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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到《不起诉决定书》2年仍被通缉常遭“误抓”2011-03-16 16:32:01 来源:东南网 浏览:2427次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为何还被通缉,叶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因牵扯进一桩制售伪劣产品大案,厦门的叶先生被山西永济警方网上追逃。2008年6月,因证据不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对叶先生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但叶先生始终不敢出远门,因为他连出门取个钱都会被警方抓走,原来他至今仍被全国联网通缉着。 昨日,不堪忍受的叶先生走进海峡导报反映自己的遭遇。叶先生气不打一处来:“我就怕被抓走啊,这种日子究竟要到什么时候才算个头?”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叶先生是厦门高崎货运站 (原厦门北站)的一名职工,2007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山西省永济市有关方面依法逮捕。但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叶先生不起诉,并于2008年6月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 但生活并未就此归于平静,无论是在厦门街头,还是在家里,叶先生曾多次被厦门警方 “请”走。原来虽然被不起诉已经两年多,但在公安网上,叶先生仍是一名在逃犯,被全国通缉着。 永济警方称,是网络出了问题,他们已经为撤销通缉叶先生打过很多次报告了,但事情却一直耽搁到现在。他们会继续帮叶先生撤销通缉。 惹上官司 证据不足被释放 叶先生是怎么惹上这场官司的? 在厦门高崎货运站(原厦门北站),叶先生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检查货物箱体是否破损,随后发送。叶先生说:“这工作都能惹上官司,真是倒霉透了。” 在2006年,厦门一家公司到货运站托运货物,要发往山西省永济市,货箱上面标的是衣服和鞋子。据叶先生介绍,由于货物很多,按照惯例,他只对货物箱体进行检查后,就将货物直接发出。没想到,2006年底山西永济市公安局的民警来到货运站调查此事。究竟出了什么事?原来,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1月,犯罪嫌疑人罗某帮卢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陈某,从厦门北站给犯罪嫌疑人汪某发了6组12个装满假冒伪劣名牌香烟的集装箱。据了解,在当时仅其中两组4个集装箱的假冒伪劣云烟,价值就达数百万元。而这些货物正是由叶先生经手,并发运出去的。 2007年的一天下午,叶先生下班后,准备去搭乘公司的班车回家。在路上,他就被突然出现的4位民警带走,送进了看守所。 随后,叶先生很快被送往山西省永济市看守所。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了2008年的1月,妻子凑足了几万元钱,他才得以取保候审,回到厦门。 到了2009年,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送来了 《不起诉决定书》,上面清楚写着:“本案由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本院仍然认为永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这一纸 《不起诉决定书》到手,叶先生及其家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觉得这事就这样结束了,可以继续过原来的生活了。 取个钱都会被“请”进派出所 但谁也想不到,叶先生的麻烦还没完。 2010年8月的一天,叶先生到梧村一家银行存钱。都到家了,银行方面又打来电话,说是有地方没填清楚,让他回来一趟。于是,叶先生马上赶到银行。梧村所的民警早已等候在那里,说他被网上通缉,当即将他带回派出所。 “我的案子已经结了,这是怎么回事?”虽然有点摸不着头脑,但叶先生一再表示,家里有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 《不起诉决定书》。随后,叶先生让妻子把《决定书》及相关资料拿来。梧村所民警随后还与永济市公安局方面联系,了解到此案确已结案,叶先生这才被释放。同时,梧村派出所民警还提醒叶先生,让他要加紧与永济市公安局方面联系,要求撤销网上通缉令,否则有可能会再次被捕。 怕被误抓 始终不敢走出厦门 导报记者了解到,就为叶先生取消 “网逃”身份,梧村派出所此后也与永济方面沟通过。 此后,叶先生与永济市公安局联系了。然而,麻烦事还是接二连三地找上门。据叶先生说,特警、铁路派出所民警和其他辖区民警都有找过他,有的没找到他,有的找到了,在核实情况后,也劝他加紧与永济方面联系,以免被误抓。 现在,叶先生不敢轻易出门,就连取钱,都只敢到梧村所的范围内取,因为他说:“我在那里备案了,他们不会再抓我。” 女儿2009年就已经上了大学,但作为父亲的叶先生始终不敢送女儿出厦门,只能让女儿自己拖着那么多行李远行。叶先生说:“网上通缉令还没撤销,万一出厦门被抓了,就惨了,不知道会关上几天。像这样的日子,真不知道还要过到什么时候。” 无法撤销“因网络出问题”? 就叶先生2010年至今在厦遇到的麻烦,导报记者从厦门警方处得到了部分证实。 案子都结了,为什么网上通缉一直无法撤销?根据叶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导报记者联系了永济市公安局的一位杨警官,据其介绍,这是网络出了问题,因为这件事,他们每年都要写报告给上级机关,让他们予以撤销。报告是一直没停过,但这事一直耽搁到现在。具体是什么问题,他不清楚,但他们会继续帮叶先生撤销通缉。 律师说法怠于撤销通缉令应该赔偿受害人 就此事给叶先生带来的困扰,导报记者咨询了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乐漂律师分析认为,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已经结案、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对叶先生来说,最有效的方法是向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反映、沟通,及时撤销通缉。发布机关怠于撤销是违法的,因此给叶先生造成损失的,叶先生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林律师的说法得到了厦门另一资深法制专家认同,该专家表示只要检察机关有发放《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将相应的网络追逃及时撤销。不能因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李立宇 房舒 沈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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