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房难,难于查档案;查档案,难于上青天
大约在半个月之前,武汉市武昌区部份讨房上访户。在市房产局接待厅,共同商议并起草了一份申请报告,全文如下:
《要求查阅、复印祖遗房地产档案申请书》
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要求查阅、复印贵局存档和管理的,我们祖遗的、原始的、相关房地产档案。特此依法正式提出申请。请求贵局依法履行其法定行政职责。请予以核准。
此致
附件:
1、 身份证复印件
2、 与房主关系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李文幼 张恩赐 朱 权 郑徳生 李大庆 周幼华 徐良琴
张世雄 魏上寅 荘 重 凃天胜 胡德宇 肖春香 杨桂兰
胡凤云 王桂华 张福英 曾宪巧 李素敏 刘宗元
2011年5月5日
经过,武昌区房产局、武昌区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逐一口头要求之后,三个单位都拒绝受理此申请书。武汉市中院与武昌区房产局经电话联系后,区房产局口头同意查阅电子档案,当他们于上星期五(5月13日)下午前往查阅时,该局节外生枝提出查阅档案的条件,除了身份证之外,还要有:房地产两证;若没有两证,就要拿房地产原始契约,以及与契约上的业主有继承关系的公证书。业主们惊呼,契约早就被房产年部门收走了;私房早已被非法侵占变成了‘公房’哪来来两证。至于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公证书问题,更莫明其妙。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一般要经过法院。特别是在子孙众多时,肯定由法院审理,而后办理继承手续,例如南京市李白后裔七十余人,其继承份额不尽相同,其继承的权利是由法院决定的,岂由自已公证算数?还有房子在你们手中,还未归还,我家凭空花钱公什么证?面对如此苛刻条件。他们只有空手而归矣。
其实这些私房业主的后裔(讨房上访者),与市、区两级房产局打交道已经多少年了,有关领导和落私办干部对各人的案件都有基本了解甚至很熟系情况。作为谈话的对象,亊实上,早已黙认了其相关权利人的地位;已经确认房产档案中尚未记载的后裔继承关系。既如此,双方为何顶角?原来其中大有玄机。可以说双方都心知肚明。
简单的说,武汉市房产部门属下都有一个实体企业,这个企业原来管辖着各街的房管所,正是这些房管所在各个政治运动时期、在文革时侵占了许多私人房产,其收房的理由、方法、手段,千奇百怪。由于当时的社会背景:阶级斗争为纲、括共产风、政治挂帅;在建筑业缺乏、房源极度匮乏的情况下,无偿接管别人现有的私房,就成了房管所的必然选择。历史确是如此,当时房管所的日常工作就是收房子,而不是建房子。这时宪法被最高指示代替,公检法等法律机关荡然无存。人权尚且不保;何谈房产权?房产由私变公的过程,各式各样,其中有几件合法、几件见得阳光?倘以当今现在的法律观念审视,当时的收房过程,其文字档案有几件不是侵权。允许查阅、复印岂不授人以柄。岂不自打嘴巴,说不定按现在的法律和党中央的政策,还得老实退还给人家。这将导至其下属实体因此退赔,面临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才不能不捂紧盖子。如此而已,岂有它哉!
青天有眼: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公民、法人或共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亊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使法院面临两难:房屋登记机构就是各级房产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政府机构;房屋登记行为就是房屋在各个时期的房产变更档案。倘若执行这个规定房产局就必须拿出变更档案。否则,不作为就面临诉讼。这不就是咱们的‘天梯’吗?!
欢呼!法律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定权利。欢呼,在查档案问题解决之后,讨房必将取得成果!
张国纲拟稿 201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