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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发还“文革产”产权的诉求2010-10-23 06:10:2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9968次
强烈要求发还“文革产”产权的诉求
尊敬的领导同志: 我们的合法私房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被无偿接管的。党和国家三令五申地要求各级政府和房管部门尽快认真落实“发还文革产”产权政策,但我们的文革产私房不仅没有清退发还,并旦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中﹙1985—1987年﹚再次错误的纳入“补改”。时至今日国家政策已经明确要求发还的“文革产”产权仍未发还。 现在我们再次提出以下申诉理由: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基于拨乱反正,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立场,提出关于落实“文革”房严的原则规定是,无论何种情况,无论数量多少,凡“文革”中没收、挤占论私房一律退还。中办发﹙1980﹚75号文“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发还十年浩劫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中办发﹙1986﹚6号文“文化大革命中没收的挤占的私人房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应坚持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按照中央政策,我们的“文革产”私房应无条件发还。 二、 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下发国房21号文规定:“如果今后有些业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份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建设部﹙85﹚87号文及说明中也明确指出“今后不再进行改造”,依据上述文件精神,武落办﹙1990﹚1号文明确提出“1964年1月13曰以后出租的私房超过改造起点,作为漏改房屋补改的,应予撤销。”因此将“文革产”私房再纳入“补改”是违背中央政策,非法无效的行政处理结论。这种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应依法纠正。 三、2003年武汉市依照中央5号文,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对同属←类的“文革产补改”私房已按国家政策得到重新处理和纠正,发还了合法房产。遵循落私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强烈要求房地部门尽央发还我们的合法私房,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是党的一贯原则,对我们提出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要求,希望能引起你们的高度关注,督促市、区房管部门依法依中央政策妥善处理我们“文革产”冤案,尽央发还“文革产”产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私房业主合法继承人 叶仲康 江汉区花楼街熊家巷14号 侯兰美 桥口区汉正街808号 孙明明 江汉区统一街159号 周贤文 江汉区乔家巷16号 读后感言:此申诉书引用了大量红头文件,真正是有根有据,但遗憾的是中央有政策、在经济利益支配下、当时的房产部门有对策:你说你的、我做我的。只要一纸通知就能把这些人的私房收归帐下。公然侵占民房,我们老百姓还能拣个石头打破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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