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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2011-08-31 22:22:48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710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督办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解决信访事项有着突出的地位和作用,要把督查督办贯穿信访工作的全过程,确保《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  省信访局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督查一处、二处、三处负责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办信处、接访处负责本处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四条  省信访督查专员按照省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履行信访督查工作职责。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避免形式主义,防止作表面文章和敷衍塞责等情况。要善于抓主要矛盾,确保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第九条  坚持督办与协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督中有帮、以帮促办、搞好协调、化解矛盾”。

第十条  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办事,又要尊重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共同努力,保证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职责、任务和方式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局长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安排督查督办工作,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分管处的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对具体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二)处长是本处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完成本处承担的督查督办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督查一、二、三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承担中央各部门交由省委省政府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本局需要列入督查范围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对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进行检查,对信访督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事关群众利益的相关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十三条  办信处、接访处负责本处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每季度初将上季度交办的信访事项列表汇总送相关督查处备案;对经局领导批准移交督查处办理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的方式

(一)电话督办。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的一般情形,或者对信访事项结案时间要求紧迫的,可以采用电话督办方式。

(二)书面督办。通过发函或催办通知等形式,要求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整理书面材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实地督办。直接派人深入到督办对象和信访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四)联合督办。对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办。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要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相关处室要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地址以及自编序号、收文时间、来文单位、原编号(领导同志处编号)、上级督办字号、来文标题及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日期及内容、承办单位、拟办时限等。

(二)中央各部门交由省委、省政府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中,需要呈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呈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批示意见应及时登记。

(三)中央各部门交由省委、省政府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其他重大信访事项,由督查一处统一立项;

(四)经局领导批准,办信处、接访处向督查处移交的信访事项,由相关督查处立项。

第十六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一)督查督办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处负责人或局领导批准后以“鄂信督字号函”进行交办。

(二)交办事项原则上应送交相关地方党委、政府或省直相关工作部门的办公室、有权处理的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办理。

(三)领导批示明确要求某人或某单位办理的(以下称“被指定人”或“被指定单位”),督查处及时编发督办函,附领导批示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并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领导批示未明确办理单位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明确办理单位。领导批示中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且办理难度较大的,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好领导批示件,以避免出现多头办理、意见不一致的现象。督办函应明确提出督查要求和办理时限,并跟踪交办件的办理过程。对领导批示的急件,应派专人实地督查督办。

(五)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领导同志交办且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六)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再次来信来访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分别由办信处、接访处办理、接待;属于督查处立项的,办信处、接访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信件、来访材料、接谈记录、电话记录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督查处。

第十七条  督查督办的实施

(一)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主体在督办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调查必须的信息、文件及资料;

2、向有关行政机关查阅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档案材料,以确定该行政机关回复意见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3、要求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据;

4、要求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安排现场调查;

5、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提供鉴定、咨询服务。凡不属于保密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得阻止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查阅。

(三)催办。没有延期的交办件应在60天内办结并即时回告原交办单位或领导同志;部分延期的疑难件,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一旦办结应即时回告办理结果。有关督办函发出后,相关处室应及时跟踪交办件的办理情况,适时催办。紧急、重要的交办件随时催办;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没有报告进展情况的,要重点催办。

第十八条 查办报告的审核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查办报告;查办报告应由省信访局直接交办的办理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并填写《信访案件查办报告回告表》,经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查办报告一式三份一同上报。审核事项主要如下:

1、“一案双批” (承办地方和单位有关领导在立项时要签批意见,在上报查办报告时要审核签报。中央交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明确要求某人或某单位办理的,查办报告必须经“被指定人”或“被指定单位”负责人审核签报)和按“五个一”(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实行“三包一保”(包解决实际问题,包做思想稳定工作,包落实劝阻稳定措施,确保信访群众息诉罢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处理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审核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是否自收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4、信访人签署意见情况。调查处理意见要同信访人见面,并有信访人签署意见。信访人拒绝签署意见或没签署明确意见的,应有详细说明情况。

5、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办报告,相关督查处办理人应严格把关,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

(三)有关督查处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办报告,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本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重要的,报请局长审定。

(四)经审核,查办报告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及时上报或办结存档;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第十九条  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报中央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督查督办件报告,先由经办人填写《结案报告审批表》,经处室负责人审阅后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同意结案的,由经办人编写相关回告报告,经处室负责人修改审签或分管副局长审签后同查办报告一起上报。省委书记、省长批示的督查督办件的回告报告必须经局长审批后方可报出。回告报告应真实、准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言简意赅。

(二)督查处办结办信处、接访处移交的督查督办事项后,要将办结事项的相关情况反馈给办信处、接访处;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办信处、接访处负责答复,并将答复意见复印件送相关督查处存档。

(三)领导同志对批办件办结回告报告认可后,该项交办件即办结。领导同志在办结回告报告上再批示要求继续办理的,应作为新的批示件重新登记,按正常督查督办程序办理。

(四)核查。必要时督查处要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实地核查落实情况。发现回告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或当事人反响强烈的,应明确告诉办理单位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进一步整改,限时回告结果。要加强对重点问题结案情况的审理、抽查和回访工作,对处理措施尚未落实到位或经处理后又出现反弹的,应帮助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督促解决问题。对处理意见不符合政策法律、有明确处理意见未落实的,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立卷归档

对已结信访事项,应进行销案,并整理、立卷,移送局档案室建档。

 

第五章   建议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经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湖北省关于对违反信访纪律的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鄂办发[2004]66号)、省委组织部《关于把预防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的意见》(鄂组通[2004]6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意见》(鄂办发[2004]71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相关处室要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必要时可派员了解处理情况。对于有关部门采纳建议的情况,有关处室要定期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各地督查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上报虚假查办报告的,一经查实,要予以通报。对特别重大的信访事项,以及多次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催办之后无正当理由仍长期不能办结的信访事项进行专门通报;涉及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的,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督查督办工作检查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检查

有关处室每年对本处室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汇总后向局领导书面报告全局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一)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二)办理领导批示件,批示件的交办和办结回告必须用加密传真、加密信函或由机要交通等形式传送。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更不允许透露给相关当事人。

(三)因公出差,确需携带含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二OO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此前省信访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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