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武汉市硚房集团公司
2011-07-14 22:51:3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661次
上诉人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亊裁定书(2011)硚立初字第8号之裁定。特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立案。 理由1、适用法律不当。被告硚房集团公司侵权案发生在1985年是改革开放时代,明显属于现代,绝非历史。将其归并于久远的历史遗留问题,显然不当。 理由2、被吿不是政府机关而是房地产企业集团,有企业执照为证,法律应当维护弱者利益。企业不能超越法律。 理由3、案发时被吿早己政企分离,为了牟利,假借“国家”名义,撇开房主、不经房主签字、不给房主一文补偿,強行低价“收购”私房,其行为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一、 违反“民法”中关于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 违反当时正在执行的党中央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精神,与中央大政方针背道而驰:具体说违反当时的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第2条、第6条之规定。同吋违反当时国务院的规定:如国发『1983』194号文第13条的规定。 三、 被告不仅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而且与当时的中办法『1980』75号文件,对着干与中央精神南辕北辙。搞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理由四、经过多年接触被告单位负责人郭凯曾当面表达赔偿意愿提出二手房置换的可能性问题;法院判案可以说条件成熟,水到渠成。 因以上原因请求武汉市中级法院立案。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审判。我们信法不信访!強烈请求通过法律途经维护私房权属! 请法院准予所请!
上诉人:汉口汉正街693号(老号809号)私房业主 张国纲
时间:2011年7月2日 联系电话:13035148208
附建议一则 鉴于武汉市因落实私房政策而上访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北京对上访也头痛 。因此建议:我市法院与时俱进、科学决策、突破约朿、大胆创新,寻求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礎的调解平台,贯彻实施16部委通知精神。以本案为试点。探索一条新路以谋求解决当前社会的上访问题。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建立信访法庭可资借鉴。见《公民与法》2011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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