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如此忽悠百姓!(J-4)
2012-04-17 23:38:1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539次
来信时间: |
2012-4-10 |
回复时间: |
2012-4-11 |
姓名: |
熊瑞兰 |
信件内容: |
局长:您好! 3月22日我给您写信:请问我家留房到底是多少?请出示批示!哪里写的留房是96。51平米?房屋后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批文是什么?有公章吗? 局长:您的属下回复是答非所问!难道没人审核把关? 局长: 请出示:前边留房96。51平方米的批示! 后边平房纳入改造的批示! 请出示:一楼店铺的房产证号及产权人! 二楼的一间住房房产证号及产权人! |
回复内容: |
熊瑞兰女士: 现将您向局长信箱反映的原解放路482号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原解放路482号房屋,建筑面积347.03平方米,产权原系熊復唐(又名熊道忠)、熊晓农共有。1958年上述房屋因出租非住宅用房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留房96.51平方米。1966年10月留房中的39.70平方米申请交公,1981年按武政(1981)38号文件精神已发还。 根据武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办发[2006]2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处理社会主义改造私有出租房遗留问题,应严格按照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处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的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我局已于二00八年一月向您作出了书面回复,区解私领导小组也于同年二月向您作出了复查回复。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权利人、厉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可以提交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请权利人持能证明房屋部位、面积错误的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区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
感谢淼淼熊瑞兰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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