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着的陈志先
2012-06-28 06:27:37 来源:陈志先 浏览:3301次
内容提要:给冷明的回复:按照省市信访部门关于“落私”问题不进入信访渠道受理的有关精神,建议不予受理。 给陈志先的回复:只能按《信访条例》...办理
起诉状
原告:陈志先 性别:男 籍贯:汉年龄:75岁 退休 身份证号: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三民路56号 联系方式:027-85364XXX 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唐良智 住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30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决武汉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申请解决私房产权问题的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志先于2012年5月28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被告认为:原告反映的问题属于申请人认为私房错改,要求予以返还的问题,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工作范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实际情况是,该条规定的是法院的受案范围,而非行政机关的复议范围。因此,武汉市政府以此为理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理由不充分亦不合理,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原告申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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