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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必然危害社会!

2010-05-17 22:12:1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115

 

[今日关注] 于2010-05-17 09:08:52 上帖:《简直就是明抢!山西企业家拒绝公安局长200万索贿被关941天》。文章说:“中国青年报5月17日报道 本报5月13日刊发通讯《山西大同:5年前瞒报矿难数名官员落马》,报道了山西省大同市部分官员因5年前瞒报矿难近日纷纷落马的消息。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又从大同市有关方面获悉,已被双规的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高建勋,在其担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职务期间,曾炮制一起冤假错案,令民营企业家张志斌被羁押941天,张所拥有的2000多万元资产也被非法贱卖。而张在一审二审法院均被判无罪。”①

民营企业家张志斌被无辜羁押941天,张所拥有的2000多万元资产也被非法贱卖。然而,这一事件竟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在某些部门和官员做出成绩的时候,时常把“我们的成绩是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某某领导的直接关怀下取得的”话语放在前面。作为套话。

根据《简直就是明抢!山西企业家拒绝公安局长200万索贿被关941天》一文介绍,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高建勋向民营企业家张志斌索贿200万元没有成功,而一手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国家宪法和法律不允许有冤假错案。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也不允许有冤假错案。党要求党员、政府要求官员不要制造冤假错案。一个地方(包括山西省大同市):第一,有地方党委的领导,有地方纪委的监督。第二,有地方政府的领导,有地方人大的监督。第三,有部门党委的领导,有部门纪委的监督。第四,有部门政府的领导,有部门人大的监督。第五,党员有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第六,官员有政府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第七,党员干部自身觉悟就应该比普通人高,就应该严格自律。第八,公、检、法在业务上是相互制约的。第九,有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高建勋所在地区、部门和他自身的情况,都符合上述九个条件。那么,为什么高建勋还能制造张志斌这样的冤假错案?

这还得从我们国家的领导体制说起:我们国家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体制。地方党委对本地方是“绝对领导”、“统一领导”和“集体领导”。“绝对领导”是不受法律法规和社会各界制约和监督的,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制约、监督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的规定(党内除外)。这是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的第一把“尚方宝剑”。地方党委对本地方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实行“统一领导”,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都是由地方党委选拔、任免的,官员的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和工资福利也都是地方党委说了算的,本地方的制约监督机构那个敢制约、监督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这是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的第二把“尚方宝剑”。地方党委对本地方具有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实行“集体讨论和集体决定”的“集体领导”。常言道:法不责众。集体是众的概念,“集体领导”不是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所以,“集体领导” 不受法律法规制约和监督。再加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不受制约和监督并且免责,是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的第三把“尚方宝剑”。

由于我们实行交叉任职,地方党委成员都兼任同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一把手”。例如,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主任,地方党委第一副书记兼任同级地方政府首长,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纪委书记,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地方政协主席,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地方各“委、办、局”的主要领导等等。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一把手”即便不是由同级地方党委成员兼任的,也一定是由本单位党委成员兼任的。也就是说,各级各类的“一把手”背后都有一个“地方党委”,都是“地方党委”成员。所以,各级各类的“一把手”都有三把“尚方宝剑”。我们的体制机制存在缺陷,存在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权力。

高建勋时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后来被提拔为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局党委成员。高建勋既是党员又是官员,还是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党委成员,所以,高建勋也有三把“尚方宝剑”。 难怪“最令张志斌想不通的是,这样一起明显的冤假错案,高建勋不仅未受任何处理,反而先是被有关人士‘力排众议’提拔为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后来还成为局党委成员,直至近日才因瞒报矿难被双规。”②原因是高建勋们手中都有三把“尚方宝剑”。他们手中的权力都是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必然危害社会。

相关报道:简直就是明抢!山西企业家拒绝公安局长200万索贿被关941天

           人民网-强国论坛  2010-05-17 09:08:52

中国青年报5月17日报道 本报5月13日刊发通讯《山西大同:5年前瞒报矿难数名官员落马》,报道了山西省大同市部分官员因5年前瞒报矿难近日纷纷落马的消息。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又从大同市有关方面获悉,已被双规的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高建勋,在其担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职务期间,曾炮制一起冤假错案,令民营企业家张志斌被羁押941天,张所拥有的2000多万元资产也被非法贱卖。而张在一审二审法院均被判无罪。

  “跟我要200万元没给,就弄得家破人亡”

  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志斌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这桩官司的前后经过。

  2005年7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张正斌接到一名自称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中,这名经侦支队工作人员问他在什么地方,想约他见见。张志斌问什么事,对方称听别人说他销售假冒伪劣润滑油发了财。张志斌说自己从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当即回绝了对方。

  后来张志斌了解到,这个人是经侦支队所辖大队的一名大队长。由于不敢得罪公安局,张志斌最终还是与这名大队长见了面。面谈中,这名大队长称他们领导“高支”最近手头有些紧,想跟张志斌“借”200万元。张志斌说,他予以拒绝后,这人撂下话称:“在大同市也不打听打听,我们‘高支’是何等人物,别说你一个小小卖润滑油的,就连那些开煤矿挣了大钱的老板见了‘高支’也得乖乖的,都得给‘高支’几百万元意思意思,否则就别想在大同地面上混。”

  张志斌说,他事后得知,这位大队长所说的“高支”,就是时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高建勋。

  张志斌自觉守法经营,没有理会这一无理要求。然而,就在他拒绝之后一个多月,2005年8月22日上午,该大队长突然带领20多名民警包围他所经营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公司,封存公司全部产品,带走公司10多名员工,驱散公司工人,派人进驻该公司。张志斌当天不在公司,侥幸逃脱。

  一个月后,张志斌被抓获,曾有媒体报道了这一“全国罕见大案”。2007年,高建勋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这起“特大生产伪劣润滑油案”是其主要功绩之一。

  张志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就在他被捕后高建勋跟他说,“你总归还是得见我吧,拿200万那么难啊”。张志斌称自己无罪,高称其在检察院有人,至少能判他个无期。张志斌问能否办取保候审,被告知需要交200万元。后高建勋安排张志斌与家人见面,张让家人筹钱,但家里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现金,高建勋就让其家人把库存查封的部分润滑油卖得120万元,全部打到高建勋指定的账户上,后因没有凑够200万元,张志斌未能办理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均被判无罪

  未能办理取保候审,张志斌终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及虚开增值税发票。

  与他一起被刑拘的,还有公司财务人员王一萍、刘丽芳,生产人员张礼、张格,库管人员史丽珍。因帮弟弟办理润滑油公司建设,张志斌的哥哥张志国也被刑事拘留278天。张志斌的姐姐张志兰,因给公安局长拨打电话反映弟弟被超期羁押问题,在看守所中度过161天。张礼、张格被拘291天。宋小亮是公司的名誉法人代表,实际并不参与公司任何事务,被拘141天……据当时媒体报道,此案涉案人数达33人,后刑拘9人,批准逮捕7人。

  2006年2月27日,大同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9日,检察院向大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发回公安局补充侦查。2007年6月26日,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再次将该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指令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向新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21日,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此案“主要定罪证据存在疑问,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予以证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确认,判决张志斌等人无罪。

  后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二审,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最令张志斌想不通的是,这样一起明显的冤假错案,高建勋不仅未受任何处理,反而先是被有关人士“力排众议”提拔为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后来还成为局党委成员,直至近日才因瞒报矿难被双规。

  至今未能领到国家赔偿

  经两审法院宣告无罪获得自由后,张志斌多次到大同市公安局,请求大同市公安局解除被查封、扣押的所有财产,并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8年9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作出答复,不予解除查封,理由是:“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部分查封、扣押物品由我局代为保管,其余均已依法交职能部门保存管理。是否退还我局不能自行决定,待相关司法机关商定后方可处理。”

  张志斌不服,向山西省公安厅提出申诉。2009年4月22日,山西省公安厅向大同市公安局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后者及时给予张志斌等人国家赔偿,并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赔偿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赔偿情况报省厅法制处。

  此后,大同市公安局作出赔偿决定,承认对张志斌、张志明等10人的刑事拘留违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并赔礼道歉,对张志斌经营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合法财产解除扣押。

  但张志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赔偿决定作出后,大同市公安局只是象征性地返还了他一少部分财产,其余大部分被查封扣押财产未予返还。

  张志斌反映,在其被捕期间,他所拥有的多部车辆成为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公用车辆,“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仅他事后能够找到的部分车辆违法查询结果,就有72条之多。

  张志斌的大量财产在扣押封存期间,也被公安局非法贱卖。

  2009年12月底,张志斌等终于等到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各项累计,赔偿金额共计700多万元人民币。对张志斌提出的其所经营公司受此案件影响5年内盈利损失、原有职工5年内工资、其商标的预期收入及公司无形资产损失等共计4764万元的赔偿请求,大同市公安局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但时至今日,张志斌等仍未能拿到属于自己的国家赔偿。

  大同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人员表示,针对张志斌的国家赔偿问题,局里已经给市政府打了报告,但什么时候能够批下这笔钱来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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