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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归还‘经租房’的十大理由

2015-07-10 22:30:2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345

政府应归还‘经租房’的十大理由

‘经租房’一个对80后比较陌生的名词,但它却是生活在60年代广大人民群众为之无奈与悲痛的产物。一个部门可以违宪、违法、欺上瞒下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名义侵吞公民合法拥有的房产权、继承权,‘经租房’来历先由国家政府将私有的出租屋指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出租、维护,以能稳定当时的房屋租赁混乱、有房没人住、有人没房住的现象。由此可见,所有的‘经租房’业主在此期间为稳定社会、使新中国进入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可其有关部门经历几年的效果尝到了甜头,全国‘经租房’户众多,获利甚丰,如将民众获利也收归旗下将更是一笔莫大财库,加之当时淳朴的民心可欺。就借以当时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中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体为论据将‘经租房’收归国有。
以上行为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以法治国,以法行政,为治理国家的一种良策,拔乱反正是维稳社会的重要举措。扰扰乱乱的‘经租房’问题也应提上日程了,历史可以遗留,问题依然存在。以下理由足以让有关部门无条件归还‘经租房’。
一、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改变了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方式,可并没有改变这些私有房屋的产权归属。毛泽东主席在当年对周恩来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有关报告中的提法问题中曾经批示:[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
二、当年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私有房屋不是生产资料,是民众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因此不能等同于公私合营的将私人生产资料定价定息的方式。而对私人出租房产的改造目的主要是:[保养房屋,合理使用房屋,调整租凭关系。]实行的也是“国家经租”方式。
三、出租房屋是私有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有着本质的区别,私有制出租房属生活资料受54年〈宪法〉保护,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体。所以‘经租房’的改造根本就不能与社会主义改造相提并论、相比照。
四、有关‘经租房’的产权性质的改变,经查阅中央党政机关有关‘经租房’问题的文件,载止到文化大革结束之前,国家没有宣布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人房主办理产权转移给国家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有类似“以赎买的办法逐步改变私有房所有制”的说法,但是并未具说明和实施,也没有办理相应的任何经济、法律手续,也未和私房产权人签署任何书面的手续。由于国家没有要求‘经租房’房主履行产权变更的法律手续,所以有关法律的最高法的(64)法研第80号司法解释说:“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是空泛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这唯一的被建设部奉为法律的司法解释于2008年12月24日已被最高法院废止。私人房主对其被经租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因当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变更和被剥夺。
五、文革初期,1966年9月24日中G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件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在未通过之前暂停支付。]之后,‘经租房’也搭上此便车暂停支付定租金。就连国务院取消公私合营之定息都要提请人大讨论通过才可施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下属部门就不需要人大讨论问题?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作过任何决定。
六、到了拔乱返正的80年代,建设部在1982年10月30日发布了(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上首次宣布‘国家经租房’可以明确宣布属国家所有。但是在1983年2月25日建设部党组(83)城党组字第32号《中G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中请示:“对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确:一是按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要不要宣布已属于国家所有?”先宣布,后请示,一前一后,先斩后奏。在党中央未作答复的1985年2月16日,建设部(85)城住字第87号通知《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国家所有。]此通知说明中提到‘经租房’时有这样的一句话:“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对于已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房产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这里不是清清楚楚地承认国家多年来(至1985年)没有明确‘经租房’的产权性质吗。建设部所宣布‘经租房’已收归国家所有是违宪、违法、违纪行为。
七、建设部的上述决定是先斩后奏,欺上瞒下,欺骗党中央。更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过立法或做出过决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建设部的这种做法有违背1954年以来的各版《宪法》中有关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规定,与《民法通则》第75条相抵触,与《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之内容相悖。可建设部的这些文件却被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奉若神明来处理‘经租房’问题依据,各地方房产管理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给自己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的原所有权登记人一栏中,原产权人确未签名盖章。此房产登记申请从法律角度来判断示为无效,因此所办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为假证。特别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建设部这些非法文件直到现在还是秘而不宣作为秘密见不得人的东西。
八、可以看出从头至尾所说的‘经租房’问题实际包含两个着两个主要问题,或者说‘经租房’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国家行使了统一发租、统一管理权限,这阶段从1958年至文件大革命结束。二、‘经租房’被非法宣布“属国家所有”的阶段。前一阶段是对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充分利用私有房屋空置过剩,住房紧张,管理混乱等现象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理分配租赁、妥善保养房屋。后一阶段则是对当年的私有房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肆意更改,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某些人总是企图把‘经租房’的两个阶段混为一谈,什么维护“私房改造成果”、巩固文化大革命的丰功伟绩。其心以社会主义改造做挡箭牌,掩盖其对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歪曲。在建设部发文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属国家所有”。建设部其行为堪称得上非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作俑者。‘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没办理任何手续,名不正、言不顺。
九、历史进入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拔乱返正,批判“两个凡是”那么多发生在此前的违法、违纪的错误事件得以平反纠正。中G中央关于拔乱返正、改革开放的一系列英明决策,搬开了前进道路的绊脚石,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但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的‘经租房’产权人的《房产权证》却一直被扣在房产管理局,在当时,处理‘经租房’至少有三种做法:一、恢复经租,二、停止经租发还房主,三、收归国有。就最后一种做法而言,世界上不乏将一些私有财产收归国有的事例,然其正确的做法是要履行必要的经济、法律手续。遗憾的是建设部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草率、武继,变更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的权属为“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人大立法、未经国务院授权,欺上瞒下、先斩后奏,即成事实。竞与房屋产权人连签个名的手续也不办。也许找产权人签字会事情败露吧。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看‘经租房’问题,以下几条讲得十分清楚而无可置疑的:
一、国家保护私人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包括私有房屋);
二、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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