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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杨松主任,您真的不愿意给我们回复吗?2010-10-24 19:07:0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998次
给武汉市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杨松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您好! 我是武汉市居民,曾经数次写信向您反映武汉市中级法院违法事实:伪造证据和卷宗、不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私下处分当事人的财产,一案变成九案(后八案均是瞒着我们进行的),给我们家族造成超过千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但中院不仅拒不改正错误,反而自行出台《规定》,要对“利用媒体炒作”的当事人罚款和拘留。 我于2010年9月15日给您特快专递,期待得到您的明确回复,即中院制定的《规定》是否得到武汉市人大的授权?是否备案?是否有效?但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得到您的答复。我们现在生活在恐惧之中,不知道中院是否会用这个没有公开的《规定》拘留我们。 我们再次期待您责成有关人员给予我们明确答复:中院的《规定》是否得到市人大的授权和备案?现在是否有效? 此致 敬礼 武汉市民 冷明 2010-10-24
1、特快专递回执 ; 2、武汉市中院的《规定》; 3、给杨松先生的信。
尊敬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松先生: 您好! 我是武汉市居民。《武汉晚报》9月11日第22版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规定》,对四类人可以处罚。这四类人分别是: 1、 2、 3、 4、 以上四条,我归纳一下:1、立案后,当事人不能催促法院尽快结案;2、只要法官对证据提出任何异议,案件就可以拖延;3、如果法官认为不合理,当事人连提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之要求的权利都没有;4、如果案件被媒体曝光,法院就可以认为是“利用媒体恶意炒作”,其后果就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武汉市中院集制定规则、参与、裁判、执行为一身是荒唐可笑的事。 我查阅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找不到武汉市中院有权制定《规定》及对当事人处罚的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确认其职责仅仅是:“ 武汉中院主要管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基层法院一审后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实不具备制定《规定》的权力。退一万步,假如有这样的权力,中院制定的《规定》也应该根据《立法法》之规定有标准文本发行,但《规定》并未公开,报纸上也无登载! 我们期待您责成有关部门就武汉市中院是否有权力制定《规定》、是否有权力因不符合中院的胃口就可以对当事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感谢您的过问。 此致 敬礼 武汉市市民 冷明 2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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