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否违反了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2011-07-06 17:33:3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226次
尊敬的武汉市长唐良智先生:
您好!
我是武汉市民冷明。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是每个武汉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在学习了武汉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的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即《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后,有点疑问,麻烦您指导我领会精神。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武办发[2006]28号属于“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吧。武办发[2006]28号第一大点规定“ 成立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房产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各区政府,市法制办,市公安、监察、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信访局,市城投公司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产局办公,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市级管辖范围内私房历史遗留案件的办理,指导各区、协调各部门做好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在市房产局办公的“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区的工作,自然应该将28号文归档。然而,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房产档案馆并未将28号文归档,仅仅用房管局自己编制的《文件汇编》来指导工作,未免太儿戏了吧。
唐市长,或许我孤陋寡闻,麻烦您对我普法一下,让我知道市房产局确实没有违反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或者符合其他的法律规定。
感谢您!
此致
敬礼
武汉市民 冷明
2011-07-06
B2011070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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