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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受阻“信法无门”被逼走“信访”路

2011-07-17 11:24:1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416

立案受阻“信法无门”被逼走“信访”路
记得有位所谓的学者在大会上公开指责我们上访者是“信访不信法”似乎是一群不愿走法律程序、不尊守法制的刁民。此论很快疯传全国造成人们的误解,至使舆论界、媒体对上访现象不宵一顾。使得问题的解决更加雪上加霜。我以自已的亲身经历向世人展示:上访者不是“信访不信法”而是立案被拒,‘信法’无门,被逼走‘信访’路。法院不受理,使我维权无门。天下之大竞没有我说理的地方,法律不保护无辜受害者,就因为侵权得利方是武汉市硚房集团公司!
我要控告硚房集团公司违法侵占私房!我要与被告对簿公堂!遭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立案庭拒绝。信法无门,不得不信访,不得不上天安门。
我不愿意上访房产管理局,因为上访多年发现区里房产管理局就是从他们公司分离出来的;两者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换句话说硚房集团公司与硚口房产管理局在改革开放之前原来是一家;改革开放之初才政企分离;当时乃国家转型之时,党中央提出落实各项政策包括落实私房政策之时,正是这时,在社会经济的急剧变革中,硚房集团混水摸魚,不通过房主签字,不给我房主一文钱,就将我在汉正街的门面房强行低价收走。房产管理局在当年内部往来函件被我查获。铁证如山,真相大白。被告的密信,复印如下:

 

 

 据此将硚房集团公司告上法庭。其理由如下:
1、这文件是我于2005年3月20日在武汉市礄口区政府档案馆查到的。属于内部秘密函件存档。这使我在汉正街192㎡的门面房,两次被国家收购的案件,大白于天下。
2、请注意文件抬头是武汉市房地产公司桥口区公司。众所周知,在1985年,该公司已是企业,早已政企分离,无权行使政府职能,无权以“国家收购”名义,低价强行收购我的私房。一个企业公司借用国家名义牟利,赤裸裸的掠夺老百姓的私房,严重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现在到了该纠正的时候了。
3、标题“关于汉正街693号部份落实政策的面积”(指楼下门
面房),693号还有其他部份呢没有说明,隐藏着楼上112.㎡不予落实的含义。为什么不落实,理由不用说。就不落实!
4、付标题“作价出售给我司统一营业的意见”。谁作价?谁定价?当然是我司,自已作价,自已收购,这是强盗逻辑。这是违法行为:违背平等协商、公平交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本原则。由谁出售?自古以来,出售私房或购买私房,理应找房主。为什么不找房主,而向区房地局请示。因为房主肯定不会出售祖产,还因为房主就住在楼上,他们还蒙在鼓里。昏然不知党中央有这么好的政策。当时【1980】75号红头文件只有房产部门掌握,如果告诉房主张国纲豈不露馅?所以避免提到房主。统一营业的含义,楼上是公房他们收租,如果将门面房也收为公房,就可以“统一管业”,而且在1985年汉正街小百货批发市场已成气候,寸土寸金,统一营业就可以收取更多租金利润。总之为了牟利。不打自招:为了钱!为了钱,一个公司竞然黑良心,用不正当的手段,施展阴谋鬼计,掠夺我的私房权属。而且向政府机关发函,请区房地局为其打掩护!实在可恶。
5、该文件中“区落办准备发还给业主张正国、张振翼管业。”
这句话,泄漏了天机!既然“区落办准备发还给业主”这是政府执行党中央落实私房政策的事,公司为什么阻拦?公司为什么先于业主得到这个“准备发还”的消息?只能说是串通。最高层的好政策终止于最低层官员之手!令人悲伤。
6、再说业主,业主到底是谁?凭什么确定?在有皇帝的时候就凭契约,凭档案,契约档案上的名字是我张国纲。此时我己经40多岁,且在国营工厂任工程师并未委讬任何人。房产公司不敢面对真正业主实乃心怀鬼胎。从法律上讲这叫行政相对人错误。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我的祖父早就办过遗产继承手续。为什么他们擅自变更遗产继承人?为什么从1972年就不认我?这內中的深层次的原因,有深深的痛:就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政治歧视。当时我带着“帽子”。即使我已于1980年平反了,当了工程师。房产部门还是将错就错,来个死不承认。
7、“现在这栋房屋全栋由武汉市企业管理局供销处承租使用。”这是实活,泄露了天机,给我提供了证据。请注意,该文中提到按照武政(197号)文件精神。现将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有关条款摘录如下:6、决定发还的非住宅用房,按现值作价,由现使用单位购买。现使用单位不是礄房公司,该公司无权购买。根据当时党中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条严禁任何机关、团体、部队购买城市私有房屋的规定。该公司知法犯法,阻扰落实私房政策的执行。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8、该文最后,“提出如下意见,业主79.41㎡的面积作文革收
购产处理,每㎡24元”。其楼上住房就不落实。如此这般,我的汉正街的私房,就“合理合法”的变成了礄房集团公司的原始积累了!
礄房集团公司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宪法]和现在的[物权法]的精神。而且也严重地违反了当时的党和国家的政策。所以应当承担全部罪责。
法院不立案明显的是不作为。我当按照法律程序继读逐级向上级法院申诉。我以当事人的亲身经历向世人证明“信访不信法”的论点是荒谬绝伦的,是不附合社会现实的欺世之谈!

张国纲20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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