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您好!
武昌区解放路老482号房是我父亲熊晓农与伯父共有。1958年前面房266。86平方米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后边平房78。20平方米属留住房,未纳入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业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仍属原房主”的规定,后边平房应为我家。市档案馆也是如此记载的:“现留住”,改造面积栏是空格,没有。但您局却将后边平房登记为市房产局所有,房产证号:05-00275,05-00276。市房产局取得我家后边平房的产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恳请拨乱反正!
熊瑞兰
20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