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区房产商“空手套白狼”引发群访,法院应急救场
2010-03-28 00:00: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692次
江夏一房产商“空手套白狼”
忽悠引发群访 法院应急救场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见习记者袁黎 通讯员江霞 实习生李琰培)14名群众被忽悠买房,交付近百万元首付款一年多后却发现房子寸土未动,愤而将房产开发方告上法庭,并欲群体上访。
记者昨日获悉,江夏区法院对此案迅速启动“重大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经公检法联合办案化解这一群体性事件。
2008年11月,江夏区陈先生等14名群众到区法院,起诉武汉市城北房地产公司及一名姓王的开发商。此前一年多,王某对外称他将要开发城北公司“昌南新居”房产项目,并开始预售,陈先生14人先后交付了91万元首付款,“但时至今日,交房期限早过,而那块地上的房产寸土未动”。
陈先生等人找王某要求退款未果,向法院起诉。江夏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意识到该案有群体上访风险,迅速启动该院“重案风险评估制”,快速审结。
去年初,案件审理完毕又陷入执行困境:王某银行账户无可执行财产。打赢官司的陈先生等人再次不满,法院按照风险评估机制,联手区公安局、检察院和信访局,最终将部分款项予以先期执行。同时,公检法联合办案认定王某已涉嫌犯罪,将其刑拘。
江夏区法院昨向记者介绍,“重大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指涉案一方当事人在5人以上,或案情复杂、矛盾突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的各类案件,都必须在立案后15日内建立风险评估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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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的历史遗留私房问题,法院不受理,有法不依,百姓受到严重伤害,受不到法律的起码保护,叫百姓怎么想?侵权得利的政府房管部门却越来越张狂。如此下去,不知哪一天会发生都不愿看到的事,悔之晚矣。 [20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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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历史遗留私房事件中的房管部门(市,区,所)的某些人,某些事,比江夏的开发商王某更坏,更阴,更胆大,几十年来上访不断,群访连连,法院为什么不立案?他们早“已涉嫌犯罪”,为什么不“将其刑拘”。 [20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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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2009年12月21日 08:09长江商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3条所有拆迁事件,都体现着一个观念,这一观念在某些人头脑中牢不可破。这一观念简单地说就是,把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对立起来,认为公共利益理所当然地大于公民权利。 要说这种观念在我国也算历史悠久,近代思想家严复、国父孙中山等,都有类似的提法,只是他们说的是群体自由高于个人自由,或者国家自由大于小己自由等等。当他们说这些话时,正是国难当头,尚可理解。而现在,中国正处于和平年代,人民的最大愿望就是安居乐业。保障这一合理愿望,与国家繁荣富强和长治久安的目标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实际上,公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绝不仅仅是个人利益问题。上面提到,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国家基本法均对这些权利慎重保护,一个需要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高度加以确认的权利,当然已经不再是个人利益问题,而是重大的公共秩序问题。 因为,一方面,这些权利是一切公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这些权利得以保障也是一个国家赖以维持的基础。对于后一方面的意义,一般人往往难以理解,所以笔者不得不特别予以强调。须知,我们的国家并不是由抽象的公共利益构成的,而是由亿万个具体的公民联合而成。在此意义上说,任何国家的合法性,都来自于全体国民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源于国家能够为国民提供足够的保护。这种保护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御敌;二是对内保卫公民享有生存和发展所需之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一个国家的公共秩序,也是因为每个公民的具体权利受到保障才能得到最普遍的支持。如果某个公民的财产权可以被任意侵害或剥夺,也就意味着任何公民的财产都陷入不稳定的待剥夺的危险状态中。 由此可见,公民权利就是公共秩序的基本体现。 12月20日《东方早报》 [201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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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后判断者2010-03-27 来源:新京报 【共 0 条评论】 【浏览13PV】 [复制链接] [收藏] [查看原帖] 行于思想国 熊培云 资深评论人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后判断者,也是自己是否幸福的直接体验者。 连日来,有不少媒体谈到维稳成本的问题。人们注意到,伴随着社会的转型,矛盾不断累加,群体性事件有增无减,在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之外,又多了一个同样不断攀高的维稳成本。虽然还没有权威的全国维稳成本统计,但仅就部分地区的情况看,维稳经费相当于甚至超过民生支出。 比如,上海金山区1996年—2006年政法总投入12460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5.6%。广州市2007年社会维稳支出44亿元,社会保障就业资金支出则为35.2亿元。面对维稳成本的高速增长,善良的人们难免会问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维稳成本居高不下?为什么不将这高额的维稳成本用于改善民生,借此完成对不稳定因素的釜底抽薪? 关于上述问题,最近一则新闻近乎趣味地为读者准备了注脚。河南的《商丘日报》日前从正面报道了当地政府对一起突发事件的处理,大意是:2010年3月17日下午,在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许大刚直接指挥下,商丘市公安机关“成功处置了个别煽动市区出租车司机停运聚集闹事者,组织聚集闹事者被当场抓获”。 更具体的细节是:“当日16时10分,随着许大刚一声令下,3000名全副武装的公安民警、武警、消防官兵分作两路,把涉嫌组织、煽动出租车司机停运事件的骨干分子围堵在位于平原路的市运管处附近,涉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组织闹事者被当场刑事拘留……” 为了处置若干停运的出租司机,一声令下竟动员了3000人,这维稳成本的确是高得惊人。对此种执法,无论是当地人还是外地人都表示不理解:这不过是部分出租车司机暂时停运,他们既谈不上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也谈不上企图通过暴力手段危害社会,甚而停运对参与其中的出租车司机个人来说,还都造成损失。毕竟,多停运一天,就少赚一天钱。考虑到当天的营运成本,实际上每位司机都处于亏损状态。 政府一直强调要重视民生,出租车司机通过停运所要表达的,不也是要当地政府重视民生吗?须知,在一个开放的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后判断者,也是自己是否幸福的直接体验者。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政府是否重视民生,最有说话权的还是民众。即使有的地方政府并不鼓励这些司机的表达方式,但也不必视此为寇仇。否则,别人会说,同样是“重视民生”,为什么政府主动表示重视民生是“体恤民情”,公民亲自要求政府重视民生则成了“聚众闹事”?莫非重视民生还要分出个亲疏远近、境界高低来? 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慎用警力”。然而,只是有些出租车司机聚在一起,向有关政府部门平和地表达一点心声,便将其定性为“聚众闹事”,甚至不惜动用3000官兵分作两路去维稳,如此处置,着实引人深思。 最有意思的是,新闻里还说是将组织聚集闹事者“当场抓获”,“成功处置”了这次停运事件。实话实说,真看不出这种处置有何成功可言。毕竟,这只是一群平和表达自己愿望的人,而不是一群越狱在逃的犯人,你不去抓他们,他们也还在那里。兴师动众让他们束手就擒,不但没解决旧问题,没增加他们的福祉,反而增加了新问题。究竟是解决问题,还是积压问题,观者不言自明。如此滚雪球似的处理并放大问题,维稳成本又怎可能不高?有此物力财力,何不在民生方面多做一些功课? [201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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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历史遗留私房事件中的房管部门(市,区,所)的某些人,某些事,比江夏的开发商王某更坏,更阴,更胆大,几十年来上访不断,群访连连,法院为什么不立案?他们早“已涉嫌犯罪”,为什么不“将其刑拘”。 [2010-3-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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