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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副总编涉嫌杀妻焚尸受审 称有罪供述因逼供2011-03-24 15:15:46 来源:京华时报 浏览:2197次
昨天,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常林锋被控掐死妻子后,将尸体运到所住居民楼的一层焚烧,企图制造妻子是因火灾死亡的假象。然而,因常林锋本人也被严重烧伤,且其供述反复、相互矛盾,加之控辩双方对尸检报告等关键证据争议较大,让案情显得扑朔迷离。
常林锋一审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常林锋称有罪供述是出自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时否认“动粗”。 居民楼失火现尸体 昨天上午9时30分,47岁的常林锋被法警带进法庭。因遭遇火灾,他的双手严重畸形,用手臂夹着诉讼材料。庭审开始后,他要了一杯水,回答问题时声音洪亮,略显激动。审判长问他一审被以何罪判决,他答:“是莫须有的罪名。” 从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到现在,常林锋已经在看守所度过3年多的时间。 2007年5月16日凌晨5时许,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李先生起床时,看见对面的家属楼有一个单元着火了,烟很大,他赶紧拨打报警电话。此时,起火楼内的很多居民都已被烟熏醒。 辖区消防队接电话后出警,消防员于5时14分到达火场。三四分钟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消防员未再移动尸体,叫来了警察。 丈夫涉嫌杀妻焚尸 尸检结果很快出炉。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燕,其身体大部分严重炭化,但仍然具备尸检条件。 经过检验,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定具有放火嫌疑。 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火着得蹊跷。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发现此次火灾还有三个人因烧伤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马燕的丈夫常林锋——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其颜面、四肢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 在接受询问时,常林锋说,他在失火前一天晚上11点半回的家,妻子马燕在家。次日凌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门。跑到二层和三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常林锋的陈述被认为很可疑,而且警方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夫妻于1988年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常林锋还有一个情人。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 警方被指刑讯逼供 记者了解到,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时间。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 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并被送进看守所。两天后,他的无罪供述开始向有罪供述转折,且有罪供述部分的细节相互矛盾。比如,在2007年9月28日20时15分至次日4时10分的讯问笔录中,常林锋称自己是在激烈争吵后,“双手掐死了妻子”。争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说话的语气,并指责妻子几天前在青岛,对帮他们照顾孩子的表嫂态度不好。后来,他又将“双手掐”改成了“右手掐人、左手抵挡”。关于尸体位置,他几次供述的内容都有所不同。关于点火用的火柴,他有时供述是把火柴扔到火里了,有时供述是把火柴又拿回家。 在昨天的庭审中,常林锋称,之所以会有这些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其间,他一度精神混乱,因为公安机关一直坚定地认为他有罪,还说有充分证据,搞得他也怀疑自己。同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刑警、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后来,因对方未兑现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去年5月,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引用的是常林锋的有罪供述。对于常林锋的辩解,判决称,经查,常林锋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执后,将妻子掐死,为掩盖犯罪又焚尸灭迹,犯罪动机现实,且有在案的证据证实,常林锋亦曾供认,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昨天,常林锋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不存在,坚称自己无辜,要求重新进行尸体检验。 其辩护律师赵运恒还对案件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该认定书在没有列出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分析论证的情况下,直接得出本案具有放火嫌疑的结论,违背了科学认定的原则,结论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 记者了解到,尸体被发现的位置,是在一层楼梯拐角处一个被居民用推拉门私建的小房间内,那里平时被用来打麻将。 常林锋在一份有罪供述中称,他将妻子尸体放在麻将室后,“一共点着了四五个点,火越着越大”,“火苗有桌子那么高”。然后,他又回房间等了一两个小时,直到火烧到楼梯通道被大家发现。其辩护人指出,常林锋的这一陈述自相矛盾。他指出,多份居民证言称,火情在凌晨3点多就已经出现了,有人闻到了焦煳味。然后火势慢慢发展,直到凌晨5点左右被发现。辩护人认为,这说明火是较慢燃烧起来的。而根据当晚打麻将的居民证言,当天的麻将局在凌晨左右才结束,四人中有两人抽烟。他认为,烟头随地乱扔可能留下了隐患,致使火情缓慢发展成较大火灾。而这种可能性,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排除。 至于马燕的死因,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自杀不代表就是他杀,因为还有意外死亡的情形。”他认为,目前无法排除马燕在逃生过程中因碰撞、惊恐等原因导致昏倒,顺楼梯翻落至一层平地,后被消防水枪冲至棋牌室的可能性。 公诉人对此提出反驳,称马燕气管内没有炭尘,如果她昏倒在火场,不可能没有吸入炭尘。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被告人:刑警用电棍打人证人 (民警):没有刑讯逼供 从一审到二审,常林锋一直强调自己的有罪供述是被非法取得。昨天,他用了约半个小时讲述了这些有罪供述的由来,称自己曾被刑讯逼供和超强提讯。他说,自己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刑警从积水潭医院带走后,当晚就被逼迫承认犯罪事实。他拒绝,刑警就大骂他、用电棍击打他,还将他尚未痊愈的双手、双臂反绑在铁椅子上,把他刚长好的皮打裂。 到了预审阶段,他称经历了为期一周的超强提讯。预审人员分3组不分白天黑夜,轮番对他审讯,不让他睡觉,使他完全丧失意志力和辨别力。他还曾被诱供和指供。 对此,检方在昨天请来了参与常林锋案侦查的刑警及一名预审人员出庭作证。二人都称自己及同事在常林锋案的审讯中,没有刑讯逼供,都是依法办案。 预审人员还称,审讯工作有可能是白天,也可能是晚上,并称这是为了工作需要,是常识性问题,不只是针对常林锋。 常林锋认为他们撒谎,他指出,出庭的刑警在他被刑讯逼供那两天没在场,而是休假。刑警没有否认,但称他能保证其他刑警也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律师:尸检报告不严谨证人 (法医):能确定死后焚尸 马燕的尸检报告结论之一是:“不排除马燕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昨天,常林锋的辩护人赵运恒认为,尸检报告在结论用语上,采取了鉴定人的倾向性意见,有失科学、客观。他认为,即便按照这个结论,也仅仅说明不确定的结论,即马燕有可能是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但不能排除其他死因。 对此,参与尸检鉴定的一名法医在昨天出庭作证时称,死者“舌骨骨折、喉室黏膜淤血,双肺淤血、叶间可见出血点”,完全可以确定死者属机械性窒息死亡。他们做出“不排除”的表述,主要是针对死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手段具有不确定性。他称,因为尸体被灼烧后颈部残损比较严重,不能确定死者是被何手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但结合死者气管内没有炭尘,能够确定死者是死后焚尸。 对此,赵运恒认为,“不排除”是用来限制“机械性窒息死亡”的,而“被扼压或掐勒”仅仅是“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修辞定语。他认为,法医的解释,把“可能性”变成了“肯定性”、“排他性”,有失客观、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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