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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杨松主任,您真的不愿意给我们回复吗?

2010-10-24 19:07:0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998

  给武汉市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杨松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武汉市人大主任杨松先生:

  您好!

  我是武汉市居民,曾经数次写信向您反映武汉市中级法院违法事实:伪造证据和卷宗、不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私下处分当事人的财产,一案变成九案(后八案均是瞒着我们进行的),给我们家族造成超过千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但中院不仅拒不改正错误,反而自行出台《规定》,要对“利用媒体炒作”的当事人罚款和拘留。

  我于2010年9月15日给您特快专递,期待得到您的明确回复,即中院制定的《规定》是否得到武汉市人大的授权?是否备案?是否有效?但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得到您的答复。我们现在生活在恐惧之中,不知道中院是否会用这个没有公开的《规定》拘留我们。

   我们再次期待您责成有关人员给予我们明确答复:中院的《规定》是否得到市人大的授权和备案?现在是否有效?

      此致

                                        敬礼

                                          武汉市民    冷明

                                                           2010-10-24


附:

1、特快专递回执  ;

2、武汉市中院的《规定》;

3、给杨松先生的信。

 

 

尊敬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松先生:

您好!

我是武汉市居民。《武汉晚报》9月11日第22版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规定》,对四类人可以处罚。这四类人分别是:

1、
“原、被告对诉讼请求不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要求法院迅速调解或判决的案件;”(评论:如果不存在实质性对抗,法院为什么要立案呢?责任当然应该在法院!)

2、
“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存在疑点,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案件;”(评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直接判就行了,责任怎么又变成是当事人的?)

3、
“在明显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停止侵害等强制措施,或利用管辖异议、回避、鉴定、调解等诉讼程序拖延时间,以企图达到规避风险或转移财产目的的案件;”(评:适用什么法律条款、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是法院及法官的本职工作,责任怎么又归到当事人头上?)

4、
“诉讼代理人煽动、挑唆当事人利用诉讼制造事端,或利用媒体恶意炒作,企图实现其非法目的的案件。”(评论:如果媒体报道,就是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以上四条,我归纳一下:1、立案后,当事人不能催促法院尽快结案;2、只要法官对证据提出任何异议,案件就可以拖延;3、如果法官认为不合理,当事人连提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之要求的权利都没有;4、如果案件被媒体曝光,法院就可以认为是“利用媒体恶意炒作”,其后果就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武汉市中院集制定规则、参与、裁判、执行为一身是荒唐可笑的事。

我查阅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找不到武汉市中院有权制定《规定》及对当事人处罚的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确认其职责仅仅是:“ 武汉中院主要管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基层法院一审后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实不具备制定《规定》的权力。退一万步,假如有这样的权力,中院制定的《规定》也应该根据《立法法》之规定有标准文本发行,但《规定》并未公开,报纸上也无登载!

我们期待您责成有关部门就武汉市中院是否有权力制定《规定》、是否有权力因不符合中院的胃口就可以对当事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等措施、该《规定》是否得到武汉市人大或更高级别权力机构的通过、是否备案等问题给予我们明确的书面答复,使我们知道什么能为之,什么不能为之。如果该《规定》确实不合法,应责令武汉市中院立即向全社会公开宣告该《规定》无效!

           感谢您的过问。

          此致

                 敬礼

                      武汉市市民   冷明

                                        2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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