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热点新闻 >> 公民可诉“红头文件”违宪 |
公民可诉“红头文件”违宪2013-04-18 21:32:11 来源:法制晚报 浏览:2270次
2013年4月17日《法制晚报》第A06版 大量规范性文件处于审查“真空” 专家建议修改《立法法》 保障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 公民可诉“红头文件”违宪 本报讯(记者 汪红)记者昨天获悉,在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中,专家提出,《立法法》中规定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程序有必要修改完善,以实现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据课题组负责人、中国公安大学教授齐小力告诉记者,《立法法》第90条明确规定了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审查、纠正或撤销。 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立法法》中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模式即体现了中国的特色。 但审查要有启动程序,目前仅有5个国家机关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课题组专家、中国公安大学沈国琴博士对记者说,《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也有不少问题,一方面,5个有权提起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迄今为止从未要求启动过审查程序,主要原因可能是有些涉及自身利益,比如孙志刚案件中,国务院难以有动力提起审查自己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些可能出于彼此间关系的考虑不愿提起审查。 另一方面,《立法法》规定的公民提起审查建议的权利由于缺少程序保障,导致公民提请审查的事例虽不少,甚至也直接导致某些法规终止实施,却未看到公民审查建议的提起得到公开的回馈,也未能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权的行使。 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立法法》仅规定了对地方性法规以上的可以审查,但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并未纳入审查范围。既没有来自于立法机关的审查,也没有来自于司法机关的审查。 执法机关执行这些文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时,即使“红头文件”明显违宪或违法,公民也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纠正。最终导致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进入不受审查的“真空”状态。 专家建议,应及时修改《立法法》,关键是对启动合宪、合法审查的具体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包括公民提起审查建议后,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准备如何解决;审查的结果如何等。即使经审查认为没有违宪或违法,也应给公民以回馈。 同时,对规范性文件,应首先从制定层面尽可能保证其与上位法、宪法相一致,应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条例,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程序;其次,还需提供事后救济途径,赋予公民对“红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公民合法权益被“红头文件”侵害时,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齐小力介绍,美国的违宪审查由普通法院负责;德国有宪法法院;法国则有宪法委员会等。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
|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