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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京拆迁问责新规 32种"双拆"行为将被问责2010-09-23 20:11:0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86次
2010年09月23日 16:55:45 来源: 扬子晚报 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拆违、拆迁工作中的行为,如何进一步规范约束?近日,《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施行,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报记者专访了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一一作了解读。 目前,“双拆”工作已成为城市建设领域的腐败高发易发地带。据统计,1999年至2010年5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与拆迁有关的违纪违法案件共计168件、206人次,增长趋势较为明显。在严肃查处“双拆”中违规行为的同时,必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是维护群众利益。“双拆”工作直接影响群众生活,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办法》通过问责“双拆”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约束相关人员,促进依法行政,从而更好地防范因履职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 四是填补制度空白。“双拆”工作近年来在城市建设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因为“双拆”工作涉及部门多、面临矛盾多、工作难度大,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度分散滞后,特别是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相对缺失,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办法》首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对“双拆”领域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填补了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和廉政建设方面制度的空白。从全省乃至全国来看,这一“双拆”责任追究《办法》具有制度创新性。 全面规范五类主体行为,覆盖关键环节 记者:如您所说,“双拆”工作涉及部门众多、流程复杂,在一个规定中统一规范的难度很大。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办法》是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的? 负责人:好的。《办法》从工作主体的角度对“双拆”领域各种行为进行了分类,涵盖了“双拆”工作各个环节,具有很强包容性。具体来说,《办法》明确规定了五类主体的32种违规行为。这些主体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和单位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全市各级发改、住建、公安、国土、工商、案件、规划、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参与拆违、拆迁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等等。 《办法》按拆违、拆迁的工作流程,对关键环节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譬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7种情形将被问责;行政职能部门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7类行为将被问责;负责组织、实施和参与拆违拆迁工作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9类行为将被问责。 列举32种违规行为,操作便利 记者:“双拆”领域的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各异,《办法》是怎样表述的? 负责人:《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对拆违和拆迁领域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详尽列举,为责任追究提供了明确依据。 按照拆违、拆迁工作的不同主体,《办法》分类列举5个方面共32项需实行责任追究的具体违规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拆违和拆迁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四个方面是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规行为。每款条文规定一类主体,并列举相应的违规情形。这样,对照《办法》确定追究对象、界定责任行为,可以相互对应,操作起来简便易行。 27种“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将重点问责 记者:您刚刚介绍,《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有32种,那么这些情形中有重点吗?分别是什么? 负责人:你问得好,这也是我要重点解答的。这32种情形中,除了5种个人行为外,其余27种都是履职行为。这27种行为分为两类:一种是“不作为”,包括慢作为和作为不到位的。比如,不落实拆违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对党委、政府明确要求整改的拆违、拆迁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一种是“乱作为”。比如,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出租、转让土地,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和规划用途、性质和条件,或者擅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批准不具备条件的被拆迁人申购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 《办法》对各种“不作为”、“乱作为”的违规行为,作为重点实行问责,以进一步强化对拆违和拆迁工作的监管。 五种情形先免职后处理,惩戒力度加大 记者:《办法》不仅明确规定了须问责的违规行为,加大了问责力度,还规定了五种先免职后处理的违规情形,其目的是什么? 负责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五种违规情形,将实行“先免职后处理”,这是《办法》的一个特色,也是一个亮点。这些行为都是拆违、拆迁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为提高《办法》的执行力,对这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规行为,必须采取更为严厉的责任追究方式。通过先免职后处理,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错误行为,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可以凸显《办法》的威慑力,增强权威性。 强化制度规范,着力维护群众利益 记者:《办法》对改善拆违、拆迁制度环境、维护群众利益是否有具体的举措? 负责人:维护群众利益既是制定《办法》的出发点,也是执行的落脚点。《办法》不仅规定了“挪用、截留、克扣、拖欠拆迁补偿费用”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需要实行责任追究,而且把损害群众利益作为从严追究的依据。《办法》还对未执行公示制度、审计制度行为进行问责,以改善拆违、拆迁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讯员 杨东 岳飚 吴德 记者 孔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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