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09-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财产的批复》
2010-04-17 07:15:4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11次
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财产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颁布日期】:1956-09-18 |
【正 文】:
【题 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财产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56.09.18 【生效日期】1956.09.18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6月28日法办字第109号函已收悉。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财产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决议,同意你院来函中所提出的意见。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通化市人民法院向我院询问一个有关继承问题,即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承死者遗产时,能否同时开始继承?这一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精神,我们体会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死者的遗产是可以同时开始继承的,也就是应为同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我们这种体会,不知是否正确,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望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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