拥有金芝庙巷32号,59-64年房屋2.5间(47.43平方)。80年代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已翻建,当时补偿规定作价1661元。2004年,补偿标准约3240元/平方米。为解决其住房问题,安排相应房屋让其购买,有4套房源选择,原面积部分3000元/平方米;超出部分结合层次等按物价部门批复价结算(4000元左右/平方米)。”
李明华解释说,老房子并非冯悦珍所有,而是其母亲财产。“80年代落实私房政策时就作价补偿,可是他们没有来领取。2004年时,当时没有领取补偿的,房管局给出的补偿标准提高到了3240元每平方米。”李明华说,这个补偿标准,与当时杭州市区的房价差别不大。据称,为了解决老人的住房问题,当时房管局还选择了老城区4套房源供他们选择,“原有面积按3000元每平方米算,超出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给出的价格算,差不多4000元每平方米。”李明华说。然而,老人似乎并不接受这样的安排。“每次来都是敲锣鼓,拉横幅,我们报警,民警也来劝说过很多次,就是没用。”李明华说。
还真不是房管局要买老人的房子。                                            
表面看,是房管局要买老人的房产,老人不肯,不肯就不肯吧,老人不理房管局不就完了,犯得着跪求他们?难道清平世界房管局还敢强抢老人的房子不成?唉,还真敢!不过不是现今,而是四十多年前的文革时期。房管局当年犯下的过错铸成了今日的尴尬,叫来警察也没有用,因为道理在冯悦珍手里,你抢了人家的,人家身单力薄的老人一个,向你讨要是天经地义,你理亏了你能怎么样?若现今仍是文革氛围,房管局还不把老人送进了监狱!
这位李明华主任讲的基本是实话,但是要害问题没说。要害是什么?是产权。他不敢说,因为当年房管局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的宪法条款。所以,其闪烁其词必须质疑:1,80年代落实私房的政策是哪一级制定的,主要精神是什么?这位老人为什么不领补偿款?2,既是老人的私房,按常理,应由老人自己处理或曰“翻建”,房管局为何去翻建?怎样就成了房管局的财产?3,老人的私房是怎样,根据什么变成了房管局的财产?等等。这些问题有待记者先生进一步采访。
    这些发生在四十多年前的事可能不为当今的人们了解或完全了解,老人的行为也可能不被人们理解。其实,这不是冯悦珍的个案,而是几乎在全国各地城市里都发生过的典型的“文革房”案之一,是房管部门假借文革极左思潮,为了一己私利,违反国家宪法,侵害普通人民群众私人住房所有权的罪证。老人的冤情通过媒体和网络受到关注和同情这已是万幸了。善良的人们可能不知道,还有相当数量的有着这位老人相似经历的人们或他们的后代在苦苦诉求,等待着鸣冤昭雪,由于房管局欺上瞒下拖得太久,有的当事人已含冤离开了人间,但他们的后代还在继续诉求着。
武汉市房管局2004年4月7日给某位省领导《关于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情况的汇报》和2008年《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报告》讲的就是与冯悦珍案相同的案例,披露的材料对前面的质疑不经意间作了回答(‘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此二篇作附件2附与文后,请对比阅读)。其思想和做法的错误程度,比之杭州房管局有过之而无不及,必须予以充分的揭露,彻底的批判。不这样就不能让其猛醒而改正错误,让党和国家的尊严得到尊重,让有关的人民群众的冤屈得到昭雪。(待续,一,武汉“文革房”问题的由来)

附件1:
杭州老人拒绝低价卖房下跪 房管局称四套房供选
2011-02-25 17:23:38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浏览:78次
内容提要:近日,一张照片在网上引发热议。一位老人在房管局前跪求,图中老人身穿白色马甲,上面写满黑字。网友称房管局欲以每平米2700元向老人购房,而房管局方面表示,2004年曾提出的补偿标准约3240元/平米,曾有4套房源选择,价格3000元/平方米…
    
冯悦珍跪在杭州市房管局前(图来自网络)。
本报上海讯 (记者梁国瑞)近日,微博上一张老人在房管局前跪求的照片被大量转载。网友在帖子中称,杭州房管局欲“以每平米2700元向老人购买”房子,“老人不肯答应,来到房管局门前跪求”。
23日,杭州市房管局注册官方微博对此进行回应。为此,本报记者联系了杭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网帖:杭州房管局买市民房子?
近有网友撰文称:“2月22日中午,一位老人跪在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门前,引来了路人围观和议论。这位老人名叫冯悦珍,她家住在杭州市新金鸡岭52号的房子被市房地产管理局借用,但现在要以每平方米2700元向老人购买,老人不肯答应,来到房管局门前跪求。”
与这段文字一起被转发的还有一张照片。图中,老人身穿白色马甲,上面依稀写满黑字;身后的台阶上,摆了数张同样写满字的白纸;还有几人在老人身后拉起横幅。
房管局:
曾给4套市区房供其挑选
说起这位在杭州房管局办公楼门前“跪求”的老人,一些杭州市民印象深刻。刘潇潇(化名)在杭州一家报社工作,据她介绍,“我每次经过房管局门前,都会看到这个老人,搞了很长时间了。”让她印象深刻的是,这位老人“有时候还拿个脸盆当鼓敲,吸引人围观”。
本报记者昨日联系上杭州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李明华。李明华告诉记者,冯悦珍确实经常在房管局办公楼前闹,已经有好几年了,“不存在我们买她房子的事。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也曾经多次协调处理过,尝试过各种办法。”
李明华称,发现网友在微博上发帖后,杭州市房管局也在注册官方微博并对此事进行回应澄清。
记者在其官方微博上看到,23日下午3时许,杭州房管局发微博回应:“冯悦珍母亲拥有金芝庙巷32号,59-64年房屋2.5间(47.43平方)。80年代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已翻建,当时补偿规定作价1661元。2004年,补偿标准约3240元/平方米。为解决其住房问题,安排相应房屋让其购买,有4套房源选择,原面积部分3000元/平方米;超出部分结合层次等按物价部门批复价结算(4000元左右/平方米)。”
李明华解释说,老房子并非冯悦珍所有,而是其母亲财产。“80年代落实私房政策时就作价补偿,可是他们没有来领取。2004年时,当时没有领取补偿的,房管局给出的补偿标准提高到了3240元每平方米。”李明华说,这个补偿标准,与当时杭州市区的房价差别不大。
据称,为了解决老人的住房问题,当时房管局还选择了老城区4套房源供他们选择,“原有面积按3000元每平方米算,超出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给出的价格算,差不多4000元每平方米。”李明华说。
然而,老人似乎并不接受这样的安排。“每次来都是敲锣鼓,拉横幅,我们报警,民警也来过很多次,就是没用。”李明华说。

附件2—1:
              关于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情况的汇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2002年4月7日)
XX领导:
   您在2002年4月1日省委办公厅《每日快报》第59期上的批示件已收悉。为此,我们现将我市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981年以来,我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文革产和社会主义改造中私房遗留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迄今已解决“文革产”、“私改遗留”案件17,493户,占全市应处理案件数的95%以上,约540余户不愿接受作价补偿的处理,坚持要求发还房屋产权,长期不办经济结算手续。以致无法结案。
集体上访户有近40人。自1997年以来他们经常到省、市各级党政部门集体上访,最近上访的规模和形式不断升级。不仅严重干扰了党政部门的正常工作,而且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每日快报》第59期中报道“上访群众反映他们的私房被错改,按政策应退还原房,但武汉市政府却强行低价收购其私房,他们表示不服”。这个问题由来己久,目前已成为上访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他们所说的“强行低价收购其私房”,是指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文件规定:“房主现仍住用全部或部分原来的房屋,可以退还原房的全部或全部产权。房主现不住用原来的房屋不予退还产权,由国家按房屋造价折旧收购其应退住房”。
    上访户认为这个规定侵犯了私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强要求撤消或者修改234号文件。早在1997年底,我局就向市委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曾批示:“必须按统一规定和政策办,不可开新口子,但要做好说服工作”。
    引起私房业主集体上访的原因如下:
    一是,近几年来由于房地产不断升值,原来的私房作价收购和补偿的政策价格标准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相差悬殊,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部分原私房业主不断上访;
    二是,我市近几年加快了房改步伐,一些私房业主要求落实政策的直管公房开始出售给住户,导致原业主心理失衡;
    三是,部分原私房业主因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造成现住房条件较差,加之房改后再无福利房可分,因此急于要回自己原来的房屋产权;
    四是,由于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是党纠正自身错误而采取的措施之一,它是一项非法律范围调整规范的特殊工作。上访户用现行的法律准则来衡量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私房政策,自然会产生抵触情绪。
    我局认为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不能被否定。如果否定了前期依据该文件已作处理的大量落私案件,必然会引发翻案浪潮,使我市的落私工作陷于被动混乱的局面。如果否定了“作价收购”方式,原私房业主必然要求退还原房产权或另行补偿安排住房,将会大量产生现住户与业主之间的腾退和租赁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同时,政府也需要用大量的资金解决原房业主的补偿用房问题。
    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局正在积极展开落私政策调研活动,争取把落实私房政策的收尾工作做好。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二年四月七日

附件2--2
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报告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2008年3月4日)
    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问题已成为我市稳定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个上访群体已形成近十年之久,而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在少数人的策划、煽动下经常到省市党政机关上访,甚至经常组织几十人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因比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对此事的高度关注。
一、诉求的起因
(一)关于落实“文革”产政策的情况
l98O年11月,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O]75号),《通知》规定:“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二)“私改遗留产”(又称“经租房”,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的落实情况
1956年和1958年我市先后两次对私房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4月19日《武汉市委批转市房地局党组(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文件规定:出租房屋面积达到l5O平方米;出租非住宅买行无起点改造。我市在此期间共改造了13420栋,101.7万平方米私房。
但是,上访群众要求我们严格按照新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重新审视工1958年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及我们以前的落私政策,质疑1958年国家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合法性。企图彻底否定2005年12月14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O05]226号)。
(三)关于托管产、代管产问题
要求发还托管产、代管产是个全国的共性问题:但由于建设部对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态度,各地政府都无所适从。因此我们只好先将此问题搁置一下,待有相关政策时再予研究。
(四)关于原公房租户要求安置住房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局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根据建设部“带户发还”(即只发还房屋产权不腾退住户)的政策,将1958年对出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属于错改的部分私房带户发还给业主后,由于无法腾退原公房住户,引发了业主和住户对政府的不满,也加剧了业主和住户的矛盾。与此同时住在这些已发还的私房中的部分原公房住户认为政府侵犯了他们的公房使用权,要求政府安排住房。由于我市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没有解决落私问题的资金来源,致使落私工作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二、我市己完成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
目前“文革产”有614户,建筑面积5.38万平方米未发还。在1958年的私房改造中,我市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名列前茅,因此处理落私工作的难度大。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已大部分落实,还有有239户私改历史遗留问题没解决,建筑面积4.9万平方米。
“文革产”及“私改遗留产”未结案的共计843户,1O.27万平方米。另外,由于1985年以后实行过“带户发还”政策,即将产权发还给私房业主,原住在里面的住户不搬迁安置,与原私房业主建立租赁关系。这样的承租户共有906户需要安置
解决以上问题所需资金
据我们测算,按照私改遗留房被拆除的每平方米补偿3OO0元,“文革产”被拆除的补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按260O元计算)、安置原公房住户每平方米2400元计算,共需资金约1.8亿元。
三、落实私房问题相关的政策
1980年11月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O]75号)。我市根据中央精神,印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武政[1981]34号)。我市处理“文革产”的原则是:原房在的,发还原房产权并腾退住户;原房已拆除、改建或成片维修的,作价补偿或在他处安排住房。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l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精神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子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目前我市出台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6]28号)和其配套的《武汉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解私办[20O7]1号)就是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制订的。主要是要解决应当解决而未解决,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问题。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安置公房住户的条款,同时解决了困扰落私工作多年的机构、责任分工以及落私资金等重大问题。
根据市武办发2O06[28]号《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神,全市的解私工作已全面展开。按照市区共责的原则,到目前为止,解私工作已受理581件申请。对不符合发还政策条件的信访人已回复51件。对符合政策的通过发还房产、货币补偿等形式己办结35件。正在宙理中的有514件。
四、武办发[2006]28号文实施以后,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主要诉求
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诉求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于武汉市政府于2 O06年出台的武办发[2006工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不满。认为出台的政策是违反法律的,不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政策;二是要求政府发还1958年被改造了的私房;三是80年代己按政策处理过的私房业主认为当年政策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现在政策所规定的标准重新落实政策.四是认为房产管理局既是房产的管理方,又是政策的制定方和政策的执行者,缺乏监督。要求第三方参予审核。
五、我局对群众所提诉求的意见
(一)关于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的问题; 以上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多次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包括兄弟城市的意见和做法),在与国家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才正式出台的。私房业主提出还要制定新的解私政策,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我局认为是不恰当、也是不严肃的。
(二)关于私房改造问题。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l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l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精神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正。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因此,在1958年进行的城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中凡符合改造条件改造的私人房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发还。
(三)关于补偿标准问题。80年代进行的落实私房政策是按当时的政策执行,补偿标准是按当时社会物价水平制定。要按现在的物价水平比照当时的标准而取代当时的补偿政策,显然是不合适的。已按当时的补偿标准结案的不再重新处理。
现行的补偿标准是按2006年武办发28号文件精神制定的,产权房每平方米300元,使用权每平方米24OO元。由于目前房价上涨过快,群众认为补偿过低,所以执行起来确有一定难度。
六、我局下步的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工作责任制。
为了做好今后的稳定工作,我局组织召开了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稳定工作专题会议,认真总结了十七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任务,再次要求各级领导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单位、部门一把手作为主要负责人,要继续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亲自抓紧抓好,并要求各级领导要坚持深入基层和信访工作一线: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对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因不负责不认真,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甚至矛盾纠纷升级,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把问题切实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局要求各单位、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回告,并根据实际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系统的信访情况做到事事有纪录、月月有统计、情况有分析。同时,每月坚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不留死角盲点,全面掌握重点问题和重点人员的情况,对排查出的各类信访突出问题,尤其对涉及“解私”、“拆迁”、征地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和曾进京赴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信访的人员和问题作为重点,按照一事一表逐件建立台帐,明确责任领导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实行包案处理,将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问题不积累,矛盾不激化。
(三)坚持领导带班负责,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继续坚持从2007年8月份起我局系统就建立起的市区两级分管领导带班负责制和24小时信息畅通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信息,积极进行综合分析、快速反应、妥善应对,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同时我局系统进一步加强与所在辖区的信访、公安、维稳、综治、街道和社区等相关表明沟通和协调,凡遇有关进京非正常上访苗头、动向和其它重大不稳定问题的重要情况、信息,及时向市、区相关部门汇报。
(四)积极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准备。
在解私工作中,继续实行解私工作例会制度,坚持日常工作和稳控“两手抓”。一是要积极推动全市解私工作的开展,要求各区房产局做好接待、咨询、政策宣传工作工作的同时一定要以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率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解私申请的回复、房屋的发还、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二是要主动配合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全市已排查出来的72名解私上访的重点人员实行盯控的同时,对不属于解私范围上访人员和新的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难点问题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三是要进一步完善遏制进京赴省市非正常上访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能及时妥善处置,尽快控制局面,就地平息事态;四是要对在市内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确保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对遇赴京非正常上访随时启动紧急预案。
二00八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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