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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20-09-29 14:22:51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1666

案例摘要

201941日至2020813日间,贾友宝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交的数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了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署向贾友宝公开的国务院办公厅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贾友宝于201941日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申请,要求公开:

1) 2018年“约法三章”贯彻落实情况信息和现今负责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的第一责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编者注:关于“约法三章”,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13105号。)

2) 2007年、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投诉举报情况和处理结果。

3) 2007年、2018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4) 2007年、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和收费情况。


收到申请后,国家新闻出版署于411日作出告知书,要求贾友宝:

1) 进一步补充所需信息的具体线索,如文件标题、发文字号等。

2) 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约法三章”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分别提出申请。


收到告知书后,贾友宝于419日回复国家新闻出版署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作出更改和补充、调整的法定情形为“申请内容不明确”,而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明确,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存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情形。另外,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贾友宝认为其对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已作出较为详细描述,故国家新闻出版署要求其按“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交申请,缺乏依据,且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精神,应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故,要求国家新闻出版署作出最终答复,同时,申请公开其现分管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及任前公示、公务员招录信息。信息提供形式要求pdf格式扫描件发送电子邮件

 

之后,国家新闻出版署于4月22日通过邮箱再次向贾友宝作出《告知书》,称将对贾友宝的反馈意见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发单位的意见,请其对相关规定作出解释。此后国家新闻出版署未在收到贾友宝的补正回复及申请后的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内向贾友宝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时隔一个多月后,贾友宝于2019年526日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2019727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按照贾友宝在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行政复议文书送达邮箱地址84966***@qq.com向其电子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第2号),认为被申请人向其他机关征求意见并不构成延长或中止计算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的法定理由,因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贾友宝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四条关于答复方式和答复时限的规定,未履行答复职责,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便捷的通信工具也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党政机关公文送达工作不应拘泥于某一种方式,而是应该运用科技手段,拓展更多、更高效的送达方式。国家新闻出版署未机械死板地让贾友宝提供邮寄送达地址,或往身份证所载地址无法寄送就径行公告送达,而是按照贾友宝的意愿向其电子邮箱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告知贾友宝,如需纸质文本,可提供邮寄地址、邮编等信息,以便向其邮寄(见下文附件国家新闻出版署向贾友宝电子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屏幕截图)。这种做法既充分照顾了信息化时代下申请人更易于接收电子文书的情况,有助于减少邮费财政支出和提高送达效率,又兼顾了可能仍需要纸质文书作书证的情况,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以更便民、阳光的服务和创新为民的举措,切实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与幸福度,值得点赞!

 

传统文书邮寄送达方式时间较长,存在收件人不在身份证住所地,预留联系地联系不上收件人而无法送达的情形,更有快递公司出具虚假改退回执等问题,导致当事人难以尽快知道文书内容,不能尽快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传统文书纸质邮寄送达的方式已不能更好方便群众,尤其是一些需要现场领取的纸质文书,严重影响了群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电子送达省却了当事人来回奔波的麻烦,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更加方便当事人,化解了长期困扰法院、执法机关的送达难题,提高了执法和司法质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人都是共赢的好事。电子送达不仅为当事人接收提供了便利,也能让司法、行政机关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抽离出来,减轻双方送达和接收负担。送达方式的创新,让司法、执法工作实现了新突破。

 

因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19年422日作出的《告知书》中称需征求《信息公开条例》制发单位意见,请其对相关规定作出解释,贾友宝又于2020813日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该机关“向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请示函和获得的回函”。(编者注:《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发单位为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署于93日向贾友宝作出了《告知书》称:请国务院办公厅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解释的的函是以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但《告知书》以附件形式向贾友宝公开了国务院办公厅的复函(见下文附件)。

 

复函称:“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这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原则上按行政机关对待。

 

复函明确:“从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充分考虑党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机衔接,原则上,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他信息适用《中国GCD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其他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情形,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在上述整个申请过程中,虽然早期存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要求贾友宝对申请进行补正,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的情况,但经过沟通和行政复议,国家新闻出版署坚持有错必纠和以公开为原则,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同时提供,并在工作中遵循便民的原则,体现了担当负责和与时俱进的精神,使申请人对最终结果感到满意而未提起进一步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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