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路费案现“假军牌合同”
2011-01-16 16:09:01 来源:新京报(北京) 浏览:2392次
昨晚11时50分许,河南禹州无梁镇派出所,时军锋自首 新快报供图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报道
记者从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派出所获悉,骗免368万余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无期徒刑的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15日22时左右投案自首。时军锋交代了时建锋是顶替他入狱等和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
昨日,时建锋亲属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合同显示,两名自称武警某支队官兵的男子与其弟时军锋签署的合作协议规定,车辆挂该支队牌照需支付给两人120万元,另给下汤收费站两名站长每月5000元。两站长受访否认收钱,而武警某支队相关人士未对此事予以证实。
■进展
弟弟时军锋投案自首
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派出所所长王旭灿说:“15日22时左右,时军锋前来投案自首。这几天,我们曾经通过时军锋的亲戚和当地村干部等人做工作,劝说他主动投案。 ”
时军锋投案后,交代了“时建锋骗免368万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无期徒刑”一案中的诸多重要情况。时军锋称,他哥哥时建锋是顶替他入狱的,案发后曾有人向他承诺,时建锋很快可以被放出来。他曾经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
王旭灿说:“根据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我们在对时军锋进行正常的讯问、笔录后,移交平顶山市公安部门。”
合同约定假牌车活动区域
昨日,时建锋的亲属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时军锋与自称武警支队官兵的“张新田”、“李金良”签订的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称:现武警××支队搞基建与乙方合作,甲方雇用乙方四辆运输车辆悬挂武警支队牌照作为前提,甲乙双方为共同利益。
甲方义务中规定,如果乙方悬挂支队牌照被武警部队、收费站、高速公路、平顶山军分区查扣时,甲方必须保证做到派车派人及时排除;若张、李联系不上,乙方可以直接与支队长联系。如果甲方原因不能及时排除以上检查,乙方造成罚款或扣车等损失由甲方负责,罚款由甲方负责,扣车按每天8000元补偿乙方。
乙方义务规定,乙方四辆车每年付给甲方120万元,武警总部等单位到许昌、平顶山视察工作或纠察车辆时,乙方应停止运输活动。乙方若执意运输被查扣,乙方不负责。
双方还约定活动区域:指定路段为郑石高速 (现更名为郑尧高速)公路:长葛西站至平顶山下汤站、长葛市辖区、禹州市辖区。超出范围被查,乙方自担损失。
收费站两站长否认收钱
14日,时建锋曾向记者透露,高速公路内部有 “内鬼”帮助其车辆通行。
在上述合同中“付款方式”中下有三条:一是“协调关系费”:乙方在车辆正式投入运输前3个月内预付协调关系费24万元;二是甲方工资:乙方每个月3日前支付8万元给甲方,合同期一年,共96万。第三条为,平顶山下汤收费站正副站长月工资5000元,每月3日前一并支付给甲方。
昨晚,记者在郑尧高速公路平顶山服务区见到了时任下汤收费站站长王欢和副站长李占峰。
两人大呼冤枉,称从没见过时家兄弟,也没签过此类协议,更没收过合同里说的每月5000元的工资。
昨日,记者将此情况通报给了武警某支队相关人员,其表示将向该支队领导汇报。至记者截稿,张新田、李金良等是否是该支队武警官兵,相关证明及公章是否伪造,该支队没有回复。
■调查
放行假牌车 收费员未违规
昨日,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煜伟等出示了一份当时自称李金良的男子提供的证明。
这份盖有武警某支队印章的证明内容为:各高速交警大队、收费站、超限站、路政稽查:应我支队搞营区建设,为节约成本土建工程由我支队承建,我支队派遣两辆斯太尔到平顶山鲁山运输沙土,敬请协助。落款为武警某支队,时间为2008年4月26日。
昨晚,当时接待李金良的李占峰称,该男子当时出示了军官证和办理免费通行的三证一单。该男子当时身着军装,肩上“一杠三星”。
李占峰等称,当时无法甄别证件的真伪,请示平顶山分公司后给该人办理了免费通行的手续。
该案判决书显示,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站长王欢说:“放行这两辆车的时候,根据规定,查看了有关行车证、驾驶证等,车、人都吻合,于是就放行了。两辆车不分昼夜频繁运输沙土一个半月左右,引起了我们怀疑,就向上级作了汇报。 ”
2009年1月,有关部门派人在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附近将这两辆假冒牌照的车辆带走。同年6月,有关部门出具了这两辆车都是假冒牌照的证明。
金煜伟说,时建锋向媒体称该公司有内鬼后,该公司多次对王欢和李占峰等人进行内部调查,没有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
该公司一工作人员称,正是王欢和李占峰发现可疑向平顶山分公司报告,才导致两辆车被查获。
■疑问
主审法官被指没资格
15日,平顶山一名政法系统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主审时建锋案的审判长娄彦伟只是一名助理审判员,不具备担任审判长的资格。平顶山中院证实娄彦伟为助审员,但称助审员也可以担任审判长。
主审法官疑为退休院长之子
根据平顶山中院判决书,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的审判长为该院一名叫娄彦伟的法官。 15日,平顶山政法系统一名官员透露,娄彦伟不具备担任审判长的资格。
2000年8月16日,最高法公布《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 (试行)》,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上述官员透露,娄彦伟是该院一名退休院长的儿子,最初是该院的法警,后来当上了助理审判员,但助理审判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主审法官不愿回应质疑
昨日,娄彦伟受访表示,案件已经启动再审程序,自己不能说什么,明确表示不愿回应对其审判长资格的质疑。
该院政治部副主任韩俊杰回复称,娄彦伟为法律硕士,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年12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按照《法院组织法》规定,助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审判。记者查阅发现,该法第十条规定只有审判员能担任审判长。
昨日,记者将此通报给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其表示将调查了解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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