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调研“群体性事件”
2010-04-27 19:00:3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962次
2010年04月27日 10:20:16 来源: 北京日报
1957年2月18日,刘少奇同志登上沿京广铁路南下的列车。他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对1956年下半年以来某些地区出现的工人、农民等“闹事”问题进行调研,即调研现在通常所说的“群体性事件”。他“要好好地研究一下他们为什么闹事,如何才能使他们不闹或少闹,对那些闹事群众采取什么政策”。
刘少奇行前即已估计:“群众怪我们的原因有两条:一是我们有官僚主义,二是我们的政策有错误。”这一看法也在随后的调研中得到了印证。调研期间恰值河南省委书记吴芝圃传达了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通过实地调研和研究毛泽东的讲话,刘少奇逐步形成了对群体性事件完整系统的看法和处理意见。4月14日晚,在相继走访了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后,刘少奇回到北京,向中央政治局会议汇报了调研情况。4月27日,刘少奇将两个月来的调研成果加以总结,在上海市委召开的党员干部大会上作了《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将这个讲话和此前他在各地发表的谈话结合起来看,他对“闹事”问题的性质、原因、解决办法的思考便清晰可见。
在对事情的性质判断上,刘少奇指出:现在人民内部的矛盾已成为主要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现在是大量地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更确切地讲,是表现在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个问题上。”
在对“闹事”原因的总结上,刘少奇强调:“人民内部矛盾还特别表现在分配问题上面。”这也是他对群体性事件性质的独到分析。1957年3月24日,刘少奇在湖南省干部会议上就特别指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反映了生产力跟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也反映了上层建筑跟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这两个矛盾是永远存在的,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还存在。”事实说明,绝大多数“闹事”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反应。如果再加上当地领导的官僚主义、漠不关心甚至与民争利,长期积累的怨怼就会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爆发出来。
在对解决问题办法的探索上,刘少奇认为要诚心诚意同人民群众商量、讨论,解决他们的问题,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达到团结。他指出,“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不能够用过去解决阶级矛盾的办法,必须用新的办法,新的方针,新的路线”。针对分配问题引发的利益冲突,他研究了毛泽东提出的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各方面利益的意见,指出:“必须按照按劳付酬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人们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以促进生产力的顺利发展。要很好地处理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工人与农民的消费比例、国家预算的分配比例,以及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投资比例、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等全社会中的分配问题。”
可贵的是,刘少奇的思索并未就此停止,还进一步延伸到与分配问题相关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上。他开始设想利用自由市场和扩大企业自主权来增加社会主义经济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一方面自由市场可以补充当前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的不足,另一方面它可以帮助我们在经济上搞多样性和灵活性”,“地方、企业以及个人必须有一定范围的经济活动的自由,没有这个自由,社会主义经济就不可能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从将群体性事件或者说“群众闹事”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到具体分析官僚主义领导方式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再到深入一步揭示其经济原因——分配问题,由此引向探寻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计划与市场关系之路,刘少奇形成了一条清晰的探索路径。他的这些见解对我们后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问题,无疑也是有启示和借鉴意义的。这种启示在于,对于群体性事件这样的问题,如果仅仅就事论事地分析处理,抓不住其深层次的原因所在,即使可以暂时平息事态,仍然很难杜绝此类事情再度发生。反之,抓住表象下的实质,才有可能像刘少奇那样,获得实践上的正确应对和理论思考上的有益突破。这就是老一辈给我们带来的智慧。(中央文献研究室 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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