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1954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树坛与程和宝等为房屋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2010-04-17 07:14:28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树坛与程和宝等为房屋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1954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1953年12月11日来函收悉。关于王树坛买薛汇川的稷山县城内西大街12号房屋纠纷案件,我们提出如下的意见,请考虑:一、据薛元涵说毛克恭是王树坛在稷产业全权代理人是否属实?从王克恭在稷山代王树坛购土地15亩、楼房2座,又为怕阎锡山没收北房而出卖,卖得之后又为王树坛买卖木材等一系列的事实来看,毛克恭对王树坛在稷山产业的处理,可认为是有效的。但卷中尚不能看出,有必要请你们考虑;况且薛元涵1953年3月具状称:“日伪投降,阎顽曾下令凡在日伪供职人员所置产业,均得没收归公,向王树坛全权代理人毛克恭以25万元赎回,毛某亦恐王某产业归公受损,深同此意”。程和宝1953年9月11日状称:“敌日投降后,阎顽曾有命令,在敌日时期不动产买卖均归原主。我县归原主之产业,非此一家,又非此一宗,不难调查。如果上述两种说法是有根据的话,当时供职日伪人员所置产业,退回原主或另行出卖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均相安无事,则按王树坛这处房子由程和宝等手中追回可能会引起不少同类案件。这点亦希考虑。二、毛克恭确系无权处理房子,房子判归王树坛所有,则程和宝等的损失,除薛家应返还46万元的所得利外,薛家交给毛克恭的24万元,应由王树坛负担,而赔偿程和宝等方为合适。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王树坛与程和宝等为确认房屋所有权一案的请示 华法民四字第67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王树坛在担任敌伪邮政局长时间,在山西省稷山县置有房地产一批,其中土地已于土改时被群众没收分配,稷山县人民政府并以其经济来源不正,没收了王树坛的另外楼院两座。本案争执和稷山县城内西大街12号房屋,乃系王树坛向薛汇川买的,日敌投降,薛汇川的本家薛元涵(已死)借阎匪没收汉奸财产的命令,以伪法币24万元从王树坛之朋友毛克恭手赎回讼争房产,复以伪法币70万元转卖与程和宝等,解放后王树坛提出要房。我们认为王树坛虽一度担任伪职,但尚不够没收条件,且解放后即参加工作,其在伪职期内,无显著罪行,财产似不应予以没收。本案讼争房既未没收,即应按政策办事,不再没收(已经政府没收的房院则不再发还),保障其所有权。毛克恭未受王树坛的委托,被迫将房退回,自不能认为有效,因而程和宝等明知系王树坛之房屋,而向未取得合法权源的薛元涵买房,也不能认为有效,讼争房判归王树坛所为。案关政府法令,是否有当,特将本案所有卷证呈送审核,请予指示,以便遵办。
1953年12月11日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
省高院案例: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最高检发布: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为阻强拆
最高法案例: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反映土地违
最高院案例:被征收房屋被强拆,承租人具有
“敲诈勒索罪”十九个常见疑难问题
最高法院判例:法院应尽量判决到位,以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
最高法案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中,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可以查阅法律法规)
最高法案例: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手续的房
谁作出侵权的行政行为,谁承担行政补偿或赔
最高法判例:加建部分长期未确权登记的房屋
最高法院案例: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11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
1964年1月13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
1987-10-22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52-04-29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处关于地主女
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64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
20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84-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
1990-0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
1999-12-0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1986-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
1987-10-1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
1950-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