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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 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0-08-23 14:02:53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1136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应当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保障法律适用、裁判标准尺度统一,实现个案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第二条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应当确保规范法官权力行使、实现审级监督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案件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承办法官、合议庭应注重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待决案件是否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

(二)检察机关提出;

(三)通过强化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等功能,整理案件争议焦点、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发现;

(四)关联案件查询、类案检索发现;

(五)对案件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院、庭长提出;

(六)其他途径。

院、庭长应当通过参加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第四条关联案件是指待决案件与本院的其他案件、其他法院的案件在当事人、案件事实等关键要素方面存在关联关系的案件。关联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其他案件当事人与待决案件所涉事实或所涉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案件;

(二)待决案件处理结果对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案件;

(三)本案必须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案件;

(四)其他存在关联关系,需要统一裁判尺度的案件。

第五条承办法官审理个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数字法院应用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以当事人、案由等为要素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

(一)刑事案件中,本案证人与另案被告人相同,指控罪名相同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中,本案一方当事人与另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相同,案由相同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

(三)案件性质不同但所涉基本事实相同的。

第六条发现关联案件后,审理待决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与审理关联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协调。待决案件承办法官与关联案件承办法官协调存在困难的,待决案件承办法官应报告院、庭长,由院、庭长依职权协调。待决案件与关联案件分属于没有上下级关系法院审理的,待决案件法院应报告与关联案件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确保关联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第七条待决案件的关联案件已审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对待决案件裁判尺度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待决案件依法审理,对确有错误的关联案件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八条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生效的案件。

第九条承办法官审理个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类案进行检索: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对裁判尺度提出异议,且已提交相关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

(二)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三)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四)院长、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五)承办法官、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第十条检索类案时,可以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平台,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公开发布的案例、裁判文书;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案例;

(五)本院和上级法院生效裁判;

(六)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七)其他案例。

已经检索到指导性案例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第十一条检索到类案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相似性进行识别和比对,并对类案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经检索类案,对待决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检索到的类案裁判尺度一致,且案件不属于监督案件的,承办法官、合议庭作出说明后即可按规定制作、签署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合议庭也可以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请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二)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检索到的类案裁判尺度一致,但案件属于监督案件的,承办法官、合议庭作出说明后按规定将案件报请院、庭长监督;

(三)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检索到的类案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将案件报请院、庭长监督,由院、庭长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四)在审理新类型案件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应当将案件报请院、庭长监督,由院、庭长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案件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后,承办法官、合议庭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案件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后,院、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承办法官、合议庭根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院、庭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待决案件所涉裁判尺度统一疑难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可以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法院逐级报送个案法律适用请示。

第十六条关联案件查询、类案检索情况,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随案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院、庭长应当通过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尺度统一问题。

第十八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审判庭设业务指导团队,负责全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条线裁判尺度统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指导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统一工作;

(二)收集、汇总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统一的重大问题;

(三)就某个或某类问题制定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统一的具体标准;

(四)组织全省法院相关条线裁判尺度统一的交流沟通;

(五)裁判尺度统一问题的其他工作。

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团队或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裁判尺度统一工作。

第十九条各法院业务部门之间、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应建立信息沟通与业务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共同研究案件审理中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下级法院对于发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经研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相关规定逐级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按相关规定对裁判尺度统一问题进行指导。

裁判尺度统一问题所形成的意见,应经所在法院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二十条下级法院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判尺度统一问题形成倾向性意见,拟在辖区内发布的,应在发布前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备案审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备案审查完毕。对拟发布的裁判尺度统一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转发全省其他法院供学习交流。

第二十一条承办法官、合议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发现个案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审判责任。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发现个案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与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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