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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房产局产权处现贪腐窝案 同部门多名干部相继受审2012-02-12 15:57:12 来源:正义网 浏览:2130次
正副处长工作人员疯狂受贿同部门多名干部相继受审 株洲房产局产权处现贪腐窝案 □ 反腐记录 本报记者阮占江 赵文明 本报通讯员 曾 妍 刘 瑾 2月9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经对株洲市房产局原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副处长刘鸿刚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尹春燕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鸿刚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尹春燕受贿所得款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1万元、株洲市西子花园的住房一套,没收刘鸿刚受贿所得款44.7万元及退缴所得款30.6402万元人民币。 另据了解,在尹春燕、刘鸿刚二人被宣判前,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还有几名干部已分别受审,目前尚未宣判。 正副处长同时受贿 据了解,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是株洲市房产管理局领导和管理的内设机构,负责株洲市的房地产产权产籍、市场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产权处于2000年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是房地产担保、房地产吞吐、置换、中介业务。 1991年,尹春燕进入株洲市房产局工作。2004年,尹春燕被任命为产权处处长,负责产权处的全面工作。 刘鸿刚1996年进入市房产局工作,2004年被任命为产权处副处长,分管产权处下辖的房地产担保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尹春燕、刘鸿刚在担任产权处处长、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并收受他人贿赂,其中尹春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81万元、价值人民币16.9万元的房屋一套;刘鸿刚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4.7万元。 一次性受贿30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2006年6月21日,株洲一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借款270万元。2007年,该公司董事长田某请求尹春燕为其办理某大厦十个自然人业主的分户证提供帮助。在尹春燕的关照下,田某缓交了办证的相关费用,并办理了分户证。 尹春燕有一次在株洲市新天宾馆打牌时,田某给尹春燕5000元钱用于打牌。2007年8月的一天,田某为感谢尹春燕对其借款及办证给予的关照,在尹春燕家里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0年夏天,尹春燕在株洲市河西餐退还人民币两万元给田某。剩余28.5万元人民币尹春燕予以收受。 2007年4月,田某请刘鸿刚帮其公司完成揽储任务,刘鸿刚用房地产担保公司的1000万元资金帮田某所在公司完成了揽储任务,田某和该公司副总经理彭某为感谢刘鸿刚,由彭某在其办公室送给刘鸿刚现金人民币80万元。 2007年7月,刘鸿刚退还52万元给彭某,对其余的28万元予以收受。 2009年7月,公安机关在找刘鸿刚调查田某案时,刘鸿刚将28万元上交给公安机关。 《法制日报》记者还了解到,多名房地产商还向尹春燕赠送高档化妆品和房产。 2005年,为求得尹春燕的关照,株洲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将株洲市西子花园的一套160多平方米的房子送给了尹春燕,尹春燕将房产登记在其父的名下。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在确认上述事实后,认定尹春燕和刘鸿刚犯罪事实成立,但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刘鸿刚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刘鸿刚以在羁押期间检举了同监人魏某的盗窃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 株洲市中院二审认为,刘鸿刚与尹春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副处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沉思录 正如张斌案检察官所说:“权力监督缺位,是诱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在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对握有重要职权的干部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职务犯罪的机制,这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办案检察官建议,有关单位要利用内部纪检监察监督、自纠自查、轮岗任职、廉政教育等措施,加强内部监督,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将职务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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