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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和被授权2011-07-18 07:29:45 来源:冷明 浏览:2538次
尊敬的武汉市长唐良智先生:
您好! 我是武汉市民冷明。2011-7-11我给您写信,(信件编号:B20110711076)标题是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是什么?”感谢您给我回信“冷明同志:您好!来信收悉。经阅审,您来信提出的事项,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依据《信访条例》相关的规定,请您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特此回复。《市长信箱》2011年7月12日” 唐市长:我询问的是武汉中院在“解私”工作中的职责,没有询问中院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解私”工作并非法律授权法院的工作职责范围。市政府转发的151号文向市中院授权后,市中院才拥有“解私”的权力。但151号文并没有确定武汉中院在“解私”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市法院信访也要我“找发文单位”。您是授权单位, 他们的“工作职责”您最清楚,我向您咨询期望得到明确的答复,我想这并不过分吧。 另外,武汉市委、市政府授权“解私”领导小组及下属的“解私”办公室进行“解私”工作,没有授权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私”工作,这一点从28、151号文件上已经可以明确了。 唐市长:您授权的单位(武汉中院),他们不知道他们的工作职责;您没有授权的单位(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没有得到授权又越权办事,您觉得好笑不好笑? 唐市长:最后还是麻烦您尽快告诉我武汉中院在“解私”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张卓立副院长主要负责“解私”的什么工作?莫非他们的“工作职责”系保密工作。 谢谢! 此致 敬礼 武汉市民 冷明 2011-7-18 信件编号: D201107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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