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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人大F工委曲楠同志讲话交换意见之一2020-08-23 14:09:20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3158次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已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 ——对全国人大F工委曲楠同志讲话交换意见之一 2019年10月在杭州召的合宪性视野下的备案审查研讨会上,曲楠同志在介绍合宪性审查标准时在“举一个例子”中叙述到“……后来随着改革开放,《民法通则》、《物权法》这些法律制定,特别《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这些人,还有他们的继承人,就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案件……”。 不尽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54年颁布第一部至2018年修正,期间在1975年、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公告公布和修正达八次。也即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且《宪法》也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70年中,无论是新民主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在《宪法》中都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法条存在! 1954年《宪法》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75年《宪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78年《宪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82年《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004年《宪法》 修正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18《宪法》 修正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因此,《宪法》中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法条,不是“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才规定了的。 同时“五四宪法本身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阶段的过渡。虽然是过渡但五四宪法中毫不“缺失具体规定”,它反应在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特别与各种生产资料相区别的保护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同时另起一条也明确提出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足以说明在当时建国初期,宪法全面“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意识是很强的。 而且五四宪法的合法有效性应到1975年宪法公告公布施行止,但在“举一个例子”中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作出的《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64)法研字第80号]本身已违反了五四宪法第十二条。时至今日非但没有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去做学术研讨,反而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经租房屋不能允许原业主家庭继承……”这实际上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的要求甚远;也反映出与党的十八大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四中全会再次明确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16字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所要求的甚远!其程度可见一般!更何况…… 这就是宪法法律规范性要求,“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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